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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呼格吉勒圖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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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西北 發表於 2011-4-12 03: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轉貼題記】我也看了鳳凰衛視的《社會能見度》就呼格吉勒圖子案對其父母的專訪,看完后透不過氣來。特別是他母親尚愛雲最後談到她看到兒子呼格吉勒圖被押赴刑場時的場景——兒子找押解自己的刑警要了一支煙,點燃吸了一口,抬頭朝母親的方向看了一眼,頭也不回地就被押走了,他那麼瘦。。。。。。我幾乎崩潰了。我也有兒子。假如那是我的兒子。。。尚愛雲的講述所還原成的場景一直在我腦海里揮之不去。於是我開始關注這個呼格吉勒圖冤案,每隔幾天就在網上查查,看有沒有新的進展。我就不明白,如果這不是個冤案,至少網上可以看到一點不同的材料吧?可就是沒有。從真兇浮出到今天,已達六年之久,為什麼就呢么難搞清楚這個案子呢?前面已有湖北的佘祥林、河南的趙作海等案子被沉冤昭雪,而這麼一個「速判速決」的案子就翻不了嗎?

我注意到幾年前艾未未插手過這個案子。可不能因為一個被人詬病的人參與要求釐清此案,複查工作就打住了吧?在艾未未插一腳之前,時任司法部長肖揚還專門批轉了這個案子呢。內蒙公安司法系統就那麼牛氣嗎?

有誰了解此案不為人知的故事,請與大家分享。。。。。。但不歡迎「逢中必反」的惡意攻擊和謾罵。


轉載----呼格吉勒圖冤案,引人深思
網易博客 伯爵的城堡 2011-04-01

     看了鳳凰衛視的呼格吉勒圖冤案報道,引發好奇,上網搜了一下,在此轉帖,希望儘快還冤魂一個清白,給兩個老人一個安慰!

    連環微笑殺手趙志宏說:還死者以公道,還冤者以清白,還法律以公正,還世人以明白。

    相對某些當時辦案公安,目前還在維護冤案,是不是有些諷刺。

    以下是轉載內容:

    http://www.huhe8.com/thread-4311-1-1.html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2?25」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疑犯趙志江被警方擒獲,經查此人共作案21起、姦殺婦女10名。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然而,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只指控趙志江姦殺9人,沒有提及另一名被害婦女。今年第5期《瞭望新聞周刊》對此披露了隱情:原來,這起發生在10年前、案號為「4?09」的廁所姦殺案,已由一個名叫呼格吉勒圖的人「領受」,呼氏當年就被呼市和自治區兩級法院認定犯有故意殺人罪,「從重從快」執行了死刑。

  應該說,「4?09」案件指控到趙志江頭上並非沒有證據,他不但先後主動供認、指認了「大量只有兇手才能知道的細節」,還從看守所遞出「償命申請」,提出「自己做事、自己負責」。那麼,又是什麼原因讓公訴機關對此案「按下不表」?顯然,以這起命案為連接點,趙案與呼案之間有著某種非此即彼頗為敏感的關聯性。如果指控並最終認定真兇為趙志江,那麼呼格吉勒圖就是被冤枉的,呼案就是一起徹頭徹尾、不折不扣的冤假錯案。由此而導致的直接法律後果也就十分地清楚:呼案必須被依法平反昭雪,並給予國家賠償。這些倒是與湖北佘祥林案十分相似的,所不同的是佘祥林幸運地沒被「從重從快」地處死,他還能為自己鳴冤叫屈,而呼格吉勒圖卻是身首異處、永遠閉嘴了。這也就決定了儘管呼案的冤情可能比佘案來得深重,但卻具備了被人為地「沉棺深埋」的有利因素。如此,公訴機關隱案不訴、家醜不外揚也就不那麼奇怪了。讓人感嘆的是,佘祥林案曝光之初,還有評論憤然質疑「為什麼非要等到真兇落網,冤獄才能洗冤」,現如今可是真兇已經「浮出水面」,「疑似冤案」還訴不得、審不得,更翻不得。

