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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的天然意志是罪惡權勢的奴僕
嚴格來說,所謂「一個人有自由意志」,意思只是「他沒有什麼外在的力量干擾,以致影響他作某件事的決定,或是影響他負某件事的責任」而已。其實人既然墮落,只能有「作奴隸的自由」罷了。人被罪擄去,自願順從撒但,沒有順服神的能力或動機;請問這種人也配稱作有「自由」嗎?當然不配。這種人的意志不是自由意志,這種意志稱作自我意志也許還比較恰當,因為人墮落後的情形就是這樣。不過有一點請別忘記:人不是一開始就被神創造成罪的奴僕,而是因為他自己的過犯才落到這種情形。這既然是他自找的,就不能推卸責任。等到神救贖人的工作完成,人就會和聖天使一樣,自動自發地順服神;只是絕對不會完全作自己的主人。
路德的看法顯然也是這樣。路德寫《意志的枷鎖》,主要就是在證明「人的意志在本質上只是罪的奴僕」,人之所以稱這樣的意志為「自由」意志,只是因為人喜歡作罪的奴僕。路德說:「無論人作什麼,都是因為他必須這樣作,他才會這樣作,只是他不一定會有被強迫的感覺罷了。其實人只能作亘古以前神就定意他要作,也預知他會作的事。神的定意一定有效,神的預知也必然確定……。不論神的意志或人的意志都不被勉強,而且人無論行善或作惡,都是因為他有足夠的興趣與意願才會這樣作,就好像他是真正完全自由的一樣。但是畢竟只有神的意志才是確定不變的,我們的意志還是在他的意志管理之下」【注一】;路德又說:「如果大家都同意『自由意志』因為曾經失去自由以致被迫服事罪,我就不明白『自由意志』還有什麼實質意義?就我看,『自由意志』只是一個空洞的名詞,它的本質早就蕩然無存了。照我的說法,『失掉自由的自由』根本就不是自由」【注二】。路德說自由意志「不過是謊言罷了」【注三】,又說:「所以有件事基督徒絕對需要知道,他知道了絕對有好處,就是神預知萬事,都不是靠機運。神預見萬事、定奪萬事、行作萬事,都是靠他不變、永恆、無謬的意志。這個看法對自由意志的說法是極大的打擊,足以使它倒地不起,摔得粉碎……。這個看法會帶出一個必然的結論,就是『我們所做的一切事,儘管看起來是可變的、不定的,甚至是偶發的,其實從神的意志來看,卻是必然的、確定的、不變的;神的意志必然成功,不能受任何阻礙,因為神的大能是神的屬性,神的智慧也高超到一個地步,使他絕對不能受騙』。」【注四】
有時候人會反對這個看法,他們的說法是:「除非人的意志完全自由,否則神就是要人作一些人作不到的事」。不過聖經很多地方讓我們看到,神就是要人作一些它靠自己的力量根本作不到的事,例如耶穌要手枯的人要把手伸出來、瘸子要行走、生病的人要拿起褥子行路、拉撒路要從死里復活、人要相信……等等,但是聖經說信心是「神的恩賜」,還有「你們這睡著的人,當醒過來,從死里復活,基督就要光照你們了」(弗五14);「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8),都是例子。如果人在道德上劃地自限,寧願自己一直在無能為力的情形,並不能使他因此就可以推卸責任。
#小標=註:
【注一】Luther, Bondage of the Will, p.56.
【注二】同上,p.125.
【注三】同上,p.5.
【注四】同上,pp.26, 27.
