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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交部對近期駐華外國記者出現的一些「特殊狀況」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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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1-3-4 14: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http://**/s/blog_4d98d3dd0100pdys.html    2011-03-04

  問:昨天中國警方約見外國駐京記者,強調外國記者在中國各地採訪前需徵得被採訪人和單位同意。這是否意味著537號令已失效?

  答:有關部門與一些記者進行溝通,目的是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在中國工作。你提到有關部門找你們,我想可能是因為一些外國記者近日未經許可前往北京市繁華商業區採訪引發混亂。希望你們能以正確態度對待。
  我們已經反覆重申,537號令仍是外國記者在華採訪的指導性法令。對於外國記者在華進行正當採訪,中方有關部門會依法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並提供便利和協助。以前我們是這樣做的,現在是這樣,將來還會繼續這麼做。

  問:我願意遵守規定,也遞交了採訪申請,但警方的解釋我不理解,你是否認為他們違反了537號令?

  答:既然你這麼執著,我願意介紹一下了解到的情況。近日一些外國記者未經許可就前往北京市繁華商業區聚集蹲守拍攝,而且不聽從現場管理人員的勸阻,長時間佔道影響通行,嚴重擾亂了該區域正常秩序,也引起周圍商家和行人強烈不滿。執勤民警依法進行了疏導,沒有聽從民警勸導的記者被帶離現場進一步談話。我認為多數記者是去搶新聞的,但你們的確違反了規定,也確實影響了社會秩序。其中絕大多數記者都積極與警方配合,在警方疏導后就散離了,只有極個別記者與警方發生了衝突。
  我想指出,如果有人不是為了單純去報道新聞,而是想當什麼「英雄記者」,以身試法,製造新聞,這不僅違背了職業道德,而且事情的性質也就發生了變化。

  追問:你能明確告訴我們違反了中國哪項法律的哪個條款嗎?

   違反了去那個地方採訪需申請的有關規定。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問題的實質是有人唯恐天下不亂,想在中國鬧事。對於抱有這種動機的人,我想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希望大家能夠明智地認識這個問題。如果你們是真正的記者,就應按照記者的職業準則行事,在中國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從前兩次情況看,那些去蹲守 的記者也沒有等到他們想等的新聞。如果這兩天還有人煽動、鼓動你們再去什麼地方非法聚集,我建議你們及時報警,一是為了維護北京的治安,二是為了維護你們自身的安全和權益。
  同時我想強調,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大局已經說明中國選擇的發展道路是正確的。求穩定、謀發展、促和諧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願。我們會繼續堅定不移地走符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堅定不移地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破壞中國社會穩定的企圖都是不可能得逞的。中國保持穩定和發展符合中國的利益,也符合世界的利益。

  問:我們尊重中方的規定,但對這一規定如何實施感到困惑。以前允許的現在卻行不通。按我們先前的理解,很可能無意中就違反了中國的法律法規。你能否解釋一下?

  答:你在中國工作了多年,相信你對中國改革開放這些年來的發展情況以及外國記者採訪環境不斷改善有切身體會。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外國記者在華採訪環境日益寬鬆。但良好的採訪環境需通過相互尊重、信任、理解、合作來維護。我覺得信任越多,合作越好,採訪就會越順暢、越寬鬆。

  會後,有記者問及美國務卿柯林頓近日稱美中在爭奪太平洋島國影響力方面存在直接競爭,姜瑜表示,中國與太平洋島國同處亞太地區,都是發展中國家,雙方有著深厚的傳統友誼和廣泛的共同利益,開展互利合作潛力較大。進一步發展中國與島國的友好合作關係是雙方的共同願望。近年來,中國與有關島國關係發展順利,雙方高層交往頻繁,經貿等領域交流與合作穩步發展,在國際地區事務中保持良好溝通與協調。中方堅持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向島國提供真誠無私的援助,幫助島國增強自主發展能力,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受到島國人民的歡迎。事實已經並將繼續證明,中國與太平洋島國發展友好合作關係不僅給雙方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利益,也為促進地區穩定、發展與繁榮作出了積極貢獻。我們希望美方與時俱進,與中方一道,致力於發展相互尊重、互利共贏的合作夥伴關係

:(國務院第537號令)

    第一條 為了便於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採訪報道,促進國際交往和信息傳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是指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新聞採訪報道業務的分支機構。

