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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為何牽動眾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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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2-1-24 18: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1-24 17:37:25   來源  CHN強國論壇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新快報》1月19日)

  吳英案二審宣判之後,立即在輿論中引發了巨大的波瀾,不但在新聞評論中,網友對這個判決並不認可,在微博上,也有眾多著名企業家表示不贊成。從微博上可以看到,創新工廠董事長李開復在微博發起的對於吳英是否判死刑網路調查中投「罪不至死」,「大炮」任志強則反問「若法無定律,豈可以死試律?」,天使投資人薛蠻子更是直言,「人死不得復生。吳英罪不當死。」潘石屹則在微博上呼籲「刀下留人」。還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向最高法院建言,希望最高法院「槍下留人」,並受到各種身份網民的贊同。吳英案發至今,已經5年了,但此案一直未淡出人們的視線,如今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之後,又引出如此大的輿論反響,儘管並非代表全部公眾的觀點,但至少折射出目前金融體系有待改善,以及公眾對生命越來越珍惜的心理。

  吳英是在2007年2月4日被捕的,當時正是金融流動性泛濫的時期,股市、期市、樓市三箭齊發,並在當年11月泡沫破裂,開始進入銀根緊縮狀態。但隨後2008年的金融危機,又使得經濟刺激計劃推動了2009年流動性再度泛濫,樓市和大宗商品再度吹起泡沫,直到2010年開始進行宏觀調控和銀根緊縮。在貨幣「橡皮筋」的不斷鬆緊之下,民間借貸困局在去年達到頂峰,並出現了溫州商人大量跑路的困局。吳英案可以說是浙江民間資本困局的一個典型事件。

      吳英是向11名債權人借貸的,而並非像一些著名的「龐茲騙局」一樣,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借貸。同樣的情節,在去年溫州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中,我們同樣可以看到。但溫州逃跑的一些老闆,並沒有承擔種種罪名,反而是當地政府出面請求他們回國,並對他們給予了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以幫助他們重組債務,讓企業重新運轉起來。情節相近的事件,卻引發截然不同的結局,這也是任志強感嘆「法無定律」的原因。吳英在獄中舉報多名地方政府及銀行系統官員,其中數人已經被定罪判刑,也展示了民間資本運作過程中受到公權力盤剝的事實。

  在剛剛出爐的「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企業家犯罪中,國企企業家主要罪行是貪腐,而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前者是錢多,後者是沒錢。在定罪量刑上,也有著對國企企業家量刑輕、對民營企業家量刑重的傾向。實際上,融資問題犯罪,往往帶來的實際損失要小於涉案金額,而貪腐犯罪造成的損失要遠遠高於貪腐金額。輿論對吳英的同情和死刑的反對,均與當下種種歧視性金融制度、貪腐量刑過輕等有關。

  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罪名的死刑處罰,都是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根據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中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雖然集資詐騙罪不在取消之列,但根據這種法律精神,應該更加慎重考慮吳英的死刑判決。我們也可以看到,呼籲最高法院「槍下留人」的背後,也體現了公眾越來越認同生命權高於財產權的趨勢。(時間:1月21日 來源:時代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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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eihua99 發表於 2012-1-24 18: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weihua99 於 2012-1-24 18:35 編輯


貪官與吳英判死刑應用同一個「天平」



      吳英無論她是否構成犯罪,筆者與眾多的質疑者持同樣的主張:即使吳英有罪,也罪不致死。法律,在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時候,最起碼的底線是公平。吳英涉嫌的罪名與犯罪的情節,以及五年的馬拉松式審判,最終維持的死刑判決,是否公平呢?

  審判,有一個無形的天平,那是公平的象徵。天平的兩端,筆者認為,一邊是法官的良知與法律,而另一端除了用來衡量的罪行外,還摻雜了太多:它包括制度、罪行、干擾、甚至還有見不得人的林林總總。但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吳英的審判,巨貪與吳英應該適用同一個天平。
  
  法院的判決是有既判力,應該得到尊重。然而吳英一案於1月18日宣判后,為何在法律界掀起質疑的波瀾?一方面,案子審了五年;另一方面有吳英的父親所稱的有官員上書要求判決吳英死刑;再一方面,吳英有檢舉立功的行為。當然,還有律師的無罪辯護。所以,吳英案件之所以倍受公眾關注,根本的原因便是看不見的天平自在人心,這些質疑的人們也在適用著天平來衡量吳英案件。

  試看近年來對貪官的判決情況:中國移動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貪污受賄7643萬元;商務部官員郭京毅貪腐845萬元,民委辦公廳主任杜茂基貪腐592萬;北京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貪腐1600萬元;南航集團財務部主任陳利明貪腐5366萬元;廣東政協主席陳紹基貪腐2959萬元;浙江紀委書記王華貪腐771萬元;中國開發銀行副行長王益貪腐1196萬元;天津市委常委開發區主任皮黔生貪腐7553萬元;貴州省政協主席黃瑤貪腐954萬元;公安部長助理鄭少東貪腐826萬元;吉林省人大副主任米鳳君貪腐628萬元……就連超過億元的陳同海也同樣判處的是死緩!

