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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家庭教會的法律定位
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產生以來,中國家庭教會一直承襲著基督信仰在中國大陸上的「法統」;從文化大革命以後更在數量上也成為中國教會的主流。近十年來,家庭教會開始全面進入中國的主流社會,於是,確定其在現行法律結構中的地位,便成為必須(無論對家庭教會,還是國家權力)。一個龐大的人群(六千萬左右)以社團的形式在社會裡面長期存在,卻沒有法律賦予的正常地位,這使得社會法律生活裡面出現了不應有的空洞(即現行的法律規範不能涵蓋正常的社會行為)。比如,由於家庭教會無法正常地取得法人地位,其內外的財政活動只能在法規管轄的範圍以外進行。例如,就內部而言,不通過法人制度,法律就無法對內部的財政活動加以規範,六千萬會眾每個禮拜的金錢和財務的奉獻(按照聖經,這是每個基督徒必須履行的信仰義務)就只能以完全自發的形式(就法律而言)收聚,保存和使用。就外部而論,不具有法人地位,六千萬人正常信仰活動所必需的財產(禮拜堂和敬拜禮儀所需的器具)和財務關係(租賃合同)就可以被人任意侵害。
由於目前家庭教會正在從社會邊緣進入主流,它不可避免地要與其他社會要素髮生法律關係,為此不可能不在現行法律結構裡面確立自己的地位。就政治學意義而言,目前中國家庭教會的存在狀態屬於非暴力不服從的範疇。
2-1 憲法框架內的違法行為
無論中國家庭教會的「合憲」,還是「違法」,都淵源於聖經。聖經記述了耶穌的這樣一句話:「該撒(西澤)的物當歸該撒,神(上帝)的物當歸神。」[3]。這一句膾炙人口的話語表達了基督教關於政教關係的基本原則,也是家庭教會在此領域所遵循的根本準則,以及家庭教會堅持非暴力不服從的最終依據。
2-1-1 對基本法律秩序的尊重
「西澤的歸西澤」並不意味著塵世的君王可以與上帝分庭抗禮,而只是表明:塵世君王的權力也是上帝賦予的;在塵世君王的正當管轄領域裡,一個基督徒必須服從塵世君王的管轄,因為在此領域裡面服從塵世君王,就是服從賦予塵世君王管轄權的上帝。「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一切人的制度(權威),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4]「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5]
聖經明確地表明:上帝是通過法則創造世界。「這道太初與上帝同在。萬物是借著他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借著他造的。」(約翰福音1:2-3)這意味著存在的根據是法則;沒有法則,就沒有存在。「上帝說:『地要發生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事就這樣成了。於是地發生了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各從其類;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上帝看著是好的。上帝說:『水要多多滋生有生命的物,要有雀鳥飛在地面以上,天空之中。』上帝就造出大魚和水中所滋生各樣有生命的動物,各從其類;又造出各樣飛鳥,各從其類。上帝看著是好的。…上帝說;『地要生出活物來,各從其類;牲畜,昆蟲,野獸,各從其類。』 事就這樣成了。上帝造出野獸,各從其類;牲畜,各從其類;地上一切昆蟲,各從其類。上帝看著是好的。」[6]按照基督教教義,秩序不僅是存在的依據,也是存在的標準。只有按照秩序,即遵循類別的界限並符合種類自身的要求,存在纔是「好的」或者正常狀態的存在。
如果世間沒有有意識違背法則的行為,「秩序」範疇裡面就無需包含「權威」或「權力」的概念,那樣,一切秩序的實行或者法則的遵循都是自然的。正是因為人具有破壞秩序的內在趨向,從而不能自然地遵循秩序,由此,纔出現了強制推行秩序的權威或權力,和由強力執行的法律。一個純然的基督徒依然要服從國家權力和法律;一個基督徒也許不需要強制,卻一定要遵循秩序,因為秩序是上帝的創造。一個世人服從法律,是由於外在強制力的緣故;而一個基督徒服從法律是出於內在的良心要求。「你們必須順從,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7]
