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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二季冤案庭審實錄(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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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5-6 09: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陳有西博客


    [陳有西按]感謝楊學林律師和他的優秀的助理,能夠把如此珍貴的庭審實錄完整地展示出來。
     建議每一位從事刑事辯護、刑事審判、刑事訴訟立法的人們,都認真地看一看。這就是我們中國當前的《刑事訴訟法》框架下的法庭審判真相。可以清楚地看出強權公訴可以在如何虛假的基礎上進行,他們照樣可以說得頭頭是道。我們的法院是如何配合檢察院違背舉證和質證的規則,幫助檢察院隱瞞證據的薄弱環節,用法庭駕馭權強詞奪理,不讓辯方展示無罪的證據,以表面上的走完程序,來實質上實現既定目標的冤判。可以看出一個沒有陪審團制約的合議庭,可以如何喪失公允的立場而肆無忌憚。一個依法抗辯的律師可以如何被指責成違反法律對法庭不恭的律師。被告和律師是在怎樣的環境下艱難地抗爭。可以知道,李庄第一季的冤案是如何判出來的;可以知道,中國的這樣多的刑事冤案,那麼多的涉法上訪,都是如何產生出來的。
    對於沒有機會觀摩庭審的刑訴法修改的參與人、社會各界的人士,看了這樣的庭審記錄,一定會有更深的思考。
      我還想特別說明的是,這樣的案件,不只是重慶在發生。中國的所有的刑事審判場景,都是這樣的。中國的刑事審判中存在的問題,絕不是一個李庄案的問題,絕不是一個重慶的問題,而是我國繼承蘇聯的專政模式而設計出來的整個刑事訴訟制度性的問題。李庄案的意義,就在這裡。
    李庄案件有兩點為當代中國作出了獨特的重大的貢獻:一是從來沒有一個刑事案件有這樣多的各界、各層次的人關注,這樣長的文章能夠有耐心看完,能夠收藏研究,產生這樣大的持久的影響;二是從來沒有一個案件,能夠有這樣的全景式的實錄展示,能夠全部記錄下來公開。感謝中國的新一代律師,感謝信息時代的網際網路技術。這種公開化將大大開啟民智,大大加快中國的民主與法制的進程。
       建議所有有興趣的讀者,儘快下載收藏本文。同時歡迎轉發、轉載。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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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5-6 09:02 | 只看該作者
李庄「漏罪」案庭審記錄


楊學林

     楊學林按:該記錄為辯護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記錄,庭后又根據記憶進行了補充。經辯護人楊學林審閱,但未經其他出庭人員審閱。如有誤差,以人民法院的庭審筆錄為準。

    時間:2011年4月19日9時30分至4月22日10時30分
    地點: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被告人:李庄
    指控罪名: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審判機關: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審判長:黃詩戰  審判員:李先鏞 代理審判員:黃靜
    書記員:范登虎  鄭旭
    公訴機關: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
    公訴人:檢察員:何明中 代理檢察員:孫琳 陳榮鵬
    辯護人:斯偉江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學林  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1年4月19日9時30分: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后,控、辯、審人員入場、被告人到庭。
    審判長:現在開庭。被告人,何時收到的起訴書及開庭傳票?
    李庄:2011年4月12日收到開庭傳票。
    (斯偉江舉手)
    審判長:辯護人有何意見?
    斯偉江:我方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得到法庭書面答覆。
    審判長:管轄意見可在辯論中發表。介紹公訴人、辯護人身份。被告人李庄有何意見?
    李庄:無意見。
    斯偉江:法官,你沒有問是否申請迴避的問題。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申請迴避?
    李庄:我認為,迴避與管轄同樣重要。我是否申請迴避,是沒有意義的。關鍵的是本案管轄權的問題。我同意我的辯護人提出的管轄異議的問題,本案應由犯罪行為地管轄。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進行是……申請公訴人員、審判人員迴避的問題,我就不提了,但我同意辯護人的觀點。
    楊學林:我在庭前曾經提出5項書面請求,包括申請十五位證人出庭、請求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等,現在請求法庭當庭給予答覆。
    審判長:法庭會在適當時間給予答覆。
    李庄:我要補充一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本案由重慶公安機關偵查,我是沒有異議,但是本案的審判地應是犯罪行為地法院。
    審判長:被告人李庄,你已經表明了態度。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完畢,楊學林舉手)
    審判長:辯護人有何意見?
    楊學林:審判長,我請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審判長:闡述理由。
    楊學林:被告人李庄於2010年2月9日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執行期間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裡的「其他執行場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李庄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還有將近一年四個月,不屬於以上應當在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的情況,應當依法在監獄內服刑。而本案偵查機關違反法律的規定,在將李庄送往監獄正在辦理入監手續時,即將其帶回重慶市第二看守所關押。因此,重慶市第二看守所是對李庄的違法關押地點。
    鑒於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訊問筆錄均在重慶市第二看守所調取,應當認為其取證地點不合法。由此導致該四份筆錄為非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起訴書將上述被告人的訊問筆錄作為定案證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據此,辯護人特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依法提出本申請,望法庭予以批准。審判長,我這裡有書面的請求書,現提交法庭。
    審判長:法警,將辯護人提交的書面請求書提交法庭。公訴人有何意見?
    公訴人:首先、公訴人認為公安機關搜集證據的程序完全合法,能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本案完全不適用,其他意見在以後答辯中具體陳述。其次、對李庄的關押地點也是合法的。
    審判長:辯護人有何意見?
    斯偉江:公訴人沒有對是否是違法羈押地講明理由。
    公訴人:提請辯護人注意,公訴人現在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辯護人不能針對證據提出質疑。李庄關押在看守所是合法的,因為其身份是雙重的,公訴人提請注意。
    審判長:辯護人不要發表重複的觀點。
    斯偉江:公訴人的說法與證據矛盾。
    楊學林:補充一點,堅持請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審判長: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不必重複,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后認為,公訴人針對辯方非法證據排除的理由成立,辯護人的要求不予准許。
    斯偉江:審判長,我講一句話。
    審判長:辯護人可以發言。
    斯偉江:關於合議庭評議過程,我只看到審判長動動嘴,兩邊的審判員和代理審判員沒有發表任何意見,合議庭評議程序是違法的。請求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監督法庭的這一行為。
    審判長:辯護人請注意你的身份,你指責法庭已超出辯護人身份。對起訴書的指控,被告人有什麼意見?
    李庄:起訴書指控的我的罪名及事實經過,和我的親身經歷相比,有些是失實的,可以說既不準確也不客觀。說我是孟英案的一審辯護人,這個有點不精確,因為孟英案的一審中有三個以上的律師,不只我一個。
    審判長:被告人做歸納性陳述。
    李庄:審判長,表面看很簡單,但涉及諸多法律關係,你讓我歸納,我很難歸納出來。如果讓我說事實,我能從頭到尾講一下。
    審判長: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教唆作偽證的行為作陳述。
    李庄:「引誘、教唆」,這些詞我去年看到過。「引誘」,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意思是引導、循循善誘。只不過現代人將其作為貶義詞表達,如果說我所謂的「引誘」徐麗軍作證,我認為這是一種好的引誘。那是「引誘」她說實話,說沒有違背客觀事實的真話。
    徐麗軍的100萬元是什麼性質,我不想評價。我不否認,徐麗軍當初拿這100萬元是想去投資。直到今天我也不否認,她投錢也是為了盈利。但是,自從我接受了孟英案的委託以後,從所有證據中,沒有看到一份能夠反映出來這筆錢是投資。而客觀發生的,展現在我眼前的所有的東西,包括工商檔案、合伙人章程、合同等材料,沒有一份體現出100萬元的性質是投資。相反,孟英第一次是因涉嫌侵佔被抓。孟英被取保候審以後,才委託我作為她的辯護人。在我之前的三個律師都給我提供了大量的資料,包括視頻資料。大量的資料都沒有體現出100萬元是投資,而應該是借款。
    徐麗軍第一天到上海,親口對我說:「原來的律師找過我,讓我改變證言,但我信不過他們。」我與徐麗軍總共見過三次面,累計見面時間不到四個小時。而且,我對見面的每一分、每一秒都進行了錄音錄相。我申請法庭調取。我相信會調取到。我的第一個觀點是,沒有發現該筆款項是投資。
    第二個觀點:徐麗軍的錢是借款還是投資?我講過,我作為律師,所謂「誘導、教唆」過徐麗軍,從法律角度對她講解什麼是投資、什麼是借款。投資是不能撤回的,借款是隨時主張權利的。我講過這些話。至於她聽我的所謂的「教唆」和「引誘」以後,如何選擇,是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憑自己的判斷進行選擇。她聽了我的所謂教唆還是引誘后,做了何種選擇,完全是她的獨立判斷。我不排除她聽了我的話思想動搖,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報,但我千真萬確沒有教唆她如何去改變借款的性質或投資的性質。
    還有另外一點:孟英案開完庭以後,我多次督促孟、朱兩家還徐麗軍的欠款。
第四點:徐麗軍的錢無論投到哪,自始至終,金湯城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變更款項的性質。投資是有嚴格程序的,人民法院的判決也沒權就此判定。依據法律規定的,100萬元的性質到今天也沒有發生變化,就是借款。
    第五點:到今天,我仍然不知道100萬元的所有權人是誰的?有人說是王某某的,有人說是徐麗軍的,而他們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我相信,我們四方現在都沒有搞清楚。徐麗軍離過三次婚。這點很難說清楚。判決書認定是王某某的100萬元,現在怎麼成了徐麗軍的?到底是誰的?我現在都搞不清。孟英案的判決書我沒看過。
    第六點:徐麗軍吸毒成性,她的證言是何時作的?詢問時是否清醒?我希望法庭注意。
    另外,還有一個民法、公司法上的一個觀點。孟英是法定代表人,任金湯城公司董事長,營業執照是這麼寫的。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即使沒書面合同,口頭諾成的合同也是企業行為。無論如何,孟英是收下了100萬元。這100萬元,誰是要約人?誰是承諾人?我認為,徐麗軍是要約人。孟英作為董事長,她把這100萬元收進來,這100萬元的性質如何界定?徐麗軍說過:「我和孟英在電話裡面通話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地球上只有我們兩個人知道。」
    審判長:還有其他觀點么?簡短一些。
    李庄:有,就是孟英案開庭以後,徐麗軍多次找過我,要求我按三方還款協議,督促孟、朱兩家還款。孟某和朱立傑各自有孟英、朱某某的授權委託書。我將授權委託書給了徐麗軍,他們達成還款協議。我經過總結歸納他們的意思,由我口授、閔某某書寫,三方簽訂了還款協議書,並簽了字。我多次督促孟、朱兩家還款。據我所知,也確實還給徐麗軍不少錢。但到今天為止,到底還了多少錢?什麼時候還的?我都不太清楚。律師沒有向我提供這些信息。我敢確定,還了徐麗軍不少錢。為什麼卷宗材料里沒有這方面證據?我要求辯護人申請法庭對後期又還徐麗軍多少錢進行調查。偵查機關沒有問到過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一個問題。徐麗軍多次到北京找我,都沒找到。徐麗軍曾在電話里對我大叫大喊,說一些過格的話,我就把她的電話給掛斷了。這件事是引發今天案子的導火索。我想向她、向法庭說的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跟律師沒有關係。希望她理解、法官理解。
    還有一點,我曾經在開庭前跟法官、檢察官都說過,徐麗軍這樣一個吸毒成性……
    公訴人:公訴人提請法庭注意,被告人不能污衊證人。
    審判長:請被告注意。
    李庄:我道歉。我手上寫著「克制」兩個字,但我還沒能剋制住。
    斯偉江:李庄說的沒有不當。
    審判長:辯護人說話請舉手。
    斯偉江:公訴人剛才發言也沒有舉手示意。請法官一碗水端平。
    審判長:請辯護人注意你的言辭。被告人還有什麼意見?
    李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徐麗軍當年去北京找我,我沒有答應。
    審判長:徐麗軍到北京找你的問題,已經說過了。
    李庄:再說最後一個觀點。徐麗軍……我又有點激動。
    審判長:被告人觀點發表完畢。公訴人發問。
    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的公訴人對法庭庭審有監督職責,我們沒有這個權利。今天法庭審理的目的,是查清事實。被告人李庄,請你實事求是地陳述犯罪事實。孟某請沒請你擔任孟英的辯護人?什麼時候?
