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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抨擊轉基因油毒害國人 郭成林深圳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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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g772002 發表於 2011-6-5 09: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帖抨擊轉基因油毒害國人 郭成林深圳受審

作者:吳建升    文章發於:晶報    點擊數:9673    更新時間:2011-6-4   頂    薦   【字體: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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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4 01:36     晶報    作者: 吳建升/文 張定平/圖

昨日上午11時20分許,一身囚服、戴著手銬腳鐐的北京白領郭成林被押進南山區人民法院203審判庭。他使勁朝旁聽席上看了一眼,因為那裡坐著從北京趕來的妻子和父親。他看見妻子的瞬間使勁笑了一下。



2010年10月23日下午2時,他從合肥出差回來,剛在首都機場下機就被深圳和北京警方聯手拘捕,罪名是他在天涯論壇發表網帖《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一文,稱金龍魚油「使你不能生育後代,它能讓我們的後代斷子絕孫」,損害了金龍魚油的商業信譽。

從那時起到現在,他已與妻兒老小分離整整7個月。當天的審判將決定他的未來是繼續咀嚼分離之苦,還是一家團聚,享受自由的陽光和空氣。


□事件回顧

據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稱:2010年8月,郭成林所就職的北京贊伯營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讚伯公司)與山東魯花集團簽訂了《營銷策劃諮詢協議》,魯花集團委託贊伯公司進行魯花堅果調和油營銷整合服務,支付180萬元人民幣,贊伯公司指派被告郭成林負責此項目,郭成林根據魯花方面的介紹,提煉出魯花的主要競爭對手金龍魚存在轉基因產品影響生育能力、採用化學浸出法提煉殘留有致癌物質、摧毀中國大豆產業鏈等缺點,撰寫了標題為《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的文章,於2010年9月15日發表於天涯、搜狐等網站論壇及其個人QQ博客,點擊率超過80萬,給金龍魚造成損失達58萬元人民幣。2010年10月23日,郭成林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被刑拘,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庭審經過

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庭審中,公訴方指出郭成林在被警方抓獲后,曾承認自己發帖時與魯花方面有過交流溝通,因而涉嫌受利益驅使。

被告郭成林當即予以否認。他說,他每年在公司的工資獎金都是固定的,三年來都一樣,做不做這件事對他個人利益無任何影響,他發帖的動機完全是出於一片憂國憂民的赤子之心和愛國之情。

郭成林提出,金龍魚的轉基因大豆來自美國,為什麼美國人自己不吃,卻要讓中國人吃?社會上目前對轉基因食品的危害還沒有清醒認識,因此他才會起來「振臂一呼」。

至於為什麼在被刑拘后承認自己發帖時與魯花有溝通,郭成林供述,那完全是警方誘供的結果。因為警方告訴他,如果承認與魯花有溝通,事件就演變成山東與廣東兩省政府間的博弈,他和所在的公司的責任就會減輕,公司就不會關門。

轉基因食品有無危害?

控辯雙方激辯的第二個焦點,是金龍魚油作為轉基因食品對人體有無危害。

郭成林《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一文的主要內容是:一,金龍魚在中國取得了400多億的銷量,幾乎壟斷了中國食用油市場;二,金龍魚的成功是靠一條全球轉基因大豆產業鏈,金龍魚在南美等地擁有轉基因大豆和菜籽油種植基地,然後將這些轉基因食品運到中國加工成油餅;三,金龍魚的轉基因食品成本極低,在中國的營銷徹底催毀了中國農業的大豆產業鏈,東北原本的非轉基因大豆基本上被摧毀;四,金龍魚大豆油使用化學浸出法,這種工藝能降低成本,缺點是產生兩種物質——鉛汞和反式脂肪酸。

公訴方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郭成林的說法是憑空捏造,比如金龍魚油曾成為28、29兩屆奧運會的合作夥伴,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各項指標要求;同時,金龍魚方面就轉基因問題向「中日糧油學會油脂分會」諮詢過,得到的回復是中國目前對轉基因食品危害問題還無定論。

而被告方辯護人、廣東萬乘律師事務所律師康曉岳辯稱,公訴方的全部證據都不能證明轉基因食品是安全並且沒有潛在危險的。郭成林談到轉基因食品對人體的潛在危害、中國大豆產業鏈的崩潰不是危言聳聽,而是被眾多專家學者和平民百姓普遍認可的觀點。2010年12月3日,金龍魚方面向辦案的招商派出所提交的《關於網路文章涉嫌侵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相關建議》,要求派出所「固化重要證據」等,顯示公安機關偵辦此案失去了獨立性和公正性。

在庭審結束前的最後陳述中,郭成林表示這是「國外轉基因利益集團在把中國13億人當實驗小白鼠」,他向金龍魚開炮,就是不想讓全國13億民眾去當小白鼠。


□各方說法

金龍魚方面:針對性和主觀惡意非常明顯

金龍魚方面的委託代理律師,也作為受害方代表出庭參加了公訴。針對被告郭成林自辯是出於愛國之心和提醒大眾警惕轉基因食品危害性才發帖的說法,受害方律師表示,國內轉基因食品企業並非金龍魚一家,而《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一文,全文只提到金龍魚一個名字,針對性和主觀惡意非常明顯,其自辯難以自圓其說。

