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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蘇哈托上台執政 印尼排華30萬華人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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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he1500 發表於 2010-12-30 09: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核心提示:1946年和1949年兩次印尼印尼宣布旨在掠奪華人財產,驅趕華人出印尼的單一國籍法令;1955年中國與印尼簽訂中國取消雙重國籍協定;1965 年展開了規模空前的排華與大屠殺,至少有30萬華人在這次血腥的排華行動中死亡;1967年中國與印尼斷交,中國領事館為使館人員生命安全全部撤離印尼;所有中國國籍的華人和被迫放棄中國國籍的華人,被孤苦伶仃地留在印尼,繼續不斷地被屠殺,被掠奪,被強姦........

1965年蘇哈托上台執政 印尼排華30萬華人被殺(1)

2008年01月27日 15:36光明日報


印度尼西亞的華人有著相當悠久的歷史。據古籍文獻的記載以及出土文物的考察,華人移居印尼的時間至少可以追溯到唐朝末年,也就是說,遠在一千一百多年以前,華人就已經在印度尼西亞居住生活了。移居印度尼西亞的華人分佈在一千多個大大小小的島嶼上,出售從中國運來的絲綢、布匹、瓷器、茶葉等貨物,收購當地出產的香料、藥材、珠寶等土特產,並將中國先進的種植、養□、釀酒、製糖、制絹、冶練、鑄造等生產技術和古老的文化傳到了印尼,為印度尼西亞生產力的原始開拓、發展和經濟的繁榮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勛。在漫長的一千多年的歲月里,華人在印度尼西亞與當地各民族同甘共苦、和睦相處、息息相關、生死與共,從移民走向定居,逐漸融入當地社會。據統計,至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居住在印度尼西亞的華人約有三分之二屬於在當地出生的華裔,其中有43%以上的華人家庭已在印度尼西亞居住生活了三代以上,有些古老的華人家庭在印度尼西亞繁衍定居歷史更達數百年之久。到了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在印度尼西亞出生的華裔占該國華人總人口的比例達到80%,絕大多數華人家庭都已在印度尼西亞居住生活了至少三代。如今,印度尼西亞已成為世界上華僑華人聚居最多的國度之一,目前居住在印度尼西亞的華僑華人的總人口約為800萬,佔全印尼人口總數的3.5%左右。其中,95%以上已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加入了印度尼西亞國籍,從而使印度尼西亞華人成為印度尼西亞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

印度尼西亞華人在印度尼西亞國民經濟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印度尼西亞華人在印度尼西亞國民社會中應有的地位,是有史可鑒,有目共睹,並得到全世界人民包括印度尼西亞人民的公認和肯定的。但是,印度尼西亞卻是世界歷史上和現實生活中排華問題最為嚴重的國度之一。據文獻記載,從1740年荷蘭殖民當局製造的「紅溪慘案」開始,印度尼西亞曾發生過許多起大規模的排斥、屠殺、迫害華僑華人的慘劇。如1945年11月的泗水慘案、1946年3月的萬隆慘案、同年6月的文登慘案、8月山口洋慘案、9月的巴眼亞底慘案、1947年1月巨港慘案等。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后,印度尼西亞仍經常發生許多較大規模的反華、排華動亂,如1963年3月至5月從西爪哇蔓延到中、東爪哇的排華騷亂、1965年至1967年全印尼性的排華浪潮、1974年由反日運動引起的排華騷亂、1978年雅加達由學生示威引發的反華騷亂、1980年11月中爪哇的排華暴動等。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各種大小程度不同的反華、排華流血事件此起彼伏,幾乎每年都在印尼各地上演。1998年5月,本是一場反對當時印尼總統蘇哈托的政治運動也演變成為一場震駭世人的排華暴亂。據不完全統計,暴亂期間,僅印尼首都雅加達就有5000多家華人工廠店鋪、房屋住宅被燒毀,約170名華人婦女被強暴,近1200名華人被屠殺。同時發生在梭羅、巨港、楠榜、泗水、棉蘭等地的類似暴亂所造成的華人生命財產損失更是無法估量。1999年,棉蘭華人的數十艘漁船和數十輛卡車被焚毀,5000多□貨物被搶劫;萬隆的一家華人紡織廠被焚燒。2000年5月騷亂二周年之際,數以千計的暴徒集結雅加達,對華人商店進行了攻擊和搶劫。印度尼西亞華人的命運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同情與關注。

