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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康菲至今未查明溢油源致泄漏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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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1-8-11 08: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8月10日21:21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10日(記者羅沙 胡俊超 張旭東)自6月4日事故伊始,已持續兩月之久的渤海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仍在持續發酵。海底繼續冒出的油花,康菲公司不緊不慢的態度,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此次讓渤海環境蒙上巨大陰影的重大溢油事故距離終結依然遙遙無期。

  康菲公司的傲慢從而何來?主管部門為何有心無力?生態損失誰來賠償?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帶著這些問題追問相關當事機構,探尋困擾我國多年之久的「溢油處置困局」。

  溢油未止,補救措施緣何不到位?相關檢測結果是否準確?

  【記者】據悉,目前油田附近海域仍有油花和氣泡間歇性冒出,康菲公司至今採取的措施為何效果不佳?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康菲公司在開展溢油應急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執行了B、C平台停產作業的要求,但到目前為止對溢油事故的處理採取的只是一些臨時性措施,對國家海洋局提出的「確保海上溢油不登陸、確保不影響環境敏感區」兩項要求執行不到位,在清除海面溢油和海底油基泥漿工作上沒有達到要求。

  【記者】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溢油不斷出現?

  【康菲公司】我們已完成了全油田的聲納探測,現正在做數據分析,分析結果將有助於我們制定一個長期的解決方案。同時清理工作也在加緊進行,到目前為止共清理油基泥漿269立方米(1695桶)。我們認為可能是由於地層壓力導致油藏流體上移,從油藏層運移到海底。B平台附近海底目前發生的溢油是非常少量的、間斷性的。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目前仍有油花溢出是因為康菲公司至今沒有查明溢油源,康菲公司採取的措施仍是臨時性的,主要工作是在海面收油,B平台溢油點上僅安裝了集油罩,真正的溢油源和溢油路徑依然沒有查清。

  【記者】河北樂亭大量扇貝死亡,漁民和網民懷疑是溢油飄移至此所致,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進行油指紋鑒定分析結果顯示為燃料油。這樣的檢測結果是否準確?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現在只能確認地方海監部門所送油樣不是來自蓬萊19-3油田,扇貝的死亡原因需要農業部門的調查結果公布才能確定。

  「遮遮掩掩、避重就輕」的態度從何而來?

  【記者】8月7日是國家海洋局要求的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的時限,但康菲公司沒能按期完成。康菲公司對事故處置2個月的緩慢進度怎麼看?

  【康菲公司】我們與國家海洋局緊密合作,加快清理工作,並在積極制定一個長期的解決方案來止住B平台附近海底斷續出現的滲油。我們安排的潛水人員正在海底清理油基淤泥,清理工作正在以最快的速度進行。

  【記者】從事故伊始至今,康菲公司的態度被指為「遮遮掩掩、避重就輕」,對此,如何評價?

  【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康菲公司在本次溢油事故中表現出來的態度根源有三:一是將溢油責任歸咎於自然原因,借口由於地層自然裂縫溢出原油,不願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去封堵溢油,以避免造成責任者之嫌。二是熟知我國法規和相關政策,知道溢油處置措施不力和瞞報事故並不會遭受嚴重處罰,也不會影響其經濟利益,因此對監管部門懈怠應付。三是對我國海洋環境和公眾要求缺乏企業社會責任。

  【記者】這樣的處置不力,反映出我國海洋石油開採中存在著哪些問題?

  【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康菲的態度,說明我國對海洋石油開發企業監管嚴重不足。法律法規存在諸多模糊地帶,操作性不強,處罰力度輕微,尤其是對跨國公司的管理寬鬆。另外監管力量也不足,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這一高投入、高風險活動相匹配的高科技監管手段仍較為缺乏,我們的執法人員每年僅僅登檢海洋油氣平台1到2次。

  生態索賠難、違法成本低的癥結在哪?

  【記者】有報道稱,從1998年到2008年十年間,我國沿海發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總量達11749噸,而渤海灣因其特殊的半封閉性特點,溢油污染尤其嚴重。這次溢油事故發生后,周邊漁民、養殖戶等面臨著生態索賠方面的諸多困局,其原因在哪?

  【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對於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的法律機制,業內已經呼籲多年,但在立法層面始終沒有建立相應制度,對於各類開發活動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的補償和賠償大多停留在口號上。目前海洋開發熱度高漲,已經對海洋生態造成巨大壓力和威脅,需要從法規制度上對保護海洋和海岸帶生態環境予以規範。

  【記者】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溢油事故責任方最高20萬元的罰款,是否體現出法律體系的滯后和不完善?

  【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當前我國相關法律的確存在不適應海洋石油開發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現象,特別是海洋環境一旦遭受污染,其影響範圍較大、後果比較嚴重、持續時間較長,現行法律規定的最高20萬元的處罰不足以彌補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失和修復需要的成本。我們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以改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

一直被朋友稱為小博士。其實就是書讀得多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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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1-8-11 09:51 | 只看該作者
美國的公司。中國就硬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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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11-8-11 10:15 | 只看該作者
潛水艇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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