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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平等≠多數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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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i50 發表於 2011-2-28 23: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mali50 於 2011-3-1 00:01 編輯

462、        既然達爾遮遮掩掩地把麥迪遜的共和偷換成麥迪遜的民主后依然牢騷滿腹,他有沒有提出什麼更好的民主模式?
答:為了給麥迪遜漏洞百出的所謂民主遮醜,達爾在他的小書中接著提出一個極端的民主模式,就是多數暴政,與所謂的麥迪遜式民主進行對比討論。為了掩蓋這一用心,他把這種極端民主稱之為平民主義民主。
463、        為什麼說達爾的平民主義民主實際上是一種多數暴政。
答:達爾給他的平民主義民主下的定義是:
「定義1:當且僅當做出政府政策的過程同人民主權的條件和政治平等的條件相容時,一個組織才是民主的。」
464、        這是說平民主義民主是以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為特徵的。
答:達爾接下來定義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
「定義2:當且僅當這種情形存在時,即每當人們覺察到存在著不同的備選方案,被選中為政府政策並加以實施的方案必須是最為成員所偏好的,人民主權的條件才得到滿足。」

「定義3:當且僅當對政府決策的操控是這樣的為每一個成員所共同擁有,即每當人們覺察到存在著不同的備選方案,而每個成員的偏好,在施政方案的敲定中,均被賦予同等的分量時,政治平等的條件才得到滿足。」
465、        這聽起來沒什麼問題。
答:那就來看由這些定義導出的命題:
「命題1:與平民主義民主的決策唯一相容的規則是多數規則。」
466、        既然這是命題而不是定義,達爾有沒有證明它?
答:沒有。事實上,他是以定義的方式給出這一命題的。為了進一步說明多數規則,達爾給出新的定義:
「定義4:規則A:多數統治的原則規定,當在不同的備選方案之間進行挑選時,為較多數人所偏好的方案應該被選中。這就是說,假定有兩種或更多的備選方案 x,y等等。使x成為政府政策的充分必要條件是,偏好x而不偏好任何其他方案的人數,大於偏好任何一個其他備選方案而不偏好x的人數。」 達爾居然還會在附錄中進一步「證明」他的定義4,以此造成假象,彷彿證明的是命題1。
467、        這樣看來達爾以冒充命題的定義方式把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定義成多數規則或多數統治。達爾用自定義的同義反覆語繞來繞去不過是為了顯示邏輯嚴謹並掩蓋定義形式。
答: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他用這種疊床架屋的表達方式來偷換概念。一個美國著名的政治學家居然會把公民的政治權力狹義地定義為在預備方案中選擇偏好的方案。在私有制社會中,公民的政治權力首先是維護自身、家庭和財產的安全以及靠勞動生存的基本權力。因此,在一個真正權力平等的社會裡,首先應該有這些權力的平等。這種最基本的平等權力通常不是通過表決獲得。即便需要表決,也應該獲得通過,否則便不能稱之為平等社會。
468、        這就是說,平等社會必然存在著某種最基本的表決限制,保障這些基本的平等權力不受傷害,無論是來自少數還是多數的侵犯。這就如前面提到的 「表決不應用於剝奪部分人已有的合法權益」 和 「表決不應用於建立在法律、競爭和自由面前的不平等」 極其推論 (見「民主的循環定義和表決限制」)。
答:沒有這些基本的權力保障和表決限制,而只有多數規則就不是一個真正的平等社會,而是一個多數暴政的社會,或者是達爾所說的平民主義民主。在前面的對話里,我們曾經討論過在資本主義社會:
資產階級自由 = 富有階級濫用表決。
  就是一個沒有表決限制的多數暴政的例子。
469、        看來這又是達爾給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設置的一個陷阱:用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的路牌悄悄引向多數暴政,以便詆毀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
答:西方媒體和課堂將這樣的謊言重複了幾千遍之後,在許多人心目中變成了真理。他們一提起政治平等和直接民主就想到多數暴政。私有制國家的人從來沒有經歷過公有制社會沒有私法專制的政治平等。加上資產階級學者的有意歪曲和詆毀,他們對政治平等沒有任何感覺,以致不敢公開主張政治上的平等地位。
