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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又見十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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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sousifang 發表於 2010-10-21 00: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yunsousifang 於 2010-10-22 13:24 編輯

又見十字架!!!


JanPehrke 20101018


摘要:歐洲人權法院必須裁定:在學校中究竟是否允許懸掛基督教的十字架。

諸如在學校和法院中關於十字架的爭議等等此類的事件表明,宗教至今還一直沒有找到他們在世俗社會中的確切定位。很多基督徒一如既往地不滿足於路德「上帝的國度在你們的內心」的定位指示,他們還想在外界有看在眼裡的東西,因此他們竭盡全力想要在公共領域裡顯示它的存在。


正文:

在談到由於教室懸掛十字架而引發法律糾紛的最初起因時,義大利人MassimoAlbertin(馬西默阿爾伯廷)說到:「開始我只是出於這樣一種考慮(理由):公共學校對於我的孩子們的教育應該是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的。」結果這一法律糾紛持續十年,現在由歐洲人權法院對由馬西默的妻子提出的「勞弛訴義大利(Lautsivs Italien)」一案進行終審並做出最終裁決。


法官的判決也可以引起其他國家的注意。關於基督教標誌發生糾紛國家不在少數。在波蘭,為了追思已故總統萊赫·卡欽斯基而在總統官邸前支起的木製巨型十字架使得人們有點情緒失控。在(德國)杜塞爾多夫,一家法院因為懶得在遷址后將封裝的十字架再拿出來懸掛而被拉到了被告席。在北萊茵-威斯特發里亞州(nordrhein-westfalischen)州議會,綠黨的漢斯·克里斯蒂安·馬凱特因為某個會議廳內懸掛的十字架而激發了關於十字架的爭論。下薩克森州的社會保障部長艾居爾·厄茲坎AyguelOezkan實在沒轍了,土耳其名字)也因為要摘掉公共學校的十字架引發了類似的爭論。她這麼做很大的原因是出於民族融合政策的考慮。這和當時作出一審判決的「勞弛訴義大利」一案相映成趣。


人權法院法官認為十字架對於持其他信仰的學生是一種羞辱:「尤其是當學生的信仰屬於少數派的時候」。但是在漢諾威(下薩克森州首府)無人對這一觀念感興趣,厄茲坎最終不得不向十字架屈服,以免還沒有就職政治生涯就結束了。


定位的難題


這類糾紛從來都是兩個意義層面上的:具體事務層面上的和更高層面上的。那就是宗教在世俗社會中究竟應該如何給自己定位?路德的定位是「上帝的國度在你們的內心」,在他的追隨者中就形成了「二元國度論」。這個理論將俗世的和精神的領域嚴格區分開來。但是出現領域糾紛時,這個理論顯然給解釋者留下了很大的自由把握的空間。


因此,德國福音主義教會代理董事長尼克勞斯·施耐德(NikolausSchneider)的國度儘管不在這個世界上,但是他仍舊希望能夠在這個世界中看到它。「我希望,舉例來說在法庭上看到十字架,就是為了確實地感受到十字架所象徵的意義。」根據他的觀點「在我們的社會中」宗教最終並不屬於隱私。


教皇同樣持有這一觀念。在他九月份的英國之旅途中,他指責「將上帝,宗教和道德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的行為。他警告要避免「咄咄逼人的政教分離形式」。這估計是針對波蘭的一次示威遊行做出的評論。幾千波蘭人集會反對在政府建筑前面樹立十字架並要求將其送回它本來屬於的地方:「十字架應該呆在教堂里。」


對於這一定位指示基督徒肯定是不能接受的,因為這絕對屬於他們的核心能力。現任教皇早在他1987年出版的書《教會,教眾和政治》中就針對當時早先在波蘭發生的十字架衝突指出:「這種引退到隱私領域,將(基督教)並列於所有可能存在的價值體系的萬神殿中的做法是和信仰的真理要求相違背的,而信仰的真理要求屬於公眾要求。」


神職人員認為,在德國人民在他們「有意識地在上帝面前將他們的責任」賦予憲法的時候,這一要求和其他要求一樣得到了基本法序言的祝福。站在這一思想高度,對尼克勞斯·施耐德來說,法庭中的十字架標誌了上帝的裁量優先於現實世界中法官的裁量,而後者絕不是最終的裁判。因此被裁判者也不必將其裁決當作最終的結論。這位德國福音主義教會董事長希望在十字架中看到「對正義祝福的標記」。


