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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帝王「免死」的溫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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硨磲大爺 發表於 2016-7-22 02: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古代,死刑又稱「極刑」、「大辟」、「殊死」等,歷朝歷代也都曾嘗試過如何減少死刑。

  漢成帝創死刑之最

  在古代,死刑與其他刑罰一樣,是古代鞏固統治、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懲罰手段。死刑也稱極刑,戰國前稱「大辟」,漢代又稱「殊死」。秦漢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點是條文繁多,數量大。據史料記載,在上古周朝,初有「殺罪五百」,即死刑條款500種。

  不僅死刑多,在漢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極殘酷。史料載,在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處決死囚的方式仍有斬(腰斬)、殺(殺頭)、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懲治殺害父母者)等。

  在歷史上,死刑條款最多的是西漢。據記載,漢武帝劉徹即位后,漢初的「慎刑」立法原則均被調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可以看出,漢武帝時期的死刑條款有409條之多,死刑的判決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連放卷宗的地方都沒有了。比起漢武帝,漢成帝劉驁更甚,在他當皇帝的河平年間,「大辟之刑千有餘條」。1000餘種死刑,創了中國死刑之最。

  宋太祖曾以「決杖、流放、刺面」作死刑「替用刑」  

  「慎刑」思想一直存在於各個歷史時期。遠在上古夏代,就出現了「慎殺」思想。傳說中中國最早的大法官、刑法制定者皋陶就說過:「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大概意思是,疑罪從輕,疑功從重;與其錯殺無罪之人,寧可違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殺,嚴防錯殺,與現代司法精神幾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無德、重刑亡國的教訓,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執政理念,出現了中國最早一輪的削減死刑運動。據載,第五任國君姬滿(穆王)執政后,接受呂侯「訓夏贖刑」的勸告,開始減刑,其中死刑減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與周初相比,死刑條款減少了300個。

  如何減少死刑?最基本的當然是直接削減死刑條款,實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現后,則大面積、廣泛採取「替用刑」、「贖刑」、「赦免」等多種變通措施,少殺或不殺。

  西漢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宮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宮刑是中國最為古老的替用刑罰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晉時才廢除。宮刑僅次於死刑,直接破壞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宮刑而逃過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記》作者、著名史學家司馬遷等。

  東漢時期,可用「流刑」即徒邊充軍替代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此後唐宋沿襲,歷朝不改。如明朝,據《明史·刑法志》記載,明神宗在萬曆四年(公元1576年 ),「敕雜犯死,准徒五年。」

  當然,替用刑不止上述幾種,如宋太祖趙匡胤曾推行「決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寬恕死罪。

  唐昭宗曾賜予功臣「免死金牌」

  

  

  除「替用刑」外,用錢物換取生命權的「贖刑」在歷代也不鮮見。

  贖罪在漢初便允許。據記載,漢惠帝劉盈即位第一年便下詔,如果犯死罪,「買爵三十級」就可免死,一級值2000錢,三十級也就是6萬。 6萬在當時決非一般百姓能拿出來的,但到漢武帝時,免死價漲到了50萬。據載,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當時司馬遷便可以花錢免死,但他拿不出這筆巨款來,只能選擇宮刑。

  類似漢代這樣的「以財換命」的贖罪條款,此後歷朝都有。如《唐律》中規定,如果被判斬、絞死刑,「贖銅一百十二斤。」

  採用「替用刑」和「贖刑」免死,是古代減少死刑執行的兩大常規措施,「赦免」則是減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說替用刑、贖刑體現的是「寬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最早出現在西周時期,據載,當時有「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類人不執行死刑,這個免死政策,一直影響到現代刑法。

  在所有赦免中,「鐵券免死」是最靈的一種。鐵券俗稱「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賜頒給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功臣。因吳越王錢鏐平定叛亂有功,唐昭宗曾於乾寧四年(公元897年)賜其金書鐵券,上書「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給功臣頒鐵券,持鐵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孫可免一死。但需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有條件的,據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所記,「除謀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緩的另一種方式「留養承祀」,更能體現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死罪,回家奉養老人。

  唐玄宗成廢除死刑第一帝  

  在古代,歷朝對死刑都有嚴格控制,自北魏首創「死刑複核」制度起,歷代都有一套嚴密的死刑案複核制度,生殺大權大多直接集中於皇帝一人或中央機構手中,以減少濫殺錯殺。

  早在西漢時已有死刑複核的「報囚制度」,隋朝則出現了「三複奏」制度,並為唐朝繼承。唐朝是中國歷史對死刑案最謹慎的一個時期,「凡決死刑,雖令則殺,乃三複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復奏兩次,執行當天還要復奏一次,提請皇帝審慎考慮是否立即執行。唐太宗貞觀初年,京都地區的死刑甚至由「三複奏」升級為「五復奏」。如果「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

  在嚴控死刑的同時,古代中國還進行了「廢除死刑」的司法實踐。唐朝廢止死刑的嘗試始於貞觀年間,推崇「民本治國」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時大幅度削減死刑。貞觀六年(632)甚至將全國390名死囚放回家過年,次年這批人全部被赦免。貞觀十六年(642),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執行。據記載,唐太宗下令,將全國所有死囚流放到邊區,即所謂「徙天下死罪囚實西州」,這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在憲宗李純當皇帝時的元和八年,唐朝又一次有條件地全面廢除死刑,李純下詔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惡」、「殺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廢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據宋朝官修《冊府元龜·刑法部》記載,天寶六年(747)李隆基下詔:「朕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於今約法,已去極刑……自今以後,所斷絞、斬刑者宜削此條。」所有應該判處斬、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天寶六年,可視為中國「廢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為中國歷史上廢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

  (摘自《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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