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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篇關於美國謀殺犯判決的文章聯繫到中國劉曉波案,究竟需要尊重別國憲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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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格物便是致知 於 2010-12-12 22:52 編輯

核心:從網上看到兩篇風馬牛不相及的文章,聯想到一起.........

文章一,表現了在美國,絕對無條件遵守憲法,不管它是怎麼不合情不合理.....

文章二,按中國憲法,劉曉波絕對是犯法.........

問題是為什麼西方國家總是對中國憲法下的判決,指指點點,毫不尊重?



文章一(摘自《大科技百科新說》):

  話說美國有個罪犯,犯了一級謀殺罪,被州法院判處了絞刑。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想要活命,有兩個途徑:上訴、特赦。
  辯護律師首先上訴到聯邦巡迴法庭,聯邦巡迴法庭審查后,駁回了。再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看,這人應該被處死,又駁回了。上訴之路走到頭了,那就換特赦吧。律師先申請州長特赦,州長先看了看案子,不同意特赦。律師又申請總統特赦,總統的幕僚研究后也拒絕了。按說,這人就得上絞刑架了吧,不,律師還有辦法。
  這麼長久的上訴、特赦申請折騰下來,耗費了10年時間!在第一次上訴的時候,律師就跟自己的當事人說,你在監獄里什麼都不要管,多吃東西,特別是薯條、巧克力這樣高熱量的食物,少運動。這樣過了10年後,當事人的體重已超過240磅了,律師就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一項動議:美國憲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因為他的犯罪行為就受到極端殘忍的刑罰,而這個罪犯當時體重已超過240磅,如果執行絞刑,很有可能腦袋被絞索扯下來,身首異處,這太殘忍了。然後,他又附上幾位權威法醫的證明,說這個人的第二頸椎和第三頸椎之間特別脆弱,很可能因無法承受當事人240磅的體重而斷開。
  最高法院一審查,憲法不能違反,就做出一項裁決:只要該罪犯體重保持在240磅或更高,就可以不用執行死刑。儘管沒被絞死,這個罪犯還是因為肥胖引發的疾病在獄中死去。
  這是美國歷史上一個經典的辯護案例,由於律師的辯護策略別出心裁,所以被載入了美國律師協會的指定教材中。但它也反映了美國人對法律的忠誠。法律就是法律,即使被鑽了空子,也要嚴格執行。尤其是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如果不被尊重,後果不堪設想。
  不過試想,一個人那麼多年受到肥胖和必須維持肥胖的折磨,而且只要他一少於240磅就會馬上死掉,這恐怕比直接絞死他更可怕。況且,最終他也是因為肥胖而死,這也許應驗了中國古老的報應論: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文章二(新華網10月25日報道):

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分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在哪裡呢(節選)?: 

高銘暄教授認為,要討論劉曉波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該先搞清楚劉曉波實施了哪些行為。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致認定的事實看,劉曉波的行為有兩項:其一,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劉曉波撰寫並在網際網路「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等多篇文章,多次煽動推翻中國的現政權;其二,2008年9月至12月,劉曉波夥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並夥同他人在徵集了三百餘人的簽名后,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這兩項行為都是撰寫和發表文章的事實,劉曉波本人在法庭上是承認的。只不過,劉曉波辯解說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而只是發表了一些批評性的言論。