西方社會的根

不過教會還賦予十字架還其他的價值觀念象徵。基督教民主社會倫理學者沃爾夫岡·奧肯菲爾茲(WolfgangOckenfels)出於這一原因認為有義務在宗教學方面給艾居爾·厄茲坎補補課。「必須向他闡明,十字架不僅僅是基督教的標誌,更是象徵著我們整個文明,文化,人權和人的尊嚴」。也就是象徵著全套的「西方國家」,包括基本法(德國憲法)的精神。


通常這種語境下,說話者從來都不會遺漏對前憲法法院法官恩斯特-沃爾夫岡·畢約肯佛爾德(Ernst-WolfgangBoeckenfoerde)的一句話的引用。「自由,世俗化的國家的存在是基於一個它自身並不能確保的前提之上的。」該法官最早在1964年構思出這句話,並在稍後的《國家,社會,自由》一書中展開。畢約肯佛爾德試圖對人們就下述矛盾提請注意:自由國家的存在本身是有賴於持特定道德觀念的自由公民的。否則這一共同體在緊急情況下不得不通過獨裁的強制方式來實現自由,而自由也以這一方式日漸式微。


不過這位法律家並沒有把道德倫理基礎來源的保障權力專屬指定給教會。畢約肯佛爾德在一次日報訪談中說道:「或許某些教會代理會如此解讀(即把道德保障專屬權力賦予教會——譯者),但這並不是文章的本意。世界觀的,政治的或者社會運動也可以促進民眾的公共福祉意識,並願意放棄為了自身利益而肆無忌憚(的行為)。」這位公法學家提到,他說這段話的時間是第二次梵蒂岡宗教會議之前,當時的背景是天主教會還沒有理解和接受與自由主義和平共處的理念。於是他不過是「試圖通過這一論證及其他言論,即國家對其(教會)道德規範力量的依賴性」,來為教會融合,牢固教會與國家的紐帶做出自己貢獻而已。(有點象不良大叔引誘小妹妹的橋段——譯者)


教會與國家


即使從基督教本身的歷史來看,出人意料地將它自己而不是希臘作為民主的起源來歌頌也是相當地需要膽魄的。因為教會與這種國家形式一直就存在著矛盾。天主教的主教們對於基本法僅在有所保留的程度上予以肯定:有關教育政策的條款對他們來說就顯得太疏遠教會了。直到第二次梵蒂岡宗教會議召開教會才開始實施自發的自我控制,並將他們的無尚權力要求限制在精神領域——起碼在文件上限制了。事實上此後天主教會一直無法真心實意地執行這個文件。


赫離伯特·拉布(HeribertRaab,天主教會封的歷史學家——譯者)1966年在德意志平裝書出版社(dtv-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出版的《教會和國家》系列中這樣寫道:「現代和將來面臨的最重要的難題來源於,在民主制度中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大多數人的意志而作出決定。這麼一來就可能導致一種危險:凡是以民主程序有效多數通過的披上法律外衣的東西都可以和法律,良俗和真理並列。」


再看新教。根據前德國福音教會理事會主席沃爾夫岡·胡伯爾(WolfgangHuber)的說法,是經過長期的艱難的掙扎之後,才在1985年以備忘錄《福音教會和自由民主制度》為標誌真正接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所確定的社會現實。這位主教在他的《民主制度中的基督徒》一文中回顧性地寫道:「即便在二戰已經過去了很久的1959年,當時在職德國福音教會理事會主席奧托·迪貝琉斯(OttoDibelius)主教還是一個只會以父權方式思考的掌權者。對他而言,一個通過民主選舉成立的政府由於其原則上落選的可能性而不具有權威性。」


