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51)卷三第十一章 因信稱義之名與實的界說

[複製鏈接]

2308

主題

5萬

帖子

1萬

積分

版主

求真理不倦悔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1504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17 04: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十一章 因信稱義之名與實的界說
  我想我已經詳細說明人處在律法的懲罰之下,只有藉著信,才能得救。也說明了信是什麼,信所帶給人的神恩是什麼,和信在人心中所產生的效果。我們陳述的整個內容可以概括如下:基督是由於上帝的慈愛而賜給我們的,我們對他的認識完全是憑著信。我們之有份於他有兩種利益:第一,由於他的純潔無疵,我們得與上帝復和;我們在天上所有的是一位仁慈的父,而不是一位法官,第二,我們既藉著他的聖靈成聖,即可一心追求生命的純潔和完善。關於這第二利益——再生——我已經有了充分的說明。對稱義這一問題,卻尚未有詳盡的討論,因為首先需要明白的是:那靠神的恩惠,使我們得以白白稱義的信,並不缺少善工,同時要先指出什麼為聖徒的善工,因為這也是這問題的一部分。所以現在對稱義一題,我們將仔細討論,要知道這是支持宗教的樞紐,所以我們須特別注意。除非你知道你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和知道上帝對你的審判,你就是沒有得到拯救和敬拜上帝的基礎。當我們繼續對這問題探討時,我們就知道對這問題的充分了解,確有必要。
  二、為使我們在開始的時候不致於跌倒,(如果我們爭論我們所不甚明了的課題,必難免於跌倒),我們首先要解釋以下各種詞語的意義,如「在上帝眼中稱義」,「因信或因行為稱義」。所謂「在上帝眼中稱義」,是指人在神的審判台前無罪,故為神所接納;神所厭惡的是不義,所以任何尚在罪中的人,都是上帝所不喜悅的。凡罪之所在,即有神的忿怒和報復。凡稱義的都不算罪人,而是義人,他在上帝審判台前,可以坦然無懼,而其他的罪人在他的審判台前都要滅亡。正如一個無罪的人,當他在一位公正審判官面前被宣告無罪的時候,他是可稱為義的;同樣,一個人在上帝的面前若不屬於罪人之列,有上帝做他的證人,他也是稱義的。若有人生活聖潔,得以在上帝面前證明為義,或由於他的完美的善行,他能符合上帝的公義所要求的,這樣的人就可說是因善工稱義。缺乏善工,只靠信得到了基督公義的人,他是「因信稱義」。他既穿戴了基督的公義,在上帝面前就不是一個罪人,乃是一個義人。所以我們認為稱義便是為上帝所接納,上帝把我們當做義人;也可以說,稱義是指赦罪和依靠基督的公義。
  三、要證明這一點,在聖經中有許多明顯的證據。第一,不可否認的,前段所述是對稱義這一名詞的最確切解釋。但要搜集所有聖經上的章節,一一加以印證,未免太麻煩了,讀者自己可以參考,毋庸贅述。我只舉一二關於稱義的例子:第一,路加說:「他們聽見這話,就以上帝為義。」基督說:「智慧之子,都以智慧為義」(參路7:29,35)。那麼,上帝本身是完全公義的,甚至全世界雖想盡方法也不能剝奪他的義,故前節所謂「以上帝為義」並不是把義加給上帝。後節所謂「以智慧為義」也不是說使拯救的教義成為義,因為拯救的教義本身即屬於義。這兩節經文都是以應得的名份歸給上帝,和他的救恩的教義。當基督責備法利賽人「自稱為義」,他不是說他們因行為正當而達到義(參路16:15),卻是說他們在外表上假裝努力行義,其實卻是不義。凡精通希伯來文的人必更容易明了。希伯來人所謂的「罪人」,不但是自覺有罪的人,也是那些受定罪處分的人。拔示巴說:「我和我兒子所羅門,必算為罪人了」(王上1:21)。她這話不是承認犯了罪,乃是埋怨她和她的兒子被列為罪人。照聖經的上下文看,這句話即使依譯文的意義看,也不過是表示相對的意義,不是指真正的身份。關於現在討論的問題,保羅說:「聖經預先知道,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參加3:8)。除上帝因人的信而以義加給人以外,還有什麼意義嗎?保羅說:上帝「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3:26;4:5)。這不是說上帝因他的信救了他,把他從他的不義所應得的定罪中拯救出來嗎?