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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給台灣的恐怖武器!荷蘭與台灣交易深海巨鯊的內幕(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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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2月,從荷蘭海牙和台北同時傳出消息:荷蘭萊因-斯凱爾特-維羅梅(英文縮寫RSV)公司,與台灣簽訂了一項金額為5億美元的軍火交易合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項目是RSV公司為台海軍建造2艘攻擊型潛艇,這是當時台灣與海外的最大一宗軍火貿易。

  隨著1979年1月1日中美建交,「美台共同防禦條約」終止,台灣急於採購武器以填補由於條約失效而造成的真空。但當時世界上主要武器生產國都與我國有良好關係,他們不願為了賺台灣的錢而得罪我國。因此,台、荷潛艇協議的消息一經傳出,便在國際上引起了一場風波。

  1980 年2月,前往西德不來梅採購軍事裝備的台方人員與一家大型船舶公司商談購買潛艇事宜。雙方交涉期間,一位金髮碧眼的不速之客來到台代表團下榻旅館。來人聲稱是荷蘭RSV公司經銷商,說他們擁有一流的人員與設備,能夠製造世界上一流的潛艇,而且價格低廉。果然,他提出的價格比西德的價格低了許多,於是雙方約定進行正式談判。

  


  


  一周后,RSV公司代表一行5人如約飛抵台北,與台軍方進一步商談,台前海軍副「總司令」俞柏生熱情款待。荷方再次許諾,可以較優惠的價格承攬此筆生意。台方顧忌荷蘭與中國大陸的良好關係,提出質疑。RSV公司暗示台灣,荷蘭背後有美國的支持。原來,美國一年前與中國建交后,一方面想和大陸改善關係,另一方面又想維持對台灣的控制,以「保護美國在遠東的利益」。

  但美方顧慮與中國大陸的關係,不便親自出馬,於是找到了經濟不景氣的荷蘭,請其幫助台灣解決軍購問題。有了美國盼「尚方寶劍」,無疑給台灣吃了定心丸,結果雙方初步達成協議。待雙方商談合同細節時,台方代理人又換了新面孔,以「海軍副總司令」鄒堅為首的一班人馬出現在談判桌前。雙方你來我往,討價還價。但荷蘭人很快發現,這些大腹便便的將軍們根本不是對手,他們甚至連一些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和法律條文都不清楚。這些人之所以染指此事,無非是想撈點兒好處。

  


  


  1981 年9月,雙方簽訂了5億美元的軍火合同,包括購買兩艘造價為3億美元的常規動力潛艇和2億美元的其它軍事物資。合同的許多具體細則,明顯有利於荷方,比如合同規定,幣值兌現方式由荷蘭決定,若台幣貶值,則以美元支付,若美元貶值則以台幣支付,這就使台方始終處於被動吃虧的地位。

  荷蘭是西歐小國,早在1954年11月就與新中國建立了外交關係。此次冒得罪我國的風險與台灣做這筆生意,可謂事出有因。20世紀70年代末,西方國家經濟衰退,荷蘭大批工人失業,執政當局面臨很大壓力。所以,荷蘭政府同意RSV公司與台灣的這筆交易,以緩解RSV公司開工不足的困境。另外,美國的親台勢力一直企圖在中美關係上開倒車。中美建交后,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與台灣關係法」,把台灣當作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列入「保證台灣安全」的條款,嚴重違背了中美建交《聯合公報》。美、台之間設在對方的兩個非官方機構還簽訂了互相給予「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協議。美國之所以縱容荷蘭與台灣做這筆軍火交易,也是在投石問路,看我國將做如何反應。

  


  


  1980 年11月29日,荷蘭政府批准了這筆交易。這時,一直對中國態度友好的荷蘭外交大臣范德侖勞拍案而起,告誡首相:「政府的決定,將得罪世界上四分之一的人,他們是我們的朋友,我將難於繼續我的工作。」隨後提出辭職,但未獲批准。1980年12月21日,我外交部新聞發言人就荷蘭政府批准向台出售潛艇一事,舉行記者會,指責荷蘭政府違背了國家關係的基本準則,違背了中、荷兩國建交公報的原則,「中國政府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極大遺憾」。

  翌年 1月4日,中共中央副主席鄧小平在人民大會堂會見美國議員希奧多•史蒂文斯和美國共和黨少數民族委員會主席陳香梅。會見即將結束時,鄧小平突然改變話題,開門見山地說:「荷蘭向台灣出售潛艇,希望荷蘭政府能改變態度,否則中國將採取措施。1月14日,我外交部發言人再次發表談話:「中國政府正等待荷蘭政府取消向台灣出售潛艇計劃的答覆,否則,中國政府為了維護自己的主權,將不得不做出強烈反應,屆時,荷蘭政府必須對兩國關係因此而蒙受的影響承擔全部責任!」

  


  


