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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規定「被精神病」致嚴重後果醫生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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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10 發表於 2011-6-27 20: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博 訊北京時間2011年6月27日 轉載)
   
    南方日報

    為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發生,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對住院觀察有異議的,可提出專家複核。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心理衛生醫療機構串通,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院診治,並導致人身、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將獲刑責。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了《特區心理衛生條例(草案)》,該條例有望年底出台。
   
    不符合住院治療標準的應出院
   
    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副主任戴廣宇表示,條例草案此次嚴格規定了精神疾病診斷申請只有「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提出,並要求對精神疾病進行診斷必須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在特定的醫療場所做出。
   
    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對住院觀察有異議的,有權提出專家複核。複核專家應當是由兩名以上沒有參與過該患者診治的、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複核自申請之日起7日內完成,並出具複核意見書。對於不符合住院治療標準的,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
   
    醫院串通歪曲診治結果將吊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心理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串通,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入醫療機構住院診治,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參與的工作人員則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則吊銷執業證書。「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戴廣宇說。
   
    精神病流乞人員確診才送醫
   
    流浪乞討精神病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受到人大代表高度關注。戴廣宇解釋,此次條例草案也對此進行細化,要求公安、民政和城管等在執行公務中,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且查找不到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按救助制度的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疾病診斷。只有經甄別確診罹患精神疾病者才給予救助治療。
   
    條例草案還要求,深圳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公開相關精神衛生信息,但新增了對「心理諮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等個人隱私保護的力度。
   
    本文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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