    本條例所稱外國記者包括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短期採訪記者。外國常駐記者是指由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在中國境內常駐6個月以上、從事新聞採訪報道業務的職業記者;外國短期採訪記者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期不超過6個月、從事新聞採訪報道業務的職業記者。

    第三條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依法保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依法從事新聞採訪報道業務提供便利。

    第四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採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外交部)主管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有關事務。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外交部委託,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地方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和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有關事務。

    第六條 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外交部批准。

    第七條 外國新聞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該新聞機構總部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二)該新聞機構情況介紹;

    (三)擬設立機構的負責人、擬派遣的常駐記者以及工作人員情況介紹;

    (四)該新聞機構在所在國設立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八條 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的申請經批准后,該常駐新聞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其中,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常駐新聞機構,其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

    第九條 外國新聞機構申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該新聞機構總部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二)擬派遣記者情況介紹;

    (三)擬派遣記者在所在國從事職業活動的證明文件副本。

    兩個以上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同一名常駐記者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辦理申請手續,並在各自的書面申請中註明該記者所兼職的外國新聞機構。

    第十條 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的申請經批准后,被派遣的外國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其中,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常駐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

    外國記者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后,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

    第十一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常駐地區等事項,應當向外交部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后辦理變更手續。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變更負責人、辦公地址等事項,應當在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外交部;其中,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常駐新聞機構變更負責人、辦公地址等事項,應當在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

    第十二條 外國常駐記者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外國常駐記者應當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外國常駐記者資格,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註銷。

    第十三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擬終止業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30日前告知外交部,並自終止業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及其常駐記者的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手續。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連續10個月以上無常駐記者,視為該機構已經自動終止業務,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將被註銷。

    外國常駐記者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每年累計少於6個月的,其外國常駐記者證將被註銷。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在其常駐記者離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該記者外國常駐記者證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的記者,其記者簽證自註銷之日起10日後自動失效。

    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的記者,應當自外國常駐記者證被註銷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或者居留證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外國記者常駐或者短期採訪,應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第十六條 外國記者隨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議長、王室成員或者高級政府官員來中國訪問,應當由該國外交部或者相關部門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統一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第十七條 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外國記者採訪時應當攜帶並出示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短期採訪記者簽證。

    第十八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從事輔助工作。外事服務單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指定。

    第十九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后,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二十條 外國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短期採訪記者簽證,在中國境內從事新聞採訪報道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新聞採訪報道活動,並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其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二條 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違反中國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外交部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國務院公布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文章內容來自中國外交部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沙發
泰山石敢當 發表於 2011-3-4 16:47 | 只看該作者
警察機關在執法當中,有權利決定某些場合不適合不相關的人停留。
當警方作出這些決定時,任何人都應當主動遵守,而不是故意違反。
比方說,警察有權利關閉公路,檢查過往車輛。
警察有權利封閉街道,從事治安活動。
這些手法都非常常見,來自標榜法治國家的記者,如果對此質疑,就一定是裝糊塗。
釣魚島是中國的!小鬼子挑釁就堅決消滅它!
作爲一個國家,日本從各方面來説都是禽獸,必須以對待畜牲的方式對待它!

共匪、五毛、貪官、老憤 - 泰山石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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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恭平 發表於 2011-3-4 16:52 | 只看該作者
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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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aodai 發表於 2011-3-4 18:42 | 只看該作者
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問題的實質是有人唯恐天下不亂,想在中國鬧事。對於抱有這種動機的人,我想什麼法律也保護不了他。希望大家能夠明智地認識這個問題。如果你們是真正的記者,就應按照記者的職業準則行事,在中國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從前兩次情況看,那些去蹲守 的記者也沒有等到他們想等的新聞。如果這兩天還有人煽動、鼓動你們再去什麼地方非法聚集,我建議你們及時報警,一是為了維護北京的治安,二是為了維護你們自身的安全和權益。

如果有人不是為了單純去報道新聞,而是想當什麼「英雄記者」,以身試法,製造新聞,這不僅違背了職業道德,而且事情的性質也就發生了變化。

從了解的情況看,個別西方記者想看到某地會出現他們希望出現的「花花」,結果什麼都沒有發生。倒是開始由於大量記者聚集引起大量行人的好奇,記者成了「被圍觀者」。不聽警察勸離的個別記者和「圍觀者」被請去警署,怪誰呢?

法律對記者採訪有明確規定,把它當「擋箭牌」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辯護,就顯得很可笑。比如第四條。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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