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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華友好試金石:向中國歸還琉球群島與釣魚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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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1-2-9 08: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02-08)
  
  琉球群島位居中日之間,是歐亞大陸及太平洋島鏈接壤之進出通道, 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自19 世紀末被日本非法侵佔以來, 琉球群島命運幾經變遷至今地位未定,而琉球群島的法律地位直接關係到釣魚島主權歸屬及東海海域劃界等中日爭端的解決,並牽連東北亞整體安全保障之未來走向,不可等閑視之。有鑒於此, 文章試圖從國際法角度,對琉球地位與東北亞之情勢演變予以分析, 以期可為相關研究提供些許參考與助益。

  近年來,日本不斷在釣魚島問題上製造事端,動作頻頻,顯示了其捍衛釣魚島「主權」的決心和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多次派軍艦及巡邏艦圍追堵截我台灣漁船及保釣船隻在釣魚島海域作業及接近釣魚島,扣押我漁民及保釣人士、扣留甚至撞沉我漁船,氣焰甚為囂張,妄圖將竊據多年的釣魚島變為己有,成法理事實。在東海海域,涉及油氣田開發,日本更是咄咄逼人,步步進逼,以其所謂的「中間線」原則,惡人先告狀,對中國提出無理指責,近期,日本甚至稱,若中國決定單獨開發油田,日本不排除就此將中國告上國際海洋法法庭,儼然對東海劃界問題勝券在握。

  筆者認為,多年來,中國在釣魚島問題和東海劃界問題上形勢被動,疲於應付,據理力爭有餘,而主動出擊不足。這裡既有國家為經濟發展爭取和平環境的因素,也有我國自身國力、軍力不足難以形成有效反擊的因素,更有國際政治環境、東亞戰略格局使然。然而,筆者認為,中國沒有跳出釣魚島爭端的範疇,從歷史的高度和國際法的角度重新審視東海海域的領土主權問題,而陷入日本設計的戰略陷阱,是目前我們在釣魚島問題和東海劃界問題處處制肘,陷入被動的主要原因。從國際法的角度看,釣魚島問題與東海劃界問題都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那就是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如果這個前提沒有解決,何來的釣魚島爭端和東海劃界問題。如今日本突顯釣魚島爭端和東海劃界問題,其實質是想繞開和淡化琉球群島(日本稱之為「沖繩」)的主權地位問題,造成法理上的既成事實,是其巨大的戰略陰謀。而恰恰琉球群島的主權地位未定是日本在東海問題上的致命傷,從國際法角度戳穿日本的這一軟肋,日本在東海海域的主權要求就會不攻自破,釣魚島爭端也就迎刃而解。

  一、琉球群島的地理位置

  琉球群島地處北緯二十四至二十八度與東經一百二十二度至一百三十三度之間,在日本九州島與中國台灣島之間,共有36 島組成,其中北部9 島,中部11 島,南部16 島,36 島連成一片如珍珠般灑落在西太平洋上①,是東北亞地區東出太平洋的必經之地,依東北、西南走向依次為奄美諸島、沖繩諸島和先島諸島,蜿蜒1000 公里,總面積4600 平方公里,是中國東進太平洋的咽喉之地,也是美國包圍中國的第一島鏈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與軍事戰略價值舉足輕重。由於地處亞熱帶,琉球群島常年氣候溫暖、空氣清新,為碧綠的海水所環抱,素有「東方夏威夷」之美譽。

  二、琉球群島的歷史與現狀

  (一)琉球群島歷史上建有琉球國,為中國藩屬,中國享有宗主權。公元1372 年,琉球群島的中山、山南和山北三國向中國明朝政府稱臣,正式成為明朝藩屬。數年後,中山國完成統一,中山國國王被明政府冊封為琉球王,成立了歷史上的琉球國。1650 年成書的琉球國第一部國史《中山世鑒》,即用漢語編撰,其中記載:「蓋我朝開闢,天神阿摩美久築之。……當初,未〔有〕琉球之名。數萬年後,隋煬帝令羽騎尉朱寬訪求異俗,始至此國地界。萬濤間遠而望之,蟠旋蜿延,若虯浮水中,故因以名琉虯也。」但按中國典籍,虯為龍的一種,龍在中國古代為華夏帝王之象徵,為避諱遂在明洪武年間正式改為「琉球」,故琉球之名實為中國所取。據琉球國史及各種史料記載,自洪武十六年(1383)起,歷代琉球王都向中國皇帝請求冊封,正式確定君臣關係,此種關係綿延五個多世紀。自明洪武五年(1372)后,琉球國一直延用中國年號,奉行中國正朔,直至清光緒五年(1879)[1],日本強行「廢琉置縣」為止,琉球國的官方文書、外交條約、正史等,均用漢文書寫,其間也有不少閩人陸續移居琉球,至清朝曾先後八次派使冊封琉球王,朝貢亦依明例。明嘉慶11 年陳侃所著的《使琉球錄》詳細記載了中國與琉球的密切關係。[2]

