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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葯家鑫案」善後,需你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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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1-4-27 22: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4月27日08:21東方網

沈彬 法律學者

葯家鑫殺人案一審已宣判:葯犯故意殺人罪,死刑;同時賠償受害人張妙家庭4.5萬元。死刑是公眾期待的結果,但4.5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結果被認為數額太低,很多人無法接受。目前,受害方代理人已公開表示放棄賠償金,也放棄上訴。

在這個正義實現的當口,我們且將義憤擱置,冷靜思考一下能為本案的受害者做些什麼,能為那些沒能得到足額賠償的刑事案件受害者做些什麼。

首先,我國刑事賠償的法定標準偏低,葯家鑫案的4.5萬元賠償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同於普通的民事訴訟,其賠償範圍要比後者小得多,僅限於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原告方提出的3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因不屬於「物質損失」於法無據,被法院駁回。又由於張妙的父母未年滿60歲,不屬「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法定賠償範疇,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也被駁回。最後被法院認可的只有兩筆索賠:喪葬費1.5萬元、死者兒子的撫養費3萬元,共計4.5萬元。這是合法的判決,卻留下了深深的遺憾。

其次,我國刑事案件的賠償率本來就偏低,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告,也就是兇手,往往經濟條件很差,沒有賠償能力,導致法院判決的賠償無法到位,形成「空判」。拿本案來說,葯家鑫已年滿18歲,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父母沒有賠償的義務。但他又是一名在校大學生,沒什麼積蓄,不要說天價賠償,就是法院判決的4.5萬元,都難執行到位。

以上兩條是相當普遍的問題,不獨本案如此。那麼,如何解決張妙家這樣的現實困難呢?無非兩條,一是國家救助,一是民間救助。

國家救助主要有兩種,司法救助和民政救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2009年最高法再次發文,將司法救助的內涵從減免訴訟費擴展到刑事被害人的國家救助。目前,我國江蘇無錫、四川等地都展開了試點。客觀地說,張妙家雖然困難,但未必屬於司法救助的範疇;再者,司法救助本身還在試點,且從性質上說是救濟,不是賠償,數量上也不可能有太高期待。

那麼民政救濟又如何呢?從個案層面上說,張妙家受到了嚴重傷害,應得救濟;但從社會公平上來說,還有比張妙家更困難的家庭,他們應優先得到救濟。既定的民政原則,不能隨輿論的關注而變化。

可見,受制於公共財政的稀缺性以及保證分配公平性的難度,對張妙家得到國家救助,不能抱太高期望。那麼,葯家鑫案的善後,就需要你我的努力,以民間力量幫助張妙一家。這包括公民的個人捐款、媒體介入,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專業救助,以讓受害者不受到二次傷害,並能感受到社會的溫暖。

已有人做出表率。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博士近日發微博承諾,網友轉一次該條微博,他就向張妙家庭捐出1元錢,截至4月23日凌晨1點,傅的微博已被轉發30萬餘次。與此同時,《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周斌也在募集善款,籌建張妙孩子的成長基金……

這讓我們看到民間愛的力量、正義的行動。法律是冷峻的,正義卻是溫暖的。葯家鑫以極端的兇殘傷害了整個社會,但我們卻須以愛治癒這道傷口,要用愛溫暖被傷害的家庭——不僅是張妙家,還包括未受輿論關注的其他刑事案件受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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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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