      對於以上死緩來說,抽取出來的理由基本上是:有自首情節;「既交代了法官不掌握的問題」;有立功表現;「有檢舉行為」,因為他退回了所有的贓款。這樣的死緩,一緩就把死去掉了。

  回到吳英案,難道這個吳英就不有一點點從輕的情節?她的檢舉揭發不算立功?五年的監禁審判,程序的合法性我們不說,對吳英的量刑與對那些死緩的量刑相比,吳英非殺不可?

  如果說社會危害性,是判處死刑的理由,那麼吳英的集資行為均是直接地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這種欠債不還的犯罪後果,也就是造成了債權人的直接損失。而那些貪官的罪行,不僅僅是貪污腐敗數額那麼簡單,他們除了損害職務的廉潔性外,還踐踏黨紀、國法,在他們貪腐行為的背後,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難以估量,比如說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他的貪腐行為又何止於造成7.23動車顛覆?更嚴重的危害還潛藏於未知中。那些貪官都能判處死緩,吳英就非要死刑?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吳英案件還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複核。這是死刑案件的特有程序。因此,筆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能親自過問此案,因為:人命關天。我們的法律在剝奪一個人的生命的時候,也應該適用最高院的原則:「慎殺、少殺」。這個原則不能只對那些貪官們適用,吳英,同樣也需要這樣的天平。(時間:1月20日 來源:青年導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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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eihua99 發表於 2012-1-24 18:3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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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會為吳英案留一條生路嗎?


      「吳英案」二審判決出乎公眾意料。公眾認為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或許有轉機,結果依然是死刑,讓人大吃一驚,理由很簡單:在一個具有爭議的案子裡面,不能以生命的代價為制度性金融病症埋單。正如此前學者郎咸平所言,「這個判決當時就引起了公眾的疑問,借錢來發展自己的經濟,發展自己的公司,擴大自己的規模,後來因為資金鏈斷裂,還不起錢了,這個罪至死嗎?」相比近年來查處的貪官貪污動輒數十億元卻少有判死刑,官與民的違法成本為何如此懸殊?

  雖然判詞「言之鑿鑿」,但是公眾關心的疑點不外幾個:無法追回的3.8億元到底用在哪裡了?集資或借貸行為到底是個人行為還是單位行為?吳英到底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還是以借款為目的?吳英是否使用欺騙借款人的手段?吳英的債權人是否能被認定為「社會公眾」?以上多重質疑,只憑控方一口認定,難免不失偏頗。事實證明吳英本身是誠信的,在事發前,其仍在對債權人還款。從種種跡象分析,罪名成立得不夠紮實。

  我們不妨從案件本身梳理頭緒。正如辯護律師所言,吳英投資本色集團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經營就一定會失敗,「騙取」一說法難以成立,更難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使吳英有購置大量高級轎車的行為,但這些車子是用於公司經營,吳英是否肆意揮霍仍然要打個問號;其次,吳英將集資款用於歸還本色集團經營所欠債務,並沒有虛構集資用途,也沒有編造虛假證明文件,因而構成使用詐騙方法有點勉強;最後,起訴書認定的吳英的集資對象有些是吳英的親朋好友,有些後來成為了本色的高管,屬於特定人員,說是「社會公眾」有點客氣……在一個有爭議的案子里做出裁定,從實質上來說,法律是否公正乃在於案件本身是否有疑點。

  不得不說,該案曲折離奇,富有戲劇色彩的。媒體報道,吳英曾遭綁架,被搶走現金支票330萬,還有一些空白支票,報案後記錄了一番竟然沒有立案;另外吳英共檢舉了當地十幾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的受賄行為,後有官員落網;吳英名下的資產拍賣迅速和低廉。再有,吳英曾因擔心檢舉官員信息外泄,一度在看守所喝下膠水自殺,所幸搶救及時,沒有生命危險……在日益頑固的官本位和權貴資本面前,吳英處境何其艱險?

      事實上,吳英案之所以備受關注是由於該案引發了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之爭。目前,浙江乃至全國各地的中小企業舉步維艱,資金鏈缺失,銀行貸款受阻,客觀上為民間金融的流動創造了條件。在目前金融壟斷體現下,銀行基於風險的考慮不可能讓千千萬萬的中小企得到資金上的扶助,因而將民間的集資、借貸、企業融資推向一個法律的邊緣。

  據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報告顯示,中國民間資本的規模遠遠超出業界預計,溫州民間資本5000多億元,山西有10000億元,鄂爾多斯是2000多億元,不幸的吳英案只是民間金融的冰山一角。著名經濟學家辜勝阻調研表明,中小企業大概只有10%能夠從正規銀行體系得到貸款。浙江有80%的小企業靠民間借貸,年息最高的達到180%。目前民間借貸的年利率高達120%。數據是冰冷的,事實上公務員參與民間金融也不乏其人。