  (二)日本覬覦琉球國,乘中國內憂外患、國力式微,無暇東顧之際,以武力吞併琉球。

  明治維新后的日本,國力漸強、羽翼漸豐,迅速走上對外侵略擴張的軍國主義道路,吞併琉球遂成為其首要目標。1873 年,日本兵臨琉球,廢除國王,另立傀儡。1875 年,日本得寸進尺,大舉入侵琉球,禁止琉球進貢中國和受大清冊封,用明治年號取代中國年號。1879 年3 月,日本以武力對琉球國進行解體,將國王尚泰擄至日本,並悍然宣布「廢琉置縣」,將琉球國改為沖繩縣[3(] 22),是時,琉球國遣使清政府求援,使臣林世功為求清政府出兵救援,以死諫國、壯烈殉殺,但清政府因內部腐敗,國力衰微,自顧不暇,無力派兵,遂向日本提出強烈抗議,與日本進行外交交涉,始終未承認日本吞併琉球。日本迫於壓力遣使商討「分島改約」[4](70-75),向中國提出「琉球本島以北歸屬日本,琉球南部的宮古、石橫、八重山群島歸屬中國」[5](9-10),南北分治。清朝為存琉球宗祀,被迫接受日本建議,於

  1880 年10 月草籤條約。根據該條約,日本應於1881年2 月於八重山將上述地區之領土與人民移交中國。后因中俄關係緩解、國內主戰派強力反對及琉臣林世功憤而自刃殉國抗議,導致中國最終改變初衷,拒絕簽署。此後,日本趁中國國力式微,列強入侵,無力東顧,即不再提歸還先島群島,更不提條約簽署一事。至?1894 年,中國在甲午戰爭敗北,並簽署《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日本后,日本即對琉球國單方面進行改制,全面佔領、控制了琉球群島。

  (三)二戰日本戰敗,根據條約,再次確認日本不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1945 年日本戰敗投降,並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和《波斯坦公告》。

  1943 年12 月1 日公布的開羅會議宣言,明確宣示「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也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6(] 112-114);1946 年2 月2 日麥克阿瑟總司令部所發表聲明:日本政府的行政區域僅限於本州島等四個主要島嶼以及附近的一千個小島,並以北緯30 度為限。琉球群島的位置在北緯30 度以南,顯然是劃在日本政府權力範圍之外,而且,根據《開羅宣言》,琉球群島本不是日本歷史之固有領土,乃依武力及貪慾攫取之土地,理應將日本驅逐出境,還其本來之面目。故此,1947 年4 月,聯合國通過《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琉球群島隨同釣魚島列嶼等島嶼列為託管地,劃歸美國管理。

  然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從冷戰需要考慮,決定扶植日本以牽制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1951年9 月,美國在中國沒有與會的情況下召集48 個同盟國與日本簽訂《對日舊金山合約》(中國政府始終未承認該合約,根據國際法,合約中任何涉及當事國利益的處置決定都是無效的、非法的),並與日本單獨簽訂了《日美安全條約》。1969 年,美國從戰略利益考慮,與日本單獨簽訂了《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即「歸還衝繩協定」),私相授受琉球群島。

  此事立即遭到海峽兩岸中國人的強烈反對。為緩和事態,美國政府在1971 年10 月發表聲明:「美國認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張毅:琉球群島法律地位的國際法分析———兼論東海劃界問題的新思維71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 年9 月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7(] 25)這一聲明進一步表明,即使美國也沒有承認日本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其歸還給日本的僅僅是琉球群島的施政權,國際社會並不承認日本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時至今日,日本佔據琉球依然沒有任何法理上的基礎。