    李庄:有,具體時間得看卷宗。
    公訴人:作為辯護人,你到檢察院、法院去閱過卷沒有?
    李庄:沒有,材料都是孟英的前任律師轉交我的。
    公訴人:前任律師是誰?前任律師是不是……
    斯偉江:審判長,我反對,這是誘供。要問前任律師叫什麼,不能問前任律師是某某某么?這是典型的誘供。
    公訴人:我是問被告人,是否是某某人?沒說一定是某某人。
    審判長:法庭申明規則。發問方停止發問,由法庭發問。法庭評議后認為,公訴人是在被告人表示記不住的情況下,進一步發問,不算誘供。公訴人繼續發問。
    公訴人:給你材料的律師是不是叫Y?
    李庄:不是,我所有的材料都是孟某轉給我的。
    公訴人:你不否認是投資款?
    李庄:你沒聽清楚,不否認徐麗軍的個人意願認為是投資款。但款項的性質,到今天也沒有被確定。
    公訴人:徐麗軍的意向,是將此款用在公司還是個人?
    李庄:這要看是投資給誰,如果投給孟英個人,徐麗軍是孟英個人下面的隱名股東。
    公訴人:直接回答問題。你看過證據複印資料。裡面有什麼?
    李庄:有很多東西。
    公訴人:你陳述一下.。
    李庄:工商檔案、合同協議,企業章程。
    公訴人:有沒有民事判決書?
    李庄:好像有。
    公訴人:有沒有徐麗軍偵查階段筆錄的複印件?
    李庄:太多年了,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你跟徐麗軍在上海見了幾次面?有誰在場?
    李庄:三、四次,累計不到四個小時。很多人在場,有朱某某母親、父親、孟某、孟家的親戚朋友。
    公訴人:孟家的親戚朋友,有沒有孟某的女兒?
    李庄:其中一次有。
    公訴人:有沒有徐麗軍的兒子?
    李庄:我記不清了。我與他們都是非正式的見面。
    公訴人:被告人直接回答問題。
    李庄:我不記得了。
    斯偉江:法官,公訴人提示有沒有誰?還是誘導性提問。
    審判長:剛才合議庭看的很清楚,反對無效。公訴人繼續發問。
    公訴人:你剛講述過,你承認有引誘行為。
    楊學林:反對。李庄說的是所謂的。請審判長對公訴人這種發問方式予以制止。
    公訴人:我還沒有說完,我不否認李庄教唆過、引誘過……
    李庄:什麼叫投資、借款,我沒有違背事實,改變真相。
    公訴人:目的是什麼?
    李庄:解釋兩者之間的區別,跟孟英前任律師的目的是一樣的。
    公訴人:你說過,好像見過民事判決?
    李庄:我記得不是很清楚。我見的時候,不是終審判決,也沒有確認其股東身份。
    公訴人:徐麗軍那天出庭作證了?
    李庄:是。
    公訴人:誰向法庭申請徐麗軍出庭?
    李庄:我接手孟英案后,孟英的前任律師、孟英的親戚、朱某某的親戚,我們在一起多次開會,研討這個案子。
    公訴人:直接回答我的問題。誰申請的?
    李庄:如果直接回答,我怕法庭聽不懂。
    審判長:被告可以適當陳述。
    李庄:作為律師應該抓住案件重點,「挪用資金」案的期限三個月,我關注的是否超過三個月?是否是投資?我經過大量取證,發現挪用時間不到三個月。從上海孟英案的證據目錄可以看出,我的注意力是放在那的。開會時,有一個律師在場,姓王,是位法律工作者,他把資料給我。他說他曾找徐麗軍,並錄了音。
    我現在開始回答公訴人的問題。他建議朱、孟兩家把徐麗軍從東北請來作證。後來,朱、孟兩家與徐麗軍鬧得很僵。朱某某的母親通過朱某某的同學王某,把徐麗軍接到上海。是孟英的前任律師提議的。申請書是我依照法律規定寫的。
    公訴人:公訴人聽清了。徐麗軍在2008年7月30日作證的內容是什麼?
    李庄:我可以敘述一下,不要打斷我的思路。我和孟英當年說到借款的問題,公訴人當庭火了,對徐麗軍說:「你怎麼說是借款,舉報人是你,作證也是你。」徐麗軍說:「對不起,我常年吸毒。報案時,我在周某某家吸毒了,我不清醒。他帶我到公安局,當天我吸的劑量過大,身上發冷,他就把公安大衣給我。是周某某跟公安說的,公安記錄。我可憐孟英的三個孩子,上了周某某的當。」審判長問:「你吸毒么?」徐麗軍說:「我吸,我四次去過瀋陽的戒毒所。」我馬上出來打電話給瀋陽戒毒所,查徐麗軍的住所記錄。這是她的陳述,她說地球上好幾十億人,只有她和孟英能說清是借款還是投資。
    公訴人:陳述與你了解的事實相符么?
    李庄:基本屬實。
    公訴人:金湯城的法定代表人是誰?
    李庄:孟英,她是挂名的。
    公訴人:公司法規定,法人能否把單位資金存入個人賬戶?
    楊學林:我反對。
    審判長:可以。
    楊學林: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
    斯偉江:公訴人進行誘導式發問。
    李庄:我聽出來了。
    審判長:反對有效。公訴人注意。
    公訴人:好。還款協議是怎麼形成的?
    李庄:朱立傑、孟某代表雙方家庭,有委託書的,徐麗軍看過。
    公訴人:寫協議的過程你是否參與了?
    李庄:有,肯定有。三方都是老百姓,都缺乏法律知識,在我主持下籤訂的。
    公訴人:在場有哪些人?
    李庄:有很多人,孟英他們家的哥哥、姐姐、弟弟、妹妹。
    公訴人:開庭前,你進過證人等候室沒有?
    李庄:與本案有關么?我記不太清。
    公訴人:開完庭以後,為什麼要退出辯護?
    李庄:審判長,我可以說么?
    審判長:與本案有關的可以說。
    李庄:與本案有關。我為什麼退?因為在孟英案中,徐麗軍出庭作證以後,公訴人與孟家發生激烈對抗、爭吵。孟英的親戚通過張三、李四,好幾道關係,與公訴人溝通過,讓我作有罪辯護。我認為孟英是無罪的,沒有同意。如果要我改為有罪辯護,我只能撤出來。他們家還請了另一個辯護人,辭職前是檢察院公訴科的,是公訴科長原來的同事,經公訴科長介紹的給孟英辯護的。
    審判長:圍繞重點陳述。
    李庄:你聽我說完。第一辯護人的觀點與我不一樣。孟家也說怕影響孟英。
    公訴人:辯護材料交給誰了?
    李庄:首先是孟某,不排除給了孟英的朋友。
    公訴人:徐麗軍找過你要錢?
    李庄:不是找我,是讓我向孟、朱兩家要錢。
    公訴人:發問暫時結束。
    審判長:由辯護人發問。
    楊學林:你在整個執業過程中,有沒有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的情況?
    公訴人:反對,今天是針對本案,這個問題超出本案範圍。
    審判長:按規則,辯護人針對反對理由陳述答辯意見。
    楊學林:了解李庄在整個執業過程中,是否按照《律師法》的規定進行執業,有利於查清李庄在辦理孟英案中的心理狀態。
    審判長:理由成立,辯護人注意方式。
    楊學林:你在辦理孟英案中,有沒有威脅、引誘、教唆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的情況?
    李庄:「引誘」看怎麼理解,漢語中是中性。我承認,我是引誘他學習投資的法律知識,我主觀上沒有過錯,是徐麗軍對100萬元性質的判斷。在我引誘之前,已經早有人引誘過了,她是清楚的。
    斯偉江:提請你注意,請用一般人的理解。你說話要簡要、準確。在公訴人問你時說到,你有所謂的誘導、教唆,按一般人的理解,你這是引誘么?
    李庄:我認為我沒有做。
    楊學林:你除了孟案,辦理別的案件有沒有威脅、引誘、教唆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的情況?
    李庄:沒有。
    楊學林:是一次沒有,還是從來就沒有?
    公訴人:反對。
    審判長:請辯護人進入實質性發問。
    楊學林:好的。你在辦理孟英案的過程中,是否了解到涉案的100萬元資金的具體情況?
    李庄:了解到了。
    楊學林:你是通過什麼方式了解的?
    李庄:通過合同、檔案、章程等資料。
    楊學林:根據你的分析,你對這100萬元的性質是如何判斷的?
    李庄:各項資料里根本沒有顯示徐麗軍及100萬元。那個民事判決書也不是確認徐麗軍的資金額,而是王某某的。
    楊學林:前任律師怎麼跟你說?
    李庄:他到東北找過徐麗軍,並且有同步錄音。大家心知肚明。投進來錢,又拿回去了。特別說明,投進來錢,其他股東是不知道的。撤回十幾萬時,股東也不知道的。
    楊學林:別的股東不知道,你是怎麼知道的?
    李庄:股東們我都見過,我們在一起開會,要舉報周某某,我們搜集了大量資料,代表全體股東向上海經偵提供資料。
    楊學林:證明什麼?
    李庄:證明徐麗軍是受周某某的矇騙,周某某帶著閑散人員到金湯城把大股東趕了出去。
    公訴人:提請注意,不要問無關問題。
    楊學林:反對。此問題涉及到股東問題,與本案有密切關係。
    審判長:可以繼續發問。
    楊學林:你了解的這100萬元資金是如何進入金湯城的?
    李庄:不是投資。當年以及今天在重慶市江北區開庭,我都沒有看到是投資的材料。你們也可以看到,確實不是投資……
    審判長:發言請簡短。
    楊學林:你有沒有跟徐麗軍說過不是投資的觀點?
    李庄:說過,沒有體現是投資款。我問所有股東,股東也不同意她作為股東。這些都有書面文件,已向上海徐匯區法院提交。希望法庭予以調取。
    楊學林:你在法律上向徐麗軍作過解釋么?
    李庄:作過解釋。投資是不能撤回的,如果是借款,可以償還,投資只能分紅。她如何理解,作出什麼選擇,是她自己的心態。
    楊學林:徐麗軍理解了么?
    李庄:我認為理解了。
    楊學林:徐麗軍認為是借款。她說沒說,這樣表示是作偽證?
    李庄:沒有。他說舉報孟英是周某某騙他去的。
    楊學林:你是否向徐麗軍作過承諾,如果出庭作證就能還款?
    李庄:我肯定不會這樣做。
    楊學林:你有沒有對徐麗軍說過,如果孟英不還錢,將來由你還這83萬元?
    李庄:我還?我憑什麼還?我不是講了么,是債務人有償還義務。
    楊學林:你有沒有以幫助簽定還款協議作為誘餌,讓徐麗軍去法院作證?
    李庄:三方協議有,但談不上誘餌。三方都是成年人,都可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思。
    楊學林:你是否引誘過徐麗軍作偽證?
    李庄:不可能。
    楊學林:其他案件中有沒有?
    李庄:從來沒有。
    公訴人:辯護人不能發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楊學林:你什麼時候被偵查機關告知發現了漏罪?
    李庄:合同詐騙案是在2010年6月份。當時提審了,不說罪名,只問龔剛模案。我覺得奇怪。最後到了2010年11月份,才說我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楊學林:偵查機關有沒有告知你訴訟權利?
    李庄:沒有。
    楊學林:有沒有見到過律師、家屬,以及與家屬通信?
    李庄:律師也沒見到。未會見過家屬,也沒有通信。我一直認為我在偵查階段。
    楊學林:接到過家屬的信么?
    李庄:一封也沒有接到過。
    楊學林:你第一次被羈押時偵查機關扣押過什麼東西?
    李庄:很多東西。
    楊學林:你後來要求歸還過么?
    李庄:有,當天就要求歸還。
    楊學林:你在看守所羈押到今天,能不能看書、讀報、看電視?
    審判長:此問題與本案無關。
    楊學林:這關係到李庄的權利是否被剝奪,與本案有關。
    李庄:只能看電影,沒有報紙看,看不到實事新聞。
    審判長:請問與本案有關的問題。
    楊學林:這與我的辯護觀點直接有關,我得問清楚。
    楊學林:你上一個罪的執行時間?
    李庄:沒有執行。
    楊學林:你辦理孟英案收費多少?開庭幾次?會見幾次?調取多少份證據?提交了么?申請幾個證人出庭?花了多少時間?