一      歷史上,排華問題的始作俑者是殖民主義者。

移居印度尼西亞的華僑華人是和平移民。他們或出於通商貿易、或出於躲避災荒戰亂、或出於被拐騙劫掠、或出於追求新生活而離鄉背井來到印度尼西亞,與當地各族人民共同披荊斬棘,流汗灑血,進行開發和建設。可以說,移居印度尼西亞的華僑華人與原居住在印度尼西亞的各族人民之間是一種同勞動,共患難,互通有無,友好合作的關係,相互之間並沒有根本上的利害衝突。而且,正如印尼前總理阿里沙斯特羅阿米佐所指出的,由於移居印度尼西亞的「許多中國商人、工人、手工業者」「不僅帶來了貨物」,還「帶來了中國的技術和古老的文化」,(《人民日報》1955年6月3日)因而在印度尼西亞島嶼城鄉間受到當地人民的普遍歡迎並享有相應的威望。公元十七世紀初,荷蘭殖民者入侵印度尼西亞時,也曾清醒地意識到華人在印度尼西亞無數島嶼的開發與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時任荷蘭駐巴達維亞首任總督的彼德遜昆曾在其給上司的信中寫道:華人是「辛勤勞動,沒有武裝,不用害怕的人」,「這個『新興共和國』里無論什麼民族都可以容納,但華僑人口必須永遠占絕對多數,這個國家才能生存。」(《彼德遜昆東印度商務文件集》卷二,702頁)為此,他曾對萬丹實施封鎖,迫使在當地從事商業、手工業和農業勞動的兩千多名華僑遷至巴城。彼德遜昆聲稱為了在殖民地「攫取更多的利益」,「在世界上對我們最有用的莫如中國人。」他在1623年離職時勸戒其繼任者「利用此時印度洋的季節風,派遣艦隊到中國沿海去,儘可能把男女幼童擄掠回來。這是最要緊的事。」(Mac Nair:Chinese Abrood,p.52)為此,荷蘭殖民者曾以武力侵佔我國的領土澎湖列島和台灣,進而到廈門、海澄等沿海地區大肆擄掠中國人,輾轉運到巴達維亞當作奴隸出售。同時,荷蘭殖民者不惜派船艦封鎖馬尼拉、澳門以及中國東南沿海港口,誘使甚至劫持中國商船前往巴達維亞貿易。殖民當局訓令其官員「優厚接待」「經商的華僑,並大量發給華僑自由入境證,歡迎他們來巴城。」凡來自中國的商船,只要每艘交納550里亞爾後,「不論其只數多寡,船舶大小,貨載貴賤」,一律不加「盤查干擾」。(『荷』鮑樂史:《東印度公司時期中國對巴達維亞的貿易》)中國商船除帶來絲綢、紡織品、茶葉、瓷器、鐵器等印度尼西亞人民生活必需品外,還帶來許多因生活窘迫而不得不移居印尼謀生的華人「新客」。據外國史籍記載,至1739年,居住在巴達維亞城內外的華人人口已達14962人。當時整個印度尼西亞包括巴達維亞在內仍是野獸橫行的荒涼未墾的處女地,「華僑擔任的工作是釀酒、割草、伐樹、挑水、燒窯、制磚、打鐵、製造木具、種植蔬菜和培植牡蠣等」。(『荷』費繆倫:《巴達維亞的中國人和1740年動亂》第8頁)「來到這裡的中國人,大多數是做生意的人,然而他們的手工藝比任何一位(東)印度人都更高明;他們大部分從事於打魚和耕作,尤其是種稻、種蔗和種玉米;有些人雖然仍以打魚為業,但主要還在於做買賣。」(約翰.紐霍夫:《東印度的非凡航行和旅行》)也就是說,華僑活動的經濟領域囊括了農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以及商業等開發建設的各個方面。故而有人贊道:「巴城如果沒有華僑,幾乎不能存在。」(弗列格:《東印度群島史》)因此當時的殖民統治者也不得不承認:「如果沒有華僑,而要使東印度獲得輝煌的成就,提供豐富的物資,創造幸福的生活,那幾乎是不可能的。」(《巴城寄荷文牘案卷》1744年第二卷)

