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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61)第二章26.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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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6 12: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6.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註釋:

  26.所以那未受到割禮的 以下的辯論是不可抵抗的。那就是說:"凡事低於其自身之目的者,就必得居於從屬地位。割禮是以律法為目標,因此割禮就必得在律法以下。那麼,守律法比守割禮就算為更大的事,因為割禮是為律法而設立的。如此說來,那未受割禮的人若守律法,比起那空守無意義又毫無價值的割禮,而又犯律法的猶太人還勝強百倍呢!非受割禮的人按他本性來說,他雖屬不潔,但因他守律法也就成為聖了,這個無割禮也就當作割禮歸給他。所謂無割禮(未受割禮)這個名詞是第二次被用的名詞。這第二次用的名詞是有它本來的意義的,頭一次是對外邦人使用的,並無本來的意思。
  再者,保羅在這裡所說遵守律法的人是那一等遵守律法的人呢?關於此事無須追問,根本也沒有追問這事的人。保羅在此只是舉一個假設的例子。那就是說,如果有任何外邦人遵守律法,他無割禮的義就比沒有義行之猶太人的割禮更有價值。因此我提及下一節所說:"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不是論人,乃是論到所假設的事例,即如馬太福音十二章42節所說:"南方的女王要起來定這世代的罪。"又路加福音十一章32節所說:"尼尼微人要起來定這世代的罪。"其實保羅所說的,乃是引導我們得到以下的見解:"外邦人既是守律法的,他們雖然是未受割禮,你們是在儀文上受割禮的人,他們也將要審判你們這犯律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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