470、        把政治平等與多數暴政區分開來的確十分必要。歷史上最大的多數暴政,包括美洲大陸白人對印第安人持久的大規模屠殺和對黑人長期廣泛的奴役,都發生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而不是發生在主張政治平等的社會主義國家。
答:將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與多數暴政劃上等號后,達爾便肆無忌憚地攻擊和揶諭起他那掛羊頭賣狗肉的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在討論麥迪遜式民主時,達爾總結了麥迪遜的兩個假設
「假設9:如果選民在利益上是眾多的、廣泛的和多樣的,那麼多數人群體的發展就能受到限制。」
「假設10:如果選民在某種程度上有眾多的、廣泛的和多樣的利益,那麼多數人的群體就不大可能存在,如果的確存在的話,它也不大可能像一個統一體那樣行動。」 (見「麥迪遜式民主或暴政」)
達爾還把假設10 說成是麥迪遜的「異常重要的定理」。然而一到討論起平民主義民主時,達爾便大談特談什麼:「當每一種備選方案被數量相等的公民所偏好(或投票贊同)時,多數原則沒有提供任何解決方法」。達爾甚至會用數學方法不厭其煩地精細討論多數只比少數多一票的例子。
471、        這哪像是個學者,而是一個專門抬杠的市井之徒。
答:關鍵是達爾千方百計想要為難的沒有表決限制的多數暴政恰恰是麥迪遜的共和制或美國政治體制中的一部分,也就是前面說的資產階級的民主。
472、        我也記起來了。這可見於他總結的麥迪遜的假設:
「假設8:如果一個群體由不足多數人組成,可以用立法機構中關於投票的「共和原理」來控制,這就是說多數人可以否決少數人。」
答:達爾說著說著就說走了嘴,他說道:「如果在兩個分別被相應的黨徒非常高估的不同備選方案之間進行挑選時出現了僵局,就有可能導致暴力或內戰。這也許就是美國歷史上發生於1850-60年間的情況。那時有兩個互相排斥的觀點:是否把奴隸制擴大到其它領地。大量偏好奴隸制的人固執己見,以致這一僵局變得不可容忍,只能通過林肯的當選和南北戰爭才能解決。」 他忘了美國從來就沒有實行過什麼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而只有聯邦主義者放縱的多數暴政,也就是法國人托克維爾在《美國的民主》中所說的「多數人的絕對主權」 或 「多數在美國不受限制的權力」。
473、他把美國制度中的弊病加到別人頭上。
答:從以下的敘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達爾誣衊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的真正用心:「假定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是唯一的目標,那麼同大多數公民(投票者和立法者)的偏好相一致,應該是形成政府政策的必要充分條件。與此相對,麥迪遜主義的論點認為,同大多數公民偏好相一致應該是形成政府政策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 達爾首先把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同多數暴政劃上等號,再與被他精心美化粉飾的麥迪遜主義進行比較,以說明美國現行的政治制度優於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
473、        如果不是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那麼麥迪遜主義決定政策的充要條件是什麼呢?難道是寡頭政治和政治壓迫?
答:這是一個邏輯上的必然答案,雖然達爾不會承認它。這不要緊。我們先看看從他對麥迪遜主義的描述中能不能找到現成的答案。達爾的麥迪遜主義就是上面所說的假設8、9和、10。當然,他隱瞞了麥迪遜控制民意的主要原理。
474、        假設8也是多數規則,不同的只是在少數人構成的「立法機構」中。達爾有沒有證明立法機構中的多數規則不會產生僵持或差別太小的情況?
答:沒有。事實上有太多這樣的例子發生。就在這幾天,美國共和黨因無法使民主黨聯邦政府削減預算而威脅關閉聯邦政府。這樣的事已不是第一次發生。達爾自己所舉的美國南北戰爭的例子就發生在麥迪遜主義的美國。可見多數規則的缺陷在麥迪遜主義中同樣存在並一點都不少。而當立法機構的代表主要來自少數人的精英階層時,其多數還有可能只是代表社會中的少數。例如最近美國威斯康星州利用共和黨議員佔多數的優勢提出了削減工會權力的議案,引起了幾萬人的集會反對。該州十四名民主黨參議員也因反對該議案而逃離威斯康星州躲避表決。集會已經持續多天並獲得全美五十個州的響應。但該議案照樣在州的眾議院獲得通過。議會中的多數並不一定代表人民的多數。
475、        最近美國威斯康星州的事例的確可以說明不少問題。首先州議會削減工會權力的議案在提出時有真實的民意調查基礎嗎?