荷蘭殖民者對華僑的政策,不僅是出於勞動力的需要,而且也出於掠奪財富的需要。當移居印度尼西亞的華僑人口的增長以及華僑在印度尼西亞經濟活動的發展危及荷蘭殖民者在印度尼西亞的貿易壟斷地位和利益時,荷蘭殖民當局對華僑的政策就轉化為限制、排擠和打擊。1606年,荷蘭當局宣布:「除荷蘭東印度公司外,禁止其他(商旅)私自與印度尼西亞東部貿易。」(《荷印布告彙編》卷一)之後,又陸續頒布禁令,禁止中國商船到除巴達維亞外的印尼各島嶼及港口貿易。從1620年12月開始,荷蘭殖民當局對印度尼西亞的華僑,尤其是華僑蔗農實施各種項目繁多的橫徵暴斂,並強迫華商將運來的商品和收購到的土特產按照他們規定的低賤價格賣給東印度公司。1619年,荷蘭殖民當局在印度尼西亞實行華僑甲必丹制度,加強對華僑的控制和管理,華僑必須在自己頭領的管理下集體居住在指定的地方,以便「分而治之」。之後,荷蘭當局還實行通行證制度和居留區制度,對華僑人口的遷移、流動、居住進行限制。1690年,印尼荷蘭殖民當局頒布公告,規定船隻運載華人新客入境的限額,超過限額者則要被罰款、服苦役和遣返。(《荷印布告彙編》卷三)1717年范斯窩爾(Van Swoll )就任總督后還曾一度下令停止對華貿易,禁止華人新客入境。進入十八世紀二十年代,在印度尼西亞因失業陷入貧困的華僑日益增多,荷蘭當局害怕這些無業的華人會危害他們的殖民統治,即將其拘捕流放到錫蘭、班達、好望角等殖民地充當種植園的苦力。這些無辜的華人往往在途中就被殺害或拋棄海中。一些不願坐以待斃的華僑紛紛逃往城外,聚集在一起,組成一支近五千人的抗荷隊伍,以圖自救。1740年10月9日,荷蘭殖民者借口華僑要進攻巴達維亞,下令荷軍在巴城內挨門逐戶拘捕華僑,不論男女老幼,捉到便殺,一時「悲號之聲,耳不忍聞」。(許雲樵、《開吧歷代史記》)在殖民者的縱恿、懸賞下,荷蘭雇傭兵和當地歹徒放火焚毀了華人街,並對城內華僑進行瘋狂的大洗劫。據史料記載,從10月9日至12日,城內華僑被屠殺者近萬人,連關在監獄和卧病住在醫院的華僑亦慘遭屠刀。被焚毀和劫掠的華僑房屋六七百家,財產損失無法估計。(參見《紅溪慘案本末》)由於這場針對華僑的慘絕人寰的大屠殺發生在巴城內紅溪河畔華人區,因此被後代史家稱為「紅溪慘案」。

紅溪慘案震驚了印度尼西亞、中國和歐洲。荷蘭本國和巴達維亞殖民當局都害怕清政府會因此採取報復措施,曾派出專使乘專船攜帶「說帖」前往北京活動。此時中國正當所謂的「乾隆盛世」,但清朝統治者竟認為「被害漢人,久居番地,屢邀寬宥之恩而自棄王化,按之國法,皆干嚴譴。今被其戕殺多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清朝文獻通考》卷二九七)並沒有對荷方使者嚴詞譴責,也沒有向殺人兇手興師問罪,更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對華僑進行保護,致使這場針對中國僑民的血腥大屠殺最後不了了之。然而紅溪慘案發生后,巴達維亞城內的華人幾被屠殺殆盡,該城的經濟也因此承受到沉重的惡果。糧食不足,砂糖奇缺,商業蕭條,稅收銳減,物價上漲,日用工業品和鐵匠、木匠、泥水匠、裁縫等手工藝人均告缺乏,不但嚴重地影響巴達維亞市民的生活,也使荷蘭東印度公司蒙受很大的損失。荷蘭政府出於殖民統治利益的需要及對華人的依賴,排華反華的政策不得不暫時有所緩和收斂,但其對華僑歧視、限制、排擠、壓迫、打擊、掠奪的態度並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十九世紀初,巴達維亞議會給荷蘭政府的一份報告中說:「雖然中國人作為最勤勞的移民應該是最有用的,但是,恰恰相反,他們已經成為非常危險的人。」(『英』萊佛士:《爪哇史》卷一,250頁)