基於聖經的教導,家庭教會在整體上服從現行的國家權力,遵守基本的法律秩序。
2-1-2 局部的不服從
目前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的衝突主要表現為註冊問題。家庭教會尊重現行的憲法,服從現行的基本法律秩序,絕對無意反對甚至推翻現行的國家權力。拋開註冊以及連帶問題,家庭教會可以說是一個守法的模範。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的矛盾並非整體性的,而是在同一憲法結構內部的局部矛盾。
現行國家權力在成文法明文規定的註冊程序上附加了一個不成文的條件:必須加入官方教會,纔可以註冊為合法的教會團體。引起雙方矛盾的就是這個不成文的附加條件。家庭教會並不反對成文法(即「宗教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的註冊程序,而只是不接受附加了隱性條件的實際程序。無論基於憲法原則還是信仰原則,家庭教會都無法接受該附加條件。
就法律的領域而言,家庭教會的存在具有憲法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該規定意味著: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承認法律沒有意識形態的效力,也就是說法律不能規定個人的思想;宗教信仰屬於思想範疇,從而,屬於個人自由的領域,國家機關不得干涉;國家機關對宗教信仰的管轄只限於宗教信仰的外部行為,而且只限於涉及了他人和社會的外部行為;只要一種宗教信仰無意反對現行的國家權威,沒有剝奪其成員的公民權利,也沒有侵害非成員的公民權利,國家機關就無權干涉其活動。
現行註冊程序中的附加條件明顯違背了上述憲法規定裡面的基本原則。儘管官方教會和家庭教會都冠有「基督教」的名稱,但雙方在基本教義方面有根本的分歧甚至對立。上世紀五十年代,正是由於認定官方教會已經背離了基督教信仰的基本原則,一大批基督徒離開了官方教會,纔形成了今天的家庭教會。現行的註冊程序要求註冊的教會必須加入官方教會,這已經干預了信仰內部的教義之爭,從而介入了思想內容的領域。如果法律規定基督徒必須加入官方教會,這就干涉了基督徒信仰家庭教會教義的自由,剝奪了在信仰領域作選擇的憲法權利。若是德國的國家機關規定:一個教會只有加入路德會,纔被允許註冊為合法教會團體,那末,其結果就不再是一個宗教法規的問題,而是一個憲法危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家庭教會的存在雖然違背了現行的註冊制度,但其目的卻是捍衛現行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與原則。由於在行政法系統的不健全,家庭教會無法使用行政訴訟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憲法權利,只能通過實際存在而訴求國家機關按照憲法原則改變現行的違憲法規。從局部看,家庭教會違背了現行的某個法規;就法律秩序的整體而言,違背進而得以改變該違反憲法原則的法規,實際上是健全了整個法律秩序。
從信仰的角度說,家庭教會並不是用上帝來反對國家權力,而是懇求國家權力保持在自己應有的領域裡面,從而維護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西澤的應當歸西澤,但是,上帝的卻不應當歸西澤。如果硬把上帝的也要歸了西澤,遭殃的不會是上帝,而是西澤。一個超出自己範圍行使權力的國家非但不能加強,反而會削弱自我。「對於塵世政府而言,其法律的管轄僅僅限於生命,財產和世間的外在之物。至於靈魂,其統轄權只屬於上帝。因此,只要塵世權力訂立管轄靈魂的法律,它便僭越了上帝的權力。」[8]國家權力在本性上便無法管轄信仰,因為國家權力只具有外在的強力,而外在的強力並無法創造或改變內在的精神。「信仰是自由的產物,被強加的就不是信仰。信仰是上帝在靈魂中的造化,外在權力絕對無法強迫或創造信仰。」[9]家庭教會無視現行註冊制度而存在,無非是要求將信仰事務的管轄權還給上帝,幫助國家權力回到其應當管轄的範圍(即外在行為與關係的領域)。
2-2 家庭教會的違法性質
談論家庭教會的違法性,絕對不能脫離以下幾個前提:第一,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秩序的衝突僅僅局限在法律秩序的局部;第二,家庭教會違反局部法律秩序的目的是改進該法律秩序,並最終使整個法律秩序得以健全;第三,中國的法律秩序正處於從不完善走向較為完善的過程之中。從上述三個前提出發,可以判定:儘管家庭教會的存在帶有違法的性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家庭教會與整個法律體制處於靜態的和絕對的對立狀態。
