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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西斯式庭審愛國青年,天理何在?—評郭成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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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g772002 發表於 2011-6-5 09: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法西斯式庭審愛國青年,天理何在?—評郭成林案

作者:何承高    文章發於:烏有之鄉    點擊數:423    更新時間:2011-6-5   頂    薦   【字體: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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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聞悉《晶報》「發帖抨擊轉基因油毒害國人—郭成林深圳受審」(http://www.dailyss.com/content/2011-06/04/content_5713155_3.htm),本人為「不為匡扶正義行公允、反為顛倒黑白駛綠燈」的深圳南山區檢察院而悲憤;當得知是「一身囚服、戴著手銬腳鐐的北京白領郭成林被押進南山區『人民』法院203審判庭」時,本人認為:這是深圳南山區法院對「人民」、對「反轉戰士」、上升到對「民族英雄」的法西斯專政!

    「腳鐐手銬」在庭審中是用來幹什麼的?
    是用來在審訊、宣判等流動法定程序中,對確有可能發生行兇、脫逃、自殺等危險的重刑犯,一般是死刑犯才需要戴腳鐐的。你們南山區法院(「人民」二字去掉,看來已經不適用在你們身上了)難道認定了「反轉戰士、民族英雄」郭成林已經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了?是不可饒恕的死刑「罪犯」了?
    就連我國漢代對犯人關押和有時庭審時都是不戴戒具的,難道當今現代文明的都市城市深圳就如此野蠻倒退到奴隸社會了?
    你們非法羈押、非法逮捕愛國青年,還強行起訴、強迫反轉戰士穿戴囚衣,有沒有一點點道德和法制觀念?按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蘭亭認為:「刑事訴訟法的一大原則就是無罪推定,任何人在法院生效判決前,都是無罪的;而『號服』是『囚衣』,『囚衣』對被告人有貶損的意味,容易讓人產生有罪推定」(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13/3039660.shtml)。你們知不知道:2008年1月31日,備受關注的婷婷殺妹案在彭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婷婷並沒穿上看守所統一配發的「囚衣」,而是身著便裝?你們知不知道:你們助紂為虐的孟山都轉基因大豆進口的美國人,人家庭審可都是西裝革履的,你們怎麼不學習一下?
    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庭,你們怎麼不學習一下雲南法院庭審不戴腳鐐手銬?(雲南發出通知:法院庭審被告不戴手銬腳鐐: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 ... /content_965313.htm)。「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全省基層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法院在庭審中一律不得給被告人戴手銬腳鐐。 此舉是雲南省各級法院以人為本,尊重人權,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的一個重大舉措。它要求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應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並為滿足其人格尊嚴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你們不是深圳速度嗎?難道是落伍了?
    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庭,你們怎麼不學習一下:四川省高院已正式出台文件(http://opinion.people.com.cn/GB/6864141.html),要求全省法院允許被告人脫去「囚衣」受審。在該省高院下發給成都各級法院的《進一步規範刑事庭審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被告人著號衣、戴手銬、腳鐐受審的,法警應讓其在法庭外脫去號衣。被告人戴手銬、腳鐐到庭的,審判長可以根據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傾向、情緒是否可能失控、有無安全危險等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指令法警為其卸除手銬、腳鐐。」,請問:「北京白領郭成林」有「暴力傾向」?有「情緒可能失控」?是「危險分子?難道你們做賊心虛害怕了?
    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法庭庭審的法律法規,我們仍然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望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中劃定,做出依法推定:
    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需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望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狀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給演望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予以解除;
    第二十條 望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一)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
    (二)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狀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
    (三)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望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刻解除;
    (四)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需嚴格遵守劃定;
    即使是我們的「愛國青年」愛錯了國家「有罪」,還被你們判了刑,我們也可以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做出推斷:
    第四十五條 監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脫逃行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險行為需要採取防範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應當休止使用戒具。
    通過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望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一些法律條款和條例,我們是不是可以按照你們「實質等同」的推理原則來說明:第一、轉基因大豆原料的金龍魚油是你們認同完全安全的前提下實施對「叛逆分子」郭成林必須鎮壓的證據之一;對不?第二、郭成林《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網路揭發材料導致出籠了《關於網路文章涉嫌侵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相關建議》而必須「懲前庇后」、必須將「不想做亡國奴」的「不自量力」者繩之以法、打入萬劫不復之地,是不?第三、而「是否侵害商業名譽、商業聲譽」與否和「是否國外轉基因利益集團在把中國13億人當實驗小白鼠」與否在你們看來「相同的是否『法律援助』只要違背了『老子』」就必須「就輕逼重」、就必須不管民族利益,只要「老子天下第一」;是不是?第四、而一旦你們的「舟子兄弟」「信號燈」亮了、你們的「於軾叔公」「衝鋒號」響了,也不管是不是中國共產黨的天下,也絲毫不參照其他法律法規,只要違背了「老子『盎格魯•撒克遜計劃』」就必須「腳鐐手銬」、還很不得「五花大綁、五馬分屍、凌遲處死」;是不是這樣?   