  也許少訴一個命案、少算一筆血賬,對於一個十惡不赦、死有餘辜的殺人狂來說,定什麼罪量什麼刑起不到實質性的影響,但對於被害婦女而言,真兇不揭、沉冤未伸就等於法律沒有給她一個「說法」,她將死不瞑目。而司法機關因為「某種原因」死活不肯把這起隱案訴個清楚、審個明白,含冤最深的莫過於那個極有可能做了「替死鬼」的呼格吉勒圖了,他冤就冤在法律給了他一個錯誤的「說法」。不管是法律該給說法而沒給說法,還是應給正確的說法卻給了錯誤的說法,對公民的權利都是一種實質性的損害。跳出個案來說,普通公民往往是從法律對自身權利的強力保護中親近法律的,本應正確適用法律的司法機關與之反向「司法」,又怎能讓人相信法律的神聖進而信仰?

  對這起重大的「疑似冤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專門組織過核查。報道中引用了核查組權威人士的結論性意見:「當年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的證據明顯不足,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冤案」。既然是「冤案」,並且是一個用「合法手段」剝奪了他人生命的命案,理所應當儘速啟動再審程序依法改判、平反昭雪。可事實是,當地司法部門至今仍在「穩坐釣魚台」,從他們辦理關聯案件遮遮掩掩、神神秘秘的曖昧態度可以看出,他們顧慮重重、舉步躊躇,實在缺乏有錯必糾的執法勇氣。他們究竟在顧慮什麼、躊躇哪般?在我看來,他們盤算的或許不是不想糾錯,而是糾錯之後的成本支出。首先是責任問題。有道是「拔出蘿蔔帶出泥」,當年一手鑄成錯案的公檢法辦案人員大概都得被問責查辦,削職罷官直至鋃鐺入獄——這是幹部的成本。其次是賠償問題。無辜者受到錯誤追究並且為此枉送一命,巨額國家賠償依法都得由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承擔——這是金錢的成本。再次是形象問題。一起人命關天的冤案被稀里糊塗地一路放行,負責辦案的公檢法機關只見「互相配合」,不見「互相制約」,其「公正執法」的形象在人們的心目中自然大打折扣——這是無形的成本。實事求是地說,一些辦了錯案的司法機關唯恐自身利益的失去,才使得他們對待冤假錯案格外地「慎重」,而這幾乎已是造成當今冤假錯案改判難的「同一律」。對此,可能有人會感到困惑:為何他們當初辦案時不憐惜成本、愛惜形象,慎之又慎地把案子辦成「鐵案」,反倒在「產品」出疵之後突然注重起成本和形象來了?奧妙就在於,彼時面對的是他人的權利,而此時面對的是自己的權力。說到底,他們不是真心實意對法律負責,而是變著法對自己的「烏紗」負責;不是堂堂正正維護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而是鉚足勁維護「本官」的形象。「權利冷漠症」加之「權力依戀症」的重度發作,其癥狀之一便是「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錯誤也要堅持錯誤」(巴金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最近在談到司法和諧時曾有過一番精闢之語:「司法職責不是法官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為人民群眾謀取利益的公器。在司法活動中,法官除了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我們所追求的和諧必須是公平的和諧、正義的和諧,司法不能犧牲公平正義求得短暫的和諧」。同樣地,他主張在死刑問題上「從嚴掌握,少殺慎殺」。韭菜割了,可以再長;腦袋砍了,沒法再續。今天我們再來討論要不要為一起冤案平反這個話題,即使再有意義,終究也挽不回一條被錯殺的年輕生命。保障憲法賦予的人權,是司法和諧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們不能容忍司法對公民權利的冷漠、對冤假錯案的輕忽、對枉法裁判的「葫蘆僧」們的姑息,否則難保不會出現第二、第三個呼格吉勒圖,那樣社會將會付出更多公正、和諧的成本。正因如此,我願以極大的耐心期待正義力量對於這起「疑似冤案」的莊嚴宣判。