他在結論中說得更清楚,「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里復活……也替我們祈求」(羅8:33,34)。這彷彿是說:「誰能控告上帝所赦免的人呢?基督所代為祈求的人,誰能定他的罪呢?因此,所謂稱義,即是免除被告的罪,彷彿他之無辜是業經證明的了。上帝既以基督為中保,使我們稱義,他宣告我們無罪並不因為我們本身的純潔,乃是他以義加給我們。所以我們自己雖然不義,但因在基督里,乃得稱義。保羅在使徒行傳第十三章所講述的,即是如此:「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13:38,39)。那麼,你已明白赦罪以後才提到稱義,也明明知道稱義就是宣告無罪,稱義不能藉律法的工作取得,完全是出自基督的恩惠;你也知道稱義是因信而有的,當你聽說稱義是由於基督,你也就知道他已為我們贖罪了。聖經說「稅吏回家去了,得稱為義」(路18:14),我們不能說這稅吏得稱為義,是由於他有良好的行為,而是說,當他的罪蒙赦以後,在上帝眼中他是被算為義了。可見他得稱為義不是由於自己的好行為,而是由於上帝的恩典和寬赦。所以安波羅修(Ambrose)說,「認罪懺悔即是合法的稱義。
  四、如果我們把名詞的爭論放置一旁,專註意事物的本身,一切疑問都可以渙然冰釋。保羅把稱義看為悅納,他對以弗所人說:「上帝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里所賜給我們的」(弗1:5,6)。這一節經文的意義和在其他地方我們所知道的,如「藉著他的恩典,白白的稱義」(羅3:24),具有相同的意義。但在羅馬人書第四章,他首先說到義的賜與,而且隨即認為這是指罪的赦免。他說:「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4:6-8)。在這裡他所辯論的,是關於稱義的全部,而不是局部。他也引證了大衛所下的定義,認為凡罪得赦免的人,都是有福的,顯見他所說的義,與罪是互相水火的。但最重要的一節經文是告訴我們,傳福音的主要目的在使我們「與上帝復和」,因為他喜歡藉著基督使我們享受他的寵惠,「不將我們的過犯歸到我們身上」(林后5:18,19),讀者當仔細研究全文,他為了敘述復和的方法,又說,「無罪的基督,為我們成為罪」(林后5:21),毫無疑問的,他所謂的「復和」就是「稱義」。除非在上帝的面前,我們在基督裡面,而不是在我們自身,被稱為義,那末,在另一地方所說的「因基督的順從,我們得成為義」(羅5:19),就沒有意義了。
  第五至第十二節、駁斥阿西安得爾關於根本之義的謬論——從略
  十三、許多人幻想著一種包括信與善工的義,現在讓我們先說明信心的義與行為的義是完全不同的,若建立其中的一種,另一種即不能成立。使徒說:「我為他已經丟棄萬事,看作糞土,為要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上帝而來的義」(腓3:8,9)。我們在這裡看到兩種對立的比較,其中有一種含義,即一個人如希望作到基督的義,就必須丟棄自己的義。所以他在另一地方指出了,猶太人滅亡的原因是因為「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上帝的義了」(羅10:3)。如果立自己的義就是排斥上帝的義,那末,若希望得到上帝的義,就必須完全否認自己的義。他說:「既是這樣,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么?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羅3:27)。因此只要我們的行為還留下了些微的義名,我們就會有誇口的餘地。假如信心排除了一切矜誇,行為上的義就不能和信心的義相提並論。他在羅馬人書第四章中對這一點已很清楚地說明了,沒有留下強辨或逃避的餘地。他說:「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羅4:2)。這即是說,他稱義不是由於行為。於是保羅又從兩個對立的理論中提出另一種論據:「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羅4:4)。但義是生於信,得之於恩典。故義不是生於行為的功績。所以要摒除某些人所幻想的,以為義是由信與善工二者交織而成的。