遊離在國教和激進的政教分離之間


在聯邦共和國中,確定教會和國家的關係的法律文件基礎由各個聯邦州的憲法,聯邦基本法,與新教簽訂的(1955年——譯者)落庫梅爾協議(LoccumerVertrag其中Loccumer是下薩克森州的一座修道院——譯者)以及與天主教簽訂的帝國與梵蒂岡協議所構成。最後的這個條款性的文件儘管是由希特勒的副首相弗朗茲··帕平(Franzvon Papen)和樞機主教奧根尼奧·帕猜黎(EugenioPacelli)於1933720日在梵蒂岡簽署的,但是其民主有效性並沒有受到損害。憲法法院於1957年通過一項終極解釋性判決確定了它的有效性。


根據上述所有法律文件的規定,德國不存在國教。但是德國又不想完全沒有教會,象法國那樣激進的政教分離是絕對不可能的。於是它承擔起主教的薪金和宗教學術的教研室經費。這兩項每年都要花掉46千萬歐元。這主要由財政官員收取的教會稅來支付。同時宗教被設置成學校中正式的教學內容。最後一點不是硬性的,基本法(也就是德國聯邦憲法——譯者)授權各各聯邦州憲法自行做出不同的規定。


此外聯邦還給予教會許多特權,尤其是對其在經濟領域的活動。作為德國第二大僱主,天主教和新教的社團組織如卡里塔斯(Caritas,天主教)和迪亞科尼(Diakonie)擁有一百二十萬左右從業人員。他們被特許無須遵守勞動法的規定:可以完全不受團體勞動合同(僱主和工會簽訂的規定員工福利和工資水平的合同——譯者),員工協會(企業內部由員工選舉產生的監督企業經營,保障員工利益的機構——譯者),和罷工影響地經營社會福利事業。同時作為具有傾向性的企業,他們還享有將可以避免的,不符合基督教理念的生活方式作為辭退僱員的理由的權利。這是一個不可忽略的競爭優勢。「教會濫用他們的特權地位壓低(員工)薪酬」,維爾迪(ver.di,德國的一個工會組織)秘書長迪特爾·賽弗厄爾特在看到教會支付薪金比團體勞動合同規定薪金標準低30%的時候控訴道。該工會號召對這一情況發起警告性的罷工示威。而基督徒們也針鋒相對地對維爾迪提出訴訟。比樂菲爾德勞動法院的一審判決基督徒勝訴:「人類不能對上帝罷工」。維爾迪能否在上訴中獲勝,看起來還是令人懷疑的。


另一個取消教會特權地位的嘗試同樣無果而終。2007年德國自由黨(FDP)通過綱領性文件《關於國家,教會和宗教共同體間關係的自由主義準則》放棄他們一貫的批判教會的立場。而新成立的「社會民主黨政教分離主義者研究協會」直到目前還沒有能夠填補這一政治空白。他們對此也存在執行不力的問題。實際上早在1995年的聯邦憲法法院的關於十字架的判決中就已經確立了一個鮮明的政教分離的原則:


在教室中設置十字架已經越出了學校關於宗教-世界觀的規則界限。正如已經確證的,十字架不可能剝離其和基督教信仰內容特定的表徵關係,也不可能泛化成為整個西方文化傳統的通用標誌。它象徵了基督教信仰的本質核心。基督教信仰儘管在很多方面造就了西方世界。但是絕未達到被所有社會成員奉為公信的地步。相反許多人都通過主張基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而拒絕信仰它。因此在一個公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設置十字架是違反憲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當然基督教開辦的教區學校除外。

聯邦憲法法院1995516


但是這一判決在現實生活中從未實現其法律效力。現在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歐洲(人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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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和寶 發表於 2010-10-21 03:27 | 只看該作者
十字架應該呆在教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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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10-21 03:36
建議文摘收錄,有意見提,基督徒搗亂的都綁到十字架上去。:lol

我是傻蛋,不寫文章就做飯。: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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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man 發表於 2010-10-21 06:24 | 只看該作者
:lol

美國右派分子又說美國憲法沒有提出政教分離,遭質疑.
http://news.yahoo.com/s/yblog_ex ... nnell-needs-to-know
聖經:代下15:13 凡不尋求耶和華以色列神的,無論大小,男女,必被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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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man 發表於 2010-10-21 06:2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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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還原 發表於 2010-10-21 13:16 | 只看該作者
在公共場所,宗教不應該成為主導環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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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不清 發表於 2010-12-7 04:06 | 只看該作者
戀戀不忘政權之爭。是天天講時時講,就想那頂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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