五、神掌管人心,並且賜給他百姓來到他面前的意志
神掌管人內心的感情、外在的環境,還有習慣、願望、動機等等,到一個地步,以致從人來看,他是以他的自由選擇權來行神的意旨;這過程的細節我們難以測度,但是絲毫不減少這件事的真實性,只是我們以現有的知識還不足以充分解釋這種影響力是如何運作的罷了。神居然可以讓人行他的旨意,卻又不妨礙人的自由選擇權,實在太奧妙了;我們不知道這件事如何運作,當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們確實知道,神的至高主權與人的自由都真實存在,而且一同運行,彼此完全和諧。「保羅栽種了,亞波羅澆灌了,唯有神叫他生長」,就是一個例子;而保羅吩咐腓立比教會「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之後,接著馬上說理由是「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二12-13);此外,詩人也宣告:「當你掌權的日子,你的民要甘心犧牲自己」(詩一一○3)。
神在創造萬物的時候,已經把各個不同的「性質」放在每個受造者里,所以受造者的行動大體上都已經預先決定了。如果神賜這個受造者「人」的性質,他的行動就一定像人;如果神賜那個受造者「馬」的性質,它的行動就一定像馬;如果神賜另一個受造者「蔬菜」的性質,它就一定像蔬菜。如果神所賜的是人性,那麼很明顯他已經預定不能用四隻腳走路,也不能嘶吼如馬了。一個行動如果是被外在因素決定,那麼這個行動就不能算是自由;如果是被內在因素決定,而且決定的方式也合理,那麼這個行動就可以算是自由了;而這正是神的預定所帶出的果效:神無所不包的諭旨使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權、擁有某種性格、周圍有某種環境、受某些外在影響支配、也受某些內在感情、慾望、習慣驅使,並且在這一切因素之下作選擇,選擇的過程自由,選擇的方式也合理。既然是選擇,就一定有取捨,而神知道影響萬事萬物背後的真實原因,並且能掌管這些原因,所以無論你選擇什麼,神都知道,而且你的選擇真的是他決定的。詹求思有段話講得很清楚:他先宣告人有自由選擇權,接著就說:「但是他一生從頭到尾,行事都絕對服從神對他的心意與諭旨(雖然他不知道這件事,也沒有安排這件事);儘管這樣,他並不覺得勉強,而是甘心樂意地自由行動,好像是一個成年人,不受任何約束,完全是自己作主一樣」。路德說:「善人與惡人雖然都是以他們的行動完成神的諭旨和安排,但是他們所作的一切都不是出於勉強,而是甘心作的。」
所以我們相信,神不必破壞人的自由意志,也能藉著聖靈在人心中施行特別的護理工作,使他們願意來到基督面前,一生服事他。我們更相信,除非神預先給人意願,使人願意來到耶穌面前,否則沒有人能憑自己產生這種意願,而且神只把這個意願賜給他所揀選的人;可是儘管神這樣誘導,選民仍然是自由的,這就好像你說服一個人去散步,或是買政府公債一樣,他有接受的自由,也有拒絕的自由。
約翰遜(H. Johnson)有一個很好的比喻,可以用來說明神和得救或滅亡的人的關係:
假設有二百人因為犯法而下獄,我四處奔走,希望他們能得赦免,但同時還要不破壞律法,以滿足公義的要求,而且犯人是否出獄,還是由犯人自由決定。現在獄門打開了,刑具解除了,獄方也也通知了每個犯人,他們已經完全被赦免,現在可以走出監獄,作一個自由的人了;但是沒有一個人起身出獄。假設我決定不要讓我的努力白費,就親自熱情地拜訪其中一百五十人,迫使他們不得不出獄,這就是揀選。但是另外那五十個犯人,是我使他們留在監獄的嗎?我同樣為他們奔走,使他們真的得到赦免,現在監獄的門還開著,牢房也沒有上鎖,獄方又應許他們「只要你願意,馬上就可以出監獄得自由」,所以這個監獄里每個人只要願意,就可以得自由,這是他們都知道的事。這樣說來,難道是我把這五十個人扣在監獄里的嗎?」【注一】
