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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先補后遷政府全面負責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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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1-7-4 08: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香港)   (2011-07-03)
  
  (聯合早報網訊)香港大公報報道,在「新拆遷條例」出台後不到半年,北京出台了具體的實施細則。昨天,首都之窗網站政府公報中發布了已開始實施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其中規定,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據《新京報》報道,《意見》共17條,明確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主體,以及具體程序。與此前國務院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比,北京的實施細則基本延續了國家條例,並未有明顯的突破。

  不滿補償須聽證修改

  《意見》明確,區縣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區縣房管部門為本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人士表示,這意味進行房屋徵收的主體都將是政府部門,開發商不能負責拆遷,只能向政府購買已完成拆遷的土地。

  《意見》要求,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如果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區縣政府就要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相關人士表示,目前北京城鄉接合部的拆遷不屬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大都在舊城區。該條規定對於舊城區居民的利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

  此外,《意見》還規定,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就應當明確徵收項目補償資金的總額和産權調換房源。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用帳戶,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相關人士表示,房屋産權調換指被徵收人可選擇房屋安置,政府提供房屋,實行産權調換並結算差價。對於符合條件的家庭,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房。

  《意見》明確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縣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徵收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補償應體現土地價值

  儘管此前也有先補償后搬遷的要求,但由於資金到帳需要時日,一些急於開工的工程,會採取讓居民先搬遷,約定天數再回來拿錢。北京市房協副秘書長陳志説,此前房協調研發現,有個別企業利用這個時間差欺騙被拆遷人。此次政府在程序上強調必須補償款到位才搬遷,這充分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利益。

  同時,《意見》還明確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建設單位包括很多,可能是開發商,也可能是基礎建設的單位。」

  《意見》並沒有提及房屋徵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條例要求,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市場價格。

  業內人士表示,拆遷補償應更突出土地價值。「目前北京大部分拆遷都是按照房産的面積來計算,但房屋價值中,房子的成本並不高,建築安裝成本只有每平米三四千元。更多的價值體現在土地上。所以補償,應該更多體現土地價值。比如所佔用的土地應該補償多少,土地補償就可以不同區位,分出不同檔次。但目前北京的大部分住宅並沒有發放土地證,所以這些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摸索與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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