因此,一方面,荷蘭殖民政府不斷通過各種途徑引誘、拐騙甚至擄掠大量的契約華工到印度尼西亞的爪哇、蘇門答□、邦加、勿里洞、日里等地的種植園和礦場充當苦力,利用華人對殖民地進行原始開發,榨取他們的勞動。另一方面,卻依然在政治、經濟、文化、法律、教育等諸方面對華人實行限制、排擠和打擊。在種植園和礦場工作的契約華工被強制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還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不得組織工會,不許集會結社。1880年,荷蘭殖民當局以「第133號政府公告」的形式頒布了《苦力條例》(Koeli Ordonnantie Von 1880 Juli 13),其中第八條規定:「勞工私逃或拒絕工作,處以最多三個月的無償勞役,如果重犯,除監禁外,還處以三至十二個月的強迫勞役。」(『荷』莫德曼:《日里種植園主聯合會紀念冊》第30頁)據荷印官方統計資料,自1929年至1932年,邦加錫礦的契約華工中,受到《苦力條例》刑罰的各年百分比分別為73%、72%、56%和56%。(卡德:《中國人在荷屬東印度的經濟地位》第207頁)契約華工受到殘酷虐待,動輒被毆,沒有絲毫的人身安全保障。1919年8月6日,民國政府僑工事務局曾在檳港榮和礦區查詢一位年僅二十餘歲的礦工陳廣。該礦工「形容愁慘」,「詢之,初不肯言,再三慰問,始言到此三月,無日不在藤鞭木棍之下;示其背,傷痕血跡,幾無完膚。」(中華民國國務院僑工事務局《南洋和屬網甲島華工情形調查書》,1920年,第6頁)華工被暴力鞭打致死者,更是不計其數。對於經商的華僑,則課以各種苛捐雜稅。「各種稅率之中,中國人要特別加重。如西人一張書台每年只課三元的家私稅,中國人非倍至六元不可;西人一間很舒服的洋房子,每年課十元至十五元的屋頂稅便了,中國人一間老舊的殘屋,非課五十元至一百元不可。」(梁紹文:《南洋旅行漫記》,1924年,上海中華書局,184-185 頁)而且「華人開設商店,經營業務,不必有違犯法律之證據,駐在官得任意命令拆毀或停止之。」(羲皇正胤:《南洋華僑史略》第6頁)華僑的居住通行及僑商的經濟活動則受到嚴格的限制:「華人居留地以十里為範圍,不得出其圈限外,或與荷人及土人同居處,......華人慾之何處,必須請給旅券,至其目的地,限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地正,否則有罪。」(同上)「華人來往本島貿易,必領路票,使費之外,仍繳印花銀若干;到一處又須掛號,再繳銀若干。如一日到三五處,則到處亦須三五次。掛漏查出則重罰。」(《清史稿.邦交志七》,上冊,620頁)1804年,荷印政府頒布法令,規定華僑「只能以二盤商或三盤商的身份」從事貿易活動,將華商限制為當地歐洲大商人與印尼人之間的中介商。(《荷印布告彙編》卷14,第7頁)1808年,荷印政府頒布《禁止中國人在農村租賃或擁有土地和對農作物付給貸款的條例》,禁止華僑擁有土地,迫使許多原來務農的貧苦華僑棄農轉商,從事小商販或家庭手工業等個體勞動。(同上,卷15,第4 9頁)荷印當局還規定華僑不能到荷蘭人的游泳池游泳,不能進荷蘭人的娛樂場所,甚至不能穿西裝。在法庭上,受審的華僑只能蹲著,不準坐下或站立,而且沒有上訴的權利。荷蘭人辦的學校,只是在有餘額的情況下才允許華僑子女入學,而且還必須通曉荷語,交納昂貴的學費,個別能到荷蘭人的學校就讀的華僑子女,也備受欺負侮辱。為了限制華僑自己創辦的華僑教育事業發展,荷印殖民政府則1932年制定公布了《取締私立學校條例》,對華僑學校的創辦、管理、經費、教學內容、教員資格、居留等等都規定了嚴厲苛刻的條件。(見荷屬東印度政府公告第494號)據不完全統計,從1929年9月至1930年10月,被荷印殖民當局以「入境時查出新時代教科書」,「教授含有政治意味書籍」,「學生作文有抵觸法律」等藉口而停教職並遞解出境的華僑教員達33人。(錢鶴:《南洋華僑學校的調查與統計》)1935年4月,荷印當局對曾向中國政府僑務委員會立案的華僑學校發出通令,聲稱「中國政府為各華校註冊之根據,適與『學校中無政治』之原則相背馳」,因此決定「停止經中國政府立案各華校教員教職,逐出荷印領土。」(《新亞細亞》第20卷第5 期)1935年5月,印度尼西亞華文報刊披露,遭荷印政府明令禁止的華文書籍達十二類六百餘種之多。(同上)