早期伯拉糾主義有一項教條,阿民念主義也常引用,就是「善得稱讚、惡遭責難,都是因為人事先有選善或選惡的能力」。這種說法如果按邏輯認真推演下去,就會得到「其實無論是天上的聖天使、還是已經在榮耀里的聖徒、甚至是上帝自己,他們的良善都要被否定」的結論,因為聖天使、聖徒、甚至上帝都不可能犯罪。這樣一來,有一天我們到了在天上,會發覺美德也算不得是美德,因為在天上不需要作擇選。這種「人能夠在善惡之間作擇選,這正可以使人的意志變得高貴」的觀念並不正確。這種觀念確實可以提升人的地位,使人比牲畜更高一等,但是這還不是人類意志最完全的表現。毛子萊說:「人類的意志最完滿的境界是『必然』的境界。意志的真正本質根本不是『能夠作選擇』;人有作選擇的能力,這其實是意志的弱點與缺陷。如果人面臨善惡卻不知道擇選哪一個,這其實最表現出意志的不完滿、不成熟了」【注二】。在今生,恩典未必產生善行,所以即使重生的人也偶爾會犯罪;但是我們一旦過了今生,進入永恆,就沒有「偶然」了,恩典必然每時每刻加給人,人不是一直行善,就是一點善也行不出來;到那個時候,人的意志是選擇善,還是選擇惡,也就確定了,永遠不會改變。
也許從聖經的寫作過程也可以看出,神與人是怎樣彼此和諧地完成一件工作。從最高的觀點來看,聖經同時絕對是神的話,也同時絕對是人的話。這不是說聖經有某部分是神的話,有某部分是人的話,而是說整本聖經每個部份,無論是教導的內容,還是表達的方式,都是同時出於神,也同時出於人。韓密敦教授說:「我們認為神默示聖經,不是說神把聖經作者當成機器人,要他們用聽寫的方式把神要說的話記下來,而是指『神的聖靈引導聖經作者、掌管聖經作者,可以到一個程度,以致他們所寫的都是真實的,也正好就是神要寫給他百姓的真理』。神讓聖經作者用自己的悟性、語言、筆調寫下聖經,但是當他們在寫作的過程中,神的聖靈以超自然的方法保守他們所寫的沒有錯誤,並且使這部聖經成為精確的真理,可以歷世歷代傳給神的子民。這樣看來,聖經是一個整體,如果除掉其中一部分,就必定會使整本聖經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注三】
如果我們說一件事是「偶發事件」,或者說它是「有自由意志的受造者所作的」,卻又說這件事可以藉由某種方式被預知,或者說這件事可以事先有所安排,這顯然前後有矛盾。我們既然說這件事是「偶發」,就表示這件事在任何情況、任何時間,都是不確定的。所以這就像托普雷狄說的:「如果有任何人宣稱是他自己在作決定,那麼無論他是有意還是無心,他其實都是在拜『命運』(Fortune)這個異教的女神,而且一心一意要把護理的神趕下寶座。」
我們的神如果不能掌管人心,就得時時刻刻想新辦法,以彌補無數受造者作的事所造成的影響。如果人真的有自由意志,那麼當神企圖掌管人,或是使人歸向他的時候,神就要像人一樣,心裡先擬好幾個方案,如果第一個方案不行,就用第二個;第二個也不行,再用第三。如果人有自由選擇權,行動也不確定,那麼神就不知道未來會怎樣,頂多只能估計一個大概的狀況;這樣一來,神就會每天經歷無窮的驚訝,知道無數的新事了。這種說法既羞辱神,又不合理;何況聖經也不支持這種說法。除非我們否定神「無所不知」的屬性,否則我們就得承認神知道過去、現在,和未來的一切真理。有些事情從人來看,雖然好像不確定,但是從神來看,都己經確定了;這種說法已經是大家都承認的定論了。有時候會有人認為「神為了讓人自由,自願不知道某些人類的未來行動」;這種反對意見的說服力很弱,沒有聖經和理性的根據,甚至有嫌疑把神說成是一個「因為害怕看見孩子調皮,就乾脆把自己藏起來的父親」。如果神受限制,那麼不管是外在的力量使神受限制,還是神自己的作為使他受限制,神都只是一位有限的神罷了。
阿民念主義認為神確實很熱切地試圖叫罪人悔改,但是神只能勸勉,以免侵犯罪人的本性。從這點來看,這種說法很像古代波斯的觀點,認為宇宙從亘古到永遠都有善與惡兩大原理在鬥爭,誰都不能勝過對方。自由意志打亂了神的經緯,把統管萬有的能力從神手中奪去。自由意志使受造者不再受造者主絕對的掌管,從某方面來說,甚至還使受造者對神永恆的心意有否決權。照這種說法,甚至天使與天上的聖徒也可能犯罪,以致天上還可能有叛變,就像撒旦與墮落的天使曾經叛變一樣;惡可能會勝過善,罪也可能成為普遍的現象。
#小標=註:
【注一】H. Johnson, Pamphlet, The Love of God for Every Man.
