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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22)第一章19.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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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30 02: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9.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
註釋:

  19.神的事情 保羅指明我們應該認識神;他所說的是一切關於彰顯神的榮耀,也就是喚起(激發)我們去榮耀神。這意思是說我們不能完全理解神的偉大,因為人在某種範圍內是受到限制的,照樣神以其自身的尊嚴來說,證明祂自己是按著我們弱小能力的範圍來適應之。所以凡願意自己認識神是什麼的人,都是狂人。所以保羅立刻解釋說,聖靈--完全智慧的教師--要叫人知道所應知道的,並借何方法可以認識神。"顯明在人心裡"一詞給本節經文加上了力量,保羅並沒有說"向他們顯明"。在希伯來的司法上,此"在內"一詞雖屬多餘,但似乎保羅在此特指神性格的顯明,這種顯明是昭然若揭的,藉此他們可以得到一深刻的印象,以致他們無可推委,因為每一人已經知道此已銘刻在自己的心上。所說神已經給他們顯明的意思,乃是人的被造為的是瞻仰神所造的世界,神賜給人眼睛,叫他可以觀看如此美麗的圖畫,目的是領他想到神自己,祂是這宇宙的創造者。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30 02:40:0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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