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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的三重功用︰律法有甚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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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3-19 08: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1-3-18 19:32 編輯

律法的三重功用︰律法有甚麼好處?

    在教會的歷史里,舊約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扮演甚麼角色的問題,一
直令不少人大惑不解。很多神學家斷然認為,律法與新約時代信徒無關。
但縱使在特定的問題上仍存在分歧,傳統的改革宗神學將律法的功用歸納
為三點。部分神學作者將這些功用按下述的次序排列,還有其他的神學著
作則將前兩重功用的次序倒轉,因此,在歸正宗傳統內,對於律法的「第
一重」和「第二重」功用,存在不一致的看法。

    律法的第一重功用在於教導方面。律法同時顯示了神完全的義和我們
的缺欠,正是這些缺欠驅使我們尋找基督的救贖。律法讓我們知罪(羅 3:20,
4:15,5:13),然而出於罪性,我們卻利用知罪來犯更多的罪(羅 7:7~11),
結果我們被判受審。律法借著揭示我們須要得到赦免,帶領我們懷著悔改
與信心來到基督面前(加 3:19~24)。在這層意義上,信神的人並不在律法
以下。保羅使徒認為律法這重功用,跟基督降世之前那個罪惡與死亡的時
代有關(參見來 7  章《世代的劃分》一文)。律法的出現讓罪增多(例︰
嚴重的程度足以令以色列人被擄外邦),但是當基督到來的時候,罪在哪
里增多,恩典也更加增多(羅 5:20~21)。與基督聯合的人,當他們從現世
過渡到來世的時候,他們將不受律法的審判。我們「不是在律法之下,而
是在恩典之下」(羅 6:14),指的就是我們不被律法定罪,反而得到神在基
督里的恩典(羅 8:1~4)。不過,信徒仍然需要律法的教導,以提醒自己我
們還是會犯罪,需要神的赦免(約壹 1:8~9)和基督的代求(羅 8:34;來
7:25)。律法催使我們回到基督的十字架面前,了解到我們不能指望自己,
只有耶穌的贖罪才能除去我們的罪和它帶來的後果。即使到了今天,律法
這重功用仍然適用於不信的人身上,讓他們知道要悔改、得赦免和歸信基
督。

    律法的第二重功用體現於社會民事方面。舊約律法的道德標準透過懲
罰的威嚇來遏制罪惡。雖然律法不能改變人心,但是可以借著審判的威嚇
來約束不法行為,特別是在有民事法規支持,列明證據確鑿的罪行會受到
何種懲處的情況下(申 13:6~11,19:16~21;羅 13:3~4),因此它多少維持
了社會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義的對待。儘管聖經從沒用「在律法之下」
的說法,來指律法的社會民事功能,但顯而易見是,有時連基督徒也受制
於懲罰的威嚇。雖然,出於對神的愛而服從神是我們應該竭力追求的理想
(約壹 4:18),不過我們還是受惠於律法的約束功用。律法的約束功用在
舊約時代是顯而易見的(出 21~23  章),可是當保羅寫道律法不是為義人
設立,而是為罪人設立時,就肯定了律法在新約時代仍有其約束作用(提
前 1:8~11)。


    律法的第三重功用在於規範或道德方面。律法的道德標準為信徒提供
了指引,讓我們在神所賜的恩典中,心懷謙卑感恩。正如十誡序言所表明
(出 20:2),只要我們對神無條件賜下的救贖恩典存感恩的心,就會自然
服從神的命令。對我們這些生於基督第一次來臨之後的信徒而言,把律法
的道德、禮儀和社會層面分辨開來有莫大益處。歸正宗神學家以往普遍認
同,神曾經頒令的某些律法,其禮儀和社會功用只是針對特定的歷史情況,
而不是各個時代的所有信徒(例︰飲食條例;見徒 10:15 注)。儘管如此,
這類律法仍然讓我們體會到神的智慧和公義,因為整套律法顯示和反映了
神不變的性格;從道德層面來說,律法永遠都帶有規範性(太 5:17~19;
羅 3:31,13:8~9;弗 6:2;雅 2:10~11;約壹 2:3~7;參《比利時信條》25;
《海德堡問答》91 問答;《韋斯敏斯德信條》19 章)。加爾文認為律法的主
要功用是作為道德指引,其他功用只是因為罪的存在才衍生出來,然而其
道德功用則直接源於神的屬性。保羅論及律法的第三重功用時這樣寫道︰
「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 9:21),「基督
的律法」即是由基督闡明和運用的律法。

(文章引自研讀版《聖經新譯本》中的專文初稿(香港:環球聖經公會。網址:http://www.wwbible.org)。謝謝環球聖經公會提供此資源。此研讀版《聖經新譯本》的註釋和文章基於英文的 NIV Spirit of the Reformation Study Bible(英文總編:理查德.L.柏瑞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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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123 發表於 2011-3-20 01:0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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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man 發表於 2011-3-23 09:54 | 只看該作者
如何神不知鬼不覺的廢除率法基督徒們有一套-叫恩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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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man 發表於 2011-3-23 10:31 | 只看該作者
第四條誡命 ;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你的主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聖經:代下15:13 凡不尋求耶和華以色列神的,無論大小,男女,必被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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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ingspring 發表於 2011-4-12 02:36 | 只看該作者
Ban Zhu,
You don't seem to know the most important function of the law. It is to expose sin, and let people see they can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God's righteousness by their own efforts. Therefore, we need to turn to the Lord Jesus Christ. In the age of new testament, law is not abolished, but reinforced and strenthened.

Romans
8:2 因為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已經釋放了我,使我脫離了罪與死的律。
8:3 律法因肉體而軟弱,有所不能的,神,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並為著罪,差來了自己的兒子,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
8:4 使律法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只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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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4-12 05: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1-4-11 16:36 編輯
livingspring 發表於 2011-4-11 13:36
Ban Zhu,
You don't seem to know the most important function of the law. It is to expose sin, and le ...


首先,你說的問題應該是第一點強調的。

第二,這個貼不是我寫的,但是我同意,所以轉貼。不過和我寫的還是不一樣。

第三,我不同意你的看法。這裡有為主事工的弟兄姊妹,也有慕道友,當然不能令人滿意,但也不會是你說的那樣的負面。你如果有為主做見證的願望,可以多做工作。神給我們預備的環境是最合適的,而不是抱怨和指手畫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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