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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恐怖。有一天你會有礙偵察而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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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f0138 於 2011/8/31 11:00:04 發布在 凱迪社區 > 貓眼看人

    刑事訴訟法修訂案的某些重要條款的倒退,引起了大家的恐慌。騰迅報道說「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於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

刑訴法修正案規定以下四種情況可將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屬:一,無法通知,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三,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四,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如果通過,意味公安機關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屬。尤其第四點,幾乎任何案件都可以說如果通知家屬「有礙偵察」!每個人都無保障。 現行每次改革和每次法案的修訂,都是利益的博棄。最後都是以犧牲老百姓的利益而告終,如奶粉的標準制定等行業標準,這次刑法的修訂的意見稿更是恐怖,如果真正得於通過施行,我們等於自己把自己送進牢房,隨便找個理由可以合法的讓你失蹤。為何每次法律的修訂都是老百姓是犧牲品呢,這有深層次的原因,關鍵是我們被人家代表了,如果法律修訂我們老百姓能自己說上話,估計不是這個結果。
    今年我們鎮上的人民代表選舉,你們知道是怎麼選的嗎?就居委會4個幹部拎個票箱,街上轉一圈,沒添寫好的票就自己添寫下,一個中午就搞定了。想想,一個莊嚴的事情就這樣隨便打發你們了。如果我們有自己的人大代表為老百姓爭取利益,會有如此荒誕的事情發生?會去擔心莫名其妙的被失蹤!權利沒有約束它才會怪誕,為了明天或者是後天你、我不被失蹤,我們必須發出自己的聲音,贊成還是反對呢?沉默就是默認贊成被失蹤,大家自己選擇吧!
如果你是一個普通公民,請你不要拒絕民主,因為民主讓你活得有尊嚴和自由;如果你是一個富人,請你不要討厭民主,因為民主讓你的財富有更好的未來;如果你是一個既得利益者,請你不要敵視民主,因為民主讓你避免被報復清算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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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1-9-1 07:28 | 只看該作者
是原題嗎? 兩小時內必須加上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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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敢當 發表於 2011-9-1 08:5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飽暖思平等 1樓 的帖子

如果造謠者失蹤了,那不但不恐怖,還會大快人心
釣魚島是中國的!小鬼子挑釁就堅決消滅它!
作爲一個國家,日本從各方面來説都是禽獸,必須以對待畜牲的方式對待它!

共匪、五毛、貪官、老憤 - 泰山石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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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1-9-1 21:39 | 只看該作者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民意」修正案的原文是這樣的:

三十六、 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意思非常清楚:第一,「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二,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什麼是「特殊情況」?「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這段連初中生都讀得懂的修正案原文界定的將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不是四種,而是兩種:一是無法通知,這一點沒有歧義。二是「或者」二字後面的描述,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

樓主的文章明顯是混淆視聽,自以為幹得比造謠更有「技術含量」,但拿修正案原文一對照,比造謠更愚蠢。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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