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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101)第四章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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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16 14: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註釋:

  6.正如大衛稱……是有福的 從這一句話我們就看出所謂律法的行為只限於禮儀,乃屬完全詭辯。因為他以前所說的"律法的行為",現在無所加添,只稱行為。假如我們同意在本節經文中所看到的單純而毫無限制的用語,作為瞭解任何行為,當中並無分別,那麼就得在整個討論中一直這樣主張下去。其實,禮儀沒有叫人稱義的能力,這是再合理不過的了,因為保羅毫無分別地將一切的行為排除。此外又加上一個消極方面的短句,神稱人為義,就是"不"把罪歸給人。這就令我們知道,在保羅看來,稱義無異就是赦罪,結果,這赦罪是不能以功勞來兌換的,因為不按行為歸給人的,這就是赦罪所表顯的真義。當債權人接受欠債時,並非算作赦免,但債權人出於自己的寬懷大量赦免債務,那才是真正的赦免。所以讓我們摒棄那些教導說用自己的滿足來買贖自己罪的人。保羅是借這種赦免方式的辯論,來證明稱義是神白白的恩賜。他們怎能同意保羅呢?他們說:"為了罪得赦免,我們必須以行為來滿足神的公義。"但保羅在此辯論說:"信心的義是白白賜給人的,與行為無關,因為信心的義乃在乎罪得赦免。"如果在罪得赦免上還需要行為,保羅的辯論誠屬虛偽的辯論。
  論到經院學派(Schoolmen)關於"半赦罪"的幻說,也照樣為先知(大衛)的話所識破。他們很荒唐地主張過錯雖被赦免,但神仍保留刑罰。但作詩的人說不但罪被遮蓋(那就是從神面前除掉),他又說不算他們為有罪。神不算為有罪的,祂還要刑罰,這怎能不矛盾呢?所以我們清清楚楚知道在神面前得到白白赦罪的,就已經因信稱義了。我們從此可以得到一個結論:"白白的稱義要在我們整個的人生中繼續下去。"當大衛長期受良心譴責的時候,他所說的誠然是由經驗來的。如今他已服事神多年了,他由經驗所得,被召至神的審判台前是苦惱的,但他說除了主以恩慈待我們,不算我們為有罪以外,別無得福之門路。有些人夢想信心之義不過是初步,信徒以後還要憑行為保持他們起初不憑功勞所得的義,這種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在聖經中有時說到行為以及其他祝福也算作義歸給人,這並不與保羅的話相抵觸。在詩篇一〇六篇30節說,主耶和華的祭司非尼哈刑罰犯姦淫的男男女女,將以色列的羞恥除掉,那就算為他的義。從此我們知道一個人能有義行,但只是一件義行不能叫人稱義。所需要的是順服,是按照應許各部分的順服!"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利十八5)。非尼哈所施的刑罰怎樣算為他的義呢?他就得首先被神的恩典稱為義,因為那些已經披戴基督之義的人,非但深深地得到神的垂顧,連他們的行為也被算為義,他們的玷污被基督的純潔所遮蔽,免得他們受審判。若沒有神這樣的寬容忍耐,人的一切行為都不能討神的喜悅,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如果信心的義是我們的行為被算為義的惟一理由,那麼說義不是憑信心的論調該是何等荒謬,這就是把義歸給行為。但為了反對此謬論,我提出一攻不破的議論:"除了人惟獨因信稱義以外,人一切的行為都被定罪,為不義的行為。"
  論到"福"也是同樣真實的。凡敬畏耶和華,遵行祂道的人,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詩一二八1;一2)。但因無人能夠達到完全的地步,滿足神的吩咐,所以我們若不借著赦罪得到潔凈的祝福,這一切的福都是毫無價值的。因為如此得了潔凈,我們才能享受主所賜給祂僕人們的福氣,因為他們對神的律法與善行特別熱心。因此可知,行為的義乃是信心之義的結果,從行為所得到的福,乃是因罪得赦免而得之福的結果。假如原因不應也不能為其結果所毀滅的話,那麼那些想以行為來毀滅因信稱義的人,就是大錯特錯了。
  或有人問:"我們為什麼不能用這幾節聖經證明人稱義、人蒙福是因著行為呢?因為聖經明說人稱義蒙福不但是因著信和神的憐憫,也是因著行為。"在這裡我們不但應當考慮神恩惠的分配,同時也要注意到原因的秩序。若不先有惟獨因信而得的義,行為的義和從行為而得的祝福都不能實現。若想行為的義和所蒙的福得以根深蒂固,發滋榮長,必先建立因信而得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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