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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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中南西北 發表於 2011-4-12 03: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中南西北 於 2011-4-12 03:5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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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末最大的冤案-呼格吉勒圖
chenpy2110  發表於:2007-09-14




小伙因姦殺案被槍決 10年後真兇坦白要償命
聽完他的講述,民警突然問閆峰:「最近有人找過你沒有?」

  「沒有。」

  「我們這次找你,你有什麼想法?」

  細心的閆峰突然感到了什麼,他看著那位警察反問:「你們是不是把這個案子弄錯了?」

  那位民警沒有正面回答閆峰的問題,而是叮嚀他回去后不要對任何人講這次談話的情況。

  2007年2月10日,閆峰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你分析,當時警方為什麼抓了呼格吉勒圖卻沒有抓你?」「案發那天,七八個警察輪番問我時,我說的內容大致一樣。呼格吉勒圖向來膽小,害怕警察,可能說得比較亂吧,被人家懷疑上了。」

  2 申請償命

  「真兇」:人是我殺的 讓我償命

  強姦殺人疑犯在《償命申請書》中稱「讓我沒有遺憾地面對自己的生命結局」

  就在內蒙警方找閆峰了解情況后不久,當地媒體報道了一個強姦殺人惡魔的惡跡。
  
  這個強姦殺人魔叫趙志紅,在將近10年時間內作案27起,強姦殺害婦女10起,其中第一起就是「4·9女屍案」。看到這篇報道時,閆峰才徹底明白,呼格吉勒圖被冤死了。

  如果不是趙志紅落網並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呼格吉勒圖的案子也許早已經被人忘記了。

  媒體報道:2005年10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公安分局抓獲一名涉嫌強姦、搶劫、殺人的嫌疑人趙志紅。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線索,此人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作案4起,強姦殺害3名婦女,受害者有計程車司機、機關幹部、女大學生等。由於案情重大,被公安部列為2005年第二號特大命案。

  但是,在當地公安機關還沒來得及慶功的時候,一件讓他們頭疼的事情發生了———審訊期間,趙志紅主動交待,1996年春天他曾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平房家屬區(今山丹小區)的公共廁所內強姦、殺害一名婦女。

  如果趙志紅的供述是真實的,那麼「4·9女屍案」就是一起冤案,已經被槍決的呼格吉勒圖就成了被冤枉的「替死鬼」。可能還意味著有人要為此案負責,雖然當年的辦案人員多數已經升遷。

  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名辦案民警介紹,在整個審訊過程中,趙志紅先後4次向警方供述了他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一座公廁內強姦、殺害一名年輕女子的詳細經過。雖然距作案時間已近10年,但趙志紅對作案現場、被害人身高、特徵,強姦、殺人過程,包括屍體擺放位置甚至奸屍時間長短,都有準確的記憶。

  2005年12月28日,趙志紅在看守所接受內蒙古《北方新報》記者採訪時再次承認「4·9女屍案」是自己所為。他說:「是在1996年4月,對性的渴望導致我走上了強姦、殺人的第一步。這一次作案,可以說是我人生的一個轉折點,使我從一個好人徹底變成了一個壞人。這以後,我開始對自己放縱。」趙志紅會不會是為了延長自己的生命故意向民警撒謊呢?

  2005年10月30日,警方決定由趙志紅帶路,指認作案現場。山丹小區住戶趙麗萍見證了這一幕。

  她說,雖然10年前的那座公廁早已被推平,原址上蓋起了一排排整齊的樓房,但當警察問趙志紅作案廁所所在位置時,趙志紅指著原來廁所的位置說:「就在這裡。」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儘管如此,但2006年11月,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趙志紅案件時,公訴方呼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趙志紅的犯罪事實中並沒有「4·9女屍案」。

  庭審結束后,2006年12月5日,趙志紅在看守所內突然遞出一份《償命申請書》,再次交待,1996年他曾在賽罕區公廁內強姦殺害了一名年輕女子。

  在這份《償命申請書》中,趙志紅稱自己「被捕之後,經政府教育,在生命盡頭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因此,他要求法院重查此案,「讓我沒有遺憾地面對自己的生命結局」。