    李庄:收費多少忘了。開庭一、兩次。會見次數記不清了。調取了幾十份證據都提交了。幾個證人出庭記不清了,有的出了,有的沒出。花費多少時間記不清了。
    楊學林:除了孟英的案子,你辦理別的案件也要像這樣調查取證和申請證人出庭嗎?
    李庄:肯定的,我辦的任何一個案件都要看材料后,分析、取證。
    楊學林:這樣做的風險你知道嗎?
    李庄:知道。沒辦法,我既然接受委託,就得這樣辦。
    楊學林:發問結束,謝謝審判長。
    審判長:休息十分鐘。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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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5-6 09:04 | 只看該作者
十分鐘后:
    審判長:繼續開庭。另一位辯護人發問。
    斯偉江:經過法律分析后,徐麗軍對款項性質如何認定?
    李庄:是借款。
    斯偉江:孟英在庭審中認為徐麗軍交給她或公司的錢是借款還是投資?
    李庄:先按借款進來,後來再說。
    斯偉江:發問完畢。
    審判長:由控、辯雙方舉證。
    楊學林:審判長,能否把我庭前提交的申請,法庭予以當面答覆?我在閱卷時,發現控方又提交了補充證據。對於偵查機關在起訴以後調取的,我們認為取證時間不合法,我們將拒絕進行質證。同時,發現法院於4月6日送達給我們的控方證據,即便在控方對缺頁進行補足后,仍然與證據目錄不完全相符。我們請求法庭責令控方立即提交全部證據,以便辯護人研究質證。如果控方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初次提交,我們將請求休庭。如果控方拒絕提交,我們將請求法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同時,我還請求15位證人出庭。能否由法庭或公訴人說明一下。謝謝。
    審判長:法庭在庭前已經將有關問題轉交公訴人,公訴人已將補充的證據轉交了辯護人。
    楊學林:我經過查閱和對照,發現還有如下幾份缺頁,請公訴人能否提交給我。(宣讀證據目錄:序號4控告書;序號13調取證據清單、記賬憑證、支付系統專用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序號15收條;序號16工商銀行浦東分行賬號明細;序號17上海事久金湯城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湯城)預支款項單;序號29辯護詞;序號40王某某詢問筆錄;序號52張某出具的材料。)
    公訴人:我們的證據是齊全的。依法查閱、複製相關證據是辯護人的職責,是辯護人自己沒有前來查閱……
    斯偉江:你有什麼依據說我們沒有履行辯護職責?
    審判長:公訴人有言語不當。
    楊學林:沒提交的證據可能是公訴機關有所疏忽,我並沒有說你們刻意隱瞞,但我認為是偵查機關隱匿證據。我們在庭前已經申請法庭調取被偵查機關扣押的李庄筆記本電腦,但是法庭告訴我們偵查機關拒絕提供。對於偵查機關的這種做法,我們認為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偵查機關的這種行為屬於隱匿證據,我們請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訴人:第一、在此說明,庭前,我們為了充分保障辯護人查閱的權利,我們已全部複印交給辯護方。辯護人也已經查閱。第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該問題已經做了比較充分的說明,為了保障辯護人查閱案件材料,已將所有定罪證據全部複印給辯護人,絕對沒有證據突襲的做法,其他的在案證據將在休庭后全部提交法院,辯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舉證。

李庄「漏罪」案庭審記錄(二)
    (註:該記錄為辯護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記錄,庭后又根據記憶進行了補正。經辯護人楊學林審閱,但未經其他出庭人員審閱。如有誤差,以人民法院的庭審筆錄為準。)
    2011年4月19日上午:
    …………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舉證。
    公訴人:第一組證據:第一項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兩份,其中一份證明2010年2月9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接受龔剛模的表弟龔某某向該局舉報李庄在代理龔剛模案中涉嫌合同詐騙,重慶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區公安分局管轄李庄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另一份證明2010年1月28日江北區檢察院將徐麗軍舉報李庄教唆她作偽證的材料移送給江北區公安分局,後者接受該案並進行登記,決定對李庄立案調查……
    斯偉江:公訴人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形成時間等要素,否則不知道與辯護人得到的複印件是否是同一份材料。
    楊學林:審判長,我方主張按照控方證據目錄的序號一份一份地質證。
    李庄:我也想一份份質證,便於作出詳細說明。
    審判長:公訴人有何意見?
    公訴人:每組質證,是為了查明法律關係,有利於提高效率,我們進行一組一質。我們在設置組時,充分保障辯護方和被告聽清,可以把速度放慢一點。
    審判長:同意公訴人分組舉證,逐一質證。
    李庄:證據的形成時間、製作人,都要讀出來。
    審判長:可以,公訴人舉證。
    公訴人:讀第一組舉示證據:接受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移交控告書的函、常住人口登記信息、李庄刑事判決書。
    審判長:法警,把證據拿給被告人、辯護人查看。
    李庄:查看中……
    斯偉江:首先、龔某某的舉報跟本案沒有任何關係。我不知道公訴人出示這份證據有什麼法律依據。今天審的是李庄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而並非合同詐騙罪。起訴的時候是妨害作證,辯護的時候也是妨害作證,拿這個來幹嘛?如果認為是合同詐騙,可以起訴。
    其次、立案決定書也是合同詐騙一案,跟本案也沒有關係。
    第三、立案決定書顯示江北區公安分局立案是在2010年1月28日,這個時候還在李庄前案審判階段,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審判階段如發現漏罪,應當撤銷案件發回重審。江北區公安分局沒有理由不知道、沒有理由不根據此規定,兩案合併處理,為什麼江北區公安分局沒這麼做?2月11日的立案決定書,我認為根據前面所講管轄,是犯罪行為地、被告居住地,重慶都不是。江北區根據公安部的規定應該移送,為什麼做出立案決定?是非法的。對李庄刑事判決,真實性無意見。李庄對這兩個是不服的。
    最後一份,重慶江北檢察院移交控告書的函。根據前面所講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慶既不是犯罪行為地,又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應當移送上海市徐匯區公安分局。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公安局是在2010年1月27日,李庄原來的案子還在審判,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同罪應當發回重審。關於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同詐騙案與本案沒關係。對身份信息無異議。
    楊學林:我非常渴望看到那份控告書,但到現在還遺憾地沒有看到。我認為這是在隱匿證據,交給我的證據目錄中的證據4,在哪裡?
    公訴人:請辯護人仔細閱讀,證據分定罪證據和在案證據。我們會在以後的質證中一一舉示。
    審判長:先由被告人發表意見,然後是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李庄:剛才是我的錯。我還沒說,法警給拿走了。我看了,我得一項一項說。龔某某的立案登記表:與我上次認定的,是不是一回事?是包含在150萬以內還是以外的?據中青報講,我收了245萬,一審時認定我收了150萬。根據刑法第224條關於合同詐騙罪的四項規定,我一項也不符合。另外,無論收了多少萬?我都開具了發票,款也打入了律師事務所賬上。
    徐麗軍的立案登記表:是2010年的1月份,當時我的二審還沒有啟動,正式啟動是1月19日,2月2日、3日開庭。都接到我的重複罪名,如果是,我現在不說93年的司法解釋,我想用一個老百姓的心理向法庭敘述。上一案判我一年半,如果這個案子再判我幾年,可想而知。本案的最高刑期是7年,按此程序進行,是什麼結果,這樣加大了被告人的受罰力度。
    審判長:聽清了,其他觀點。
    李庄:重慶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江北公安辦理案件,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公安機關辦案規則,好像是第十七條規定,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這裡的公安機關不存在任何的,什麼行為地、犯罪地,但《刑事訴訟法》第24條關於審判地規定很明確。發生爭議怎麼辦?由共同上級協商,再由共同上級決定。上海市和重慶市的共同上級是,以我的理解,偵查階段應當是由公安部,審判階段是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起訴階段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我認為法律應該支持我這個觀點。時間太長,我在裡面什麼也看不到。關於漏罪的話,罪名與以前的罪名是否一樣,發生的時間是在原來罪的開庭前還是后等,都有不計相同的規定,絕對涉及今天的案子。希望對這個解釋高度重視。另處,關於漏罪,我剛才確實看到了移送函。但是,有一個特別關鍵的問題,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21條。
    公訴人:一、辯護人說合同詐騙與本案有關聯性,其涉嫌的罪名是兩個,舉證可以真實反應本案立案過程,是程序事實的一部分;二、發回重審的問題。接到徐麗軍的舉報,僅是舉報線索,還不是明確的犯罪事實,這與發現不能划等號。要成為事實,必須立案、調查、搜集證據。當時,收到后不具有起訴的條件。也不具有裁判的條件,所以二審沒有發回重審而判決是合法的。三、江北對本案有立案管轄權。刑事訴訟活動以立案為中心,對應的偵查機關的偵查權,江北對本案有管轄權,所對應的公安機關當然具有立案偵查權。李庄在偵查階段無論犯罪地還是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都是江北,合同詐騙和辯護人妨害作證案合併偵查並無不當;四、關於檢察院移送控告書的函,公訴人並沒有舉示這份證據。公訴人認為,徐麗軍舉報的犯罪事實,是屬於公安立案偵查的犯罪,江北移送符合法律規定;五、辯護人所說的指定管轄決定書,無權指定管轄的問題。合同詐騙發生在重慶,重慶有權在本轄區內指定管轄。因此,辯護人和被告人以上幾點質證意見,不能成立。
    斯偉江:我要發表意見。
    審判長:本組質證結束,辯護人有意見留待後面發表。
    斯偉江:抗議。控辯雙方發表質證意見要對等。
    審判長:請尊重法庭的決定。今天上午的庭審結束。休庭一個小時後繼續開庭。
    2011年4月19日13時30分:
    審判長:繼續開庭。有新觀點可以發表。李庄有新觀點沒有?
    李庄: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有一個偵查期限問題,我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本案2月9日立案,應該符合2個月的規定。如果再延長兩個月,無論是哪一個罪名,是否符合期限問題。我被捕后,是不存在的,我一直在羈押中。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余刑一年以下的在看守所執行。第211條,由執行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必須由執行機關,無論是受理還是監管發現,必須有移送主體和被移送主體;二看(重慶市第二看守所)是執行機關,沒有移送檢察機關法定的證據。
    審判長:辯護人有何新觀點?
    斯偉江:有三點:一、公訴人認為,當時只收到犯罪線索,要待查實才算犯罪事實。2月11日,李庄所涉嫌的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立案的時候,是沒有任何證據的,跟前面徐麗軍舉報是一樣的,都只是線索,你憑什麼說不能適用最高法93年的司法解釋?所有的證據都是在2010年8月份以後取的。二、審判管轄決定公安偵查,這是不可信的,沒有用審判管轄倒推公安管轄的。三、關於併案偵查,為什麼把龔某某的舉報放進去?因為併案是要有前提的,就是至少兩個案子,像這個瓶子一樣,下面一個是基礎,上面還有一個瓶子,要大的吸收小的。可是,支撐上面的這個基礎沒有了,何來的合併管轄,合併管轄就是笑話。
    楊學林:補充一點。請公訴人原諒,我還是要抓住控告書的問題不放。從卷宗材料看,檢察院是2010年1月16日接到徐麗軍的控告書的,然後在1月27日移交到公安機關。如果沒有控告書的話,哪來的移交控告書的函?然後又哪來的公安局來立案?我請公訴人還是把它提交出來吧,否則案子就不能成立。現在看來似乎這份控告書在偵查機關,沒有入卷。我認為偵查機關這種行為就是隱匿證據,應追究偵查機關的法律責任。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新的質證意見?
