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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閣請問你給你老公帶了多少頂綠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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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園 發表於 2011-5-9 11: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大家都知道高閣是艾未未的姐姐,讓我們來深入探討一下「法盲」兼「洋奴」高閣和綠帽子事件!
一、高閣對外界首次承認私生子的存在!
高閣近期接受採訪時說,艾未未和路青是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註冊結婚的,而且艾與孩子的媽媽王芬並沒有結婚,「只是當時有了孩子,他們願意把孩子留下來,就是這麼一個簡單的、家庭都接受的事實」,故艾不可能涉及重婚罪。
高閣不僅承認了私生子的存在,而且承認了艾未未和路青是合法夫妻,婚姻關係存續。
二、艾未未重婚罪的細節判定答疑解惑
網友提問一:「海外結婚」回國有「重婚的行為」算不算重婚?
筆者近期諮詢了國內多家律師事務所,諸如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等多家律所,得到的都是相同的回答:
《刑法》 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而且按照司法實踐來講,只要有私生子,就可以構成事實重婚了。
所以你艾未未在美國結婚,在中國重婚,依然可以按照大陸《刑法》處罰,別以為投靠了洋鬼子就可以逍遙法外了!
網友提問二:重婚罪可不可以公訴?
重婚案件按照大陸法律規定是可自訴案件,也就是說一般適用自訴,但也可以進行公訴,所以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可依法對艾未未進行立案偵查,檢察院可依法對艾未未提起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傷害案(輕傷);(二)重婚案;(三)遺棄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由此可見,重婚案件被害人如有證據證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對於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然後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是屬於自訴案件,但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重婚案件的特點:它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根據司法實踐,近幾年來,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於在經濟生活上依賴於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們往往不敢起訴,或者起訴后受對方甜言蜜語或威逼恐嚇而撤訴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機關作了補充規定:重婚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足可見,艾未未重婚罪一案可以公訴!
三、艾未未姐姐高閣的綠帽子事件!
高閣的狡辯顯示了她的無知,證明了艾未未一家全是法盲,並且給大陸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供了有力證據,大陸一定要感謝高閣同志的無私幫助了 哈哈!
全家都是法盲,還談什麼民主自由?民主自由就不需要法律? 美國和德國都有嚴厲的法律啊,德國的法典法可比中國的法律條文多的多了!
高閣你狡辯也不怕閃了舌頭扯著蛋?(哦,對了,高閣沒有蛋!)
據內幕人士爆料:高閣以前經常去mix、vix或者三里屯酒吧街瀟灑,並有勾搭外國人的喜好,據說她的口味很重,黑人也勾搭過!
目前已知的是,高閣以前有過一個比較穩定的黑人男友叫:Jim Sheridan (吉姆•謝里丹)。  
一家洋奴!
PS:有興趣的網友可以積極的發掘一下高閣的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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