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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捍衛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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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oom02 發表於 2015-12-21 18: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大眾網濟南12月21日訊(記者 馬俊驥)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原告黃鐘、洪振快訴被告郭松民名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2013年11月23日,郭松民轉發微博並評論稱「反對歷史虛無主義,不動這幫狗娘養的就是笑話!」被轉發的微博涉及一篇題為《「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文章,文章由黃鐘編輯、洪振快寫作,文章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迹的真實性進行了所謂的「研究和探討」。黃、洪二人認為郭松民的言論侵犯了他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遂將郭松民訴至法院。



  郭松民轉發微博用了不雅詞,被所涉文章編輯作者告上法庭



  大眾網記者從法院一審判決書中了解到,被告黃鐘、洪振快訴稱,2013年11月23日,被告郭松民在經認證的微博上說:「反對歷史虛無主義,不動這幫狗娘養的就是笑話!」(以下稱為「涉訴微博」)。該微博內容是針對同日梅新育微博內容:「《炎黃春秋》的這些編輯和作者是些什麼心腸啊?打仗的時候都不能拔個蘿蔔吃?說這樣的作者和編輯屬狗娘養的是不是太客氣了?」之轉發和評論。該微博所指涉及的文章題為:《「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刊發在《炎黃春秋》雜誌2013年第11期,由黃鐘編輯、洪振快寫作。



  大眾網記者發現,《「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迹從「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麼跳的」「敵我雙方戰鬥傷亡」和「『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蔔」四個方面進行「研究和探討」。



  原告認為被告郭松民在其經認證的微博上對他們公然辱罵,其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請求法院判令郭松民停止侵權,刪除侵權言論,在相關媒體公開致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及必要費用。



  郭松民辯稱,其發布的微博系針對歷史虛無主義的批判和駁斥。反對歷史虛無主義是其一貫公開堅持的立場。此前其在微博中也有類似批駁意見的表達,並非針對兩名原告個人。郭松民與兩原告從不相識,沒有接觸。其微博對梅新育微博並無必然關係。法院應依法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文章傷害民族和歷史情感,法院稱原告有較高的容忍義務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被告郭松民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抗日戰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帝國主義統治並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偉大勝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中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於此過程中產生的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經構成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歷史記憶,他們的大無畏犧牲精神和堅貞不屈的民族氣節,已經成為中華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內容。



  「狼牙山五壯士」即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們的英雄事迹,體現了中華兒女奮勇抗敵的決心。在此問題上,我國社會公眾的共識是一致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雖然在形式上是對我國抗日戰爭史中的具體英雄事迹細節的探究,但它實質上是對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戰史尤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歷史地位和歷史作用的再評價。



  該文通過強調不同史料之間的差別甚至是細微差別,試圖質疑甚至顛覆「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形象。應該說,該文在一定範圍和一定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在此意義上,兩名原告作為作者和編輯,應當預見到該文所可能產生的評價,並因此負有較高的容忍義務。



  大眾網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中看到,法院一審認為,在上述背景下,郭松民發表的涉訴微博,批評了以《「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為代錶的歷史虛無主義,既是出於維護「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的主觀目的,也是對前述社會共識、民族情感的表達,郭松民的這一言論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並未超出批評的必要限度。



  從涉訴微博本身內容審核,涉訴微博中確未提及兩原告姓名,亦未通過對職業、身份等條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評價系針對兩原告。在訴訟中,雙方均確認在涉訴糾紛發生之前,郭松民與兩原告互不相識,涉訴微博亦應不存在字面意義之外的影射。因此,法院認定,涉訴微博應並非針對兩原告。



  法院同時指出,儘管郭松民的言論不構成侵權,但仍有不妥之處。郭松民應當堅持並善於使用文明語言,通過說理方式表達看法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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