【注二】Mozley, The Augustinian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 p.73.
【注三】Hamilton, The Basis of Christian Faith, p.162.
六、意志是如何被決定的?
人既然是「有理性,也有行動能力的受造者」,就一定有充分的原因才會作一件事。如果人的意志決定作一件動機比較弱的事,放棄另一件動機比較強的事,或是作一件根本沒有任何動機的事,這都是「有結果,無原因」,或者至少是「原因不充分」的怪現象。良心告訴我們,無論我們作任何事,都應該有理由;良心也告訴我們,作完一件事之後,心裡會知道,如果當時出現其他的看法或感情,就可能會選擇不作那件事,而作另外一件事。也許我們作某些事的理由並不充分,甚至可能是因為判斷錯誤才會去作,但是我們看每一個情況,就會發覺即使這個理由是錯誤的,但是當時也都一定強到足以控制我們,使我們作出這個決定。
當我們作決定的時候,我們的心好像一個天平,兩端都有法碼;當我們改變一個決定,我們的心就好像天平的一端升起,一端落下,這顯然是出現了夠份量的「因」,才會產生這樣的「果」。人確實會選擇一件他不喜歡的事,但是每次會有這個情形,都是因為出現了其他的動機,在這動機的影響之下,才使他作這個選擇;如果沒有這個動機影響他,他就會作另外一種選擇了。舉例來說,一個人可能願意拔一顆牙,但是如果不是有一個誘因擺在眼前,他是絕對不會忍痛作這個決定的。就像有人說的,「人在作取捨的時候,一定是取他所取的,舍他所舍的,在作選擇的時候,也一定是選他所選的,棄他所棄的」。例如一個人比較喜歡住在香港,那麼如果他只憑意志行事,就不會選擇住在台北。
人的意願其實是受他的本性掌管,並且符合他的願望、氣質、嗜好、知識、性格。人不能離開神而獨立,也不能離開心理或物理的法則而獨立,每一個因素對他的選擇都有獨特的影響。他總是順著最強的傾向與動機,照著它們所引導的方向行事。良心告訴我們,在我們作決定的時候,對我們吸引力最強的事,就是我們決定要作的事。赫治.查理說:「意志不是由必然的定律決定的。意志不是獨立的,不會無視於其他事物的存在,也不是憑自己決定的,而總是由『內心在作決定之前的狀態』決定的。所以只要『他的決定能有意識的表現出他的心態』,或說只要『他的行動是被他的意志與感情決定、掌管』,那麼這個人就是自由的。」【注一】
人如果不是根據他的性格決定他的意願,他的決定就不是他自己的意願,他也不能為他的決定負責。我們與人交往的時候,我們會本能地認為「他們決定善,或是決定惡,都是因他們的本性是善的,或是惡的」,我們也按照這個原則下判斷。耶穌說:「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七16-20),又說:「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就是這個道理。樹不是隨意結出好壞的果子,而是由他的本性決定的。不是好果子使樹好;恰好相反,是好樹才能結好果子。按照耶穌這個比喻的教導,人也是一樣。一個人的行為如果不彰顯他的品格,我們怎麼知道這個行善的人真的是好人?或者這個作惡的人真的是惡人?雖然有人為了辯論,堅稱意志自由,可是在日常生活中,人都認為意志是人本性的彰顯。例如一個人作了一個決定,結果使他成了強盜或兇手,我們會很自然地下結論說:「這個人這樣作,只是真實地反映出他的性格」,我們也會按照這樣的結論來對待他。
所謂「合理」(Rationality),基本上就是指「作決定的時候,必須以悟性、原則、感情為根據」;人作決定如果不以這些因素為根據,就是不合理,就是愚昧。如果人每作完一次決定之後,意志又都回到猶豫不絕的狀態,甚至在善惡之間擺盪,那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就破產了。事實上,如果一個人的意志果真是「自由的」,那麼和這樣的人交往真是危險極了。他的行動會不合理,我們無論在任何環境下,都沒辦法知道他可能會作出什麼事。
