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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救人反賠償,一個葫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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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1-8-28 15: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天津「彭宇案」被告人許雲鶴
2011-08-23 第 1775 期
今日話題 解讀判決書中的部分難解卻合理之處  

司機救人反賠償,一個葫蘆案 近日,天津又曝出了一個「彭宇案」。小伙許雲鶴在開車過程中遇到了為過八車道馬路而違章翻護欄摔倒的王老太,幫其包紮並打了120,不料反被老太告上法庭,法院判其要賠償十萬元。許雲鶴網上發帖稱之為「葫蘆案」。…

聯繫到幾年前彭宇幫助徐老太的下場,網友紛紛表示「雷鋒難做」,並表達了對王老太和法官的嚴重不滿。而儘管引發了輿論關注,但在昨日的二審中,雙方仍然各執一詞,法院也無法當庭判決。那麼,這個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是不是一個葫蘆案?

本案民事判決書

這是一起曲折的「羅生門」式案件

關於這起案件的經過,其實並不複雜:兩年前天津小伙許雲鶴在行車中遇到了為過八車道馬路而違章翻護欄的王老太,隨後老太摔倒骨折,許雲鶴打了120求助,但不幸老太還是成了八級傷殘。結果王老太控訴許雲鶴撞了她,要承擔賠償,而許雲鶴則感到莫名奇妙——他聲稱是看到王老太摔倒后,才停車並好意幫助她。

由於現場沒有目擊證人,所以要知道真相只能通過傷情鑒定和碰撞痕迹鑒定,但非常不巧的是,兩方面的鑒定都不能認定是否發生了碰撞,以致事件成為了法庭判斷不出真相的羅生門。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又為了必須做出判決而做出了一個「推理」——假設沒有碰撞,但王老太必然會因為許雲鶴駕車接近而「驚慌錯亂」,其倒地受車輛影響,進而判定這是一場交通事故。而由於這是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主即使沒有過錯也要擔責——然後,在王老太拒絕手術后變殘疾和許雲鶴未繳交強險的雙重作用下,法院最終判定許雲鶴要賠十萬元——在許雲鶴眼裡,他做好事卻換來如此結果,無論如何也是不能接受的。從王老太家屬在微博上公布的肇事現場圖片來看,許雲鶴的車既沒有剎車痕迹,停車時也未碰到護欄——符合他自己稱緩慢停下的說法,多數網友認為許雲鶴說的是真話,而對王老太一方聲稱的撞車不予相信。…


種種巧合,讓人們感覺許雲鶴在事件中有多麼「冤」,進而認為法院的判決有多麼荒謬——例如認為法院對許雲鶴是「有罪推定」,法院沒有認定許雲鶴犯過錯卻判他擔責,最不可理解的是明明判決書上寫著才40%責任,但判決賠償時許雲鶴卻幾乎是全賠。

不過,被網友們詬病的一些做法,其實可以成立。
  
假如認定交通事故,被告可以存在「無過錯責任」

最讓人們感到不可理解的,是法院判決並沒有認定許雲鶴在事件中犯了什麼過錯,但卻要承擔責任。從法理上來講,「誰過錯,誰承擔責任」本是一條通理,然而隨著現代社會技術不斷進步,法理學研究的深入,人們也認識到不僅存在「過錯責任」、還存在「危險責任」。像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意外事故,由於機動車在安全方面佔據絕對優勢,所以儘管可能是行人違章,但同時也是弱勢和更易受傷害的一方。為了分散社會的整體風險,「無過錯責任」成為現代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就明確規定了機動車的無過錯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甚至交強險本身,體現的就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七十六條開始就稱「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完全不提是誰的過錯,只要事故產生了損失,就先用保險賠。

所以說,即便這個事件中,王老太違規橫穿馬路翻越護欄是造成她受傷致殘的根本原因,而許雲鶴很有可能不存在絲毫過錯,但並不能就此說許雲鶴不用承擔絲毫責任。但前提條件是,這必須確實是一起交通事故,對此,下一大段將進行辨析。…
  
民事案件不適用「無罪推定」

此案判決書中被廣泛流傳並質疑的,還有這段話——「本院無法確認被告車輛與原告發生接觸,也無法排除被告車輛與原告發生接觸」。按人們通常的理解,司法講究「疑罪從無」、「無罪推定」,既然無法確認被告車輛與原告發生接觸,那就不能認為發生了接觸,怎麼還能說「無法排除接觸」呢?