首先,由於家庭教會忠於現行法律秩序的整體而僅僅與某個局部法律制度發生衝突,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體制的關係並非是「有你無我」的外部衝突關係。「忠於現行法律秩序的整體」意味著雙方都承認現行的憲法結構;這一前提已經保證了家庭教會與某項具體法律制度的衝突可以在法律秩序內部解決。
其次,鑒於家庭教會的違法只是為了改進(而不是推翻)現行法律體制,而中國現行法律體制確實具有自我完善的可變性,處於違法地位的家庭教會完全可能在現行法律體制裡面成為合法。自從文化大革命以來,隨著法律體制的逐步健全,許多所謂「合理而不合法」的社會現象都不僅成為合法,而且構成了現今社會繁榮的基礎制度,「包產到戶」和「個體經營」就是最為顯著的例證。
最後,如果家庭教會與現行法律體制具有內部互動的良性動態關係,那末,家庭教會的存在就是一個從不合法到合法的過渡過程。在這樣一個逐步過渡的過程中,不可能用非黑即白的截然標準判定家庭教會的「合法」或「不合法」。有些人稱家庭教會為「非法教會」,這是一個不準確的定位。法律不僅僅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更是人民的權利;法律不只具有成文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種慣例。當個人開發無主荒地或者民族佔據無人管轄荒島的時候,他或它是通過實際具有和他人默許而獲得其對該地或該島的權利(即合法化)。目前,家庭教會已經實際存在(在全國有五到六千萬會眾),而國家權力並沒有通過實際取締的方式明確禁止,從而,前者的存已經以慣例的形式被後者默許(所謂「凡無法律明確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許的」)。在準確的意義上,現在的家庭教會應當定位為「准合法團體」。
2-3 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非暴力性質
家庭教會不僅公開申明並且在自我行動中不使用暴力,而且有意識地與任何暴力事件或者具有暴力傾向的運動保持距離。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裡面(特別是在「左」傾路線據統治地位的時期),國家權力曾經不公正地使用暴力手段對待家庭教會,但是,迄今尚無家庭教會報之以暴力的紀錄。在家庭教會長期的「不服從」中,不使用暴力手段是一個鮮明的特徵。
基督拯救的著眼點是人的靈魂,而暴力並不能改變人的靈魂。耶穌非常清楚地指出:暴力的手段只能產生暴力的結果(「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10])卻不可能造成人們靈魂的變化(「那殺身體(的)不能殺靈魂」[11])。基督教的存在性質已經決定了其改變世界的手段是非暴力的。在這一意義上,家庭教會的非暴力手段是服從了耶穌的教導並符合教會存在的基本性質,由此,是出自內在本性而非是一種生存策略。
只要一種「不服從」運動堅持不擅自使用暴力,就意味著該運動依然承認現行國家權力是合法使用暴力的唯一機構,從而,表明自己仍然尊重現行的基本法律秩序。就此而論,家庭教會正是以自己的非暴力手段,表明了自己的「不服從」僅僅是在尊重現行憲法結構之大前提下面的局部違法行為,顯示了通過局部違法而最終健全整個現行法律秩序的善意。
2-4 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公開性
把家庭教會稱之為「地下教會」,似乎家庭教會是一個對抗現行國家權力的秘密組織,這種說法如果不是有意地歪曲事實,就是不了解實際情況的巨大誤解。在「左」傾路線盛行的年代,家庭教會的確被迫處於地下狀態,但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家庭教會已經逐步走向公開。即使目前在法律上仍然有某些限制,家庭教會的聚會基本是公開的。除了偶然到家庭教會拜訪的外國人(特別是外籍華人),絕大多數常住在中國境內的家庭教會成員並不刻意把自己弄成某種秘密組織的成員。「地下」的神秘意味可能在海外具有炫耀或獵奇的價值,在國內卻絲毫無助於改善家庭教會的外部存在環境。而家庭教會的公開性顯明了家庭教會與現行國家權力並不處在你死我活的截然對立狀態,家庭教會並無意超出現行的基本法律秩序,與現行國家權力的任何矛盾都可以攤到桌面上談。家庭教會現在的任務是進入主流社會,而不是推翻主流社會。