    公訴人:有新的質證意見:首先、被告人李庄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期限的問題,是指偵查羈押期限,是從未被羈押到羈押的時間。但李庄一直是在服刑中,《刑法》第67、70條有規定。第二、余刑一年以上的,二審宣判之後,公安機關將李庄押往南川監獄。在此過程中,因為合同詐騙一案立案才轉為第二看守所關押。三、辯方提出的1993年批複的問題,需要仔細審查,發回重審。而當時只是一個報案的線索,沒有正式立案,沒進入刑事訴訟的程序,就能判定是漏罪么?關於併案,公安辦案規則第15、16條有規定,有因人併案和因事併案的情況,本案屬於因人併案的情形。控告書的事,我方已經多次說明,該份證據列入目錄,並且在卷宗內。休庭后提交辯護人查閱。
    李庄:審判長,我要發言。
    審判長:被告人說,不要說重複的觀點。
    李庄:人民檢察院刑事規則,在監督、監管過程中,發現有漏罪的,行使的監督職能,參照《刑事訴訟法》的所有程序,是一樣。反正你還有一年半的時候,假設我有二十年,你是否十九年時才找我呢?公訴人的推理,我覺得是對法律的誤解。
    審判長:公訴人舉示第二組證據。
    公訴人:第二組證據有四項:第一項、李庄的律師執業證書;第二項、委託書;第三項、康達所函件一份;第四項、律師會見的專用介紹信。
    審判長:被告人發表質證意見。
    李庄:真實性無異議,跟本案無關聯性。
    斯偉江:不用拿給我看了,我都已經找到了,其他沒有異議。就一點問題:李庄的執業證,考核合格期間是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而李庄在2008年是否是正常執業狀態,這個公訴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我覺得是一個證據漏洞。
    審判長:公訴人有何意見?
    公訴人:律師執業證可以證明被告當時是作為律師代理孟英挪用資金案的一審辯護人的。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註冊合格期間擔任辯護人,這就有一個前提,2008年李庄擔任辯護人也是合法的,辯護人提出的問題,不影響證據的證明力。
    斯偉江:公訴人的說法邏輯不通。大家都知道,律師執業證是由司法局一年一檢的。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考核合格,並不表示2008年考核時檢過了。請問公訴方有這個證據么?
    公訴人:李庄對這個基本事實是不否認的。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示下一組證據。
    公訴人:出示第三組證據:第一:徐麗軍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0年8月22日筆錄:2010年11月4日的筆錄,都有相同陳述。2010年12月11日筆錄。2011年3月27日筆錄。2010年8月22日辨認筆錄。第二:蘇某筆錄及辨認筆錄。本案目擊證人之一。與徐麗軍是母子。第三:王某證言一份。第四;楊某某的證言。第五:諸某某證言。
    審判長:李庄有什麼意見?
    李庄:全是胡說八道!(站起)對不起,我要剋制……裡面有唯一的一句實話,就是徐麗軍說,我多次向她講解什麼是投資,什麼是借款。我確實講,有一點要說明,在我講之前,她就明白,在第一次孟英被抓后的律師就講過。有錄音資料提交法庭了,我希望播放。這個案件,在江北審,就如同在審理孟英案。孟英案在重慶又開庭了。到今天為止,我希望公訴人,是投資還是借款,誰說無所謂,《刑事訴訟法》第46條說的清楚,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聽某某某怎麼說。
    2010年8月22日,徐麗軍說:「我和我丈夫王某某……」王某某肯定不是徐麗軍的丈夫。如果有,拿出結婚證。投資100萬取回17萬,投資能取回么?我上午講過,投進去,由股東會定的,不是控、辯雙方探討就定下來的。撤出都要有嚴格程序的。無法調取,因為沒有。你找一萬個事實,但沒有這一個證據,也突破不了這個。三、徐麗軍多次證實和她兒子,吃飯時有很多人,還有朱某某的母親等,至少有十個以上。到現在,找過那些人沒有。別的人為什麼沒找。最直接是錄音錄相,我知道她出爾反爾。這是第四點。五、我從沒說過OK這兩字母,因為我是學俄語的。徐麗軍說話缺乏可信度。徐麗軍說,我向朱、孟兩家說,徐麗軍來是冒險,你們應該還他們錢。徐麗軍的確是有風險的,當年舉報的是她,出庭來保孟英也是她,應該追究徐麗軍的刑事責任,她肯定是犯罪了。我有沒有罪沒關係,但徐麗軍肯定是犯罪了。她說,她當年吸毒,她不清楚的情況下作證的。她是什麼時候不清楚。我希望法庭對她作一個鑒定——取尿樣作檢驗。
    11月13日,說朱某某的母親聯繫的她,的的確確。我不認識徐麗軍,是他們家說能說服徐麗軍來。徐麗軍的確既冒險又幫忙。思想觀念轉變是上海律師跟我交待我知道的。關於3月27日筆錄,說我教給她,說她和孟英是干姐妹,我都不知道什麼是干姐妹,這是東北話吧,我不知道。希望把他們十幾年的關係搞清楚。王某和朱家家屬都知道她們的關係。我也不想說什麼。
    蘇某在丰台做的證言。11月12日,吃飯當晚,徐麗軍是挨著我坐,還誇我水平高。罪與非罪不在這些,是看借款、看投資。辯論時再說。蘇某說:「我以為有個三方協議,我媽的錢就拿回來。」注意,這裡沒提爸,蘇某姓蘇,不姓王。所以徐麗軍根本是一派胡言。偵查機關工作不紮實,沒有取到徐麗軍與王某某的結婚證,結婚證涉及到100萬所有權的問題。
    審判長:被告人不要重複觀點。
    李庄:好,如果這協議三方都承認的話,徐麗軍今天都能拿到錢。說投資,血本無歸。偵查階段,徐麗軍說過本息,本息和投資是截然不同的。王某的證言,基本客觀,當時證明很多人在場。王某的話,公訴人的總結與王某說的話是有出入的。我不同意這種評價。最氣的是徐麗軍的母親,「我聽我女兒說」。我也可以委託我的律師找我的母親作一份證言,這樣的證言有效么?從證據學的角度,直接證據是什麼?你這些必須與直接證據環環相扣,缺一個都不行,你缺八個。
    最後,還有諸某某的。偵查機關沒有把他的身份搞清楚。他曾經是金湯城的供應商,開業后,他是金湯城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管理人員。他是站在徐麗軍一邊,孟英被取保后,諸某某就倒戈了,你們後來沒取。他證明沒有開過股東會。我們一起跟公安局抓捕的。因為跟我案子無關,我不多說了。焦點是投資和借款,看證據,不能聽誰說,總結: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是投資不是借款。
    審判長: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斯偉江:好。我想跟李庄說一句,為了節省資源,律師能說的,你就別說了。第一、對公訴人舉證的,徐麗軍的筆錄,公訴人說取證程序合法。徐麗軍的最早一份證言是8月22日取的。關於取證的地點,後面講到其他的證言中,作證地點是不合法的。
    第二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除非有法定情形。那麼,最主要的證人,為什麼不出庭作證?徐麗軍的證言,對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她應該出庭作證。如果她不出庭,其證言不能作為本案定罪證據。
    第三點、可以注意到,所有宣讀的筆錄,最早的就是8月22日。你公訴人說,你有管轄權,這些證據,怎麼來支撐前面的。說話要有依據。
    第四點、最可笑的是,偵查機關問徐麗軍「你是否清醒?」答:「是。」這樣的證據,本身就表明,偵查機關已經覺察到徐麗軍的精神狀態不佳。讓一個吸毒長達十幾年的人作證,這樣對李庄公平么?如果是你,你希望證人出庭么?將心比心。「朱某某有沒有吸毒,直接叫我怎麼改我怎麼說」,徐麗軍在筆錄中誣陷李庄,這樣的證言,怎麼能被採信呢?
    按徐麗軍的說法那100萬是投資,金湯城現在已經倒掉了,這時候如果說是投資的話,錢就拿不回來,這難道還不說明問題么?徐麗軍在出庭前半個月,和孟家簽訂還款協議,寫的就是借款還款協議書,這書面東西比她的筆錄效力差么?這些直接證據比她反覆無常的筆錄更能證明事實。公訴機關憑什麼相信,她這次說的就是真的?怎麼證明她這次是真的,咬出李庄她說的就是真話了?至於冒風險我就不多說了。所以,公訴機關要追究她偽證的責任。上海市徐匯區查出徐麗軍作偽證了么?有沒有交出徐麗軍作偽證的證據?上海對徐麗軍是有管轄權的,是不是又要把案子拿到重慶來審?李庄說,孟英不還錢,我來還。李庄作為執業二十年的律師,按常理不會這樣說。
    最後講,徐麗軍和王某某結婚是1999年,離婚有三年多了。金湯城說他們沒有結婚,應該把這個問題查清楚。其二人有沒有結過婚?王某某在金湯城有多少錢?徐麗軍的錢在哪裡?這個漏洞,我希望偵查機關能查明。上海市徐匯區法院審理時就有登記機關的結婚證,重慶的公檢法也應該做得到。8月22日證言講到,你為什麼告李庄?她說「我一直有負罪感」。錄相證據可以證明,徐麗軍是在說謊。如果是投資款,哪還討得回?都可以證明是欠款。關於徐麗軍說投資人是她的話,完全是謊言。金湯城的財務章蓋的是誰的收條?是王某某的。王某某為其母親治病取回了17萬元。投資能收回么?關於徐麗軍的頭腦是否清醒,希望徐麗軍能出庭。因為徐麗軍的證言前後矛盾,如果沒有依法出庭,就以此為定案證據,合議庭是過不了這道坎的。
    蘇某的證言:取證時間是2010年8月30日,他說:「我母親以前吸毒,情緒易波動。」這表示目前狀態也不好。問:「聽見他們說什麼了么?」答:「沒有。」這是典型的選擇性記憶,對李庄不利的記得,卻偏偏是偵查機關要用的。如果如公訴人所言,這家人都是有利害關係的。就靠這一家人來指控,而不顧書面協議。蘇某說:「李庄與徐麗軍是低頭小聲說。」這與徐麗軍的證言相矛盾。我認為,蘇某應該出庭作證,年紀輕輕為什麼不出庭作證?任何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這是公訴人的舉證義務,他沒有出庭,我們又有疑問,其證言就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關於王某的證言:請法庭注意,王某說:「李庄用法律規定解釋,什麼是投資,什麼是借款。」李莊上午說過:「我只是幫徐麗軍分析,什麼是借款,什麼是投資。」王某的證言表明,李庄說的是真實事實。
    關於楊某某的證言:證人已經七十幾歲,在證言中還一口一個「偽證」,這像一個老百姓說的話么,倒像偵查機關說的話,是不是記錯了?
    關於諸某某的證言:他是誰不重要,其表明了,李庄告訴他說,徐麗軍的錢是作為借款。李庄沒有對這種證人有引誘、教唆。說明李庄是尊重事實和法律的。
    公訴人提供的這一組證據,是徐麗軍一家人的證言,而徐麗軍本人精神狀態不好,反覆無常。通過質證,公訴人也應該能意識到,根本證明不了李庄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的行為。李庄讓徐麗軍認識到是借款的表示,是投資還要什麼錢?向誰要?金湯城2005年後就不年檢了,2008年後就不經營了。
    楊學林:我補充。請公訴人原諒,我又挑出毛病來了。
    首先,這一組證據舉的是證據目錄中第39到第45的證人證言,但是卻沒有序號40王某某的詢問筆錄。公訴人說要我們休庭后看,這是不合法的。任何證據都要拿到法庭上來質證,你不拿到法庭上來,只能休庭後去看,算是什麼證據呢?我們還如何質證?如果沒有這份證據,我是不認可控方的證據體系的。
    第二、其中三人證言相互印證的效力問題,就是徐麗軍與其兒子、其母親的證言,他們的證言能否相互印證,產生了疑問。徐麗軍和她兒子的證言,雖然屬於各自的獨立證言,但是他們之間有利害關係,其相互印證的效力極弱;而徐麗軍母親完全是聽徐麗軍說的,她的證言不是其親自所見所聞,只是徐麗軍陳述的轉述。嚴格地說,徐麗軍母親的證言就是徐麗軍本人的證言,如何相互印證?
