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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拿什麼來留住基層法官驛動的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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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7-20 14: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北京某基層法院39歲的法官張偉毅然主動辭職,成為一時輿論熱議的話題。「39歲,我等不了。我16年裡沒有達到在這個職業里應該達到的職級、收入與尊嚴。」「我沒有另一個青春洋溢的十年用來試水。」在他做決定前後,該法院又有兩名年輕法官選擇離開。(7月19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已經出現的基層法官流失潮,既是新一輪司法改革不容迴避的現實背景,也可能會倒逼司法改革提速升級,廣大尚在觀望的基層司法人員其實對新一輪司法改革寄予了更為迫切的期待。

  毋庸諱言,當前我國基層法官待遇普遍偏低,承受著高強度的工作壓力,而又缺乏應有的法官職業榮譽感。目前,我國法院70%以上的案件在基層法院,基層法官工作強度之大可想而知。我國70%的基層法院法官,職級待遇處在中國行政職級序列的最底層,大多連一個普通的副科級幹部都不是,工資待遇也普遍偏低。

  通過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基層法官流失嚴重的現實問題,才能用充滿榮譽感和人性化的制度真正留住基層法官的心。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已經啟動。其中,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成為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從職業屬性上講,司法職業和行政職業無論在定位還是內容上都有著明顯的區別,對於法官等司法人員應當從整個國家行政職級序列當中分離出來,實行單獨序列管理,按照工作業績和工作資歷等來享受相應的待遇。這次司法改革試點提出實行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核定法官、檢察官員額,實現司法機關各類人員分類管理,促進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同時,健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改善法官的工作條件,通過配備審判輔助人員的方式將法官從事務性勞動中解放出來,緩解法官等司法人員的工作壓力,解決司法人員的後顧之憂。

  全面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就要求任何制度設計都必須尊重司法審判活動的獨立性。尊重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就是尊重法官職業的榮譽感和法官群體的獨特性。司法改革的關鍵就是要將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真正落實到制度層面,營造獨立審判的制度環境。獨立審判是我國重要的憲法原則之一。遺憾的是,獨立審判的理想與現實存在明顯的差距。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獨立性,法官判案極易受到不當干預。在法院人事、財政、職權都不獨立的情況下,司法審判也就難以抵制當地黨政部門干預。同時,法院內部行政色彩濃厚的實行的內部請示彙報、審判委員會制度、等級管理體制等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獨立審判。

  深化司法改革必須要致力於構建一個確保獨立審判的司法體制環境,必須還法院獨立審判的體制性環境,真正兌現憲法第126條有關獨立審判的莊嚴承諾。司法改革應當對司法審判體系強化垂直管理,減少乃至徹底割斷法院在人事與財政上的地方依附,堅決遏制司法領域的地方保護主義,為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要遵循司法規律,按照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要求,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要從司法職業特點出發,統籌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職業保障、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改革試點。同時,也要大刀闊斧地改革法院內部的內部請示彙報、審判委員會制度等各種可能影響獨立審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擾,對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公開曝光、予以堅決問責,讓法官真正獨立行使審判權。

  假若憲法的獨立審判原則真正能落實到司法體制層面,那麼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將極大地得到提升,法官群體的歸屬感和凝聚力、向心力都將得到極大的強化。

  拿什麼來留住基層法官驛動的心?唯有通過正本清源的司法改革,全面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制度,讓司法人員找回應有的職業榮譽感、歸屬感和不再羞於啟齒的工資待遇,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基層法官流失嚴重的現實問題,才能真正留住基層法官驛動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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