2-5 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政治性
雖然家庭教會一向非常謹慎地避免與政治沾邊,其目前的存在已經是一個政治問題。政治不僅僅是權力,更重要的是公眾事務。多年以前的家庭教會,可以在政治學意義上被定義為「出於良心的抵制」。該概念與「非暴力不服從」的特徵極為類似。兩者的區別在於:「出於良心的抵制」由於道德原因而不服從某個法律,其不服從的目的不是改變該法律,而是保住個人的良心;「非暴力不服從」也是出自道德理由違背某個法律,但其違背法律的目的除了保守個人的良心以外,更要謀求該法律的改變。前者儘管違背公共規則,卻只謀求個人成為該規則的例外,從而主要是個人行為;儘管涉及外部行為,卻只為了內在良心,由此帶有更重的道德性質。後者意欲改變公共規則,已經不可避免地進入公共事務領域。今天的家庭教會正以自己的存在促使國家權力改變宗教管理的規則,在這一意義上,其存在本身已經是政治性的。
2-6 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道德性
出自基於信仰的道德淵源,又訴諸法律秩序本身的基礎,家庭教會之不服從的道德性毋庸多言。與功利性或策略性的政治行為不同,這種基於信仰和道德的不服從明顯具有更為持續和穩定的力量源泉。
3. 前景與建議
中國社會正在逐漸走向現代民主制度。在這一大趨勢中,國家權力的非意識形態化已經成為必然。在宗教信仰領域,國家權力越是把自己的活動限制在外在行為範圍里而不去干預信仰的思想內容(所謂「西澤的歸西澤」),其自我的功能就越正常。宗教管理制度的正常化(即脫離政教不分的傳統)更多地關乎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而不僅僅涉及家庭教會的生存狀態。從實際操作的角度看,數千萬人的信仰活動長期處於非法狀態,這無疑是法律制度上的巨大漏洞。
隨著社會生活的民主化,家庭教會正逐步進入中國的主流社會。對於任何社會生活,「非法」永遠只是一種邊緣狀態,從而,一種非法的信仰不可能對社會主流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家庭教會的非暴力不服從不是為了違法而違法,而是為了合法而違法。通過非暴力不服從而導致現存宗教管理制度的改變,由此而使自身獲得合法地位,這是家庭教會影響主流社會的必要條件。
海外某些力量把家庭教會與國家權力之間的矛盾誇張為你死我活的對抗,這種說法不僅歪曲了實際情況,也錯誤地判定該矛盾的性質。作為一種非暴力不服從運動,家庭教會並沒有超出現存的法律秩序。硬把家庭教會派為現存法律秩序的對抗力量,只會對家庭教會進入主流社會的過程產生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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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Martin Luther, To What Extent It Should Be Obeyed, WORKS OF MARTIN LUTHER, Volume Three, Muhlenberg Press, 1930年, 255頁。
[2]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年, 364頁。
[3]新約聖經,香港聖經公會,1983年,馬可福音12章17節。
[4] 新約聖經,彼得前書2章13-14節。
[5] 新約聖經,羅馬書13章1-2節。
[6] 新約聖經,創世記1章11-12節;20-21節;24-25節。
[7] 新約聖經, 羅馬書13章5節。
[8] Martin Luther, To What Extent It Should Be Obeyed, WORKS OF MARTIN LUTHER, Volume Three, Muhlenberg Press,251頁。
[9]同上書,253-254頁。
[10] 新約聖經,馬太福音26章52節。
[11] 新約聖經,馬太福音10章2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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