    如果不是這樣,請問你們「一局二院」「大人」如何自圓其說?縱然我們的愛國青年郭成林「年幼無知」、按照你們「教唆偽證」出來的供詞證據確鑿,作為也「的確」觸犯了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某條某款,你們能按上一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嗎?好像不像;能按上一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嗎?好像也不是;能按上一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嗎?好像針對的客體是自己,最多按照你們那個《建議》按上一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那我們來看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條文條款: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看到沒有,「一局二院」「大人」,即使按照你們荒唐的邏輯、粗糙的法學概念,我們一一「對號入座」,這個沒有什麼問題吧?我們的反轉戰士被你們非法羈押有7個月了吧,即使判刑2年,也最多剩下一年半載吧,他有必要把自己憋出「250」來「尋死尋活」的?他也只是個「造成了別人50多萬損失」的、跟陳良宇、成克傑等無法相提並論的「滄海一粟」而已,這樣能成為危險分子?用得著你們如此「驚濤駭浪」、如臨大敵、腳鐐手銬嗎?
    可事實上陳良宇、成克傑他們這樣人呢?這樣的人是我們上海市和廣西省的「功臣」嗎?為什麼坐著的像是「作報告」,站著的像是「被代表」呢?一個一個四平八穩,勢在必得的樣子?如此罪大惡極、流氓成性的巨貪色魔,為什麼沒有腳鐐手銬呢?他們可真是土皇帝啊,手裡不談皇軍千萬,御林軍大概也不少吧?這樣的人物不是有不可預測的危險嗎?怎麼不見大刑伺候?還是刑不上大夫?被我們溫總無微不至關懷的季老的御用記者王如呢?庭審的時候,情緒失控,有咆哮公堂之嫌吧,為什麼至始至終不見腳鐐手銬呢?是不是我忘記了男人的本色「憐香惜玉」?
    終上所述,恐怕你們都難圓其說吧,但是為什麼就是對轉基因金龍魚油問題有重大賣國行為的、對轉基因斷子絕孫危害問題有重大政治陰謀的現象視而不見?相反,對我們網路舉報的愛國青年、反轉戰士、民族英雄郭成林進行法西斯式的專政呢?

    這就是陰謀!
    這就是反動本質所決定的最後表演!
    首先談你們所謂的「審務公開」中的「2011年6月1日--6月30日開庭公告」。你們2011年的6月3日「公開庭審」的「郭成林案」,可是在6月份540宗案件編號中,根本就沒有「被告人」郭成林的名字,而且所謂的「開庭公告」中,同一「主審法官:江波、書記員:喻湜、開庭時間:2011年06月03日  09:30—10:30、開庭地點:第1019審判庭、案件編號:(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4號、案由: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就重複了23次,也就說,你們也不是因為「郭成林案」放不進去這個540宗案卷中,而是濫竽充數、粗製濫造。為什麼雪藏起「郭成林案」?這個要達到什麼目的?是臨時決定的嗎?那6月份還剛剛開始呢,不是怕全國人民知道了庭審時間去「聲援」吧?去「搗亂」吧?如果說,郭成林案證據確鑿,罪名成立,即使是「驗明正身、執行槍決」,給國人十個膽子也不敢去啊,那你們是在擔心什麼?不是怕像陳一文老師這樣的專家過來當面質疑金龍魚油裡面轉基因大豆原料、剛剛出來的「2010年我們進口5480萬噸轉基因大豆含有339.8萬噸『草甘膦』」問題吧?那還怕什麼?躲躲閃閃的,不是陰謀是什麼?
    第二你們全然不顧「轉基因食品動物實驗危害事件和對人已經造成的危害事件」,全然不顧「轉基因食品對我們子孫後代的斷子絕孫的未知危害問題」,全然不顧「轉基因大豆會產生基因突變會產生新的毒素、有關聯木質素和帕金森氏病,就連孟山都自己做的轉基因大豆試驗中發現轉基因大豆里能夠導致過敏的成分是非轉基因大豆的7倍」的事實,全然不顧「2011年4月,加拿大孕婦體內發現轉基因玉米中的Bt蛋白毒素,美國科學家在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與轉基因玉米中,新發現了普遍大量聚集的一種『不知名』的病原體生物,具有造成動物不育與自然流產的潛在可能」的科學依據。在那裡提起所謂的「公訴」,在那裡欺辱全體中國人民的智慧,在那裡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請問這不是倚著「主子」的淫威是什麼?這不是陰謀是什麼?這不是法西斯是什麼?
    第三你們全然不顧同樣在6月3日深圳市政府進行的中國共產黨建黨90周年「文明迎大運大家唱紅歌」的啟動活動,全然不顧國家四部委轉基因作物非法種植普查精神和農業部來信緊急清除轉基因的報道;公然頂風作案、作姦犯科、殘害同胞、亡黨亡國,你們是何等的猖狂!我告訴你們:黑夜擋不住陽光,烏雲遮不住太陽!終有一天,人民終會砸碎枷鎖,還一切妄想危害人類、顛覆祖國、滅絕種族、殘害同胞的反動派一副腳鐐手銬,終會把一切法西斯式的「共濟會」慘無人寰的「盎格魯•撒克遜計劃」趕進人類的垃圾箱!
    如果你們還承認你們是中國人,如果你們還一點良知未滅,請:
    立即無罪釋放中華民族的英雄郭成林同志!
    反訴追究一切殘害中國人民的漢奸走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如下條款,依法追究他們不可饒恕的滔天罪行: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三十一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七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條 【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當然還有他們的【瀆職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侮辱罪、誹謗罪】等等等等,幾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是為他們量身定做,這一天會來的。不是不來,該來就來,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關鍵字: 郭成林 法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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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it30c 發表於 2011-6-5 23:0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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