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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立法重在保護「自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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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1-6-12 16: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6月12日08:23南方網林榮耀

精神病領域的公眾關注點在於被精神病,在很多地方的很多個案中,精神病院儼然成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在悍然使用,精神病鑒定(尤其是強行收治制度)屢試不爽地被作為對付和懲治各類不服從者的手段。被精神病涉及多種權利侵犯,押進門就不問青紅皂白針管伺候,而且劑量往往超過常規,嚴重損傷被精神病者的身體器官;正常人戴上了精神病的帽子,還勢必形成名譽侵害,由於社會評價無端銳降,給婚戀、就業等帶來重大負面影響;非自願治療的費用也要由被精神病者承擔,這又無端地增加了經濟負擔。總之,被精神病的危害之大非同尋常,也的確是對公民人權的漠視和侵犯。

應當看到,本次《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出台,切中了被精神病現象的肯綮所在,即權柄把持者「逆我者亡」的心態,以及精神病院唯利是圖的價值取向,或許還有一點唯權力之馬首是瞻的意味。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除非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這就很大程度上依法封堵了被精神病的空間,當然隨之而來的,就是如何儘可能精準地界定非自願治療的法定條件,使之在內涵和外延上達致可操作、不濫用的地步。畢竟診斷精神病更多偏於經驗,嚴格的定性和「定量」尤為重要。

精神病診斷不同於器質性疾病,醫療儀器作用甚微,主要還是依據臨床精神癥狀,相關資料的搜集和分析是正確診斷的基礎。可見專業人士的診斷固然必不可少,卻也大可不必過於神化了他們。既然精神病患者重在癥狀觀察,與其關係密切的群體,即親屬、近鄰和當地村(居)民,就應當佔據相當分量的話語權。如果說專業診斷和群眾路線孰輕孰重不便確定,那就完全可以設置一個「邏輯與門」,即兩路意見一致才允許得出診斷結論。群眾意見如何採集是一個技術問題,卻也事關重大,所以理應嚴謹制定相關細則。

「非自願」已經比強制收治進了一步,不過還是要慎言非自願治療,從制度上預先減少乃至杜絕「冤假錯案」。依照草案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認為應當住院治療而監護人拒絕實施,患者在出院期間造成一定後果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有了這樣的責任轉移的前提,就可以設置相應條款使非自願治療變成「自願」,當然監護人的責任要罪罰相當。

一旦法律不再強制治療,則凡屬違反自願原則的,醫院的歸醫院,行政的歸行政,都必須承擔民事和刑事的法定責任。鑒於誤診誤治精神病的嚴重後果,相關處罰條款應當盡量細化,絕不允許以罰代刑、以賠代刑。歸根結底,這部法律的重中之重,就是嚴肅認真地釐定非自願的界限,以及刑罰和賠償的尺度。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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