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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可信,則「真相」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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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1-9-18 14: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9月18日06:19南方網鄧清波

對於那些急於通過調查報告了解事故真相的人來說,調查報告未能如期公布,失望是難免的。不過,1998年6月3日,德國高鐵發生了一場特大鐵路事故,技術調查和法律審判前後進行了5年之久。為什麼會如此呢?這不完全是因為事故原因本身的複雜,更重要的是,技術調查和法律審判都必須遵照嚴格的程序進行,來不得絲毫馬虎。因此,對於此次動車追尾事故的調查,公眾在關注真相的同時,也更應該關注調查的程序,是否依法科學可信。

每當出了事故,人們都自然會追問真相。可是,真相往往並不容易得到。湖北襄樊高鶯鶯案有真相嗎?陝西野生華南虎照片事件有真相嗎?諸如此類轟動一時的事件,有關部門說已經調查出真相,但不信者恆不信,就是因為,調查的過程中總是充滿了程序瑕疵。程序不可信,則結論無法讓人相信。

此次動車追尾事故調查,人們也曾經在程序上有個質疑,比如,最初公布的調查組名單中,鐵道部官員赫然在目。在輿論質疑這會導致鐵道部門自己查自己之後,國務院及時調整了相關名單,鐵道部官員從調查組名單中被剔除出去。應該說,這在調查程序的可信性上,多了一些保障。然而,儘管如此,相關的調查程序目前仍然和真相一樣撲朔迷離。

調查組成立以來,工作進展究竟如何,媒體和公眾所能了解的信息非常之少,可以說,許多的調查程序其實都是不夠透明的。事實上,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則現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本身就存在不少可議之處,比如它對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的含糊其辭。該條例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而沒有把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也作為原則,說明它更重視的是結果而不是程序。

條例又規定:「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而沒有把調查組的獨立性作為原則。條例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何謂「直接利害關係」其實是語焉不詳的,所以這次動車追尾事故調查組的最初名單中就有了鐵道部官員。

此外,條例並沒有規定調查過程應該儘可能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也沒有規定調查報告必須及時向公眾公布,相反,它倒是特彆強調了「保密」的需要: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所以,在這次動車追尾事故調查過程中,公眾能夠了解到的信息可謂少之又少,只能眼巴巴地等著最後的調查報告公布,而事實上這個調查報告還未必會公布或者詳盡公布。那麼,在調查程序如此迷離、如此不透明的情況下,事故的真相,真的能夠最終浮現於公眾的眼前嗎?就算最後調查報告給出一個「真相」,它又能打消所有疑慮、取得公眾的完全信任嗎?對於頻發的事故,我們缺乏的其實不只是可信的真相,更有真正科學、嚴格、可信的查處程序。

正是由於這個程序存在太多模糊灰色地帶,它才會始終給有些人以僥倖心理,縱然發生了事故,真相也還可以被隱藏,責任也還可以被推卸。於是,事故才會屢禁不止。所以,公眾期待可信的真相,可是公眾更應該期待科學、嚴格、可信的程序。建立健全這樣的程序機制,才是現有權力缺乏制衡和監督情形下的致命難題。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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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11-9-18 14:24 | 只看該作者
動車事故調查,期待檢察機關監督發力
2011年07月28日08:25新京報

社論

檢察機關同步介入動車事故調查,應加強對事故責任方相關人員的瀆職侵權行為的事後監督,加強對事故調查過程的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

昨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遇難者表示深切哀悼。會議還要求,「要按照科學、嚴謹、依法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嚴肅認真地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抓緊查清事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動車事故發生之後,公眾驚訝地發現許多異於常態的「救援與善後舉措」。比如,就地掩埋車頭,儘管鐵道部相關人員回應稱是為了「搶險需要」,但還是面臨「是否毀滅證據」的質疑。事故的調查處理,如何體現依法、透明等原則,是公眾關注的焦點。

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成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派員趕赴溫州參與事故調查工作。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調查,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權的應有之義。

檢察調查屬於司法調查,它有別於行政機關的事故調查。檢察調查就是要為瀆職罪案偵查服務,為固定證據、保全證據服務,而不是去協助行政善後,更不是去維護事故責任方的穩定。檢察機關的介入,只要秉持獨立性,就有助於保證事故調查實事求是,依法進行。

面對動車事故發生后的種種異常狀況,介入調查的檢察官應給予高度關注。一方面,最高檢派員參與行政機關主導的事故調查,有利於在第一時間和第一現場及時掌握相關信息,並適時啟動固定證據和保全證據等工作。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應同時啟動獨立於行政調查的特別調查,要從瀆職罪案的偵查出發,從檢察權能的充分發揮出發,排除可能存在的種種干擾。

具體而言,檢察機關的同步介入調查,不僅是要調查事故背後相關人員有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行為,也要監督公安機關對其偵查範圍內的刑事立案活動。在最大限度地掌握各類原始資料的基礎上,尤應防止有關部門銷毀證據、塗改證據、串供等不利於職務犯罪偵查的不法行為,加強對相關人員的瀆職侵權行為的事後監督。

同時,檢察機關對事故調查過程還應加強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防止出現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因不當行為致使證據滅失。

從媒體披露的信息看,此次介入調查的檢察人員不但有來自最高檢鐵路運輸檢察廳和瀆職侵權檢察廳的檢察官,還有來自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和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官。基於「檢察一體化」理念,通過內部協作推進檢察調查,是務實之舉。雖然,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和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啟動劃歸地方的改制,但其與鐵路部門的歷史淵源,又不可避免地讓民眾產生「瓜田李下」的擔憂。因此,在不影響偵查的前提下,檢察機關也應及時公布調查成果。

國務院要求,「調查處理工作要公開、透明,結果向社會公布,給人民群眾一個真誠負責任的交代。」而如何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公開、透明」,離不開檢察機關的恪盡職守。期待檢察機關發力,對事故的調查進行監督,讓瀆職者被依法追責。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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