    第三、就徐麗軍在2010年8月22日筆錄中的幾點陳述,我想提出來請法庭注意。一個是徐麗軍講,在2005年,上海虹口法律服務所的兩位律師(其實是法律工作者)找她了解情況,還錄了音。這說明錄音確實存在,我們稍後會將這份錄音證據提交法庭質證。這個錄音裡面恰恰是徐麗軍在法庭上作證的話,關於借款的表達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份錄音也能表明,當時的錄製者也沒有教唆她違背事實、改變證言。第二點、說她到上海徐匯區公安局曾經舉報孟英詐騙罪,恰恰表明這100萬的所有權應該是她的,而不是金湯城的。從她當時的這種主觀心理來看,她認為這個錢是她被人家騙走的,這與2005年錄音內容也是可以印證的。另外還顯示出一個問題,建議公訴人回去查一下。就是徐麗軍舉報孟英時,有上海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而現在卷宗中只有6份徐麗軍的證言,都是重慶的偵查機關製作的,其中並沒有關於孟英挪用資金案的筆錄。這說明,重慶的偵查機關取證的傾向性、選擇性太大,不利於查明事實。還有,徐麗軍為什麼要控告李庄?據稱是因為李庄沒幫她討回欠款,這說明她和李庄之間存在利害關係,她對李庄恨之入骨。這樣的證人,能否說出實事求是的話,值得懷疑。
    第四、關於王某的證言。我想強調,他說他以前當過紀檢幹部,我想他應該是了解法律的。他在證言中稱也沒聽說過徐麗軍向金湯城投過資。如果他發現李庄教徐麗軍作偽證,作為與徐麗軍相熟的人,王某肯定會告訴徐麗軍,這樣作是不對的,是犯法的。現在沒有這方面的證詞。從以上可發現,這組證據不但沒法證明李庄教唆徐麗軍,相反為李庄作了證明。
    審判長:請公訴人發表質證意見。
    公訴人:綜合被告人和辯護人意見,發表如下意見:
    一、證據搜集程序是合法的。徐麗軍的證言是在其家裡的作的,取證地點也是合法的。
    二、關於辯護人提出要求證人出庭。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有規定,經過當庭宣讀的證言,雙方質證以後,能作為定案證據的,不需要證人出庭。不能被合議庭採納,才要出庭。合議庭沒提出質疑,辯護方就提出質疑了。這個問題,要結合本案,由合議庭確定。
    三、關於李庄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的前提,徐麗軍投到金湯城的錢,是借款還是投資,以及與王某某之間有沒有婚姻關係,在之後的環節也有進一步證據,經過上海生效的判決的認可。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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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5-6 09:05 | 只看該作者
  四、關於李庄與徐麗軍接觸的場合的其他證人,提到有很多人,我們搜集的證據是否全面。為了便於舉證,我們將相關的證據分組進行解釋,如:孟某與閔某某的證言。李庄認為王某的證言是真實的。李庄曾經在孟英案中申請徐麗軍出庭,就說明徐麗軍有這個能力證明案件事實。本案中,一樣可以出庭,徐麗軍有這個能力的。李庄對徐麗軍是以一定的利益相引誘的。這個引誘沒實現。作為一個律師,會不會向一個人陳述,他不還我還,當然有可能,因為即使作出這樣的承諾也不一定兌現。徐麗軍證言的真實性,得到了其他人證言的印證。因此,她的證言真實、可信。關於蘇某的證言,蘇某是客觀如實反映了徐麗軍與李庄之間的對話關係。辯護人提到,偵查機關有選擇性的記錄,關於蘇某說的小聲說話,徐麗軍沒說過是大聲說話。關於談吐、言辭,辯護方不能憑空猜測。
    關於是否追究徐麗軍的偽證罪,與今天審理的案件沒有關係。其是普通主體,與李庄特定主體,是不相符合的,也不是共同犯罪的。與今天審理無關。
    在諸某某的證言中,證明李庄曾教唆其作偽證,被拒絕了。這就表示李庄沒有教唆的行為么?這更印證徐麗軍證言的真實性。即將舉示的孟英一方的證言。
    公訴人補充:
    一、李庄當庭陳述了與徐麗軍見面過程,解釋了投資與借款的區別。我們判斷,是客觀的還是有目的,要綜合全案來看。剛剛公訴人的證據中,關於冒風險怎麼來認識,將在下面舉示。
    二、結合被告人和辯護人所說,多名證人的證言效力的問題,或是親屬關係或是傳來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他們有資格作證,雖有親屬關係,是傳來證據、有一定利害關係,但是否低於其他證據的效力,要綜合全案來看。
    三、辯護人提的證人出庭的問題,我們沒有強制證人出庭的權利。控方證人不到庭,不影響其書面提交的證言效力。
    四、辯護人的意見,有一段,這樣的材料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是移花接木。
    五、第二辯護人提出,王某某的證言,公訴人是列在之上的,這份證據在偵查卷裡面。不能因為辯護人沒有依法查閱,就認為公訴機關沒有複印,這是不合法的。
    審判長:被告人有新的觀點么?
    李庄:全是新的。徐麗軍偵查筆錄里,清清楚楚地表明自己舉報我的目的,我沒有為她追討回欠款。注意,是欠款。我不希望這樣。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傳達到徐麗軍本人那,徐麗軍與我沒有代理關係,我沒有法定的義務為她追討回欠款。公訴人說辯護人,後面很多取證地點不合法。證人是否能出庭?對證人證言,並不是百分之百必須要出庭,如果這個證人證言的關乎生死、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這麼重大的,是必要出庭的。如果徐麗軍的證言無關緊要,就不要再宣讀了。我希望與徐麗軍面對面,我估計我不用開講,我用眼神就能將她擊倒。希望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辦法,把徐麗軍帶到法庭來。什麼叫投資、股權,非常重要的名詞……
    審判長:被告人直接闡明觀點。
    李庄:非常重要的事實,徐麗軍吸毒成性。同時,公安機關也接受了這個現實。雖然說法律沒規定母子不能共同作證,但是,也沒有法律規定,這樣的證言效力比曾經作律師的證言效力大。看證據、用事實說話。教唆,今天起訴我的是妨害作證罪。另外,錄音里怎麼說的?你們拿東北遼寧的錄相跟我們有什麼關係。因為證言中說,我曾兩次教她作偽證。沒有了。
    審判長:休庭之前,法庭公布一個情況。辯護人申請本院通知全部證人出庭作證,合議庭專程派人向證人送達出庭作證的通知書。證人朱某某仍在關押中、王某某無法送達、戴某某留置送達,田某沒表示是否到庭,其餘證人均表示不願出庭。
    審判長:休庭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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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5-6 09:09 | 只看該作者
(註:該記錄為辯護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記錄,庭后又根據記憶進行了補正。經辯護人楊學林審閱,但未經其他出庭人員審閱。如有誤差,以人民法院的庭審筆錄為準。)
    2011年4月19日下午:
    …………
    十分鐘后:
    審判長:繼續開庭。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斯偉江:一、關於證人出庭:公訴人說我國法律沒規定證人應該出庭。我想我們讀的是不同國家的法律。當然你不能把證人綁架來。你的證人不出庭,是你不舉證,對你不利,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二、關於取證地點:說蘇某要求去茶樓。他要是要求去桑拿,你也去么?三、混淆了股東等概念的是對方,不是我們。100萬元不是投資,上海市徐匯區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認定是投資,更沒有認定是徐麗軍的資金。四、質疑徐麗軍的作證能力。孟英案中,恰恰是李庄把徐麗軍帶到了庭上作證,你們有沒有這樣做?大家會相信自己的眼睛,你們做到了么?你們沒有做到,我就有理由懷疑。公安問了徐麗軍是否清醒?為什麼沒有問其他人這個問題?任何一個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而且徐麗軍的兒子也說了。大家對法律負責,對李庄負責么?第二公訴人說的,我是移花接朩,徐麗軍說在朱某某案中怎麼說的,我恰恰用錄相反駁這個。綜合以上,我們認為這些證言遠遠沒有達到證明目的。到底王某某與徐麗軍結婚了么?離婚了么?錢是誰的?這都是需要弄清楚的事實。
    楊學林:我最後一次強調,控方提交的證據目錄,是蓋了紅色的公章和騎縫章的。這是一個證據體系,是不能缺少的。可是你現在缺少的有八份,雖然提交了兩份,後面還有六份是沒有的。我是不能同意公訴人的解釋,說我沒有閱卷。我閱卷了,並且是人民法院提供給我的。我對比后,沒有找到那些證據。我想請你指一條明路,我怎麼樣才能看到那些證據。根據控方的舉證責任,如果你不提交,我認為你的證據體系是不成立的。我也有權請求法庭責令公訴人提交。
    公訴人:這是第四次解釋,證據目錄載明的是在案證據,範圍是不同的。審查起訴階段,開庭十七天的時間裡,辯護人首先應該閱卷。我要強調的一點是,兩高三部有關證人出庭的規定,要求關鍵證人必須出庭,我們提交書面的證人證言材料,只有無法確定真實性,關鍵證人才必須出庭。上一輪質證,說徐麗軍一直吸毒,品格差,對證據效力產生影響。如果你們質疑,你們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實。徐麗軍作證能力沒有問題,徐麗軍的整個陳述是自然的,是符合常理的。其作證能力不存在任何問題。你們將公安機關詢問「你精神是否正常」跟徐麗軍的精神狀態聯繫起來,是不正當的。王某某與徐麗軍的關係,不是本案需要審查的。要審查100萬的財產關係。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什麼意見?
    李庄:第一、證據目錄標註的應全部提交,這是六部委規定,而且是在開庭5日前,這是法定的。公訴人讓辯護人庭后查閱此證據,要麼提交,要麼從證據目錄里劃掉。第二、公訴人對證人必須出庭的問題解釋,只有證人證言無法確定真實性的時候,這句話是對的。但經過今天的庭審調查,審、控、辯、被及旁聽人員這五方,沒有相信徐麗軍這樣人的證言是真實可信的。她是必須出庭的。公訴人要求辯方出示徐麗軍個人品行的證據,公訴人處就有。第四點、偵查機關詢問時問你正常么?是公安工作程序的要求么?為什麼其他人的筆錄里沒有?為什麼不問我?這不是法定要求。第五點、已經生效的判決,就不能提出質疑?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斯偉江:關於為什麼沒問其他人?你的解釋我不能接受。這個案子我們非常懷疑偵查機關引誘證人,但我沒證據。這是你公訴人的義務。如果你不能證明,你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公訴人說徐麗軍與王某某是否結婚不重要,起訴書中指控李庄引誘徐麗軍把100萬投資款說成借款,而徐匯區的民事判決認定100萬元是王某某的。如果沒有關係,你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舉示第四組證據。證人證言:1、孟某的證言: 12月3日筆錄;2011年4月6日筆錄;2、戴某某的證言;3、閔某某的證言:12月3日證言。4、俞某的證言:孟英案辯護人之一。在司法局接受詢問。俞某證明孟英認為是投資;5張某的證言。舉示完畢。證明:一、還款協議書是在李莊主持及口述下完成的;二、李庄已經審閱材料,知曉是投資款。
    審判長:被告人發表質證意見。
    李庄:
    一、孟某證明是朱某某母親聯繫徐麗軍。徐麗軍的確是冒著風險的,當初她誣告孟英的風險。你們有所表示這話我說過,人家有風險,你們當然得有所表示,我多次督促孟家人儘快還徐麗軍的錢。關於錄音,孟某那千真萬確地有,我記得她筆錄里說,讓她聽。
    二、戴某某,是在遼寧大廈取證,取證地點不合法。其內容是真實的,誰提出來的寫還款協議,是徐麗軍提出好幾次。開始我不願意。這是保護徐麗軍的權利。
    三、關於閔某某,說的基本屬實,我歸納,她寫的。
    四、俞某的證言,舉證地點的問題,是其單位的上級,不合法。關於王某某是隱名股東身份,我對其律師身份質疑。什麼叫隱型?與實名股東是什麼法律關係?雖然真實法律關係不明確,但不是投資與被投資的關係。我的辯護觀點:挪用不夠三個月。公訴人應該深思。孟英那個判決沒有採納徐麗軍的證言。
    最後一個、張某的證言也是地點問題。跟剛才觀點一樣的。
    審判長: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斯偉江:孟某12月3日的證言,前面風險這部分我不講了。我想說的是,李庄讓她把錢拿回來,是符合徐匯區法院民事判決的,不是投資。是徐麗軍自己提出的要把錢拿回來。所以簽那個協議,不能證明李庄引誘、教唆。與判決一致。戴某某的證言:她覺得好的律師介紹給孟英。閔某某證言:徐麗軍是可以依據這份協議主張權利。俞某的證言:首先,偵查機關是重慶市公安局還是江北區公安局?這兩個局是一個局么?江北區辦案,為什麼還有市局的人員?3月28日晚6點52分取證,偵查已經終結,你在重慶已經偵查終結了。為什麼偵查終結后還要繼續取證?在司法局詢問,這對律師形成什麼樣的壓力?《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什麼叫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否是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才要偵查終結後繼續調查?對這份違法證據,希望法庭明確。
    本案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理,程序屢屢違法,漏洞百出。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強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瘡百孔。程序正義猶如交通規則,如果今天江北區公檢法可以這樣不顧交通規則,把李庄撞回監獄,明天任何一個老百姓也可以被撞進監獄,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誰也不能倖免。
    這裡面律師對款項性質的認定觀點不一樣,我想法律人的觀點不同是正常的,要不然也不用分工。而且這位律師講到隱型股東,這是沒有的概念,應該叫隱名股東。這份證據不能認定。關於張某的證言:調查時間是3月31日上午,這樣的證據是完全非法的。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在未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下,還要繼續調查,是否可以這樣倒推,是因為證據不充分。最後兩份證據是完全不應該作為定案依據的。這幾份證據能證明什麼?我覺得公訴人說的這些話,我是說不出來的。
    楊學林:孟某的證言一共有5份,其中有三份是2010年12月3日一天之內做的。在第一份筆錄中,作為證明教唆的發生,其中只有一句話。但這只是孟某的一種自我判斷,並不是證明客觀事實。於是偵查人員便又去做另外二份筆錄,結果也沒有獲得滿意的證言;後來在2011年3月24日的筆錄中,雖然偵查人員一個勁兒地問簽還款協議的事,孟某還是說我是不清楚的。偵查機關又問在上海的時候,李庄有沒有教唆?內容是什麼?這種問法是有問題的。整份筆錄,都沒有證明李庄有教唆行為,無法證明李庄有犯罪行為。
    關於戴某某的證言:看來偵查人員是急了,便對證人進行了陷阱式的發問,先問:「徐麗軍與孟英合夥做的生意如何?」都合夥了,這不就是說投資么?你讓一個76歲的老太太如何來回答這樣的問題?