金龍魚作為國內市場佔有率很高的品牌和大企業,其產品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鉛汞殘留等指標均低於國家規定的上限,還有相當部分產品已不含鉛汞殘留,但被告在網文中用惡毒的語言任意進行貶低和攻擊,就是虛構事實,蓄意損害金龍魚的品牌和商業信譽。

針對被告方律師對其作為受害方代表出庭參加公訴程序上的質疑,受害方律師表示其出庭完全符合刑訴法中的有關規定。郭成林妻子呂女士:老公是狂熱愛國青年 郭成林的妻子呂女士在庭審間隙接受晶報記者採訪。

「我老公是個狂熱的愛國青年。」呂女士說,郭成林2004年大學畢業后,入職北京贊伯營銷管理諮詢公司,後任項目策略總監。「他的愛國情結很嚴重,經常在網上發帖探討國家大事,一遇到國際上對中國不公的事情就義憤填膺。北約轟炸中國大使館時,他還上街參加遊行。」

「現在他最怕出事,因為家裡上有老下有小,而他是家裡的支柱。」呂女士說,他們夫婦這幾年在北京打拚,也按揭了自己的房子,有了個三歲的女兒。郭是孝子,把年邁的父母從老家接了過來。「如果說我老公發那個網帖有什麼動機的話,那完全是因為愛國,是為了喚醒國人對轉基因食品的警惕。再說為了一家老小,他也不可能為小利去做這種事。」英籍華人學者陳一文:願為郭成林出庭作證 英籍華人學者、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災害史研究專業委員會顧問、中國地球物理學會天災預測專業委員會顧問陳一文在聽到郭成林受審的消息后,致信南山區法院:

「我從2010年初開始關注研究中國1995年以來越來越大規模進口轉基因食品,對中國人民持續安全、健康、生存與繁衍造成的一系列危害。」

「根據衛生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1日衛生部通過, 2002年7月1日施行)的相關規定,「我有充分資格出庭作證,證明《金龍魚,一條禍國殃民的魚!》的作者郭成林先生不僅不是『罪犯』,而且是民族英雄!希望法院領導接受我的要求,同意我為維護郭成林先生的合法權益,出庭作證!」郭成林的父親和妻子接受晶報記者採訪,提供法院的起訴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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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1-6-5 16:19 | 只看該作者
郭成林喚醒了中國百姓對轉基因作物的認識,他應該多宣傳轉基因油可能的危害性,不能只針對一個企業和品牌,所以他的敗筆應該是只針對了金龍魚。但是如果不針對金龍魚,也許不會有如此大的轟動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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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ua99 發表於 2011-6-6 01:38 | 只看該作者
深圳檢方,起訴郭成林有罪的證據漏洞在哪裡?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深圳金龍魚食用油案」的關鍵,不是深圳市金龍魚公司是否受到了商業損害,而是深圳市南山區檢察機關有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深圳金龍魚食用油公司所生產的食用油對人體沒有害處。如果公訴機關不能證明金龍魚食用油對「人體健康、對人的生育能力」沒有影響,則郭成林不僅無罪,而且還應該是為「維護群眾食品安全、保障百姓身體健康」鼓與呼的大英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是,我國司法審判中執行無罪推定的法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包括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二是被告人享有沉默權;三是疑罪從無。


    具體而言, 就深圳市南山區檢察機關所起訴的「涉嫌損害金龍魚食用油商業信譽罪」一案,僅僅憑「金龍魚油曾成為28、29兩屆奧運會的合作夥伴,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各項指標要求;金龍魚方面就轉基因問題向「中日糧油學會油脂分會」諮詢過,得到的回復是中國目前對轉基因食品危害問題還無定論」,來認證食用金龍魚食用油「不具有人體危險性,不會對人的生育能力有影響」是遠遠不夠的,也達到不認定有罪的「證據確實充分」。


    首先,「金龍魚油曾成為28、29兩屆奧運會的合作夥伴,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各項指標要求」,能說明金龍魚食用油對人體沒有潛在危害性?能證明它對人體的生育能力沒有影響?其次,「金龍魚方面就轉基因問題向「中日糧油學會油脂分會」諮詢過,得到的回復是中國目前對轉基因食品危害問題還無定論」,更能說明問題。如果確定對人體沒有危險性,那麼「中日糧油學會油脂分會」,就不會得出「中國目前對轉基因食品危害問題還無定論」的說法。正因為如此,也充分說明作為轉基因食品的金龍魚食用油,根本就不能否定它是否對人體有潛在危害?是否會對人體的生育能力造成影響?


    深圳市南山區公安機關,在收集郭成林有罪的偵察過程中,沒有找到客觀證據,證明被告人郭成林「使你不能生育後代,它能讓我們的後代斷子絕孫」的說法是錯誤的。所以說,深圳市南山區檢察機關,在起訴郭成林「涉嫌損害金龍魚食用油商業信譽罪」中,存在著關鍵證據缺失的漏洞。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疑罪從無的原則,郭成林理應無罪釋放。


    最後,提一點的就是: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郭成林的過程中,被告人郭成林被戴上腳撩是有問題的。這不僅僅反映了當地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個人的不尊重,而是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踐踏。


中華多磨難  201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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