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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武威被抓,不能成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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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6-2-1 01:16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轉載:鳳凰網
作者:歐陽晨雨

1月7日和8日,《蘭州晨報》等甘肅三家報社駐甘肅武威市的3名記者失聯,引發輿論關注。1月28日晚,一篇《致武威市涼州區委政法委的一封公開信》在網上流傳,直指《蘭州晨報》記者張永生被抓案情存在諸多疑點,當地公安或「釣魚執法」。上游新聞披露,該報負責人稱其為張被批捕當日該報所撰寫。但《蘭州晨報》社昨日回應,稱「本報未曾在網路發表任何公開信」。

3名記者幾乎同時被抓,如今已有約20天,案情卻仍不明朗;而今,一封網傳公開信以「揭露內情」的方式掀起質疑波瀾。儘管說,媒體對公開信來源的披露和有關報社「未曾在網上發表」的表態之間,字面上存在某些歧異,但這並非問題重點,重點是,信中所述內容屬實嗎?抓3名記者是否經得起法理拷問?

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這不宜妄斷。倘若真坐實了敲詐勒索罪,那該案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很正常,被抓3人即便擁有記者身份,也應被依法處理。而是否真正違法犯罪,應由法院「定奪」,旁人也不必急著揮舞輿論之鞭去影響司法判案。

問題是,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在當地有關方面的執法過程中,還有諸多疑點揮之不去,亟須追問。

首先,逮捕措施合理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根據刑訴法規定,須同時具備「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等要件。幾名記者被捕,究竟有何「社會危險性」?

據「公開信」透露,記者張永生涉嫌收受的煙、酒和錢,為新聞涉事人送來,包括當地市裡相關官員及涉事鄉(鎮)主要領導等。若這屬實,「封口」之人是否也要公之於眾、被採取措施?

其次,多方消息稱,案發前,張永生的若干報道被當地有關部門視為「負面」,致電要求其刪除,有些還涉及當地相關辦案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關係方」是否該依照規定迴避?再者,該案中律師會見權究竟有無保障?刑訴法規定,此類普通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公開信」稱,1月20日,張的家屬委託律師要求會見當事人時,在涼州區公安局、檢察院均未如願,直到22日上午11時才見到張,之後有關方面偵查期間又違規「破例」安排「家屬見面」,這有無其事?

種種疑問集結,直擊辦案「四大謎團」的「公開信」又被帶進春秋筆法式處理中,令事件儼如「羅生門」。而涉事記者涉嫌的罪名中途變更,關於其被抓地點、事由的官方版本不下四種,有關方面又語焉不詳,這也給人再增浮想空間。

當然,也正因這種雲譎波詭,公眾應更多地聚焦於真相釐清、謎團解開,而非臆斷先行,過早對某一方下定論。而真相未明前的站隊,也無益於是非釐清。但對於當地而言,同時秉持公正執法的底線和及時回應輿論關切的熱忱,也是其責任。

說到底,法治社會,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和對輿論監督權的保障,都應被納入法治軌道中,而不應任由任何一方僭越法律之上。就眼下看,這起個案的真相亟須在多重信源和權威說法下得以廓清,以消解公眾不明真相下的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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