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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若愚
深圳市原大鵬新區葵涌街道黨工委委員、綜合執法隊隊長張慶雲涉嫌受賄一案,昨日在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慶雲歸案后,主動退贓90萬元,但最終被指控收受賄賂人民幣19萬元、港幣30萬元。此後張慶雲多退的贓款又被返還給張慶雲本人,目前已返30萬元。(8月8 日南方都市報)
主動退出來的贓款又被部分返還,這倒是第一次聽說。這像極了我們出去買菜,多給了賣菜人的錢,好心的賣菜人把多給的錢退了回來,於是,我們便感慨萬千,連聲道謝,讚美賣菜人的美德。不知張慶雲被退回30萬贓款后,會不會也如我們讚美賣菜人一樣,連聲道謝,讚美檢察機關或法院的美德?筆者把買菜和本案聯繫起來論述的目的,是想弄清楚,貪官張慶雲在主動退贓的時候,是不是一時糊塗,數學不好,把不是贓款的部分也一股腦的交了出來?若是那樣,他一定是被監察機關的調查給嚇懵了。
根據媒體報道,2007年2月開始,張慶雲擔任深圳市大鵬新區葵涌街道黨工委委員兼綜合執法隊(后改名為規劃土地監察隊)隊長,負責查處違法建築等工作。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張慶雲利用職務之便,為徐某華、郭某明、林某榮、冼某光、薛某明、黃某明等人謀取利益,收受該六人賄賂款共計現金人民幣19萬元、港幣30萬元。其中行賄人徐某華為深圳市雲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該公司承攬葵涌街道拆違工程。徐某華通過虛報工作量,虛增施工成本非法獲利,張慶雲作為拆違工作量審核的主要負責人明知徐某華的違法行為,仍予以批准。為此徐某華從2009年到2012年分三次行賄張慶雲人民幣4萬元,港幣30萬元。
根據以上數字,法院掌握的證據就是,張慶雲只收受了60萬元的賄賂,而他卻退出了90萬元。法院是個著重證據的地方,多出的30萬自然要返還。然而,問題並非那麼簡單,如果這些贓款是檢察機關在張慶雲家中搜出來的,完全有可能將不是贓款的部分也抄走,可是這是其主動退贓,難他真的糊塗到連自己的合法收入也當成贓款的地步了?要真是這樣,這無疑是深圳人民的幸運。但是,就怕事件的真相併非如此,而是檢察機關和法院掌握的證據不夠多,才錯把本來就是贓款的30萬元返還了貪官,要是那樣,不但讓人貽笑大方,而且貪官會在竊笑之餘罵法院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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