就是因為人作的決定是真實反映出他的本性,所以我們才能確定,當今生結束的時候,得救的人永遠得救,滅亡的人永遠滅亡。如果光是自由選擇權就使人受罪的引誘,那麼甚至在天上得救的聖徒也沒有把握不會再犯罪,反倒很可能要像墮落的天使被拋入陰間了。可是聖徒是必然善良的,所以擁有最高等的自由。他們已經沒有掙扎,他們的意志已經被模塑成聖潔了,所以能持續發出善念與善行,好像物理定律一樣,自然而一致。
另一方面,惡人的情形也是持續到永遠的,等到聖靈的抑制力一旦收回,他們就變得勇氣十足、趾高氣揚、慣於褻瀆,頑梗行惡,無藥可救;他們的性格已經變得永遠惡毒而邪惡,心中也充滿仇恨了。他們不再是罪惡國度的客旅,而是其中的居民。再者,如果自由意志的理論是真的,那麼也可能會有「死後悔改」這回事了,因為這樣一來,如果有人說:「至少有一部份滅亡的人在他們嘗了地獄的滋味後才看出自己的錯誤而想歸向神」,也是合理的了。今世的罪犯都常常因為溫和的刑罰而轉離罪惡,那麼今世結束之後,那更嚴酷的刑罰豈不有更大的效果嗎?然而只有加爾文主義主張「意志是由人的本性,以及呈現在他面前的誘因而決定的」,才能得出與聖經一致的結論,肯定得救者與滅亡者之間「有深淵限定」,不可能從這邊渡到那邊.換句話說,得救者與滅亡者的情形都是永久的。
人對這個問題還沒有好好思考以前,會認為人有很大的自由;但是只要他稍微仔細一點檢驗他所誇耀的自由,就會發覺他遠比他從前所想像的更受限制。物理界的自然律、特殊的環境、習慣、以往的教育、社會風俗、對刑罰或責難的恐懼、現在的慾望、野心……等等,這些都會限制他,所以他絕對不是自己行動的主人,他對他自己也沒有絕對的掌控權。無論在什麼時候,今日的他都相當程度是由昨日的他造成的;但是只要他受自己的本性控制,他的行動也由他本身的內在因素決定,他就擁有受造者所享有的一切自由;任何其他性質的自由其實都只是無政府狀態,這根本不是自由,而是混亂。
一個人可以提著一缸金魚,隨意往來,但是金魚覺得它游得自由自在,在缸中無拘無束。物理學告訴我們,一個分子雖然整個來說是靜止的,但是分子內部仍然在運動。我們看見一塊石頭、木板、礦物,我們的肉眼以為它們是完全靜止的,但是如果我們用高倍數的顯微鏡看到它們裡面的分子、原子、電子,就會看到這些分子、原子、電子其實一直都以令人難以置信的速度在它們的軌域里急速旋轉。
預定與自由選擇權是一座大殿堂的兩根支柱,乍看相反,卻在雲端之上,在人眼不能看見的地方交會。我們也可以說,預定與自由選擇權好像兩條平行線,雖然加爾文主義不能使這兩條線連成一條,但是阿民念主義也不能使兩條線彼此對立。
再者,如果我們把事情的絕對決定權放在人的手中,所謂「人有自由意志」是指「人對事物有絕對的決定權」,那麼這個自由意志就成了和神同等的自由意志,因為這樣一來,人就成為「第一因」,也就是一切行動的本源;換句話說,人就成為神了;如果是這樣,那麼世上有千萬個自由意志,就有千萬個與神相似的受造者。除非我們不承認神有至高主權,否則我們就不能容許人能這麼獨立。我們應當特別注意:唯物哲學家和形上哲學家,都與加爾文主義者一樣,完全否認有所謂自由意志這回事。他們的推論是「所有的『果』都必須有充分的『因』」,他們也探索每一個意志的行動背後有哪些動機,至少當時強烈到足以促使這個行動發生。
【注一】Charles Hodge, Systematic Theology, II., p.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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