  十四、那些詭辯家們,以玩弄聖經和批評聖經為能事,他們相信自己已經找到了一種好藉口,以為聖經中所說的行為是指人在重生以前,未經基督恩典,而是由於自己的自由意志所完成的;他們不承認所謂「行為」是指屬靈的行為。因此,在他們看來,一個人稱義是由於信心,同時也由於善工,不過善工不算是自己的,乃是基督的恩賜和重生的果實。他們認為保羅所說是指猶太人相信自己的力量,妄稱自己為義,不知稱義只是基督的靈所加給我們的,不是由於自己的努力。但他們沒有看到,按照保羅在別的地方所提律法上的義與福音的義之中的對比,一切行為,不論加上何種名稱,都與稱義無關。因為他告訴我們,所謂律法上的義,是說一個人實踐了律法的命令而得救,但信的義是在於相信基督死而復活(參羅10:5,9)。再者,以後我們可以看出,成聖與稱義是基督所賜的兩種不同的恩賜。結果是:稱義既是由於信心,所謂屬靈的行為就不算什麼了。保羅所說亞伯罕在上帝面前不能誇口,因他不是靠行為稱義的話,是不應僅限於外表的德行,或自由意志的努力。其意義乃是族長的生命雖是屬靈的,甚至如天使似的,然而他的行為在上帝面前仍然不足以使他稱義。
  十五、經院學派的錯誤更大,他們把同樣腐化的教義灌輸給一般頭腦簡單和不謹慎的人;他們以聖靈和恩典為藉口,遮蓋上帝的慈愛,其實只有他的慈愛才可以鎮靜良心上的恐怖。當然我們和保羅一樣承認那「實行律法的可在上帝面前稱義」(參羅2:13),可是因為我們都距離守法甚遠,所以那可用作稱義的行為,對我們仍然沒有補助,因為我們根本就沒有那樣的行為。天主教徒和經院學派在這問題上犯了雙重錯誤,他們一方面指稱信心為一種良心上的確定,能希望從上帝得著功績的賞賜,同時,又把上帝的恩典看為聖靈對追求聖潔者的援助,而不是義的賦予。他們引證使徒所說的:「因為到上帝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上帝,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來11:6)。但他們沒有考慮尋求他的方式。再從他們的著作看,他們誤解了「恩典」一詞的意義。倫巴都以為基督賜給我們稱義有兩種方法。他說:「基督的死使我們稱義,因為他的死激動了我們內心的愛,而這愛使我們成為義,其次,他的死消除了我們的罪,我們的罪使魔鬼得以奴役我們,但現在他再不能以此束縛我們了。」可知他以為上帝稱我們為義的恩典是在於聖靈在我們裡面所激起的善工。他雖贊同奧古斯丁的意見,卻是遠遠地跟著他,甚至連模仿他都沒有做到,因他把奧氏所已經清楚說明了的弄模糊了,把那不十分純粹的弄腐敗了。經院派愈弄愈糟,到後來簡直一變而為伯拉糾派。我們對奧古斯丁的意見,或至少對他說明的方式,也不能完全接受。雖然他把對義的讚美都從人身上奪去,把一切歸於上帝的恩典,但他以為恩典是那使我們重生,進入於新生命的成聖。
  十六、聖經在討論因信稱義的道理時所指示我們的完全不同。聖經告訴我們,不要計及自己的善行,只仰望上帝的仁慈和基督的完全。聖經所說稱義的次序如下:最初上帝以純潔的愛,包容罪人,在罪人身上,除他的不幸以外,原沒有什麼值得他生髮仁慈的(因他看出人毫無善行可言)。所以他在自己身上尋找恩慈的動機,以他的至善感召罪人,使罪人不信任自己的行為,把他的拯救完全寄託於神的慈愛。這就是信的意義,由於這信罪人可以得救,從福音的教理中,他知道他是與上帝復和了,知道因著基督的義,他的罪蒙赦了,他得稱為義,也知道他雖是由上帝的靈所重生,但他必須完全仰望基督所為他建立的義,不依靠他現在所力行的善工。這些事一經過特別的考驗,即可說明我們的意見,雖然若經過一番調整然後提出,或者更易使人明白。但這無關宏旨,只要各問題互相連串,使我們能對整個題旨作正確的說明和證實就行了。
  十七、現在讓我們回想一下我們在前面所說過,關於信仰與福音的關係。信所以能使人稱義,是因為它接受了福音所提供的義。但福音所提供的義,絕對不是出於善工。保羅對這一點已好幾次很清楚地說明了,特別在下列兩段經文中最為明顯:在羅馬人書中他拿福音和律法對比,說,「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羅10:5,6,9)。你看出他怎樣把律法與福音區別嗎?前者把義歸於善工,後者把義看為是白白的賜與,不是善工所造成的。這是很有意義的一段經文,可以免除我們許多疑慮,只要我們知道福音所給我們的義是完全不受律法限制的。他所以一再以律法和應許對立,就是這個原因。「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加3:18)。在同一章裡面,也發揮了同樣的意思。當然律法也有它的應許。所以,除非我們承認這二者的比較不適當,就得承認福音的應許有不同的地方。那不同是什麼呢?就是律法的應許是以行為做依據,而福音的應許是完全以神的慈愛為依據。人也不能說,所摒棄的義只是人藉自己的能力和自由意志所行而強求上帝承認的。保羅說,律法的教訓非但對一般俗人無益,即在最好的人當中也是如此,因為沒有人能實踐律法。當然,愛是律法中的主要部分,上帝的靈既然叫我們行合乎律法的愛,為什麼愛不能成為義的一部分呢?豈不是因為它甚至在聖徒中亦不完全,所以值不得賞賜嗎?