荷印殖民當局所有這些帶歧視性和侮辱性的排華反華措施,使移居印度尼西亞的華人華僑深受排擠和迫害,從而也大大激發了他們民族意識的覺醒。但是,印度尼西亞各華埠的華僑社會在外力的擠壓下走向團結共濟的同時,也陷入了自我封閉的圈子,自我孤立於當地社會之外,與當地民族形成了隔閡。從而被殖民主義者蓄意利用,造成當地人對華僑的許多根深蒂固 的誤解與偏見,擴大了二者之間政治、經濟、思想的矛盾,阻止了華人與當地民族的認同,進而為日後印度尼西亞民族主義的排華反華浪潮的興起埋下了禍根。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印度尼西亞被日本侵佔。二戰後,印度尼西亞走向獨立,建立了民族國家。然而,印度尼西亞的排華反華浪潮不但沒有因印度尼西亞民族的解放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甚至演化成一系列流血的大規模的暴力活動。

印度尼西亞國內的反華勢力由來已久。早在1911年,印度尼西亞「伊斯蘭教同盟」成立伊始,就公開宣布要改善原住民商人的地位,反對華商。日本侵略印尼時,蓄意挑拔原住民與華僑之間的種族仇恨,放縱印尼人大肆搶劫與殺害華僑,使兩族之間關係更加惡化,敵意更深。

1945年到1950年的印度尼西亞民族獨立運動期間,印尼人反華情緒不斷高漲,不少華僑遭到搶掠屠殺。獨立后,掌握了國家政權的印度尼西亞民族政治家視華僑經濟力量為「殖民時代的殘餘」,更以振興民族經濟為由,以激進立法的形式,從各方面對華僑進行全面的限制和排斥。在蘇加諾時代,印尼政府出台的限制、排斥華僑經濟的法案達30個左右,對華商經營的國內貿易、進口企業、汽車商行、碾米業、木材業等加以限制和監督,並禁止華僑在鄉村從事零售業。特別是蘇加諾政府於1959年頒布的第10號總統令,明令從1960年起禁止華僑在印度尼西亞縣級以下地區經商。這道法令被印尼某些地區的軍事掌權者發展為不準華僑在縣級以下地區居住,結果造成印度尼西亞50多萬華僑失去生計,有的甚至流離失所,10多萬華僑遭遣返。

1965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亞爆發的「九三O」事件中,印尼右派軍人集團在消滅印尼共產黨的同時,也對無辜的印尼華僑華人進行了大規模的逮捕和屠戮。 1965年「9-30事件」后,蘇哈托領導的軍方將蘇加諾推翻, 同時展開了規模空前的排華與大屠殺,至少有30萬華人在這次血腥的排華行動中死亡。

蘇哈托政府上台後,便下令以「支那」一詞來取代「中華」,把印尼居民分為原住民和非原住民,將華人歸為非原住民,並在其身份證上註上特殊記號,赤裸裸地將對華人的歧視公開化、合法化。

從1966年起,蘇哈托政府頒布了數十項排華反華的法令法規,主要有:關於解決華人問題基本政策的內閣主席團1967年第37號政令,關於華人問題的內閣主席團1967年第6號通告,關於華人宗教信仰及風俗習慣的1967年第14號總統令,關於成立華人事務參謀處的1967年第15號總統令,關於華人問題統籌委員會的國家情報局長1978年第31號決定書,關於禁止華人印刷品進口、發行及買賣的商業部長1978年第286號決定書,有關向商販發放貸款的印度尼西亞銀行總裁1973年第6號通知,關於整頓華人廟宇的內政部長1985年第455-2-360號政令,關於禁止印刷與發行華人書刊及廣告的新聞部長1988年第2號政令等。(新加坡《聯合早報》1999年12月7日)