  三、琉球群島法律地位的國際法分析

  (一)關於宗主權

  宗主關係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國與國之間存在的一種特殊關係,所謂宗主權,是指宗主國對藩屬國享有一定統治權,宗主國一般對藩屬國的內政事務不予干涉,但外交、軍事等重要事務由宗主國主導,藩屬國不享有完全主權,其元首上台或國王即位,須經宗主國任命、批准或冊封,其與外國簽訂的協議、條約及法律地位的變更和外交關係的變化須經宗主國批准或認可。對於中國來說,從西漢開始就有藩屬國,以「華夷秩序」為核心的宗藩關係歷代延續,直至清末。

  其中,明清時期,朝鮮、越南、緬甸、琉球等國家都是與中國保持數百年朝貢關係的藩屬國,中國享有絕對的宗主權。1855—1859 年間,琉球與美國、法國以及荷蘭簽訂了通商條約,琉球國在條約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豐」年號,故中國與琉球的宗藩關係也得到了西方認可[8](105-106)。至清末,由於中國內政腐敗,國力衰微,內憂外患,國際地位與日俱下,難以支撐長期堅守的華夷秩序,維持近千年的宗藩關係受到嚴峻考驗,與琉球之關係首先受到日本挑戰,隨後越南、朝鮮先後脫離中國。但與琉球情況不同的是,越南、朝鮮脫離中國都有條約可循,1885 年中法戰爭后,法國迫使中國簽署《中法新約》,確認中國放棄對越南的宗主權;1894年甲午戰爭后,日本迫使中國簽訂《馬關條約》,明確中國放棄對朝鮮的宗主國地位。然自1879 年日本武力吞併琉球國至二戰結束,中國從未與任何國家就琉球主權之變更達成協議,可以說,根據宗藩關係,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變更須經宗主國-- 中國的確認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併琉球始終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內任何中國政府承認,彼時之清政府也未聲明放棄對琉球之宗主權,故日本吞併和佔領琉球國在國際法上有明顯之瑕疵,琉球主權仍應視為「懸案」。

  (二)關於「征服」和「時效」

  傳統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種:一是先佔,二是添附,三是時效,四是割讓,五是征服。隨著歷史的進步,這五種方式有的已經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有的仍為現代國際法所承認。所謂征服,是指國家使用武力佔領他國領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戰爭狀態結束后將該領土加以兼并的一種領土取得方式。這是在發動戰爭被認為是一種主權權利和戰爭是合法的時期被接受的領土主權取得的一種方式。按照傳統國際法,有效的征服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征服國正式表示兼并戰敗國領土的意思;如果征服國兼并的是戰敗國的部分領土,戰敗國須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如果兼并的是戰敗國的全部領土,征服國對該國的全部領土實行有效的控制,同時,戰敗國及其盟國須放棄一切抵抗[9](176-180)。至近現代,國際法已不再承認「征服」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性,但具體界限並不明確,學界一般以1914 年爆發的一戰作為分界點。一戰後,由於《國際聯盟盟約》第10 條、1928 年《非戰公約》等均規定,戰爭已成為非法,因此,通過侵略戰爭取得之利益,包括侵佔之領土,均屬非法。

  依此判斷,1879 年日本武力吞併琉球,當屬武力征服無疑,當年,琉球國派使臣到清朝求援,清政府雖最終沒有出兵救援,但作為宗主國並沒有承認日本的佔領,而是提出了強烈抗議,並進行了外交交涉,兩國為此還草簽了《分島改約》,后因中國國內情勢變更及琉球使臣的死諫而做罷,故琉球問題懸而未決,與此同時,琉球國境內的反抗此起彼伏,琉球人民與日本佔領者進行了艱苦卓絕地鬥爭,直至1894 年中日甲午戰爭,中國戰敗后,琉球的反抗才逐漸停息。為此,即使日本1879 年通過征服吞併琉球領土,其在琉球建立有效而穩定的統治也是到1894 年以後的事情,故此,自1894 年開始的統治至二戰結束,50 年左右的穩定統治是否有效,以致形成領土主權,應該依據傳統國際法的「時效」原則,然穩定、有效統治的時間在國際法上並沒有固定期間,50 年是否足夠長曆來在國際法上有爭議。二戰後,由於日本的戰敗投降和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即宣告其對琉球有效統治的中斷。因而,無論是根據「征服」原則