  需要討論的是,劉曉波撰寫和發表文章的內容,究竟是一般的「批評性言論」,還是具備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性質?高銘暄教授認為,從劉曉波言論的字面含義,即可直觀地判斷其具有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現行社會制度的動機和目的。例如,劉曉波說「中共獨裁政權禍國殃民」,要求「改變政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等,明明白白傳遞了煽動民眾起來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我國現行合法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又如,劉曉波說:「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 新政 ,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 新力量 的不斷擴張」。這也充分地暴露了他煽動所謂的「新力量」來推翻政權的目的。這些言論,已經脫離了一般的批評性言論的範疇,屬於具有現實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說到這裡,記者還有一個疑問沒有解開:凡是發表不利於現政權穩定的煽動性言論的,都需要刑法加以調整嗎?如果這樣的話,會不會影響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呢?高銘暄教授認為,任何國家刑法都講究刑罰適用的審慎原則,動用刑法手段打擊和制止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是有條件的。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從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須具有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該行為必須是以造謠、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的。劉曉波的行為正是造謠、誹謗、污衊等方式的極端表現形式。例如,劉曉波在《零八憲章》中說:「1949年建立的 新中國 ,名義上是 人民共和國 ,實質上是 黨天下 。」還說:「在當今世界的所有大國中,唯獨中國還處在威權主義的政治生態中,並由此造成連綿不斷的人權災難和社會危機。」這些顯然屬於造謠、誹謗、污衊。第二,該行為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審判實踐告訴我們,並非所有的以造謠、誹謗為手段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都需要動用刑罰手段,其中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是看某種煽動行為有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標準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一般的煽動性言論之間的實質界限。正確把握這個「實質界限」,也就解決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與言論自由的界限。就劉曉波案而言,以下幾個因素值得注意:首先,劉曉波利用網際網路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長時間、系統性地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的一連串文章,赤裸裸地對我國現政權進行誹謗、污衊,其推翻現政權的故意是顯而易見的。其次,劉曉波組織或者誘勸他人參加簽名,致使其煽動言論被廣泛連接、轉載、瀏覽,境外反華勢力利用劉的言行向我國發難,事實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後果。再次,劉曉波長期從事煽動顛覆活動,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當時劉曉波痛哭流涕表示認罪服法獲得法院寬大處理);1996年9月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決定勞動教養3年。這三個因素,反映了劉曉波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且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極大,到了不動用刑罰手段不可的地步。同時,劉曉波撰寫並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煽動性文章,並且徵集他人簽名,已經不是言論問題了,而是實施了刑法禁止的「行為」。可見,西方媒體所謂「因言獲罪」之說,是不了解劉曉波的判決而作出的想「當然」評論。

  高銘暄教授還向記者介紹,以言辭為表現形式的犯罪行為,幾乎在世界各個國家的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均有規定。「言論自由」在任何國家都是有限度的。比如,《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3條、2385條規定,對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造反以反對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行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理應、必須、值得或宜於以武力或暴亂或通過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或任何州、領地、特區或佔領地政府,或任何下級政治機構或政府的行為,判處刑罰。英國《1351年叛國法令》規定圖謀廢除女皇或發表煽動上述意圖行為違法。德國刑法第90條b規定了針對憲法機構實施敵對憲法的詆毀犯罪。義大利刑法第342條規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機構犯罪。加拿大《刑事犯罪法典》第61條規定,發表煽動性語言文字、參與煽動性的活動構成犯罪。澳大利亞法律規定鼓吹、煽動推翻聯邦憲法或政府的行為違法。新加坡刑法第505條規定了煽動實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又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規定,思想和表達自由不能突破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者道德等界限。《歐洲理事會反對恐怖主義公約》第5條規定,各締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將非法和故意公開挑動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行為作為國內法下的犯罪加以懲治。
宋代朱熹的「格物便是致知」、「理在事中」的觀點,倡導「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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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kodlaozi 發表於 2010-12-12 21:17 | 只看該作者
任何法律都會存在漏洞,所以需要不斷修法,不斷補充完善。美國只有一部憲法,兩百年來不斷修正,不像有的國家,過幾年就修憲,搞得人們不知到什麼時候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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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sendg 發表於 2010-12-12 21:44 | 只看該作者
憲法太大,不敢妄言.從網上看到1篇風馬牛不相及的文章,聯想到一起:

QUOTE: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漢口召開緊急會議。會議是在蔣介石、汪精衛先後叛變革命,大批共產黨員和革命群眾慘遭屠殺,中國革命處於嚴重危機的緊要關頭召開的。會議堅決糾正了以陳獨秀為代表的右傾投降主義錯誤,確定實行土地革命和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總方針,會上毛澤東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槍杆子裡面出政權」的著名論斷。中國革命從此開始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劉曉波鼓吹的那1套,顯然是沒有學到老毛「槍杆子裡面出政權」的那一套,要把牢底坐穿是他活該!
當今中共嚴防死守劉曉波劉霞之流,也顯然是沒有領會老毛「槍杆子裡面出政權」所揭示的真理:只須牢牢控制大兵叔叔,還怕誰敢造反不成,千千萬萬個劉曉波有何懼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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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zhh 發表於 2010-12-12 21:52 | 只看該作者
有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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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week 發表於 2010-12-12 23:48 | 只看該作者
那國內的法律判劉曉波怎麼判, 別人都沒有多少話說。