    關於閔某某的證言:偵查人員與對戴某某的發問方式相同,屬於誘導式。
    關於上海兩律師的證言:前一個是先被解除委託關係,然後李庄介入孟英案;后一個是李庄先被解除委託關係,然後他介入孟英案。他們既與李庄有職業上競爭的利害關係,同時他們的辯護觀點也與李庄不同。因此,他們的不利於李庄的證言,我認為不應採信。
    審判長:公訴人有何意見?
    公訴人:講三點:
    一、李庄及辯護人關於戴某某、閔某某證言的搜集程序沒有異議,對孟某的證言的內容是認可的。實際上可以證明、獨立判斷出,李庄表達的意思是認可的。孟英的證言有多份,其中有一份,提到過錄音錄相,孟某是說沒有這份錄相。
    二、戴某某、閔某某證言證明三方協議是李庄口述下形成的,提請注意。
    三、關於本案相關證人,俞某、張某兩位律師的證言,關於取證地點問題。公訴人認為,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能反應出公安機關取證時,這些證人基於各方面的原因,建議公安機關改變地點。因此,取證不存在瑕疵。第二個理由是,在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時才取的證據,公訴人認為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審判環節仍然可以要求補充調查。偵查終結後繼續調查是有法可依的。偵查人員的身份問題。本案由於其案件特殊情況,由江北區偵辦,抽調市局人員組成案偵小組。市局有宏觀的指揮權。對方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採信的。
    公訴人補充:第一點、證人提到李庄提出來,要給徐麗軍一個交待,於是簽訂了協議。有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李庄也當庭陳述是其主持下籤訂的。也將其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庭。其辯護要點,主要是辯有沒有三個月內依法歸還?這是矛盾的。第二點、孟英案是判三緩三,說法是不成立的。挪用的是50萬,對孟英判緩是考慮她家庭的情況,以判三緩三的結果來質疑,沒有依據。第三點、刑事訴訟法條,請你們查閱。第四點、說兩名律師是利害關係人,我認為對兩名律師的證言可以採信。請綜合全案綜合評判。
    審判長:被告人有沒有新的質證意見?
    李庄:滿肚子都是新的。我確實頭暈。請查一下,17萬與民事判決書的時間先後順序。如果民事判決先於17萬元,說明17萬的性質是借款。如果撤17萬先於民事判決,說明判決的內容是錯誤的,你判100萬是錯的。《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偵查終結,意味著證據關門。偵查機關可以取證,但必須有檢察機關退回的手續。沒有退回手續是不行的。三方協議,不是我的意思表示,是我前後綜合三方,我的歸納后口述的。公訴人還有一個觀點,說證據地點沒有有瑕疵。這樣的話,刑事訴訟法應修改。
    斯偉江:首先、公訴人講到「特殊情況」,我想問特殊在哪裡?能告訴我么?說市局派人宏觀指揮,現在都微觀具體派人去查了,能說宏觀么?我們倒推來看,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第二、俞某、張某的證據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40條,需要補充偵查的話,應退回公安機關或是自行調查。可是既沒有退回又沒自行偵查,終結就完了。法律依據在哪?不會用的是美國的法律吧。公訴人不要對基本法律提出創造性想法。公安機關偵查,標準不同,但法律有明確規定。一樣的八個字。公訴人進行曲解,辯護人沒的說。完畢。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第五組和第六組證據一併舉示。1、還款協議書;2、45份和35份證據目錄 、特快專遞詳單;3、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證明李庄以辯護律師身份申請證人出庭;4、出庭通知書;5、孟英的調查筆錄一份;6、刑事庭審筆錄:7月30日的庭審筆錄。;7、刑事庭審筆錄:12月29日庭審筆錄;8、周某某證言:否認徐的證言;9、徐麗軍在孟英案的詢問筆錄。
    審判長:被告人發表質證意見。
    李庄:關於還款協議,公訴人的意思是說,我進一步引誘徐麗軍。但這份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公訴人所表達的意思。第二、特快專遞,我給誰寄過特快專遞?字體不是我的,申請法庭鑒定筆跡。我想看王某某的判決書。公訴人說,我事先知道判決認定是投資性質。第一這個判決原告是王某某,不是徐麗軍,他們是不是夫妻,這是重要問題。現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份判決怎麼就得出的投資款。明明確確駁回股東認定的請求。或推斷得出也可以,但是推不出來的。第四份、出庭申請書,我申請了很多證人,向法庭說明就是投資與借款的問題,還有挪用成立不成立的問題。
    最關鍵的是Z某某,到現在為止沒有Z某某證言,至關重要的證言。Z某某清楚。第六份證言、徐麗軍承認她吸毒,公訴機關是不是相信,是全部偽證,還是部分,我不知道公訴機關的評價。偵查機關調查,是否被周某某誘導過。她說她是吸毒的。另外,徐匯區法院對100萬的判決,王某某不服上訴了,要求判定股東,自己都上訴,怎麼公訴人認定是投資呢?公訴人說一句話,孟英之所以被判緩是考慮她家實際情況,也請依法考慮我的實際情況。
    斯偉江 :還款協議,公訴人說是證明李庄進一步引誘的行為,是過度解讀了。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沒有意見。刑事庭審筆錄中,尤其是徐麗軍出庭作證時陳述,當時她身體冷,給她拿衣服的話,這是編不出來的。像徐麗軍說的跳窗自殺這些話,別的證言都沒有,這話是誰說的,一定是本人親身經歷。退款的17萬,是王某某提供W某某,沒有時間。這些證據都可以佐證,都說是借款。45份和35份證據目錄中都講到有相關的錄音錄相,如果公訴人提供的這些是真實的,可推斷有李庄提供的錄音錄相。
    民事案卷我們調取了,但是刑事案卷我們調不到。偵查機關找到的對他們指控有利的提供,對他們不利的不予提供。這樣的審判是不公平的。一份是周某某的筆錄,這份筆錄可以印證李庄說的,真正的老闆是朱某某,這說明金湯城是誰作主。朱某某不承認投資,認為是借款。而且,從周某某的證言可以看出,他叫徐麗軍去檢察院鬧的。事實上周某某掌控了金湯城,有依據的。民事判決:公訴人為什麼不念一下法院判決?李庄叫徐麗軍作證之前。如果是投資,投資回報多少?風險是什麼?本來就是借款,法院判決確認了。
    楊學林:我補充。第一點、金湯城的財務總監Z某某明確表示100萬元是借款,這個在上海的庭審筆錄里有(宣讀)
    公訴人:我方並沒有將這份筆錄提交質證,辯護人不能引用。
    楊學林:你們提交庭審主筆錄質證了,Z某某的這份筆錄是出庭作證筆錄,是主筆錄的一部分,怎麼不能引用?
    第二點、控方提交質證的筆錄裡面的,徐麗軍在作證當中所講的話,是包括借款的話。
    第三點、關於李庄提供給上海法院的證據。共45份證明孟英無罪的證據。我認為,這恰恰說明李庄付出了勞動,是稱職的刑辯律師。
    公訴人:一、舉示證明能力沒有提出異議。二、民事判決確認的事實及裁定確認的事實,顯然不是認定徐麗軍提供給個人的借款。王某某投入100萬元,表示100萬元是投資款。裁定解決的是確認一審判決的效力。終局生成以後對一審的效力是明確的。關於其他的質證理由,是涉及本案公訴人舉證能否達到舉證目的。
    公訴人補充:一、以前進行質證過程中,證據瑕疵問題,明確說明是證人自願選擇的結果。即使證人證言取證地點,根據兩高三部辦理死刑案件的規定,其他參照這個標準,詢問地點,仍然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二、孟英案的判決情況,你犯的不是孟英案。三、強調的是,我們舉示的證據,一份民事判決,一份是刑事判決。既然是投資款肯定是投資盈利,不是借給被告人的。提請注意,投資到一個單位的資金,沒有經過股東大會確認,這個錢就不是投給公司?就不是用於想盈利?請辯護人看法條。
    李庄:我非常贊同,沒有經過股東大會,就不能否認。同理,沒有經過股東大會,你也不能推斷就可以取得股東地位,取得股權。仔細想一下,我從始至今,我和辯護人有一個觀點的差異。辯護人始終說是借款,而我不否認徐麗軍有投資的意向。但一定要注意,沒有合法認定其是投資。其是「投入的資金額」而不是「投資」。
    審判長:辯護人有何質證意見?
    斯偉江:民事判決中是有資金額三個字,但不是投資額。關於證明能力沒有異議,我說過這話么?我承認了么?我沒說過你說的成立。股東大會沒有同意之前,不能說不是投資,那是什麼?對公司來說,就不是投資。徐匯區法院判決中講到,借款或類似的債權,白紙黑字寫著。關於地點:公訴人說尊重證人的意願,為什麼引用最高法關於死刑的證據規定。沒有說,其它缺少的材料可以補正,根據你所引用的,你所提供的。王某某與徐麗軍是一筆錢,你得補上結婚證。
    公訴人:一、公訴人陳述犯罪的相關事實,起訴書已經載明了。二、請辯護人認真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4條,有沒有這個規定?三、民事判決中說的很清楚,投入的資金額,就是投資。
    李庄:投入的資金額與投資額是截然不同的。
    斯偉江:投入的資金額,不等於投資。為什麼判決不認為是股東?為什麼王某某要回17萬?公訴人沒有正面陳述過。
    公訴人:全案證據舉示完畢。
    審判長:休庭一個小時
    …………
李庄「漏罪」案庭審記錄(四)
    (註:該記錄為辯護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記錄,庭后又根據記憶進行了補正。經辯護人楊學林審閱,但未經其他出庭人員審閱。如有誤差,以人民法院的庭審筆錄為準。)
    2011年4月19日晚:
    …………
    公訴人:全案證據舉示完畢。
    審判長:休庭一個小時
    一個小時后: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什麼意見?
    李庄:我要求調取我和徐麗軍的錄音錄相,上海市徐匯區法院應該有。我是有光碟的,但我的助理太多了,我記不清哪個助理保存的。其它沒有了。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證據舉示?
    斯偉江:有。提交四份證據的複印件。我們一證一質。第一份、從徐匯區工商局調取的金湯城的工商資料。剛設立公司的時候,到2004年10月份,股東變更為Z某某等人。主要證明,從設立公司開始到2004年到現在,徐麗軍與王某某都不是金湯城的股東。第一份證據舉證完畢。
    審判長:尊重辯護人的一證一質的選擇。交給公訴人和被告人看。
    李庄:我不看了。沒有任何體現100萬是投資。我承認是有意向,是一種債。
    公訴人:首先、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四款的規定,證據必須在開庭5日前提交,公訴人是在昨天下班之前才拿到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二、證明的問題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辯護人一直混淆了概念,股東是經過股東大會同意的,並經工商認定,如果投資款投到公司,就是投資。這個問題不應糾纏。
    斯偉江:首先、2010年2月11日公安立案偵查,到偵查終結,時間總長是400多天。我承認,公訴機關用5天時間審查完畢,你們牛。但給我們辯護人的時間是多少?2011年4月2日通知,我們也申請延期開庭。公訴人以5天來要求我們,我覺得於情於理於法不公平。另外,5天也不是絕對限制,法院仍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證據。我還是希望公訴人回答,你說是投資,投資回報是多少?風險多少?是投資么?
