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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的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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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行天下 發表於 2013-5-14 20: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復旦投毒案讓塵封已久的朱令案再度成為網路熱門話題。1994年,清華大學化學系女生朱令離奇發病,被證實為稀有的「鉈中毒」,中毒導致她全身癱瘓,其悲慘遭遇確實值得同情。微博上圍繞該案的爭議持續發酵,直至最近新華網以及央視都參與報道,並且十萬網友在白宮網站上請願,要求美國驅逐該案嫌疑人孫某。
       回顧十八九年前的朱令案,至今有很多未解的懸疑。如果是人為投毒,朱令的活動範圍主要在學校和家裡,有誰有作案的動機和作案的機會?鉈作為罕見的化學毒物,劑量很難控制,誰有如此精確的投毒方式,而且還是二次中毒?為何嫌疑人孫某在被訊問八小時后解除了嫌疑?網路上充斥著太多的福爾摩斯,把當年的線索和傳言重新演繹得撲朔迷離。但仔細梳理,本案的直接證據幾乎沒有,間接證據大部分其實只是片段,尚不能構成完整鏈條。朱令被確診是鉈中毒,對鉈的陌生耽誤了治療時機,同時被延誤的還有刑偵。犯罪嫌疑人的陳述沒有自願認罪的口供,主要的痕迹物證缺乏。投毒案件最忌取證不及時,物證保全不當,就可能錯失破案時機。因現場取材困難和毒物的特性,時過境遷的投毒案件最容易成為懸案。
        因為人類認識的有限性,在特定的時間和程序下無法發現所有案件真相,這是一個客觀的現實。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瑟夫·克雷特失蹤迷案、美國女飛行員阿梅莉亞·埃爾哈特失蹤懸案、洛杉磯的缺頁疑案、阿肯色月光謀殺案、卡車司機工會領袖吉米·霍米懸案、美國總統肯尼迪遇刺案、聯邦監獄管理局女實習生利維死亡案、辛普森案……其實都是至今未破的大案。封存的舊案重啟調查,需要有新的證據發現,或當年偵查程序違法。但目前除了網友自發的推理之外,尚無有價值的新線索可以讓官方決定重新調查。而偵查的保密原則又成為信息公開的一個阻力,有關部門的公信力在網路輿論下再次經歷考驗。
        輿論有時能推動正義訴求的表達,又時又可能成為道德批判的殺器。曾經作為嫌疑人的孫某,在尚未定罪的情況下,已然是被網友「有罪推定」,千夫所指。她是否唯一嫌疑人?她的家庭背景是否幫助她逃脫了法律制裁?案發時,高校對鉈鹽和鉈試劑的管理很鬆懈,孫未必是能接觸鉈的唯一人。如固體投毒,無需很大劑量,盜取和毀滅毒媒都很難被察覺。1997年7月國家教委辦公廳發文指出,1995年5月和1997年5月,清華、北大先後發生了兩起學生鉈鹽中毒案件,鉈鹽未按劇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清華實驗室1997年才整改。孫是能接觸鉈的嫌疑人,但嫌疑人不是罪犯,法律也不能因家庭背景給人定罪,證明她犯罪要靠證據。如果說警方訊問過孫並且清華當年扣發過孫的畢業證,說明孫的嫌疑很大,那麼警方傳訊了貝志誠,北大後來也勸退了貝,是否說明貝的嫌疑更大呢?論嫌疑,她的前男友黃某、她的追求者貝,以及跟她接觸過的人也有嫌疑。不能說懷疑孫就代表正義,懷疑黃的就是洗地。
        有人一方面宣揚最高院副院長撰文《如何避免冤假錯案》里提出的「寧可錯放一人,不可錯殺一人」,一方面又給朱令案的嫌疑人孫某搞未審先判、網路追殺。好在朱令的父母都比較開明達理,他們明確表示反對向白宮請願,只想通過正規渠道,這種理性態度值得尊敬。真相是不依附道德審判和個人好惡的客觀存在,我們都希望用真相告慰可憐的朱令,但不是我們想象中的真相。隨著輿論發酵,暗流涌動,在白宮網站成了「洋信訪辦」的時候,中國的有關部門不能再做鴕鳥了。我個人認為朱令案作為重大的公共事件,任其發展會影響到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傷害到所有關心此案的網友們樸素的正義感,也會讓朱令一家繼續生活在痛苦中。權衡利弊,就向被害人家屬公布信息吧(如果向社會公開涉及隱私的話),儘可能正本清源,就算不能破案,也是一個交代。
 【投毒殺人案的規定】對於投毒殺人案件,應當查明毒物的性質和來源,犯罪嫌疑人對毒物的認知程度以及有無購買、保管、持有、使用毒物的條件;應當提取盛放毒物的器皿、包裝物、食物殘渣殘液、嘔吐物、排泄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裝物表面指紋、特殊痕迹等,並及時進行鑒定。
  以投毒殺人案為例,因其手段的極其隱蔽性,這類案件出冤錯案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所以意見要求查明毒物的性質和來源,並對包括盛放毒物的器皿、包裝物、食物殘渣殘液、嘔吐物、排泄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裝物表面指紋、特殊痕迹等及時進行鑒定。
  曾經有這樣一起投毒殺人案。檢察機關指控,謝某A與謝某B長期不和。謝某A趁謝某B家中無人,潛入謝某B家,將鼠藥投放到謝某B家的米缸和鹽碗內,致謝某B與其子中毒,謝某B經搶救無效死亡。
  對該案的分析意見認為,供述與物證檢驗報告存在矛盾。謝某A在偵查階段作了5次有罪供述,稱將鼠藥投入死者家的米缸、鹽碗和酒壺裡。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所提取送檢的大米、酒壺未檢出毒物。偵查機關提取了死者家中的三碗剩菜即茄子、肉和干豆腐,物證檢驗報告稱,只檢驗茄子含有毒鼠強成分,而對肉和干豆腐未進行鑒定,偵查機關對提取物不做全面的鑒定,難以確認毒物是放在何處。另外,鼠藥來源不明,被告人實施投毒殺人的事實只有其供述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且其在庭審時翻供,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綜上,本案證據沒有形成統一完整的證據鏈,難以證實被告人實施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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