  3 兩份供詞

  兩個「兇手」的不同供述

  一人「狡猾抵賴,進展極不順利」,一人「主動交待,就像竹筒倒豆子」

  1996年4月15日的《呼和浩特晚報》報道:呼格吉勒圖向警方報案后,當即被當作嫌疑人帶回「突審」。
  
  警方稱:「在審訊呼格吉勒圖過程中,由於呼的狡猾抵賴,進展極不順利……雖然呼格吉勒圖極力想逃脫罪責,一直拖了兩天才交待犯罪過程。」

  案卷上記錄的呼格吉勒圖交待的「犯罪」過程是這樣的———

  「4月9日,我上班后便溜出了廠門。趁天色昏暗溜進了公共女廁所挨門的一個蹲坑,假裝大便,實際上企圖強姦進廁的女人。大約8點半鐘,見一個女的走進來,她蹲在了靠里點的蹲坑上,我便朝她撲過去,就要強姦她。那女的見我撲過來,趕忙提起褲子,並厲聲問我:『你要幹什麼?』我低聲說:『別喊!』說著我將她抱住,是用一隻胳膊將她的脖子摟住,怕她喊,用另一隻手掐住她的咽喉。沒想到,她沒吭聲,我便將她的褲子拉下……沒想她咽氣了……我知道她已經死了,怕將來追查到我,便回廠叫了閆峰……我報案一是怕閆峰說漏了嘴,二是想轉移你們追查的目標。」
  

  和呼格吉勒圖不同,10年後,趙志紅向警方主動交待,當地媒體形容就像「竹筒倒豆子」:「1996年4月,具體哪天我不記得了,路過煙廠,急著小便,找到那個公廁,聽到女廁所有高跟鞋望外走的聲音,判斷是年輕女子,於是徑直衝進女廁。兩人剛好照面,我撲上去讓她身貼著牆,用兩個大拇指平行卡在她喉嚨,她雙腳用力地蹬,五六分鐘后,她沒了呼吸。我又用胳膊夾著她,放到靠內側的坑位隔斷上……她皮膚細膩,很年輕。我身高1米63,她比我矮,1米55到1米60的樣子,體重八九十斤。」

  「一個男的藏在女廁所等年輕女子強姦,如果遇到幾個人同時進女廁所怎麼辦?如果對方是老年人怎麼辦?而且呼格吉勒圖從當天下午開始一直和閆峰在一起,單個出去的時間很短,根本沒有作案時間。無論一審還是二審,兩份判決書都有『犯罪嫌疑人呼格吉勒圖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字眼。能看出來,他們實在沒有證據,就只好拿逼供、誘供得來的口供定案。」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說。

  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則認為,兒子一直很懂事,而且膽子特別小,聽到街道上有人打架都不敢出去,根本不可能幹出殺人強姦的事情。

  「他從小一口一個警察叔叔,報案也是見義勇為,想做點好事。一個18歲的孩子,又沒有任何前科,怎麼可能自己作了案還主動去找警察報案?」

  4 親屬之痛

  我兒子是被刑訊逼供的

  從案發到槍決僅僅62天,家裡的人再也沒有見到兒子一面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和妻子尚愛雲一直認為,呼格吉勒圖的那些供述是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甚至可能是警方無中生有寫在筆錄中的。

  李三仁一家的懷疑並非空穴來風。

  2007年2月10日,曾和呼格吉勒圖在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關了一夜的閆峰對本報記者說,案發當晚呼格吉勒圖就在他隔壁的一間房子里接受審訊,當時他聽到桌椅挪動的聲音,還聽見呼格吉勒圖在喊叫。第二天上午,他看到呼格吉勒圖蹲在地上,雙手被背銬在暖氣片上,頭上還戴著頭盔(為防止嫌疑人撞牆自殘)。