  但荷蘭政府仍一意孤行。1981年2月27日,我外交部照會荷蘭駐華大使,宣布「由於荷蘭政府堅持批准向台灣出售潛艇的錯誤立場,中國政府決定立即召回中國駐荷蘭大使,並要求荷蘭政府也召回駐中國大使,兩國外交關係降為代辦級。」中荷關係惡化,台灣當局幸災樂禍,但他們高興得太早了,事情遠沒有結束。根據台、荷合同規定,荷蘭為台海軍建造的「海龍號」、「海虎號」常規動力潛艇,最遲應在1984年12月底前交貨,但是兩艘潛艇直到1988年6月才全部交給台方,比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晚了3年半。

  中荷關係降級后,荷蘭政府遭到國內輿論的激烈抨擊。在強大壓力下,荷蘭政府終於有所收斂。RSV公司在當局的授意下,不打算按期交貨,而是把台方數千萬美元的預付金投入了公司在美國的挖鎂計劃。結果不出幾個月便虧損一空。對此,台灣當局卻始終蒙在鼓裡。

  


  


  直到RSV公司又回過頭來向台灣要求追加預算(從120億猛增到300億台幣),並指定以美元為兌現幣時,台方才感到事情不妙。急忙派人進行調查,結果令台灣軍方大吃一驚,但為時已晚。荷蘭採取拖延戰術,先後13次毀約或修改合同,其中令台方最難以忍受的違約事項主要包括:一、RSV公司與荷蘭軍方為補償因延期造成的損失,成立了一個由35人組成的「工程小組」,向台方提供一些維修與保養服務,其中包括一定程度上的技術轉讓和潛艇人員的培訓。

  后因美國施壓,荷蘭方面撤回了「工程小組」,並終止對台海軍的潛艇作戰培訓計劃。二、原合同規定潛艇射控系統為荷蘭西格納爾公司所生產的SEWACD潛艇戰鬥系統,由於美國認為該系統具有很強的攻擊性,超過「台灣防衛」需要。於是,荷蘭方面便將該系統擅自改成其它公司的次一級產品,使潛艇作戰功能大為降低。

  


  


  三、合同規定,潛艇交運台方時,將附帶出售給台灣12枚MK42魚雷。由於荷蘭政府的干預,公司取消了這一條款,僅保留6具魚雷發射管,這就使潛艇實際上成了 「無箭之弩」。四、荷蘭方面規定,凡台灣赴荷受訓的海軍軍官,軍銜不得超過上尉;在受訓內容上,僅以潛艇實際操作為主,而不涉及整體潛艇作戰指揮的精深理論,目的是限制台海軍發展具有潛在威脅的潛艇部隊。

  1986年6月,台軍方終於忍無可忍,派出一個由海軍副「司令」羅琦、海軍「參謀長」孫淳真等高級將領組成的代表團,前往荷蘭催辦潛艇交貨事宜。雙方談判過程中,荷蘭軍方代表出示了一份美國向荷蘭「施壓」的文件,明確告訴羅琦等人:「荷蘭有更大的利益在美國,我們只好犧牲小利益去保全更大的利益,請台灣朋友予以諒解。」羅琦等人據理要求荷蘭方面提供準確的交貨時間,但荷方反而要求台灣向美國保證潛艇不作為攻擊之用后,再談交貨問題。談判不歡而散,羅琦悻悻返台。在荷方一再違約,交貨日期一再延期過程中,台軍方因有求於對方,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向荷方暗示,只要潛艇能儘快交付,將不再對「違約金」進行追究。然而,台軍方的委曲求全並未奏效,潛艇遲遲不能按期交付。

  


  


  台灣向荷蘭購買潛艇被坑的消息一經傳出,立即被島內媒體炒得沸沸揚揚。有消息靈通人士指出:「這宗難產交易,幕後必定大有文章。」當時盛傳這筆交易是由某 「大人物」之子從中牽線促成,軍購案並不單純,恐怕有涉弊之嫌,令當時新任「參謀總長」郝柏村備感壓力。1986年12月27日,郝在辦公室里召見海軍 「總司令」劉和謙和副「總司令」鄒堅,聽取關於潛艇一事的彙報。當時郝柏村只關心潛艇何時抵台,因為只要潛艇到手,風波自然平息。

  他不斷追問:「潛艇抵台日期是否已定?劉、鄒二人面面相覷,無言以對。郝柏村勃然大怒,大聲斥責:「數億美元的交易,時至今日尚無著落,讓我如何向總統交待。真是混蛋!無能!令你們儘快了結此事,否則軍法無情!」直罵得劉和謙聲淚俱下,連聲道:「我對不起海軍,我對不起海軍!」郝柏村一氣之下,將劉和謙呈批的與美國合作生產快速艦的計劃一筆勾銷,憤憤地說:「連搞了5年的潛艇至令沉浮未定,還想搞什麼快速艦?!」最後,郝柏村下令撤了海軍副「總司令」郭宗清和海軍 「參謀長」楊騏驥的職,鄒堅也被調離海軍。

  荷制潛艇「千呼萬喚始出來」。直到1986年10月6日,「海龍號」潛艇才製造完畢,之後又拖了一年,方於1987年12月16日運抵台灣基隆港軍用碼頭,而另一艘「海虎號」潛艇則拖至1988年6月才姍姍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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