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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死囚復生」上演司法荒誕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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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1-9-21 22: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9月21日08:46南方網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6年前的湖北京山,一宗殺人案里的被害人居然「死而復生」回到了老家。這個戲劇化的情節揭開了當地一起驚天冤獄。苦主佘祥林藉助偶然的被害人歸來而洗刷了自身的清白。

有一起案中案,幾與佘祥林案一樣傳奇。現在看來,它甚至比佘祥林案還要複雜。那是9年前的夏天,一名已被法院執行了死刑的「死囚」回到了家鄉,他叫「唐建敏」。根據公開的資料,宜昌市中院是在2002年6月6日對「唐建敏」執行的死刑。

佘祥林案中的被害人並非「死而復生」,而是一直活著;唐建敏也是一樣,在外打工謀生的他根本沒去過宜昌,更談何「被槍決」。宜昌中院的執行對象實則另有其人,現在我們知道,冒名頂替者叫張文華。

別看錯,這並不是一起「頂包案」,而是一起案外案———「侵犯他人姓名權」案,張文華確實是作案人,但他借用了唐建敏之名。從結果上看,張文華的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這似乎合乎實體正義。但問題在於,張文華所犯的案,並非法院在死刑判決中所認定的那幾項。他還涉嫌一宗故意殺人案,在張被執行死刑后,這宗殺人案如今已成「懸案」。

受此案拖累,另一名被張舉報的「同案犯」徐浩至今仍在獄中。徐認為自己是被張文華陷害,多年來他一直在喊冤,卻已經失去了與張文華當面對質的機會。而湖北省襄樊市中級法院認定:1997年7月24日晚,張文華與襄樊市傳染病醫院職工李峻為嫖娼產生矛盾,張文華遂生殺李之心。7月25日上午8時許,張文華邀約徐浩共同殺李。法院還認定了張徐兩人共同殺李並拋屍的具體經過。

以旁觀的法律人視角來看徐浩案,我無法確認徐浩未參與殺人。但刑事案件的定案標準,並不是被告有可能犯了案,而是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裡的「確實、充分」,具體來說,首先要求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其次要求每個證據必須和待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具有證明力;再次,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最後,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實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結論。

從報道中看,指控徐浩殺人的證據似乎遠未達到「確實、充分」。一是沒有直接證據,二是所有間接證據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三是現有證據存在多處瑕疵。依「疑點歸於被告」的原則,疑罪應當從無。

佘祥林案當年也是一樣,本應「疑罪從無」,法院卻來了個「疑罪從輕」。對故意殺人犯無其他可以減輕的情節,法院本可直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法院基於疑點而故意判處死緩或更輕的刑罰,以便留有餘地。佘祥林和徐浩都是這一特殊的境遇中,被「輕判」送入監獄——— 他們本不該被判處任何刑罰。

和佘祥林案一樣,張文華案和徐浩案也給中國刑事司法體制留下了一連串的問號。在張文華案中,為何張冒用他人姓名走完了整個刑事訴訟流程也沒被發現?張文華並不是「頂包者」,但如果真有頂包者前來冒名受罰,公安司法機關又如何保證在執行死刑之前能夠發現頂包的事實?

在徐浩案中,警方並未找到能夠證明徐浩作案的直接證據,僅有一把刀鞘但上面並無徐的指紋,其他作案兇器如鎚子、繩索等,以及血衣均無一找到。同案犯未抓獲,現有證據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這樣的案子緣何能訴得出去還判得下來?根據報道,本案中的證人在辨認程序中,也明顯違背了程序正義。

最近北京披露的一起「無屍不起訴案」,恰可作為上述冤獄的一個註腳。一名后媽承認因家庭矛盾,夥同另一男子殺死了繼女,並將屍體掩埋。然而時隔9年後,警方仍然沒有在嫌疑人指認的埋屍地點發現被害人遺骸。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去年10月18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決定對兩人做出不起訴決定。這起「無屍不起訴」的個案,儘管也引發了一些爭議,但在平面媒體上,卻是讚譽多過批評。媒體更願強調該案的不起訴合乎「以證據為根據」的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不該成為「特供品」,張文華案已然隨著他的死而終結,但徐浩案仍在等待司法機關一個說法。這不只關乎徐浩一個人的正義,更關乎社會對司法的信心。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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