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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冉雲飛涉嫌顛覆國家政權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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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自由電台 2011年2月24日 綜合報道
據網友Twitter留言,冉雲飛已經被刑事拘留,涉嫌顛覆國家政權。

刑事拘留的通知書,已經於今天下午(2月24日)送到家屬手中。

名詞解釋:
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划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犯此罪的,可並處沒收財產。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犯本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本罪也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依照本條規定從重處罰。

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別:

1、行為方式不同。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是煽動群眾的方式。

2、犯罪的故意不同。

顛覆國家政權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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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飽暖思平等 發表於 2011-2-25 02:06 | 只看該作者
(一)找出源頭,找不到源頭抓替罪羊判刑
北京決定,內部指示,一定要找出茉莉花發起者。策劃者是誰。無論找到還是找不到幕後策劃,這次要抓國內兩名領袖人物判刑。

(二)對國內宣揚成是有人惡搞、開玩笑
這次會議制定了一個策略,就是將茉莉花革命起因歸為有人惡搞,不是認真的。這樣讓民眾不重視、不關心。對內宣傳的手段是通過「外媒」散播消息——「出口轉內銷」,最初想通過香港某家媒體實施,但被拒絕。

(三)將茉莉花革命歸為美國操縱
會議上,某部門提出要將茉莉花運動歸罪為美國操縱,甚至計劃將美國大使洪博培抹黑、出醜。但外交部指出,洪博培不久回美國,將來的政治影響力(指可能參選總統)不能忽視。除此分歧外,將此運動和美國掛鉤基本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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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ser1898 發表於 2011-2-25 06:24 | 只看該作者
說人5毛的每天都有「內部批示」暴料,被人叫5毛的什麼都拿不出來那個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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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25 06:34 | 只看該作者
又在轉貼反同胞,無人性的法輪功垃圾帖,狗改不了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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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tomcat 發表於 2011-2-25 06:48 | 只看該作者
抓得好!冉某某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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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11-2-25 13:01 | 只看該作者
「涉嫌顛覆國家政權」這可是重罪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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