  不可迴避的是,目前中國的地下錢莊以及民間借貸方興未艾,國家也建議引導民間金融走上正道,而且有地方政府也表示設立平台,讓資金有序管理髮展,加強監管,規範民間金融業務,這是對金融市場體系利好的消息,何況若干年之後,隨著政策的放鬆和監管得力,相信無序的民間金融市場變得有序,回頭看看吳英案必然讓公眾感到惋惜。

  不為其感到惋惜的恐怕是當地的公務員。弔詭的事情是庭審期間,曾有十多位公務員聯名上書要求判死吳英,理由何在?對於涉水太深的官員來說,吳英的存在難免夜長夢多,權力尋租帶來的噩夢時刻都有可能發生,因而公眾不能想象為何二審在事實存疑的情況下仍然要維持死刑的判決。然而,吳英之死不僅不符合當地民間金融的生態,更不符合民間借貸「陽光化」的大趨勢。在扭曲的金融體系中,重要的是糾正制度性偏差為上還是殺戮一條生命為快?

  一切尚未塵埃落定,因而最高院的死刑複核仍然需要慎重對待吳英案,生命不可重來。近年來最高院對廢除死刑持有審慎的態度,更加強調慎殺少殺緩殺疑者不殺,對於涉及到經濟金融方面的犯罪不判死刑幾近共識。在事實性質還有商榷空間的情況下,基於吳英有檢舉和立功表現,維持原判還是改判不得而知,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會秉承務實態度,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幾率,使吳英案真正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時間:1月19日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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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eihua99 發表於 2012-1-24 18: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weihua99 於 2012-1-24 18:38 編輯


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


      一紙死刑宣判,冷酷地將吳英推向絕望的地獄之門,也將無數人的美好念想碾得粉碎,因為吳英案一審之後,人們冀望吳英命運出現轉機,起碼能免於一死。如今,一切彷彿成了幻影。

  毋庸諱言,吳英應該為她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但需釐清的是,其罪是否致死。吳英一審被判死刑,罪名是集資詐騙,而二審又維持一審判決。但是,吳英究竟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前者可判死刑,後者則最高量刑10年。此外,坊間有人認為,吳英既非詐騙也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她借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未採取欺詐手段,更無非法佔有之念,其借款全都用於企業經營,且承諾歸還,當屬無罪。

  在眾口囂囂之際,二審還是認定吳英犯集資詐騙罪,自然讓人震驚。

  吳英案從一開始就不平靜,就存匿著太多的黑幕,比如,摻雜著權與利,有太多的官員涉身其中。據吳英之父吳永正透露,一審前,東陽市政府十幾個人曾寫聯名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吳永正曾向法官求證,一審法官不置可否。一審判決完后,這些人又到省高院,要求二審維持原判。(見《法治周末》4月13日)這些政府官員為何渴望吳英速死?

  一審結束后,吳英檢舉了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此3人均已獲刑。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單憑她一人不可能「折騰」出如此大的動靜,她檢舉的多名官員已經獲刑,可直接佐證不少官員的屁股並不乾凈。到底還有沒有官員成為漏網之魚,若有,有多少,又該如何懲處?盼望吳英速死的政府官員姓甚名誰、都擔任什麼職務?這一切疑竇,亟需解開。

      遺憾的是,面對此前輿論的這些疑問,二審並未提及。也許正因為如此,不少網友唏噓,吳英不死,得有多少貪官寢食不安?所以,吳英必須死!不是法律讓她死,是貪官讓她死!這當然只是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猜測,但如果不最大程度地釐清真相,公眾難免有此感想。而且,吳英成功檢舉貪官,屬於刑法中的立功表現,應該受到一定寬待。去年中央政法委會議強調,「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辦案標準,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辦案責任制,真正做到不錯不漏、不枉不縱」。對於像吳英這樣的經濟犯,有沒有必要判處死刑,同樣值得思考。

  吳英二審雖獲死刑,但死刑複核由最高法掌握,最高法能否從善如流,槍下留人,尚需觀察,但一個不容迴避的事實是,吳英最終是否受死,都應該正視吳英案背後的民間借貸困局。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該案所引發的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之爭,在江浙一帶乃至整個中國都頗有普遍意義。比如,吳英在法庭陳述中說,她購置固定資產,目的就是想從銀行借款,但卻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於此而言,中小企業或個人要發展,只能轉向地下錢莊借貸。一方面是銀行借貸難,另一方面是民間資金充裕,缺乏有效的投資渠道和可靠的投資目標。於是地下錢莊興起,民間借貸興旺等等便是必然,權威統計顯示,在溫州,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而中小企業則有60%參與其中。

  經濟學家茅於軾認為,吳英案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間創業者的無奈。「問題的根源在於金融業的壟斷,你把金融業壟斷起來了,老百姓的錢就沒地方去,一方面錢很多,一方面借錢還借不到,就是你金融業出了毛病。」誠然,吳英案不是孤立的案件,它折射出了我們金融制度不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過於狹窄,以及監管制度厚此薄彼等等制度性病症。

  有人感嘆,「一個很可能的情況是,再過若干年,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吳英們的行為竟是符合商業規律和合法的。」問題是,吳英能看到那一天嗎?顯然看不到!而這一天的到來,還會出現多少吳英呢?(時間:1月19日 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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