    李庄:剛才公訴人說,股東和投資人是不同的,我贊同。投資人不一定是投東,但股東一定是投資人。本案,不說王某某與徐麗軍是不是夫妻,就說投資兩個字,資金額。有投資意向,沒有轉化成股份或股權,沒有經過合法程序。另外,應當5日內提交,無論是控辯雙方,有權提交新的證據。可正式申請法院調取,可以一分鐘之前提交。
    楊學林:據我們了解,17萬元與民事判決的時間順序是這樣的。是先還了10萬元,然後是法院的民事判決,然後再還了7萬元。這情況說明了借款的問題。請求法庭考慮這個情況。
    公訴人:在此前已經說過多次了,我們審理的是李庄辯護人妨害作證一案,請圍繞本案。第二,關於判決的效力,請你們翻一翻,這個判決已經生效了。事實可以認定。
    審判長:辯護人繼續舉示證據。
    斯偉江:第二份證據,是從徐匯區法院調取的王某某訴金湯城民事糾紛的全部材料。起訴書:原告王某某請求依法確認其在金湯城的股東名份、出資份額,相關登記手續。這個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了。第二份是收據,收到投入款100萬元。同一天,又一份投入股金100萬的收條。財務章是事後補的。對投入款和股金有不同說法。金湯城的章程明確規定,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法庭審理筆錄第一次9月6日下午:朱某某說我不知道有100萬投入,孟英說我也不知道。性質不清楚。其中也講到,金湯城的股東有十多個,但這裡面沒有王某某。第二次筆錄第三頁,股權轉讓也不成立,財務章不購成股權轉讓。最後一頁,100萬不符合入股形式。代理詞中說到陳芳英的財務章,已被證明,根據代理人了解,原告的出資只能作為借款予以返還。任金生的觀點與李庄的觀點是一致的。不要歪讀徐匯區法院判決書。這是第二份證據。證明款項確實是借款。
    李庄:我補充一點,陳芳英當時是會計,Z某某是財務總監。Z某某既是股東又是財務總監,雙重身份。Z某某的發言權更大,陳芳英蓋章的時間提前了,別的沒有了。
    公訴人:不符合證據的三性。辯護人舉示的是民事案件王某某訴金湯城,請合議庭綜合評判,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應作為證據採信。資金額說明100萬就是投資款。從辯護人舉示的金湯城的收據來看,一張寫的投入款,投入股金,都是金湯城的款項,都是挪用單位的資金。然後李庄為了達到無罪的辯護目的,引誘、教唆徐麗軍改變證言,改為個人借款。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公訴人提請辯護人注意,已經有一份生效的判決,不相關的,不能予以出示。
    審判長:被告人有無意見?
    李庄:第一、今天的審判與上海孟英案是緊密相連的,不能拋開那些。你還證明不了王某某  與徐麗軍的關係。第二、如果我們向銀行存了100萬,我手上有銀行的存單。這時發生了變化,存單就是憑證,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為這個爭了一天了,我不想再說了。我不否認有想投資的意向,沒有達到她的願望。這麼簡單的問題來回說。第二個問題、李庄明知還怎麼樣,還教唆怎麼樣,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他這是什麼債,肯定是形成債權債務的關係。不要我們說,找一些公司法方面的專家。還有一個重要事實,徐麗軍的100萬有多少入了金湯城的賬面?利用職務之便,必須利用職務。沒有利用,就不算。必須是賬內的。可賬內一分不少。很簡單一個案子。別的我不說了。
    斯偉江:我也覺得公訴人說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另一個案子,你們自己調取的也包含了這份判決書,怎麼就不說了。不要做這樣的自己打自己耳光的事。王某某的訴訟請求為什麼被駁回?就像你在銀行有多少錢算投資么?公訴人老是迴避這個問題。希望你們能認真一些,畢竟是代表國家,不要鬥氣。我的意思,大家用平常心、客觀看待。
    楊學林: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中是將這100萬作為本案的涉案款項的,現在公訴人又說處理這100萬的民事案件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我何嘗不希望是沒有關係的。如果真的沒有關係,那麼涉案的100萬就不存在了,李庄也就沒有罪了。
    公訴人:公訴人的意見很清楚,建議辯護人翻法條,就在手邊。
    斯偉江:下一份證據是接受證據的筆錄。還有一份錄像。先出示錄音記錄,徐麗軍是這麼說的(宣讀錄音記錄)……這份證據是可以與其它證據相印證,孟英說是借款,和法院的筆錄相同。這份證據是從移動硬碟里拷貝出來的。如公訴人認為記錄不可靠,可以放一下錄音。
    審判長:將你這份證據交給公訴人查看。錄音記錄是何來源,必須對證據來源進行舉示。
    李庄:在孟英一案,我之前的律師,他們退出前移交給我的。都是在法庭上說的。徐麗軍在2005年就跟律師說了。是我教的么?公訴人面對這樣的證據,誰也說不出什麼了。
    斯偉江:我有接收證據的筆錄,我提供的文字記錄給你參考,你不相信,可以鑒定。我們也同意鑒定。
    公訴人:沒有表明錄音裡面徐麗軍之外的人是誰。
    李庄:歐陽法律服務所,W。
    公訴人:他們不具備取證的主體資格。這一份材料,顯然不合法,這是程序方面的問題。這份材料只能證明,徐麗軍的真實意圖,想向金湯城來投資,因為其他原因沒有成功。沒說是借給孟英個人的借款,不能證明這個事實。因此,公訴人認為這份證言的真實性不能確定。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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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5-6 09:10 | 只看該作者
    公訴人補充:第一點,這份錄音資料的取得。錄音記錄說是上海的法律服務所,受金湯城委託,向你了解。委託主體是誰?是在孟英案偵查階段,有什麼資格向徐麗軍調查取證?即便這份錄音提供到我們面前,也不能反映出是借給孟英個人的。請辯護人仔細閱讀。相反,恰恰證明了徐麗軍的投資意向。
    第二點,舉證程序不合法,應予以排除。並沒有舉證證明錄音的完整性。是否有剪接?兩名法律工作者是否先向其進行教唆,再錄音?因此,辯護人舉示的證據與在案證據完全矛盾,不能作為證據採信的。
    李庄:這一份證據是今天開庭以來,比所有的證據加起一百倍還要大。這證明在我接受孟英案之前,發生的所有現象,跟我沒關係。在我當辯護人後徐麗軍法庭上說的話,不是我教唆的。懇請公訴人撤回起訴。我受不了了。
    審判長:被告人表明觀點。
    李庄:第三公訴人說,證明那兩個也在教唆。今天向法庭轉交給我的。教唆我了?我也是被教唆被引誘?我什麼都不知道。就給我介紹案情,我就是被害者了。我後來終止了代理。馬上從記憶中刪除了。這些話,都是在我之前,她對那兩個律師說的。不是我教的。我希望法庭播一下,我強烈要求徐麗軍出庭。同時對她進行鑒定。第三次申請徐麗軍出庭。說法律服務人員沒有取證資格,確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斯偉江:公訴人說法律服務所的人在孟英案的偵查階段不能取證。這份證據沒有寫是為刑事案件取證。不是作為孟英的辯護人取證,民事證據,法律服務所不能取證么?看二審裁定,是民事案件終結之前,終結之後也可以取證。第二、公訴人否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徐麗軍自己說,有兩位律師找他,可以吻合。第三、想投資,我還想當皇帝呢,行么?主觀的想法變成客觀事實要講條件的。想呀?想的事情可以用來說么。李庄還想無罪呢,李庄能無罪么?公訴人講委託主體是金湯城,不管誰委託,怎麼能違法呢?違哪一條法了?法律人講話要有法律依據。孟英說,我不會虧待你。陳芳英是私自蓋章。我們要有平常心,如果你認為是假的,你可以申請法院鑒定。我還懷疑徐麗軍在偵查機關的簽字是不是真的。
    楊學林:第一點,錄音是不是有什麼剪輯?有什麼修改?我們與公訴人在庭前交換過意見,公訴人建議為節省時間不在法庭上播放這個錄音了,只提交書面記錄即可,而且公訴人表示認可書面記錄與錄音是相同的。現在既然公訴人提出了疑問,我看如果不播放是證明不了是否剪輯和修改的。如果公訴人有這個疑問,我建議立即當庭播放錄音。
    第二點、公訴人責問我們,如何能證明那兩個法律工作者在錄音之前沒有教唆?這種懷疑,可能會導致所有的證據都沒有了。因為按照這個邏輯我要懷疑,你們提供的所有的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在訊問之前有沒有刑訊逼供呢?你又如何能證明?
    李庄:我想借用一下辯護人的意思,把一個人抓起來,問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你無罪,是一個道理。不重複,通過這段錄音,更應該證明,徐麗軍的人格、人品。
    公訴人:我們沒有說,是否犯罪需要被告人自己證明。我們確認你們宣讀的整理資料來源於錄音。關於法律工作者的取證資格,公訴人現答辯被告。這兩個是以孟英是刑事辯護人的身份,我們質疑。這份錄音沒有說是提供給孟英個人的。挪用資金案陳述的要點,這兩者之間是不同的。這份證據不能否認公訴機關指控李庄引誘。有哪一項證明,歐陽法服所是孟英的代理人?沒有在委託代理人之列。這兩個法律工作者有什麼行為,行為性質,超出本案認定。
    李庄:第三公訴人說法,我尤其不能接受。辯護人是由委託人委託,可隨時更換的,換一百次也沒有限制。說李庄引誘和法律服務所引誘,性質不一樣?怎麼不同,客觀真實性是一樣的,有什麼不同,內容相同,只是時間不同。別的沒有了。大家都明白就行了。
    斯偉江:我感覺公訴人說話已經離開專業人士的範圍了。徐麗軍說這是借款,不是投資款。還說:「你這裡哪一點證明,不是單位借的。」你承不承認,朱某某說這點錢不行,徐麗軍才找孟英,這是個人之間的關係。第三個公訴人,我什麼時候承認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不能舉證。我表示很憤慨。公訴人說,在那個案子說,有哪個法律規定,只能在起訴的時候來調查。教唆要我們來證明么?是你們證明的。我希望大家注意,都是法律人,都有底線。
    公訴人:辯護人沒聽清楚,緊緊圍繞本份證據來質證……
    斯偉江:你違規了,你的發言已經第三輪了。
    審判長:法庭允許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質證說的清楚了,李庄提到法律工作者不能取證有何法律依據支撐。《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律師可以取證,法律工作者不能在偵查階段取證。這份證據本來就是虛假的,如同徐麗軍在庭上作偽證一樣。
    李庄:我有新觀點,全是新的,舊的從來不提。
    審判長:被告人發言。
    李庄:W的身份希望法庭記錄一下,W身份是金湯城的法律顧問。他取證時,孟英案是否在偵查階段我不知道。金湯城有好多案件在民事訴訟,這是事實。至少六、七個以上,都是W代理的。另外一個,法律服務所,算了,我不說了。
    斯偉江:公訴人,這是刑事案件么?這是民事調查。違哪一條法了,告訴我。
    楊學林:我本來不想說了,可是聽了公訴人一句話,嚇了我一跳。公訴人說這一份證據本來就是虛假的。這也就是說,我們辯護人知道這份證據本來就是虛假的,還把它提交法庭。所以公訴人的這種說法我是堅決反對的。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才能判定是不是虛假的。另外關於調查取證。刑事案件調查取證,由委託的律師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民事案件和民事法律事務的調查取證,當事人本人就可以調查取證,當事人本人委託的代理人也可以調查取證。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師,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
    斯偉江:還有一份證據。就是李庄和徐麗軍的視頻。
    審判長:闡明觀點。
    斯偉江:這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反駁公訴人提供的徐麗軍的證言,李庄讓她客觀的把事實說出來。以這個證明徐麗軍的證言,在同一個筆錄當中誣陷李庄。
    審判長:當庭決議,不予准許舉示。
    斯偉江:我抗議,這種是違法行為。涉及到朱某某的證據,為什麼我不能用這份證據證明?