事實上,「疑罪從無」、「無罪推定」適用的是刑事範疇,是為了保護刑事被告的權益而制定的原則,民事範疇不能適用,本案事故責任交警無法認定,但法官需要就民事責任做出判決,需要確定雙方的過錯,所以這種表述是沒有問題的。…
  
40%責任為何卻賠償了98%的損失?

另一個讓眾多網友不解,甚至許雲鶴本人都不理解的判決,是法官明明說了被告應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最終判決結果為何是許雲鶴需賠償王老太10萬8千多元,佔了王老太損失總額11萬8百元的98%?

這是因為,根據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處許雲鶴承擔40%責任,是說交強險限額以外約2700元的部分要付40%,而由於許雲鶴未及時投保交強險,所以法院判定,本應由交強險賠付的10萬7千多元由許雲鶴來承擔。

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很有可能毫無過錯的許雲鶴幾乎要賠償王老太全部損失。而假如許雲鶴交了交強險,那麼他只需賠一千多元,正是這麼大的差別,讓這起案件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不過,法院的判決是存在嚴重問題的。
  
這些問題的認定讓此案變成了「葫蘆案」


現場無剎車痕迹,車子亦未撞欄桿
根本就不該認定為交通事故

該判決的焦點爭議在於,這個事件到底能否認定為「交通事故」。因為只有構成交通事故才能構成侵權,由於存在交強險,以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機動車主有可能存在無過錯責任,王老太才可能起訴許雲鶴侵權,獲得賠償。

要認定「交通事故」,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其構件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本案中,意外造成王老太人身傷害沒有任何疑問,但在這起案件中,如何能認定這是「由許雲鶴車輛造成」的一起交通事故呢?

有人提出,在道路交通訴訟中、尤其是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為了保護弱勢一方,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舉證,但在特殊情況下,基於法律規定,由被指控的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但「舉證責任倒置」是嚴格限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在連碰撞與否都不能確認的情況下,顯然不能適用。…

還有人提出,法院是依據「高度蓋然性」來認定這是一場交通事故。所謂「高度蓋然性」,按最高院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然而,本次事件中,雖然許雲鶴無法證明沒有發生碰撞,但王老太一方同樣不能證明發生了碰撞,證據誰也壓不倒誰,何談「高度蓋然性」呢?…

在判決書里,法院用來認定交通事故的方法,則是事件中最讓人詬病的——「假設未發生碰撞,但許雲鶴髮現王老太時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顯然,這純粹只是法官的「自由心證」,而且可以說是過度利用了自由心證。

那麼,到底該如何認定是否交通事故呢?其實,根據民法的通行原則就是最正確的,「誰主張、誰舉證」,王老太雖然確實是「在道路上」「意外」「受傷」了,但只要她不能證明是許雲鶴的車輛造成的,那麼就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這與網友們說的「無罪推定」雖然不同,但還是有相似之處的。
  

「非接觸性事故」之說非常勉強

另外,判決中的假設,「非接觸性事故」是否成立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車輛行人並未發生身體觸碰,那麼要判定為交通事故必須十分謹慎。日本理論界認為肇事車輛與受害人人身直接接觸方能認為過失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十分嚴格。台灣曾隆興先生則認為「惟如駕駛車輛過於緊迫通過被害人身邊,被害人因而驚慌失措,跌倒受傷死亡者,有時仍因負過失之責。」即便按此標準,在王老太自身違規翻越護欄、許雲鶴車子連剎車痕都沒有的狀況下,認定為「非接觸性事故」都是要打個大問號的。
  

沒繳交強險,賠償就必須全部由自己承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只是規定了首先由交強險來賠償。但對當事人未投強制險的情況,並無具體規定,其他法律對此種情況下的民事責任也無相關規定,到底根據什麼判許雲鶴要承擔所有賠付責任呢?未投保交強險,應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而肇事賠償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兩者能直接掛鉤嗎?這也是一個疑問。
  