  十八、第二段經文如下:「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1,12;哈2;4)。若行為不與信心分開,又怎能支持這一論據呢?他說律法和信不同,為什麼呢?因為律法上的義必倚靠行為。但信心的義不靠行為。由這一說看起來,凡由信所生的義是獨立的,或說是超乎行為的功績以外的,由信所生的義是福音所賜與的義,福音不同乎律法,就是因福音的義與行為無關,完全是以神的慈愛為基礎。他在達羅馬人書中有同樣的議論,他說:「亞伯拉罕沒有什麼可誇的,因為他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羅4:2,3)。他為證實這點就說,「惟有不作工的」,才有信心的義。他告訴我們,作工的得工價是「應該的」,但信心所得的是由於「恩典」,他在這裡所用的字句極有分寸。隨即又說,我們得立為嗣,「是本乎信」,為的是要「屬乎恩」(羅4:16),他指明得立為嗣,是白白的恩賜,因為是由信而來的,這豈不是說完全基於神的愛,無須行為的幫助嗎?在另一地方他也說過,「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羅3:21),他除去了律法,不承認義是出自行為,只說我們空手而來,為的是領受義。
  十九、我們既承認一個人的稱義是因著信,那末,今天的詭辯家還有什麼理由指摘我們的教理呢?他們不敢否認稱義是由於信,因為聖經已一再說明,但因為聖經沒有說「僅」是由於信,所以他們反對有這一附加的聲明。保羅說:「若義不是白白的賜與,就不是由於信」(參羅4:2),他們對保羅這話要怎樣回答呢?若由於行為,還能算是白白的恩賜嗎?保羅在另一地方說,「上帝的義,在福音中顯明了」(羅1:17),他們對這一句話又將怎樣批評呢?如果義是顯明在福音中,一定不是支離破碎的,乃是完整無缺的。所以律法與這義沒有關係。他們對「僅是」一詞力求規避,這非但是沒有根據,而且是可笑的。保羅既否認行為,不是把一切都歸之於信嗎?他說以下這些話是什麼意思呢:「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就白白的稱義」,「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參羅3:21,24,28)。他們在此處有一種巧妙的遁辭,這遁辭是從俄利根和其他古人假借來的,可說是非常幼稚。他們詭稱所排斥的行為不是道德行為,乃是律法上的儀式行為。他們如此巧妙的爭論,簡直把基本邏輯都忘記了。保羅徵引以下這些經文證明他的教理,他們能說他是精神失常嗎?「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凡不照律法書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12)。假如他們有清淅的頭腦,他們決不至於說,生命是應許給那些遵行儀式的人,而凡違反儀式的,必被咒詛。如果把這些地方所講的看為道德的律法,那末,無疑地,道德行為也無力使人稱義。為確定這一點,他又說了下面的一句話:「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不叫人知義。又「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羅3:20;4;15),不是叫人有義。律法既不能給我們以良心上的平安,也不為能給我們義。義既是出於信,可見義不是行為的報償,乃是無條件賜與的。我們既是因信稱義,就沒有誇口的餘地了。「若律法能使人得生命,義就是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3:21,22)。他們怎能以為這只是指儀式的行為,而不指道德行為呢?這樣的幼稚無知,雖三尺童子也要認為笑話。可知聖經否認律法有使人稱為義的力量,是指整個律法而言。
