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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把「國家賠償」變「國家墊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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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5-1-3 13: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4年12月31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根據該決定,國家將向其父母賠償共計2059621.40元。隨後,內蒙古高院官微就呼格吉勒圖案賠償項目和金額進行了說明。呼格的父母李三仁、尚愛雲說:每一分錢都是孩子的命。( 1月1日《新京報》)

  200多萬元一條生命,價格高不高?當然不高,就是1000萬也不如生命重要。200多萬元多不多?面對這樣的事情,這等於是拿人民的錢買了人民的命。賠償者是國家,而實際上賠償者就是全體國人。那麼,這筆錢就是只有一分,也屬於多花的。因為這不是社會管理的必然代價,造成損失的不是國家,也不是人民,而是那些執法個體。這筆錢更應該由個人承擔。應該讓犯了錯誤的人為自己的行為買單,而不是讓國家當冤大頭,讓人民最後兜底。

  這樣的事情很多,動不動就是幾十萬,動不動就是上百萬,當造成的傷害是巨大的時候,甚至會是幾百萬。這筆開支,是必須的,因為工作人員給不幸的群體造成了巨大傷害。必須開支,並不代表必須由國家開支,國家開支,等於將這筆錢算到了無人民的頭上。為什麼會有這筆開支?道理是簡單的:有人破壞了法律的尊嚴,有人打破了公平的秩序,有人擾亂了社會的規章。假如說,辦案的時候是依據法律而來的,是依據制度而來的,是依據條文而來的,就會大大減少悲劇出現。依法辦事就不會有深深傷害,約束權力就不會有傷痛記憶。

  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都不會無緣無故,這裡面都有諸多問題,有的是因為輕視程序,有的是因為故意為之,有的是因為權錢交易。當問題暴露的時候,當案件昭雪的時候,當然要啟動賠償程序,儘管說面對生命金錢一分不值。但是,時間不能倒流,這也是一種安慰形式。關鍵的是這筆錢掏誰的腰包?無疑,國家賠償實際上就是掏了財政的腰包,掏財政的腰包實際上就是掏全體人民的腰包。

  在筆者看來,這筆錢應該讓犯了事情的人買單。在刑事案件的判決中,我們有一個附帶民事的法律規定。打個比方說,有公民造成了對他人的傷害,而這屬於刑事案件必須要判刑,但是並不是判了刑就不賠償了。法律在判決的時候,還是會判處這些人承擔賠償責任。道理是一樣的,這些參與了錯誤執法的人也會被追究責任,問題是他們在承擔責任的時候,是不是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答案是肯定的,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這才是最公平的。

  就拿這起案件來說,牽涉的執法人員有10 多人,國家賠償是200多萬元,分攤到一個人的身上才20多萬,難道這些人承擔不起?可以啟動「國家賠償」,但是應該把「國家賠償」變成「國家墊付」。由國家先行支付這筆資金,然後再向這些犯錯的工作人員追回。只有在這些人員無力承擔的情況下,才能由國家來承擔,或者說剩餘部分由國家兜底。

  每一分買命的錢,其實都還只是人民的錢。是時候把「國家賠償」變成「國家墊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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