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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民間的怪現象:賣妻典妻共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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紆朱曳紫 發表於 2010-11-18 06: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國古代民間的怪現象:賣妻典妻共妻

  這裡所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但為什麼叫「冰人」呢?《晉書.索紞傳》里講,有一個當孝廉的官員,他的名字叫令狐策。有一天夢見自己站在冰面上,與冰下面的人談話,感到奇怪,不知吉凶,就來找索叔徹圓夢。索叔徹說:「冰上為陽,冰下為陰,這一定是陰陽(男女)之事了。你在冰上與冰下人談話,為陰陽語,這個夢預示你將要為人說媒,到開冰的時節,婚事就成了。」不久,太守田豹果然來求他做媒。

  此後,人稱媒人為冰人,後來又有了「紅娘」、「划柯」、「媒妁」、「月老」、「保山」、「媒證」等多種別稱。古代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做媒,因此也叫冰媒。

  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照發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家裡人(楊氏丈夫家裡的親人)看著很可憐,同意她另找個人家。因此,楊氏託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

  首先由媒人先找好買主,然後買賣雙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協商,商定好價錢,現金當面交清;為了怕日後婦女反悔、逃跑,故立執照為證,以絕後患。在執照下面,寫有媒人的簽字畫押,買賣雙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畫押,楊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待手續齊備后,此執照具備了法律效力。這一張紙能把自己賣多少價錢,要視年齡、相貌、身體狀況等多方面條件而定。這種自賣自身的現象只能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婦女在走投無路時,迫不得已所採取的下下策。其未來命運如何,只有依靠媒人,聽天由命了。

  借妻生子

  所謂的借妻生子,就是典妻,又稱承典婚,這是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這種婚俗形式是以男方用財物租用已婚女子做臨時夫妻為特點,絕大多數情況是男方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女方家經濟貧困,丈夫無力維持生計,只得同意將妻子按一定期限典當給別人。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期將妻歸還。

  這種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宋代就有所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襲成俗。民間俗稱這是「借妻生子」的一種婚俗。另有一件檔案稱:

  「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願出於本身於結髮妻送於張慕氏家中營業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六百元整,當面交足,並不短少,定期八年為滿。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於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期滿趙喜堂領人,不如張慕氏相干,恐后無憑,立租字人為證。」

  並有保人等簽名畫押。

  這張典妻的契約期限是八年,安東縣縣民趙喜堂因生活所迫,將自己的結髮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后,將妻領回。在這張契約上,寫有本夫的名字,並摁上手印,並沒有寫上妻子的名字,這也說明妻子本人沒有權力主宰自己命運。

  一般來講,丈夫典妻這件事,事先可以不讓妻子知道,不同她商量,即使她本人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決定作用。在當時的社會,婦女一旦嫁給男人,丈夫便掌握了她的生殺大權,婦女就像家裡的其它物品一樣任由丈夫支配。

  被典的妻子在這八年的漫長時間裡,命運又轉嫁到其它人手裡,如有天災病孽,生死由命,死了就死了;如果逃跑,兩家一起找,找不著,一家損失人、一家損失錢。

  質妻雇妻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

  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時,蘇軾在一項奏摺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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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zhh 發表於 2010-11-19 09:53 | 只看該作者
看看現在的中國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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