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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亦明名譽受侵獲賠20萬 被告被判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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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0919 發表於 2011-6-23 11: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陳亦明名譽受侵獲賠20萬 被告被判公開道歉

  本文導讀:法院判定侵權的三名作者及足球報社須向原告陳亦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同時還需登報向陳亦明公開賠禮道歉並刪除侵權文章。

  

  陳亦明名譽侵權案勝訴(資料圖)(1/1張)

  2010年1月22日零時的鐘聲響過,陳亦明宣布,他將與李承鵬對簿公堂,不再作任何妥協。經歷1年多的等待后,今天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就「陳亦明狀告劉曉新、李承鵬、吳策力和足球報社侵犯名譽權一案」下達判決書,法院判定侵權的三名作者及足球報社須向原告陳亦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同時還需登報向陳亦明公開賠禮道歉並刪除侵權文章。

  2009年底李承鵬等三人出版的《中國足球內幕》一書,以相當的篇幅提到已經退出一線教練崗位的中國足球名宿陳亦明。稱陳亦明因賭球欠債已經失蹤,並指陳亦明開庄設賭。陳亦明從日本回國后,針對書中的相關描述,在《體壇周報》宣布自己從未消失,也從來沒有開庄社賭。

  此後,《足球》報再次發表據稱是《中國足球內幕》一書中沒有刊出的內容,指陳亦明是某賭球網站的背後主使,並堅持不會向陳亦明道歉。在此期間,陳亦明和李承鵬相繼在各個媒體隔空交火,指責對方。

  於是,陳亦明在其律師的建議下,向荔灣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並將訴訟主體由《中國足球內幕》作者李承鵬等人,變更為李承鵬等三人和《足球》報社。上訴書稱,「2010年1月4日《足球報》P12版中,被告三人發表了聯合創作署名的《中國足球內幕——風暴中的打假掃黑》一文,文中『陳亦明:從名帥到賭徒』這部分的章節內容是捏造事實的虛假內容,系故意誹謗原告的行為,侵犯和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四名被告按當期(2010年1月4日) 《足球報》銷售發行100萬份,每份售價2元的獲利額向原告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200萬元,並由第四被告足球報社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50萬元。」

  今天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正式下達案件判決書。被告李承鵬、劉曉新、吳策力及足球報社向原告陳亦明賠償經濟損失2400元;三名作者須向陳亦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每人50000元;此外,針對李承鵬在個人博客及電視節目中的侵權行為,李承鵬還須向陳亦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而足球報社須向陳亦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加起來,陳亦明將獲得202400元的賠償金。

  除了經濟賠償之外,被告須向原告公開道歉。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必須連續十天在足球報、及足球報電子版的首頁版頭刊登向陳亦明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李承鵬必須在新浪博客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刊登向陳亦明賠禮道歉的聲明,李承鵬必須刪除新浪個人博客中全部涉案的侵權文章,《中國足球內幕》一書再版時,必須刪除其侵權內容,足球報社必須在判決生效三日之內刪除電子版中的全部侵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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