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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經要匙(2)必須學習如何解經
(註:此文摘抄自《麥種讀物》的譯作,標題和分段是另加的)
《我必須學習如何解經嗎?》
(這是原作的標題,英文作者是卡森(D. A. Carson)。)
唐納.卡森D.A.Carson是芝加哥三一神學院新約研究教授,對於聖經學術研究的進展和教
會基督徒的信仰都有實質的貢獻,使他成為二十世紀末期迄今最受人尊敬的福音派學者
。卡森在聖經學術研究的貢獻和跨國際的事奉,使得某些學者認為他的成就可與卓越的
布魯斯(F. F. Bruce)、馬歇爾(I. H. Marshall)相提並論。一些學者更認為他是繼斯
托得(John Stott)之後受到普世福音派敬重的領袖與代言人。他的多才多藝和日漸增強
的地位已經受到極難得的讚譽。
詮釋學是解釋的藝術和科學,釋經學則是解釋聖經的藝術和科學。在改教時期,與詮釋有
關的辯論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這些辯論不單關乎詮釋的內容,而且關乎詮釋法本身。換
言之,改教者們與他們的對手不同的,不僅僅是某段經文有怎樣的意義,而且還包括許多
其他方面:詮釋的本質,詮釋的權威所在,教會在詮釋上的角色,聖靈在詮釋上的角色等。
在過去的半個世紀,在詮釋學領域的發展不勝枚舉,即使略微一一勾畫,都需要相當長的
篇幅。可惜的是,如今許多學者對詮釋學這門學科的挑戰更感興趣,遠超過對解釋聖經的
興趣,然而,詮釋學應當幫助我們更能明辨是非地處理的,恰恰就是這本聖經。另一方面,
相當諷刺的是,還是有一些人以為詮釋本身有點低級庸俗。但如果直言不諱,可能會顯得
粗魯,所以他們私底下抱持一種觀點,認為其他人的看法只是詮釋而已,而他們自己的看
法才是聖經所說的。
卡爾.亨利(Carl F. H. Henry)喜歡說:有兩種默認論者,一種承認自己有默認,另一種不
承認。如果把他的分析應用在我們的主題上:有兩種詮釋聖經的人,一種承認自己在詮釋
,另一種不承認。因為事實的真相是,每一次當我們從聖經中有所斬獲(且不論這是否真
的在聖經中!),我們都已經在詮釋聖經了。有好的詮釋,也有糟糕的詮釋。有忠於聖經的
詮釋、也有不忠於聖經的詮釋,但都離不開詮釋。
這裡不是列出基要原則的地方,也不是與「新釋經學」(為時已久)、「極端釋經學」、
或「後現代釋經學」角力的地方。(若需要更多與這些題目有關的信息或書目,特別是它
們與後現代主義的關係,以及如何響應,參考拙著《使神緘默:基督教面對多元主義》〔
The Gagging of God: Christianity Confronts Pluralism,Grand Rapids: Zondervan
, 1996]〕,尤其是二、三章。)我將專註在一個「簡單」的問題上,這也是每一個認真讀
經的人常會遇到的問題。
那就是:聖經中哪些部份是對我們有約束力的命令,哪些部份不是?考慮一些例子。「你們親嘴問安,彼此務要聖潔」:法國人這樣作,阿拉伯信徒也這樣作,但我們大多數人都不是這樣問安的。這是否意味著我們就不遵守聖經呢?耶穌告訴祂的門徒們要彼此洗腳(約十三14),可是我們大多數人從來沒有這樣作過。為何我們「違背」這個清楚的命令,卻遵守祂關於主餐的命令(「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呢?如果我們有理由在「聖潔的親嘴」一事上變通,在其他地方我們又應當怎樣變通呢?若我們在巴布亞紐幾內亞的一個農村教會中,是否可以在主餐中用紅薯與山羊奶代替餅與酒呢?若不可以,又為甚麼呢?
還有,該怎樣響應那些持「神律論」(theonomy)觀念之人所關心的更廣泛的問題呢?比如
該怎樣理解摩西之約中律例的法律效力的延續呢?假如因為神的恩慈而帶來了普遍的復
興與更新,我們是否能借著國家通過法律,去用石頭打死犯姦淫的人呢?如果不能,為何不
能?那個要求婦女在教會中閉口不言的命令(林前十四33~36)是絕對的嗎?如果不是,為何
不是?耶穌告訴尼哥底母:他必須重生才能進神的國;而祂卻告訴那個富有的年輕人:去賣
掉所有的,分給貧窮人。我們為何將祂的前一個要求絕對化,適用在所有人身上,卻明顯
地迴避第二個要求呢?
很明顯地,我所提出的問題,已經足夠寫幾篇博士論文了。這篇文章接下來的內容不是一
把能夠解決所有解釋難題的萬能鑰匙,它只是有助於釐清一些問題的初步指南罷了。以
下列出的十二點,並非按它們的重要性來排列的。
(轉載註:這是釋經專家的總結,對我們讀經很有參考價值。誠然這些遠遠不是全部的
問題,但是,即使我們注意這些問題了,也可以避免許多對聖經的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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