  1996年5月23日,案發44天後,呼市中院對「4·9女屍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在公共場所採取暴力猥褻婦女,並扼頸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死刑,決定執行死刑。一審宣判后,呼格吉勒圖認為自己「沒有殺人動機」,提出上訴。據對呼格吉勒圖「案情」比較熟悉的玉泉區文體局幹部張曉紅講,他聽律師說,審判時呼格吉勒圖瘦得皮包骨頭,似乎精神也接近錯亂。一審法庭上,他基本上沒有辯解。二審的時候,他說:「我不怕死,但要死得明白,我沒有掐她,哪來血跡?」據了解,「4·9女屍案」發生在「嚴打」期間。呼格吉勒圖於1996年4月10日被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收容審查,5月10日被逮捕;5月23日,一審判處死刑。呼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的十多天後,1996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這份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的犯罪事實僅有155字:

  「呼格吉勒圖於1996年4月9日晚8時40分許,酒後竄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諾和木勒大街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處窺探后,遂闖入女廁所內,對楊某某採用威脅、捂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強行將其拖到隔牆上,扒開衣、褲進行流氓猥褻。后聽到外面有動靜,便逃離現場。楊某某因其扼頸窒息而當場死亡。」法院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5天後,李三仁一家收到轄區派出所送來的一張收屍「通知」,說他的兒子已經被執行槍決。「從被帶走直到死,我們家裡的人再也沒有見到兒子一面。幾天後,才在當地的報紙上看到一張照片———身材矮小單薄的兒子戴著腳鐐手銬被兩名警察押著。那些日子,我幾乎天天看著那張照片哭,後來實在忍不住,就把那張照片撕了。」10年過去了,尚愛雲回憶起這件事時,又一次泣不成聲。
  
  5 十年之惑

  最高法院將解開「冤案」謎團

  「4·9女屍案」至今已近10年,那時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與今天相比已經不大相同,當年辦理此案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如今也分成新城、賽罕兩個分局。

  據了解,馮志明是「4·9女屍案」一個關鍵性人物。現任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副區長兼公安賽罕分局局長的馮志明,1996年時是新城分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

  2007年2月9日,在馮志明辦公室,當記者提出採訪關於呼格吉勒圖的案子時,馮志明局長陰沉著臉一臉迷茫的樣子。沉默幾分鐘后,他看著記者說:「10年前的案子你們總不至於再報道吧?」得到肯定的答覆后,馮志明解釋說:「案子是公、檢、法三家共同辦的,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怎麼會核准死刑呢?」問及案件其他情況時,馮志明稱具體辦案的是公安新城分局刑警大隊,自己當時既不是局長也不是大隊長。馮志明究竟和「4·9女屍案」是什麼關係呢?案發後當地《呼和浩特晚報》的一篇報道可以看作是一個註腳。


  這篇《「4·9女屍案」偵破記》中詳細地報道了案件偵破過程:「當馮志明副局長觀察了現場后,他的腦海里已經像從沙裡淘金似的不知篩過了多少遍。而當他和報案人簡單交談了幾句后,他的心扉像打開了一扇窗戶……馮局長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一齊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那兩個男報案人,心裡說,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審訊過程中,呼格吉勒圖極力想逃脫罪責,一直拖了兩天才交待了犯罪過程。但是,被一眼認準的罪犯,怎麼會逃脫金睛火眼呢?」

  「我們諮詢過好多律師,他們都說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維。他們(指警察)已經『一眼認準』呼格吉勒圖是罪犯了,然後去找證據,實在找不到了就刑訊逼供、誘供。當時,我們幾次去找警察,讓他們調查清楚,不要冤枉了好人,可他們說我們家屬不能作為證人。」尚愛雲說。

  「公安機關的偵查固然重要,但最終把關的應該是法院。如果證據不確實充分,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就要承擔責任。黨委政法委對司法機關有履行監督的職能,但糾正一個案件需要法律程序。呼格吉勒圖的案子如果有問題,應該由原審法院(指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內蒙古自治區委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員說。

  2007年2月9日,記者就「4·9女屍案」採訪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遭到委婉拒絕。據了解,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派人專門來呼和浩特調查此案,現案卷已經被調走。 來源:華商報 作者:郝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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