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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假名存款12年銀行拒認賬 90萬本息險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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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1-1-12 20: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1月12日05:49廣州日報唐紅傑

12年前,東莞一儲戶熊某用假名在銀行開戶,實行實名制后又向銀行提供假身份證。2007年,銀行以無法認定熊某身份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存款業務。

熊某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儲戶勝訴,銀行應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萬餘元。

假名存款 90萬餘元取不出

1998年,存款並不需要身份證件,熊某就在中國建設銀行東莞某分理處以「江昌慧」的名義開立了存款賬戶。其後幾年間,熊某向該賬戶累計存入90多萬元。

2000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存款實名制。熊某請人偽造了一張名為「江昌慧」的假身份證提供給銀行,並辦理存款業務。

去年3月,熊某想取錢時,銀行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認定「江昌慧」的身份證為假身份證,遂以無法確定存款人身份為由,拒絕辦理支取手續。

無奈,熊某讓公安局開具證明,證明顯示公安局證實熊某曾辦理姓名為「江昌慧」的假身份證,公安局已按規定收繳了身份證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銀行仍然以無法確認證明其真實性為由拒絕辦理。

法院核實儲戶身份真實

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本息。

去年6月24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銀行方面表示,由於識別不了熊某是否就是「江昌慧」,銀行也沒有到公安局核實證明,所以不能讓其支取款項。

東莞市第三法院主動介入了調查,證實「江昌慧」的確就是熊某,同時在庭審現場勘察,證明了存摺和密碼的真實性。

此為廣東省法院首宗虛名存款進入民事審判的案件

法官提醒類似情況應儘快辦理,否則證據將難以收集

12年前,熊某為方便用假名在東莞一銀行開設存款賬戶,並陸續存入90多萬元。10年前,我國開始施行存款實名制,熊某又圖方便偽造假身份證提供給銀行。2007年6月底,銀行以無法認定熊某為存款人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存款業務。

熊某無奈將銀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熊某就是真實的存款人,判決銀行敗訴應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萬餘元。本院宣判后,雙方都表示服從判決。據介紹,本案是廣東省法院首宗、建設銀行全國首例虛名存款進入民事審判的案件。

儲戶

身份已證實 取款理由充分

熊某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為自己以前身份證不在身上,當時存錢也並不需要身份證和真實姓名,只需存摺和密碼。

他認為,公安機關既然已經核實,自己又有原始存摺和密碼,而且銀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證複印件又與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證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這筆錢。

銀行

按規定操作並無過錯

銀行方面表示,銀行通過系統核查顯示「江昌慧」的身份證號碼不存在。對於熊某的身份識別工作,銀行認為完全是按《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等相關規定操作,並無過錯。

銀行還稱,如果熊某是存款賬戶的真實持有人,就應當按實名制規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後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使用實名進行登記。否則銀行方面不敢貿然辦理支取業務。

法院判決:

銀行身份識別時有過錯

法院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一種或者多種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但本案中銀行除了向公安局進行電話核實外,並沒有採取其他措施。銀行對於「江昌慧」的身份識別應承擔責任。

綜合調查結果,證實熊某是存款人的證據明顯優於否定的證據,因此法院認定熊某是賬戶的真實持有人。

另外,法院認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為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他在這個日期前的存款行為是有效的。法院還認定熊某存款時並未主動提供身份資料,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此後的存款行為歸於無效。同時,法院認為銀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時沒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資料,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

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銀行應歸還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無效,銀行應返還其存款本金,合計存款本息90萬餘元。該院宣判后,雙方都表示服從判決,沒有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類似情況應儘快辦理

該案法官表示,本案實質上是一個新舊法衝突的問題。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存款「實名制」實施前,以虛名開立銀行賬戶的存款人應儘快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如在此日期后第一次存款的,可辦理虛名轉實名的手續。否則,虛名存款人應儘快註銷虛名賬戶。

盡量避免因時間流逝,使得相關證據難以收集或流失,導致無法證實存款人的身份而喪失權利。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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