    李庄:我也很著急。這樣對法庭的社會影響不好。小範圍播放一下是可以的。
    審判長:法庭已經闡明了觀點,請尊重法庭決定。
    斯偉江:李庄,文字和錄音我們都提交了。現在不讓播放,你不要有幻想。公訴人提供徐麗軍的筆錄,允許宣讀。在偵查階段,圍繞起訴意見書,立案事項,公安機關進行全面的收集,其中包括遼陽案的材料,並不包括李庄在遼寧這起案中有違法犯罪事實,與公訴的指控沒有關聯。而我們現在舉證證明,是結合錄音錄相資料,證明徐麗軍說謊。這是我們想證明的目的。
    李庄:辯護人沒聽清,有一句話涉及孟英案。公訴人提交的證據也宣讀了徐麗軍的證言,說我先後兩次作偽證。既然宣讀了,我們也拿出相應的東西。就是圍繞這個。有一句話涉及借款。有沒有無所謂,檢驗一下。
    審判長:被告人,再次提醒你,關於播放、宣讀,法庭已作出決定。第一辯護人,公訴人已經作出舉示,沒有必要重複舉示。法庭會全面審查。
    楊學林:我想說的是,就是徐麗軍的控告書,因為這份控告書關係到本案的立案是否合法。但這份證據目前被偵查機關隱匿,請求法庭調取。
    公訴人:不在偵查機關,就在法庭上。我們已經充分保障了你的權利,你沒有辦法舉示是你的問題。
    楊學林:那就請公訴人立即把它提交出來吧。
    審判長:公訴人認為呢?
    公訴人:我們舉示的證據,已經能夠充分證明李庄的犯罪行為,已經形成完整的體系。關於控告書,休庭后提交法庭。辯護人休庭后查閱。公訴方有權對證據發表評斷意見。
    李庄:我也至今沒有看到徐麗軍的控告書。我的案件的來源,導火索,我不想重複去年的故事。任何證據都應當拿到法庭上,這是刑事訴訟法的要求,為什麼就不能拿呢?我感到苦惱。這麼簡單的問題為什麼要爭議?
    楊學林:既然公訴人講控告書就在法庭上,你又不拿出來,那麼我過去看一下也好,就這幾步路。
    審判長:公訴方休庭后提交法庭。
    李庄:我也想看一下。不質證么?
    審判長:辯護人看后可申請質證。
    李庄:我現在就想質證一下。
    楊學林:我建議今天就立即質證,不要等明天了,以便節省司法資源。
    斯偉江 :請求調取孟英刑事案的全部材料。偵查機關在調取時是挑取了對李庄不利的部分。請求法庭調取。
    審判長:法庭記錄在案。還有其它證據沒有?
    斯、楊:沒有。
    審判長:公訴人有么?
    公訴人:沒有。
    審判長:今天庭審結束。2011年4月20日上午9點30分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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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0日9:30
    審判長:繼續開庭。在昨天的庭審中,辯護人要求調取本案所涉及到的控告書。休庭后,本庭要求公訴方提交相關證據,由辯護方查看。辯護方有什麼意見?
    斯偉江:形式上來說,控告書沒有時間,江北區檢察院說是1月16日收到這份控告書,是何依據?
    公訴人:在此打斷辯護人。
    斯偉江:你沒有舉手。審判長,他未卜先知,知道我要說什麼?
    審判長: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之所以有必要打斷,原因在於該份舉報材料不能成為案件的證據。
    斯偉江:我反對。我剛剛闡述理由還沒說完,請法庭一碗水端平。
    公訴人:辯護人克制自己的情緒,提醒你好好看看證據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規定。
    楊學林:提請法庭注意,我們不是來聽公訴人上課的,請法庭對公訴人的這種態度提出批評。
    審判長:公訴人注意,繼續發言。
    公訴人:《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才能作為舉證質證的材料。這是證據么?顯然不是。第二個理由、同時,看一看,關於舉報人的相關規定。舉報人的材料能夠交給被舉報人查閱么?我們昨天已就這個案件的來源情況,舉證質證,已經清楚明白。我們也履行了檢察官的職責,公訴人提請注意,請你們要保密。這是舉報人的權利。
    斯偉江:我覺得公訴人的說法,自相矛盾。只有一個舉報線索,一份其它材料都沒有,立案就錯了。辯護人妨害作證案,取的第一份證據是八月,本案一月份就立案了。你說不是證據,公安是用什麼證據立案的?你庭上還有其它材料么?控告書沒有時間,你說收到的時間依據何在?我們質證,這是程序需要的,你得有管轄權,你起訴什麼,管什麼,舉報材料說的很清楚。而且控告書中,徐麗軍說她精神抑鬱,一度自殺,這樣的人能舉報別人么?大家要依法辦事。
    楊學林:第一、我不同意公訴人說的控告書不是證據的這個觀點。從人民法院提供的控方證據目錄里看,這份控告書叫做書證。你這個證據目錄可是蓋著江北區人民檢察院鮮紅的公章,還有騎縫章。如果說不是證據,你為什麼要把它列入證據目錄,還要提交?第二、你說要保密,這也有可能。那麼你為什麼不把它放在保密的地方,而是在證據目錄上赫然顯示呢?第三、我現在懷疑,你這份證據是假的,因為上面的疑點太多。所以,我請求法庭責令控方立即把徐麗軍提到法庭,進行詢問。如果徐麗軍仍然不出庭,我就認為這份證據是假的。
    李庄:我想看一下這份證據。
    審判長:法庭已表示態度。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有一個規定,舉報人材料和內容不能透露給被舉報人。
    李庄:我說六點:一、剛才公訴人說,讓我辯護人學證據法,我不知道是否有證據法?第多少條?希望公訴人提交一下證據法。二、我只知道有《保密法》,修改過兩次,刑事訴訟的證據,不屬於《保密法》的範疇。三、我還知道,《刑事訴訟法》有規定,一切涉案的證據,都應當進行質證,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四、經過昨天的庭審,大家也充分看到了,舉報人徐麗軍也是本案的證人,無論從舉報證據目錄里看,還是證人名單里看,從法學理論上看,這個證人直接決定我的生死和未來,決定到本案是否成立。對這樣一個證人和證言,應該進行充分的質證。為什麼不能質證,質疑呢?五、這份證據直接導致偵查機關立案的客觀依據,客觀依據不能質疑,法律依據何在?六、如同醫院作手術,我7月1日作手術,不能說8月1日作的,邏輯學推理也不能沒有依據得出結果。你的依據不質證,何來結果。七、我不希望在這個問題上糾纏,如果出於保密,把證據目錄修改一下,雙方不再提這個事。如果不這樣,我強烈要求看一下,質一下證。舉報人徐麗軍要受保護,不是應當保密,法律規定應當出庭。謝謝。
    楊學林:我補充兩點:第一,剛才公訴人混淆了舉報人和證人的概念。有的案件的舉報人確實需要保密,但那是不能列入證人名單的。而本案的所謂舉報人徐麗軍已經被列入證人名單了,她已經是證人了,不能再保密了。第二、我當庭提交一份新證據進行質證。
    審判長:公訴人表達的觀點,符合法律觀點,記錄在案。辯護人提交什麼新證據?
楊學林:我提交一份控告書的複印件,是昨天晚上辯護人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的。這份證據的內容是徐麗軍控告李庄犯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控告孟英犯有詐騙罪等。但是該證據的內容卻證明所謂徐麗軍的控告是不存在的,是虛假的。
    審判長:法警,將辯護人提交的證據交給法庭。
    斯偉江:證明事由,補充一下。除了孟英詐騙案,還涉及到朱某某案中詐騙,希望法庭重新考慮一下。
    審判長:關於視聽資料,昨天已作出決議。
    斯偉江:有新證據,不然不會重述。
    公訴人:意見已經表述的充分,還是上一輪意見,還是有必要再次提醒注意,公訴機關履行客觀義務。辯護人把你享有的權利,當作借題發揮的依據,超越了事實和法律。你們還限制李庄自行辯護的權利。
    斯偉江:公訴人在無端指責辯護人,這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李庄:我同意第一辯護人的意見。我能看一下么?
    斯偉江:法官,公訴人還沒有問答。要不要把控告書撤回?
    審判長:法庭就控告書是否舉示已經作出了決議。請辯護人尊重法庭決定。各自還有證據舉示沒有?
    李庄:我申請法庭調取新的證據和新的證人。證人叫Z某某,新證據是徐麗軍向孟家和朱家打的收條。已經遠遠不是83萬了。證明到底現在還有多少借款沒還。它不是投資款,由金湯城清算中。
    斯偉江:提請調取龔某某告李庄合同詐騙案的程序性材料。調取江北區公安局起訴意見書。
    李庄:我還有意見。我又想起一點,申請徐麗軍出庭,如果不能實現,希望法庭給徐麗軍作司法鑒定,或是司法精神病鑒定,如果正常,再重新作一下筆錄。
    審判長:就被告人申請徐麗軍出庭,昨天已經告知了,徐麗軍明確表明不願意出庭作證。本院沒有權利強迫證人出庭作證。至於要求調取收條及龔某某的舉報材料,Z某某到庭,這三個方面,將休庭專題研究后,是否調取或通知進行評議。
    李庄:對不起,再補充一條,徐麗軍是否吸毒,得用證據說話,申請作一個是否吸毒的司法鑒定。這是我的請求,希望法庭允許。
    審判長:對精神病鑒定的問題,公訴人有何看法?
    公訴人:我們在審查階段認為,她的陳述是自然的,符合常理的,沒有發現精神不正常的跡象,她的陳述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李庄:公訴人剛才說,多次審查,沒有發現徐麗軍有精神病,應該叫尚無發現,不等於沒有發現,客觀的東西,你發不發現都在那。
    斯偉江:公訴人沒有發現,其手裡有控告書,裡面清清楚楚寫明「精神一度抑鬱」,寫的很清楚。蘇某也說,公安機關也問過,這不是線索么?
    審判長:剛才被告人提出對證人精神病鑒定,經過當庭評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合議庭決定: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在能否辨別事非正確表達有疑問的情況下,才能做司法鑒定,徐麗軍不是這種情況,本庭不予准許。
    李庄:徐麗軍確實不能辨別是非。如果她能辨是非,我這個案子就定了。這說法,有欠科學。第二點,尿樣鑒定,是否吸毒?
    公訴人:是否吸毒:一、控方舉示證據,及本人證言已就其是吸毒明確事實,法律沒有禁止吸毒人員不能作證。申請沒有必要。
    李庄:我希望法庭對徐麗軍的身份明確一下,是控告人還是證人,其真實法律身份,到底是控告人?還是證人?還是兼有?確定以後,我們知道怎麼辯護了。
    審判長:聽清楚了,要求明確徐麗軍的身份。
    公訴人:公訴人不必回答。
    李庄:我確實不明白,確定訴訟參與人的身份。
    斯偉江:關於控告人身份,第一輪,江北檢察院關於移交徐麗軍的函,白紙黑字的函,這還要保護,還有理由么?
    李庄:如果是證人,我們圍繞她是否出庭;如是舉報人,兩個鑒定都不需要。
    公訴人:證人證言,證據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才產生的,舉報材料在立案材料有的,是這麼一個順序,這正好證明。
    李庄:訴訟地位和訴訟身份?
    斯偉江:公訴人,你是不是已經泄漏給李庄了?
    審判長:證人是控告人還是單純的證人,法庭理解是這樣的,立案階段是舉報人,事實認定是證人。
    李庄:雙重身份,我完全認可。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見「法庭辯論」 )
    2011年4月22日9時50分
    審判長:繼續開庭。控辯雙方有什麼新的意見?
    公訴人:我院在對本案提起公訴時,有充分證據指控李庄犯有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本案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與我院指控李庄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有罪證據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們對該新證據進行了認真核實,並經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現有證據發生變化導致指控事實和證據產生疑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既重視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也重視有利於被告人的無罪證據。因此我們在辦案過程中本著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堅持依法辦案、客觀公正、不枉不縱的原則,決定將本案依法撤回起訴。
    李庄:謝謝,謝謝。
    審判長:休庭三十分鐘。
    三十分鐘后:
    審判長:繼續開庭。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准許撤回起訴。閉庭。
    (半小時后,被告人、辯護人接到了「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1)江法刑初字第380號《刑事裁定書》」)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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