  還是根據「時效」原則,日本雖長期佔領和統治琉球,但始終未獲得有效的領土主權。

  (三)關於國際條約

  關於琉球群島法律地位的國際條約主要有三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

  1、關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如前所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均宣示,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72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顯然,琉球為日本以武力攫取之土地,理應排除在日本固有領土之外,恢復其本來面目。為此,1947 年,聯合國《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將琉球群島列為託管地,劃歸美國管理,國際社會也沒有承認日本對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

  2、關於《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亦即《日美沖繩歸還協定》)

  1969 年,美國從戰略利益考慮,與日本單獨簽訂了《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私相授受琉球群島。在中國強烈抗議下,美國政府後在聲明中也強調,其轉讓的僅是施政權而非主權,並建議關於主權爭議應由當事國協商解決。為此,美國並不承認日本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同時,根據《波茨坦公告》,美國對琉球群島的處置違反《波茨坦公告》第8條之規定,即琉球群島的最終地位「應由主要盟國予以決定」。1947 年,聯合國將琉球群島交由美國託管,僅是將琉球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權賦予美國行使,也就是美國在1971 年聲明所說的,它僅獲得了琉球群島的施政權。美國並沒有獲得其他盟國及聯合國授權,在琉球群島託管結束後有權決定其命運。因此,美國在1971 年單方面決定琉球的歸屬,並與日本簽訂協議私相授受本不屬於自己的領土,本身在國際法上就是非法的、無效的。至今,日本恬居琉球沒有任何國際法的合理依據。

  (四)關於託管制度

  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實行「國際託管制度」(INTERNATIONALTRUSTEESHIPSYSTEM)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上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意願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議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對日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礁與南鳥礁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11](10-11)。同時,依據1947年聯合國《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再次明確琉球群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而聯合國明確之託管地多是前殖民地或主權沒有歸屬之地,託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進託管地最終走向「自治或獨立」。因而,美國在琉球群島託管結束后單獨將其交與日本,顯然違背的託管制度的立法目的,違背的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獨立的意願,是非法的、無效的。

  四、東海劃界問題與琉球國際地位之處置

  (一)關於東海劃界問題

  綜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日本之所以在東海劃界及釣魚島問題藉機發力,步步緊逼,其實是在掩蓋一個不爭的事實—日本並不擁有琉球群島的領土主權,不享有琉球的主權,與中國何來的東海劃界問題,何來的釣魚島爭端?在琉球地位未定的情況下,中國與日本僅在東海東北部有小部分重疊,而日本的東海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範圍應以日本九州島及其附屬島嶼作為領海基點起算。

  1.在有黑水溝(中國東海海溝)區域存在的東海重疊區,適用「自然延伸原則」劃分。

  1982 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做了明確規定。其中第76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公約》第83 條第l 款規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大陸架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規定.以便得到公正解決」。何為「公正解決」?我們認為,自然延伸原則應是大陸架劃界的基礎依據。《公約》第76 條規定:「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邊由陸架、陸坡和陸基的海床和底土構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足200 海里時.沿海國可享有200 海里的大陸架。如果超過200 海里,則不得延伸到大陸邊外緣的地方。最大為從領海基線起350 海里或2500 米等深線100 海里。」[10](15)從《公約》第76 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自然延伸」是大陸架的基本屬性,也是產生大陸架的根本依據,自然延伸原則是大陸架法律制度賴以存在的基礎,因此,自然延伸原則應是公平原則適用的最基本的客觀標準,是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進行大陸架劃界的第一考慮因素,它體現的是一種「天然歸屬的公平」。等距離原則是實現公平原則的一種具體方法.但如果適用等距離方法將帶來不公平,則不予考慮[12(] 13-18)。如果在兩國自然延伸的界限大體相等、海岸線大體相等、沒有例外地形或特徵等地理.因素足夠簡單的情況下,相向國家的大陸架劃分也可以適用等距離法。具體到中日東海海域劃界.由於水深多達2719 米黑水溝(中國東海海溝)的存在.其本身所具有的顯著特徵自然將東海海域一分為二.成為天然的分界線。為此,在中日有黑水溝(中國東海海溝)區域存在的東海重疊區理應適用自然延伸原則。

  2.在中日東海「共架」區域,應根據人口比例進行劃分

  在黑水溝(中國東海海溝)未涉及的東海重疊區域,也就是中日兩國的「共架區」,經兩國協商可以根據人口比例進行劃分。

  (二)琉球國際地位之處置

  琉球本來是一個獨立國家,只不過在19 世紀後期被日本武力吞併,如朝鮮般成為日本的一個殖民地,當年琉球人民為反抗日本的統治進行了長期、艱苦的鬥爭;1971 年,美國決定將琉球「歸還」日本時,又有大批的琉球民眾請願,不願成為日本人,希望能走向獨立自主;近十年來,琉球要求獨立的呼聲再度高漲,在琉球的書店裡,醒目的琉球歷史書中印著:

  「琉球曾是中國的附屬國,我們不是日本人」。[13]其實,一直以來,琉球的復國運動就從來沒有停息過,如星星之火照亮琉球前進的方向。作為琉球歷史上的母國,也作為琉球幾世紀以來的友鄰,更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我們應該儘速敦促日本正視琉球的國際地位問題,正確對待琉球人民的呼籲和前途,要求日本根據國際法及聯合國託管制度相關之規定,儘快退出琉球領土,讓琉球人民充分行使其民族自決權,舉行全民公投,推動琉球走向自治或獨立,如韓國、越南、菲律賓等原殖民地國家一樣,恢復其本來面目。

  張毅(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聯合早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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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石敢當 發表於 2011-2-9 09:32 | 只看該作者
日本鬼子天生一副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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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11-2-9 12:33 | 只看該作者
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1-2-9 08:52
(2011-02-08)
  
  琉球群島位居中日之間,是歐亞大陸及太平洋島鏈接壤之進出通道, 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

作者張毅想入非非,意淫中ing~~

強盜霸佔他人財產除了繩之以法外,會主動歸還嗎?

釣魚台島都捨不得吐出來了,何況戰略價值及實際價值高出釣魚台天地之差的琉球群島...
清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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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1-2-9 14:08 | 只看該作者
老美下的楔子,放下的魚餌,用來圍堵中國的第一島鏈的一個重要節點。。。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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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dustie 發表於 2011-2-9 14:51 | 只看該作者
跟日本人說這些都是浪費時間,唯一讓日本服氣的辦法美國已經示範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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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1-2-9 16:42 | 只看該作者

蔣介石兩拒琉球


      建議中美共管,蔣介石一拒琉球

  開羅會議於1943年11月22日—26日召開,其間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了4次。11月23日晚,蔣介石帶王寵惠與羅斯福單獨會談,在談到剝奪日本在太平洋侵佔的島嶼時,羅斯福想到了琉球群島。他對蔣介石說:「琉球系許多島嶼組成的弧形群島,日本當年是用不正當手段搶奪該群島的,也應予以剝奪。我考慮琉球在地理位置上離貴國很近,歷史上與貴國有很緊密的關係,貴國如想得到琉球群島,可以交給貴國管理。」

  羅斯福突然提出將琉球群島交給中國,大大出乎蔣介石的意料,不知該如何回答。過了老半天,他才對羅斯福說:「我覺得此群島應由中美兩國佔領,然後國際託管給中美共同管理為好。」蔣介石這麼一說,羅斯福覺得蔣介石不想要琉球群島,故未再往下說。

  琉球群島位於中國台灣島和日本九州島之間,包括先島諸島、沖繩諸島、奄美諸島、土噶喇列島、大隅諸島等島嶼,面積約4600平方公里。12世紀琉球群島上出現了中山、山南、山北3個小王國,公元1372年開始向中國明朝進貢,國王分別受明朝冊封,官民與明朝往來十分頻繁。此後,該群島又形成了統一的琉球王國,但仍向中國封建統治者朝貢。1609年,日本薩摩藩諸侯島津氏用武力征服琉球。此後,琉球王雖向明朝與薩摩藩同時進貢,但國王仍受中國冊封,而且一直延續到清朝。琉球國王一直受中國冊封,在交往中又偏重中國,日本統治者對此極其不滿,十分擔心琉球歸併於中國。1872年,日本明治政府未與中國商量,強行廢琉球王國為琉球藩。1879年,日本又強行吞併琉球藩設置沖繩縣。

  日本對琉球的強行侵佔,曾引起許多國家的不滿,琉球人民也曾用各種方式進行過反抗,但都失敗了。琉球群島系中國的東大門,歷史上又與中國關係密切。羅斯福想把日本用武力侵佔的琉球群島交給中國,自然有他的考慮,但由於蔣介石的猶豫態度,羅斯福第一次提出的這一建議沒有成功。

