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器私用——法治的荒誕劇

[複製鏈接]

1203

主題

2865

帖子

2095

積分

五星貝殼精英

Rank: 4

積分
209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秦人 發表於 2010-12-5 05: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公器私用,法治中國上演的荒誕劇
來源:sina bbs
文:知風

從去年的王帥帖案開始,多個舉報者、批評者被冠以「誹謗」的罪名,受到(跨省)拘捕。其中很多的案子,在網路的「圍觀」中戛然而止,案子被撤銷。近日,青年王鵬因為舉報官二代馬晶晶在公務員錄取中涉嫌作弊,而被寧夏吳忠市利通區警方跨省抓捕,罪名是「誹謗罪」。據最新消息,王鵬已被釋放。(摘編自12月2日《新京報》)

青年王鵬因為舉報官二代馬晶晶在公務員錄取中涉嫌作弊,今年11月23日,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對當事人王鵬實施刑事拘留。不滿10天,吳忠市公安局決定,利通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刑拘王鵬,使用法律不當,是一起錯案,予以依法糾正,立即解除對王鵬的刑事拘留。誹謗罪——跨省抓捕——使用法律不當——依法糾正,公權力之下,要改變一個公民的命運簡直易如反掌。如果這是一起撲朔迷離、錯綜複雜的案子,我們應該慶幸法律的公正。然而,當我們知道這僅僅是公器私用的違法執法,不得不為這種低級的錯案捏一把汗。

之所以說是「低級的錯案」,因為在去年4月,公安部就下發了《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明確只有三種情況應被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警方可按公訴程序立案偵查:(一)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因侮辱、誹謗外交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人員,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三)因侮辱、誹謗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王鵬舉報官二代考公務員時舞弊,且不說舉報內容是否屬實,哪一條夠得上公安部的上述標準,需要由警方立案?

然而,犯這樣的低級錯誤並非智商不高,而是利令智昏。被王鵬舉報的馬晶晶的父母親都是寧夏的官員,他母親甚至還是吳忠市的市委常委、政協主席,因此對王鵬的跨省抓捕是「通過吳忠市公檢法各部門事前聯合開會協調討論,並獲得相關領導批示」的。顯然,王鵬的舉報涉及了權力人物的利益,而從這些權力人物的「維權」手段中可以看出,他們的個人利益幾乎等同或超過了國家利益。在這種狂妄的心態下,公檢法各部門成了一個利益集團,法律公器就如同家法了。

如果用公民權利的弱勢和公權力的強勢來衡量這一事件,我們只能止於憤怒,而當意識到執法者對法律的公然踐踏,必然會滋生出對社會的憂患。法律是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規範,現行法律形成了當前的法制社會,讓社會在一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範下發展。而法制在社會實踐過程中的具體表現就是法治。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基本規則,要求法律成為社會主體的普遍原則,不僅要求公民依法辦事,更重要的在於制約和規範政治權力。所以,法治在政治上,是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政治權力的規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是否至上,特別是權力的運行有沒有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是區分法治與非法治的主要標誌。但是,當社會任何方面出現違法現象時,法律還是要通過公權力來實施,這個時候法治和人治可以成為同樣的表現形式,因為法治無法排斥人的能動性,這就使人的能動性超越法律規定的範圍成為可能。所以,只有當公權力違法時,才是對法律的蔑視和踐踏,也才更具有社會危害性。

在「王鵬事件」中,讓人吃驚的是掌握公權力的人,為了一己私利達成違法的共識,置最起碼的法律常識不顧,可見權力的狂妄到了何等地步?不知這些權力人物有沒有意識到,破壞社會法治的後果是十分嚴重的。依法行政的含義是,由法律給行政機關的權力劃出嚴格的邊界,任何行政機關和行政官員都不得越過這個邊界。法治就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托馬斯·潘恩曾精闢地論述:「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的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而且不應該有其他的情況。」那麼,「通過吳忠市公檢法各部門事前聯合開會協調討論,並獲得相關領導批示」的跨省抓捕,其嚴重性就昭然若揭了。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24 17:24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