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移民資訊] 什麼是「自願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

[複製鏈接]

788

主題

787

帖子

2104

積分

版主

移民律師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10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awbw 發表於 2011-6-9 0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自願離境(VD)是指在進入遞解程序后,法庭批准的一種結束遞解程序的方法。當事人向移民法官提出VD要求,如批准,當事人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離開美國。

VD有兩種,一種是遞解聽證會(程序)結束之前,一種是結束之後,分別有不同的要求。

正式聽證會結束之前的VD要求當事人:

1.        沒有加重罪(Aggravated Felony )記錄;
2.        不是恐怖分子;
3.        承認應被遞解;
4.        放棄上訴;
5.        不尋求其它方式留美。

正式聽證會結束后的VD則要求:
1.        收到出庭通知書(NTA)時已經在美國居留了一年(合法非法均可);
2.        五年內具良好道德(無犯罪、無欺詐記錄);
3.        有買機票或其它方式離開美國的經濟能力;
4.        有證據顯示申請人確實是要離開美國。

第二種VD適用在申請人申請其它方式留美失敗后。例如,申請庇護或調整身份。顯而易見,這種VD的要求要高許多。第一種VD要求低,但必須是放棄其它法律救助,早早申請放棄官司,自行離開。

VD的作用主要是離開后沒有被遞解出境的不良記錄(不受5年或10年不能返回美國的限制)。另外,逾期居留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人以VD離開后不受3年不能返美的限制。如果當事人沒有可行的法律依據留在美國,而且也不願意繼續打無謂的移民官司,VD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選擇。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8 16:55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