答:沒有。
476、        議案遭到反對后州議會進行過真實的選民民意調查了嗎?
答:沒有聽說。
477、        既然沒有,為什麼要堅持表決?
答:媒體和教科書說議員們是代表選民表決?
478、        那選民為什麼又要反對,而議員可以對人民的反對置之不理?
答:因為公開反對的仍然占人口的少數。
479、        那麼公開支持該議案的人民又有多少呢?
答:至少不比公開反對的多。
480、        那麼如何證明議員們代表多數選民?
答:因為選民多數挑選了他們。
481、        選舉議員的選民們在投票時知道這些議員以後會提出這個議案嗎?
答:我相信不會。
482、        他們有契約保證當選者在提出新議案時要與選民溝通嗎?
答:沒有。
483、        可見選舉除了剝奪選民的一起政治權力外,對選民來說還有什麼民主權力?這不正好證明了「選舉結束之時,就是暴政開始之日」了嗎?
答:選民可以有言論自由反對不同意的決策。
484、        反對的結果是什麼?
答:支持反對者的民主黨參議員躲避表決。
485、        躲避表決是正常的民主程序嗎?
答:不是,是不正常的。
486、        為什麼在自稱的民主國家只能通過不正常的手段,如集會抗議和躲避表決,來表達或支持人民真實的訴求?
答:除此之外,沒有正常的民主程序。
487、        選舉和言論自由都只能產生不正常的民主,怎麼能說美國是一個民主國家呢?
答:這正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在中國,如果有這麼大人口比例的人民反對一個省的政府提議,我相信中國政府一定會暫停表決,主動與人民溝通。從這裡可以清楚地看到什麼是真正的民主。
488、        讓我們回到達爾的小書上來。達爾有沒有證明麥迪遜主義中的假設9和10不存在於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的社會中。
答:沒有。
489、        那麼他的充要條件究竟是什麼呢?難道是他在妖魔化群體時所說的莫須有的社區中「持久凝聚的利益」(見上篇)。
答:既然所有這些表面上的充要條件都不成立,這個條件就只能是被達爾隱瞞的麥迪遜最重要的共和原理,即對民意的控制,使其符合所謂「持久凝聚的利益」。這不難在原版的麥迪遜的共和原理中找到。這兩個必要條件加在一起構成充要條件,就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中表述的:「通過某個選定的公民團體來提煉和擴充民眾的意見」,然後按多數規則進行表決。
490、        例如在威斯康星的事例中,削減工會權力就是這樣一個「通過某個選定的公民團體來提煉和擴充民眾的意見」而產生的符合「持久凝聚的利益」的所謂「民意」。
答:用麥迪遜自己的話來說:「在這樣的規範后就會產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發出的公眾呼聲,要比人民自己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共利益」。於是達爾的充要條件可以用公式來總結:
形成政府政策的充要條件 = 議會中的多數規則 + 控制民意
一般地
議會中的多數規則 = 條件競選 + 代表表決
代入上式得
形成政府政策的充要條件 = 多數規則 + 控制民意 + 控制民意
等式右邊正是前面說過的麥迪遜的共和原理:
形成政府政策的充要條件 = 麥迪遜的共和原理
491、        那麼對平民主義民主來說呢?
答:達爾把平民主義民主說成是多數規則,即
形成政府政策的充要條件 = 多數規則
再把它與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混為一談,以達到誣衊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的目的。實際上,對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來說,應該有
形成政府政策的充要條件 = 多數規則 + 表決限制
也就是說
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 ≠ 多數規則

人民主權和政治平等 ≠ 平民主義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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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aa 發表於 2011-3-1 00:50 | 只看該作者
短文多發,大家每天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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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mali50 發表於 2011-3-1 04:3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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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上牆頭等紅杏 發表於 2011-3-3 15:20 | 只看該作者
就是就是,一下發這麼多看著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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