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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女子撞倒致死老人,能否溜之大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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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貨一號 發表於 2015-4-11 10: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4月8日上午,佳木斯70歲老人崔洪芳在北京慕田峪長城遊玩時,被一名急速衝下台階的加拿大籍女子撞倒,頭撞上牆磚當場身亡。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介入調查后告訴死者家屬,該事件不屬於刑事案件範疇,初步判定是意外事件,已轉治安支隊處理,建議走民事訴訟程序。

  

  首先,懷柔警方「不屬於刑事案件,屬於意外事件」的定性值得商榷。慕田峪長城的諸多路段非常陡峭,事發路段即是。加拿大女子在陡峭的長城台階上急速往下沖,極易撞倒其他遊客,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有嚴重過失;關鍵是其過失行為確實導致了70歲健康老人崔洪芳被撞倒(其家屬稱「老人生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應該是可信的,不然子女也不敢帶其爬陡峭的慕田峪長城),頭撞牆磚,口、鼻、耳大量出血,當場身亡,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涉嫌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機關應立案追訴。

  當然,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依法也可以要求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應當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家屬也可不通過檢察監督,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無論啟動刑事公訴還是自訴程序,加拿大女子便成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會被限制出境。死者近親屬可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

  其次,不少網友更擔心,該案警方不予刑事立案,提起刑事自訴也需要立案審查時間,加拿大女子可能很快回國,死者家屬的民事維權也會很困難。

  這種擔憂有一定的理由,但也有避免其擔憂後果發生的法律手段。民訴法規定,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使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禁止一定行為,比如裁定限制未了結民事案件的外國人出境。這種措施理論上稱行為保全,我國民訴法2013年修訂時增加了該措施。

  這種行為保全申請依法可以在起訴前提出,理論上稱訴訟前行為保全;當然也可在立案受理后提出,理論上稱訴訟中行為保全。由於法院對於民事起訴有7日是否立案受理的審查時限,若採取訴訟中行為保全措施,可能未等法院立案,當事外國人早已離境。這就顯出了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在本案情形下的特殊意義。

  訴訟前行為保全相應的法律規定還有:法院接受訴訟前行為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48小時是最長時間,根據緊急程度可在很短時間甚至立即作出);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法律還規定,法院接受訴前行為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48小時是最長時間,據情也可以當即作出);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法律也規定,申請人在法院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這是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損害他人利益的規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3條規定了三種不得出境的情形,即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人。上面談到的兩種情形是即是前兩種人。

  據稱,加拿大女子已經已購買了4月11日回國的飛機票,好象還有點救濟時間。如果其立即購票回國,咋辦?《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3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在此時即可發揮作用了,處理本案的懷柔警方,可緊急層報公安部或其授權的機關,決定其「不準出境」。公安機關的辦公是24小時全天候的,不像法院受節假日的限制。

  可見,該案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程序,讓加拿大女子不得離境,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供保障,都是有制度措施的,我國對此沒有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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