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誹謗是民事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屬於「民不舉官不究」的自訴罪,只有誹謗觸及到了其他刑法的話才可能依該刑法定罪。對民事誹謗糾紛在美國需要被誹謗的人首先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對一般的公民來說只要證明謠言不屬實誹謗罪名即成立,但對奧巴馬等公眾人物來說誹謗定罪的標準更高,除了要證實內容屬於謠言之外,還要舉證被告人「明知事實卻去故意扭曲」的動機,滿足兩者誹謗罪名才能成立。但這種民事誹謗的賠償常是很難界定的,俗語中有一句「你贏了但你沒贏」 說的就是這個意思(You win but you don』t win),因為起訴人要能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精神損失是不算的,商業損失相對容易一點,所以在美國進入誹謗相關的民事訴訟不多,尤其是公眾人物鮮少提請這樣的訴訟,以上涉及「奧巴馬不是美國出生」傳言的那些當事人,不僅政府不能用刑事犯罪抓他們,就是民事訴訟的難度也不小,因為這還要排除這些言論不屬於憲法保證的公民言論自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