無恥的是高教授老要引用別國法律;還要淡化其中的暴力成分。把美國的抄出來, 大家看看。

-HEAD-
    Sec. 2383.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STATUTE-
      Whoever incites, sets on foot, assists, or engages in any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against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laws thereof, or gives aid or comfort thereto,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capable of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HEAD-
    Sec. 2385. Advocating overthrow of Government

-STATUTE-
      Whoever knowingly or willfully advocates, abets, advises, or
    teaches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Territory, District or Possession
    thereof,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in,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y the assassination of any officer of any
    such government; or
      Whoever, with intent to caus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prints, publishes, edits, issues, circulates,
    sells, distributes, or publicly displays any written or printed
    matter advocating, advising, or teaching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any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attempts
    to do so; or
      Whoever organizes or helps or attempts to organize any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who teach, advocate, or encourag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ecomes or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s with, any
    such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knowing the purposes
    thereof -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eligible for employ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thereof, for the five
    years next following his conviction.
      If two or more persons conspire to commit any offense named in
    this section, each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eligible for
    employ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thereof, for the five years next following his conviction.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the terms "organizes" and "organize",
    with respect to any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include
    the recruiting of new members, the forming of new units, and the
    regrouping or expansion of existing clubs, classes, and other units
    of such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墨西哥Y墨西哥。
one.week@liv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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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hunter 發表於 2010-12-13 01:14 | 只看該作者
儘管沒被絞死,這個罪犯還是因為肥胖引發的疾病在獄中死去。

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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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hunter 發表於 2010-12-13 01:19 | 只看該作者
<<淋巴腺脹>>  <---> 《零八憲章》.

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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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naa 發表於 2010-12-14 03:26 | 只看該作者
中國也可以利用翟田田趙燕事件對西方品頭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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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4 19:4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dokodlaozi 2樓 的帖子

經常修沒問題,關鍵國與國之間的不同之處要互相尊重
宋代朱熹的「格物便是致知」、「理在事中」的觀點,倡導「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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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4 19:4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huasendg 3樓 的帖子

黨指揮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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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4 20:0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wazhh 4樓 的帖子

呵呵.......真是有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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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4 20:1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oneweek 5樓 的帖子

呵呵,說不上無恥.......

翻譯上有彈性,但以言論煽動,意圖推翻政府......是其中一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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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4 20:1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genhunter 6樓 的帖子

而且只要他一少於240磅就會馬上死掉,這恐怕比直接絞死他更可怕。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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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4 20:1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genhunter 7樓 的帖子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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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4 20:1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Cannaa 8樓 的帖子

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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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0-12-14 23:44 | 只看該作者
法是人定的,解釋法律也是靠人,所以如果你要鑽法律空子就必須認真地研究法律,在那個空子里讓對手無法戰勝你。

劉曉波不去鑽研法律,寫文章太直,那麼那些文字就很容易成為白紙黑字的證據。他就不能避免用那些違法的字眼達到同樣的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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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10-12-15 01:46 | 只看該作者
·八戒· 發表於 2010-12-14 23:44
法是人定的,解釋法律也是靠人,所以如果你要鑽法律空子就必須認真地研究法律,在那個空子里讓對手無法戰勝 ...

如果劉曉波寫的太曲折,太隱晦了,不能煽動讀者反對政府,他可能不用坐牢,但西方也不會把諾貝爾獎給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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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5 07:2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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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出名和拿獎的關建呀........

否則牢照坐,獎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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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 發表於 2010-12-15 22:11 | 只看該作者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5 07:20
回復 ·八戒· 16樓 的帖子

這是出名和拿獎的關建呀........

這倒是,風險和收穫是成正比的

所以,他也沒啥好抱怨的,自願如此,怪不得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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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格物便是致知 發表於 2010-12-16 11:5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八戒· 19樓 的帖子

英雄所見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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