這些法令法規的實質,是剝奪華人作為印尼公民應享有的政治文化權利,強迫華人放棄本民族的語言、文化、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蘇哈托政府的內政部、司法部甚至多次頒發專令,要求印尼華人改名換姓,徹底放棄自己的中文名字,改用印尼化的姓名。華人不得在公共場所舉行慶祝華人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的各種節日活動,與中華文化有關的各項祭祀儀式和活動只能在家庭或個人的範圍內進行。蘇哈托政府特別壓制有中華文化傳統的孔教,要求華人皈依伊斯蘭教或得到印尼官方承認的佛教,不許華人以孔教名義進行結婚登記。1966年5月,印尼政府下令關閉全印尼的667所華文中小學,之後,又相繼關閉了全國所有的華文報紙和華人社團。從1967年起,印尼政府基本上不再批准新的華人移民入境,並不允許華僑華裔回中國大陸探親旅遊。七十年代中期,蘇哈托政府連續頒布法令,對華人資本在企業中的股份比例及經營範圍進行限制,禁止華人企業使用中文招牌。1987年12月,雅加達市政府命令企業的華人與華人客商都必須使用印尼語會話。在蘇哈托執政的32年裡,華人被排除在印度尼西亞的政治、軍事、文化等職業領域以外,不能進入政府部門、軍隊以及國立學校工作,只能在經濟領域從事工商業,或在體育界求發展。但即使是為印度尼西亞贏得世界榮譽的華裔體育明星,也常常受到印尼政府機關的歧視和種種有意刁難。
印尼當局所實行的這些排華政策,屬於一種以血統和文化為基點的狹隘民族主義政策,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徹頭徹尾的種族歧視政策。由於這種排華政策已上升為政府行為並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得到實施,所以給印度尼西亞的華僑華人造成的傷害就特別嚴重。印度尼西亞獨立后,對華人的歧視和迫害無時不有,無處不在,而且經久不息,一直沒有停止過。針對華人的騷亂和暴亂,幾乎成了印尼社會一個反覆發作的病症。在長達半個世紀的歲月里,印度尼西亞的華人作為一個曾對印度尼西亞的開拓與發展作出過傑出貢獻的少數民族並沒有得到他們應該得到的尊重和保護,印度尼西亞華人的公民權、生存權乃至基本人權受到任意踐踏,沒有任何保障。印尼社會稍有風吹草動,印尼華人便首當其衝,成為印度尼西亞統治階級內部各利益集團之間鬥爭的犧牲品,成為印度尼西亞極端民族主義者發泄不滿情緒的替罪羊。可以說,印度尼西亞華人的命運史上,充滿著血淚斑斑的苦難。



中國有句古話:「物極必反。」1998年5月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等地發生的大規模的有組織的反華騷亂,將印度尼西亞華人的苦難推向深淵。儘管印尼軍警要員在血腥的事實面前矢口抵賴,儘管受害的華人在威脅恐嚇之下忍辱沉默,但印度尼西亞華人悲慘的遭遇終於被公之於光天化日之下,在國際輿論的普遍同情與強大壓力之下,接替蘇哈托擔任印尼總統的哈比比不得不親自到雅加達華人聚居區視察民情,正式表態「代表印尼政府和全國人民」譴責五月騷亂期間一些地區傷害華人及強暴婦女事件是「印尼歷史上最不人道的事件」,承諾嚴加調查,將暴徒和兇手繩之以法,並保證此類事件不再重演。哈比比政府表示對包括華人在內的所有印尼人一視同仁,下令停止在華人身份證上加蓋特別註明字樣,取消對華人的特別行政管制和一些歧視性法規。

1999年10月瓦希德總統組成新政府後,印尼開始了民主化的進程。先後擔任總統的的瓦希德和梅加瓦蒂都採取了一系列緩和民族矛盾,改善華人境遇的措施。如參加聯合國廢除種族歧視的公約,取消歧視華人的措施,立法保護華人,允許華人享有同其他國民一樣的信仰、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允許華人發展本族文化,使用華文華語,恢復華刊、華教和華校,將華文教育納入國民教育的主流,將漢語與英語、日語同列為第二語言,指定大學開設高級漢語班,國家的行政、司法、檢察、教育等機構全部職位向華人開放,承認孔教為合法宗教,准許華人自由舉辦宗教信仰或民俗活動等。瓦希德和梅加瓦蒂以及印尼政府的一些高級官員還多次參加了印度尼西亞華人舉辦的春節慶典和元霄節聯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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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蓋 發表於 2010-12-31 10:41 | 只看該作者
記得好像是中國輸出革命,要推翻當時的印尼政權,所以翻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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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11-1-6 04:42 | 只看該作者
印尼的排華暴行,令人髮指,這毫無疑問。但是60年代中國在印尼和其他東南亞國家暗中大力發展地下共產黨勢力,也是不爭的事實,給那些國家、尤其是印尼排華勢力的暴行提供了口實。我自己就遇到過一位中國女士,她的老父就是六十年代印尼地下黨的領導人之一,那次印尼排華惡潮開始后,他們全家在周恩來的安排下秘密逃出印尼,回到中國。
司馬南同志移民。。。美國!? 真的沒去紅太陽照耀下的北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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