    懼怕日本,蔣介石二拒琉球

  11月25日,蔣介石與羅斯福再次會談時,又談到了琉球群島。羅斯福說:「我反覆考慮,琉球群島在台灣的東北面,面向太平洋,是你們的東部屏障,戰略地位極其重要。你們得到了台灣,如不得到琉球,台灣也不安全。更重要的是,此島不能讓侵略成性的日本長期佔領。是不是與台灣及澎湖列島一併交給你們管轄?」

  蔣介石見羅斯福又提到這個問題,想到琉球被日本佔領了多年,在國內草擬的談判方案又不含琉球問題,變得十分猶豫。羅斯福見蔣介石半天不作聲,以為他沒有聽清楚,又補了一句:「貴國要不要琉球?如果想要,戰爭結束了,就將琉球群島交給貴國。」蔣介石猶豫再三,最後答覆道:「琉球的問題比較複雜,我還是那個意見,中美共同管理為好。」羅斯福心裡明白了:蔣介石是真的不想要琉球群島。蔣介石對琉球的態度,讓羅斯福感到不可思議。

  自此以後,羅斯福及美方的其他人員在蔣介石面前再也不提琉球的事了。

  蔣介石當時為何不要琉球群島呢?據後來跟隨蔣介石到開羅的國民黨官吏們分析,他去開羅,主要是爭東北、台灣及澎湖列島,沒有爭琉球的方案,蔣介石認為能將東北、台灣及澎湖爭回來就足夠了。另一個原因是日本是亞洲強國,蔣介石怕中國得到琉球后,日本日後找中國扯皮,中日兩國再結新怨。

  由於蔣介石堅持不要琉球群島,故《開羅宣言》在寫到日本應歸還中國的領土時,只提到「日本所竊取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隻字未提琉球群島。

    蔣介石嚴防消息泄露

  開羅會議結束后,蔣介石才回過味來,開始後悔沒有接收琉球群島。蔣介石覺得這件事說出去有損他的形象,於是叮囑王寵惠說:「羅斯福要把琉球交給我們的問題,只有少數幾個人知道,再不要往外說了。如果有人問此事,就說我們沒有條約、根據,提不出理由。」儘管蔣介石對王寵惠千叮嚀萬囑咐,但王寵惠回到重慶后,還是向極少數關係密切的國民黨要員透露了羅斯福要將琉球群島划入中國的事。此事在國民黨高層傳開后,許多人跑去找王寵惠詢問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王寵惠怕事情搞大了難以收場,再也不敢講出實情。此後,國民黨的文件、檔案、雜誌、圖書一提到琉球問題時,都說因無根據,故中國在開羅會議上未提琉球群島的問題。

  1945年3月26日,美軍發起沖繩戰役,並在3個月後佔領了琉球群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新中國的成立和朝鮮戰爭的爆發,美國改變了對中日兩國的態度,開始扶植日本為其亞洲戰略服務,美國在琉球群島問題上的立場也發生了重大改變。1962年,美國總統肯尼迪公開承認日本對琉球群島的完全主權。1972年,美國將琉球諸島交給日本。隨後,日本完全控制了琉球群島。

  1962年3月19日,台灣《聯合報》記者司馬桑敦得知美國政府馬上要公開承認日本對琉球群島的主權時,心中很不舒服,他發表了一篇文章,指責國民黨政府在開羅會議上太馬虎,不提琉球問題,以致本該歸中國的琉球落入日本之手,使中國的東部海防被撕開一道大裂口。司馬桑敦和台灣群眾當時還不知道,不是蔣介石馬虎沒提琉球的問題,而是蔣介石執意不要琉球,而且連拒了兩次。

  司馬桑敦的文章引起了台灣當局的注意,為了使此事不至擴大,蔣介石親自出面辯解。他在一次國民黨的高層會議上說:「實際上,琉球與台灣,在我國歷史上地位不同。我們當時(開羅會議)認為琉球是我東海的屏障,軍事重要性較大。我們同意,應由中美兩國經過聯合國之委託程序,實行共管,又以為此非當時緊急之事,故曾表示將來再說。」羅斯福兩送琉球群島被他拒絕的事,他卻一字未提。

  蔣介石不要琉球群島,日本深受其益,美國也獲得了大利。今天這一地區複雜的政治軍事態勢,以及各種資源的糾紛,都是在這次安排的大框架下產生的。

  (本文參考資料:《中國國民黨與台灣》,台灣「中央文物供應社」1985年2月印,作者陳三井;《雷震全集》,台灣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版,雷震著。)(《環球時報》2005.07.22 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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