判詞完全不考慮受害方拒絕治療的情節,殊為不合理

在判決書中,還有一個非常明顯的問題——判決書明明已經提到了醫院曾建議王老太進行手術治療,但王老太一方卻拒絕了這個建議,最後卻成殘疾了。即使不能完全肯定這方面的相關性,但判詞在描述賠償金額時完全不提這一點,也過於匪夷所思。如果許雲鶴交了交強險,這或許並非什麼大問題,但現在許雲鶴明明漏繳了交強險,還完全忽略這一點,對許雲鶴也太過不公平了吧。
  

通過此案看司法應如何改進?
技術鑒定環節或有缺失

對於本案,許多網友表示,這種情形的意外完全能夠通過技術手段來確認過錯到底在誰,又是誰在撒謊,但就本案的表現來看,交警、醫院兩方面的鑒定都提供不了確鑿的信息,為「亂判葫蘆案」打下了基礎。除去確實有技術原因的可能之外,是否存在人為干擾,或者人為不敢擔責的因素?不管如何,這種案件的技術鑒定越有說服力,則判案判成葫蘆案、羅生門的可能性越低。
  

疑難案件司法人員要增強調解技巧

民事案件,「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然而就判決書而言,看不到法院方面為調節雙方矛盾做出了多大努力,但最後卻拿了個事實爭議最大,讓雙方矛盾最激化的判決出來。可謂背離了「調解優先」的初衷。面對類似的疑難案件,法官調解技巧不足,重視投入不夠可能是調解不成功的原因。…

期待二審能有個相對合理的判決。
  

題外:不要把個案放得太大


老太摔倒,幫不幫?
這不是碰瓷,不宜苛責王老太

從王老太受傷的程度來看,已經是八級傷殘,這決不是許多人所說的「碰瓷」。事實上,假如許雲鶴交了交強險,由於有交強險的賠償,這件事多半能夠調解解決,以「驚嚇」論處,勉強判交通事故成立,交強險至少能負擔大部分王老太的損失。而由於許雲鶴沒有繳納交強險,若無法認定為交通事故,則老太的傷殘沒有行為責任人,那一點補償也拿不到。從這個角度來看,王老太也有可憐之處。

不過,據許雲鶴說,王老太借了他電話后說的第一句就是「我現在在馬路上,一個車把我撞了」,如果果真沒撞,而王老太又真的這麼說了,那確實是讓人心寒。…  

這與彭宇案也不同,不宜苛責法院

在名噪一時的南京「彭宇案」中,法官預設彭宇「人性本惡」的立場,用「你沒撞人,你為啥要救人」的強盜邏輯來斷案,引發了民眾大嘩,這自然是中國法制史上的恥辱。但對於本案,只能說是在一個必須做出判決的疑難道路交通糾紛中,過度使用自由心證,對事件真相有傾向性看法,從而做出了不妥當的判決。相比之下,也不宜苛責。…[詳細]
  

不宜將民事個案意義誇大,你是否還會做好事取決於你的內心

當初「彭宇案」讓人失望,感慨「雷鋒已死」、「再沒人做好事」,除了南京法院的荒唐判決外,還因為彭宇最終接受了「私了」,不再就真相、名譽進行抗爭。對於本次案件,很多人也有類似的看法,認為判決對社會風氣有標誌性的意義。

其實完全不必將民事個案的意義誇大,對於個案的參與人來說,過於沉重的壓力未必是好事。如果經過權衡,當事人認為調解、息事寧人是最好的選擇,又有什麼不可以呢?

對於每個人來說,是否願意繼續當一個好人,繼續做好事,不取決於他人,僅取決於自己的內心而已。案件的啟示,在於如何在做好事的時候規避風險,更有技巧。
  


本案最大的啟示是,交強險一定要及時繳納。上了交強險,很多交通事故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而不至於把本來可以「和稀泥」的調解問題,弄成萬眾矚目的大是大非了。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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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11-8-28 15:15 | 只看該作者
邪惡公檢法,讓雷鋒在中國沒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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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 發表於 2011-8-31 08: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王五 於 2011-8-31 08:24 編輯

關鍵是這些人良心大大壞了!雷鋒叔叔在就氣死了。
把豪氣的大刀插入胸膛是我一生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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