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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詳解李庄案證據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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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28 03: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4月27日14:41  金羊網-羊城晚報
  據中新網電 重慶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菁日前接受專訪稱,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公訴時掌握多項證據

  問:檢察機關公訴時掌握了哪些證據?

  答:檢察機關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全案證據材料時,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李庄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些證據包括李庄在孟英挪用資金案中擔任辯護人的相關書證;證實李庄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行為的多名證人的證言;上海有關法院確認「王德偉投入上海事久金湯休閑娛樂有限公司資金額為100萬元」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確認孟英「指示金湯城公司的財務人員,將王德偉等人交至金湯城公司的投資款中的人民幣50萬元,以銀行本票的形式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並用於歸還個人助業貸款」,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刑事判決書;徐麗軍在孟英挪用資金案中出庭作證改變證言的庭審記錄等。

  李庄移動硬碟內提取錄音

  問:庭審過程中,辯護方舉示了哪些新的證據?從什麼途徑得到?

  答:庭審過程中,辯護方舉示的證據,主要是確認王德偉和徐麗軍向金湯城公司投入資金額100萬元的民事判決的有關證據材料,和證人徐麗軍於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務所兩名法律工作者調查時陳述關於徐麗軍、王德偉投資金湯城公司情況的錄音資料。根據辯方陳述,錄音資料系從李莊家中其移動硬碟內提取。其餘材料系律師向有關單位收集。

  疑點:誰讓徐麗軍改變證言?

  問:辯護方與公訴人舉示證據之間的矛盾之處體現在哪些方面?「導致認定李庄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在疑點」,疑點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答: 矛盾主要體現在,究竟是徐麗軍自己主動改變了證言,還是李庄引誘、教唆她改變證言。

  該案的疑點體現在,通過審查辯護人所舉示的證據,顯示證人徐麗軍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務所兩名法律工作者陳述:她當初意圖向金湯城公司投資100萬元,但金湯城公司股東朱立岩以100萬元投資金額太小而不同意。徐麗軍就私下與孟英進行了商議。孟英向徐麗軍表示,開業以後不會讓徐麗軍吃虧。后他人詢問徐麗軍,孟英是否向徐麗軍出具字據,徐麗軍自稱「又不是投資出什麼條」。

  該證言,既與徐麗軍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資金案偵查人員所作證言證實100萬元款項是投資款相矛盾,又與徐麗軍2010年向重慶司法機關書面控告內容和六次接受重慶警方詢問所陳述的100萬元是投資款的證言相矛盾,從而導致認定李庄在2008年7月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在疑點。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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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28 03: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4-27 15:05 編輯

證實李庄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行為的多名證人的證言;
徐麗軍六次接受重慶警方詢問所陳述的100萬元是投資款的證言;

這裡有沒有偽證罪?有沒有引誘、教唆證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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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1-4-28 03:41 | 只看該作者
檢方完成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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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28 04:1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11-4-27 15:13 編輯

有些事就怕細琢磨。檢方(警方)和辯方證據相互矛盾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所以需要法官最終判斷證據的真偽。為什麼檢方發現與辯方證據相互矛盾,就主動撤訴,好像早就知道自己的證據是有問題似的(不敢說是假的,怕跨國),而不是堅信自己的證據為真,辯方的證據為假。說明從一開始檢方就知道警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但還是勉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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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1-4-28 04:14 | 只看該作者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28 04:10
有些事就怕細琢磨。檢方(警方)和辯方證據相互矛盾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所以需要法官最終判斷證據的真偽。 ...

好像的事。。。好像不能經常說。。。。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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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1-4-28 11:13 | 只看該作者
公訴人稱,其在庭審過程中舉示的大量證據,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環環相扣、相互映證,排除了合理懷疑」,可以證明李庄構成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為什麼辯方一個證據就擊破控方環環相扣、相互映證的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如果辯方不拿出這個證據,控方就會製造個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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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1-4-28 12:15 | 只看該作者
還是讀全文吧。

  中新網4月27日電 重慶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菁日前接受《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訪問,就李庄漏罪案的證據疑點和會否再次提起公訴等問題回答了提問。張菁說,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採訪全文將刊發在2011年5月2日刊期的《中國新聞周刊》

  中國新聞周刊:.檢察機關當初基於什麼理由提起公訴?公訴時掌握了哪些證據?

  答:檢察機關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全案證據材料時,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李庄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應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指控證據已經在李庄案開庭審理時向法庭進行了舉示。這些證據包括李庄在孟英挪用資金案中擔任辯護人的相關書證;證實李庄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行為的多名證人的證言;上海有關法院確認「王德偉投入上海事久金湯休閑娛樂有限公司資金額為100萬元」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確認孟英「指示金湯城公司的財務人員,將王偉德等人交至金湯城公司的投資款中的人民幣50萬元,以銀行本票的形式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並用於歸還個人助業貸款」,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刑事判決書;徐麗軍在孟英挪用資金案中出庭作證改變證言的庭審記錄等。

  中國新聞周刊:在庭審過程中,辯護方舉示了哪些新的證據?從什麼途徑得到?

  答:庭審過程中,辯護方舉示的證據,主要是確認王德偉和徐麗軍向金湯城公司投入資金額100萬元的民事判決的有關證據材料,和證人徐麗軍於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務所兩名法律工作者調查時陳述關於徐麗軍、王德偉投資金湯城公司情況的錄音資料。根據辯方陳述,錄音資料系從李莊家中其移動硬碟內提取。其餘材料系律師向有關單位收集。

  中國新聞周刊:辯護方與公訴人舉示證據之間的矛盾之處體現在哪些方面?「導致認定李庄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在疑點」,疑點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答: 矛盾主要體現在,究竟是徐麗軍自己主動改變了證言,還是李庄引誘、教唆她改變證言。

  該案的疑點體現在,通過審查辯護人所舉示的證據,顯示證人徐麗軍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務所兩名法律工作者陳述:她當初意圖向金湯城公司投資100萬元,但金湯城公司股東朱立岩以100萬元投資金額太小而不同意。徐麗軍就私下與孟英進行了商議。孟英向徐麗軍表示,開業以後不會讓徐麗軍吃虧。后他人詢問徐麗軍,孟英是否向徐麗軍出具字據,徐麗軍自稱「又不是投資出什麼條」。

  該證言,既與徐麗軍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資金案偵查人員所作證言證實100萬元款項是投資款相矛盾,又與徐麗軍2010年向重慶司法機關書面控告內容和六次接受重慶警方詢問所陳述的100萬元是投資款的證言相矛盾,從而導致認定李庄在2008年7月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在疑點。

  中國新聞周刊:.法院如何看待公訴方撤訴的請求?

  答:江北區人民法院合議庭休庭后,經過評議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並裁定準予撤回起訴。

  中國新聞周刊:.疑點會否進一步補充偵查,會不會再次提起公訴?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舉證、質證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在辯護人舉示新證據后,發現辯護證據與指控證據存在矛盾,導致認定李庄在2008年7月實施引誘、教唆徐麗軍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事實存在疑點。休庭期間,對該新證據進行了核實,並經本院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對本案撤回起訴。

  該案的撤回起訴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尊重事實,尊重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辦案原則。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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