  二十、如果有人懷疑為什麼使徒不說「行為」,而說「律法的行為」,理由是很簡單的。不管行為如何地被重視,它們的價值從神的嘉納而生,而不是從它們本身的優美生的。除那為上帝所讚許的行為以外,誰敢對上帝誇張行為的義呢?除他所應許的賞賜以外,誰敢替自己的行為要求賞賜呢?行為之被視為配得義的賞賜完全是由於神的恩慈,因此只有當它們是順從上帝的行為時,才算是有價值的。使徒為證明亞伯罕不是因行為稱義,在另一處地方說,上帝所立的約,比律法要早四百三十年(參加3:17)。無知的人對這說法也許覺得可笑,因為在律法宣布以前,也許有了合乎義的行為;可是使徒知道行為若沒有上帝的見證和重視,便沒有真實的價值,因此認為在律法以前,行為並沒有叫人稱義的能力。我們知道當他否認靠行為稱義的時候,為什麼要說「律法的行為」,這是因為引起爭論的只是這一類行為。不過當他引證下面一段有關大衛的經文時,他把一切行為,都排斥了:「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所以無論他們怎樣狡辨,他們無法證明所應排斥的行為不是一般的行為。他們又可以吹毛求疵,說我們所賴以稱義的信是那「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加5:6),因此以為稱義是以愛為根據的。當然我們承認保羅的說法,除那「生髮仁愛的信心」以外,沒有其他能使人稱義的信心了;但那使人稱義的能力,不是來自它所生髮的愛的效力。稱義完全是由於參與了基督的義,否則使徒所強調的論據就沒有力量了。使徒說:「凡作工的得工價,是應該的」,不能算為恩典;「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羅4:4,5)所以只有在沒有得賞賜的行為時,才有信心上的義,惟獨由於恩典白白所得的義,才是信心所歸屬的義。他能比這個說得更明白嗎?
  二十一、因信稱義是與上帝復和,這是指罪的蒙赦,我們對於這個界說的真理當加思考。假如罪人繼續犯罪,就逃不了上帝的忿怒,這一原則我們要常常記住。以賽亞對此有很好的說明:「上帝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但你們罪孽使你們與上帝隔絕,你們的罪惡使他掩面不聽你們」(賽59:1,2)。我們知道使人和上帝分開的是人的罪,神的眷顧因罪而斷絕了。情形不能不如此,因為義與罪總是不能結聯的。所以使徒教訓我們,人若不是藉著基督與上帝復和, 就是上帝的仇敵(參羅5:8-10)。所以主所接納,和他聯為一體的人,就是得稱為義的;若他不把罪人改變成為義人,他就不能和他結聯,而我們可以斷言,這是靠罪的赦免才能完成的。因為假如那些和上帝復和的人,是以行為為標準,他們必仍舊是罪人,但他們必須完全清除了罪才行。所以凡蒙上帝所接納的人,必先由罪的蒙赦獲得潔凈,因此稱義也可以歸結於一句話,就是罪的免除。
  二十二、保羅所說的話證明了這兩點:「這就是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付託了我們」(林后5:19)。以後他又補充說明了他傳道的本質,「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后5:21)。在這裡「義」與「復和」是混合使用,沒有區別,這告訴了我們,兩者是互相包含的。並且他說稱義的方法在乎不把過犯歸於我們。所以我們不必再懷疑他叫我們與他復和的方法是不把過犯歸於我們。同樣,使徒在羅馬人書中,證明「上帝給義與人,不是依據行為」,他引證大衛的見證:「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4:6-8)。他在這一段經文中所講的福,無疑的是指義而言,因為這是包含了罪的蒙赦,我們除了如此解釋外,不能作其他解釋。所以施洗約翰的父親撒迦利亞把「認識救恩」歸入在「赦罪」之中(參路1:77)。保羅對安提阿人講救恩的問題,也是遵守這原則,路加在使徒行傳中有如下的解釋:「所以弟兄們,你們當知道,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13:38,39)。使徒把「赦罪」與「稱義」並為一談,似乎是表明兩者沒有區別,他以此申論我們所得的義是由於上帝的仁慈,白白賜給我們的。所以當我們說,信徒在上帝面前得稱為義不是由於他們的行為,乃是由於上帝的恩典,並不是一種怪論,因為聖經時常如此說,有時候教父也如此說。奧古斯丁說:「聖徒在世界的義,與其說是由於德行的完全,不如說是由於罪的赦免。」伯爾拿的意見亦與此相符合,他說:「上帝的義,是完全無罪,人的義,是神的恩典和慈愛。」又曾說過:「基督我們的義是在於赦罪,所以只有那些靠他仁愛蒙赦的人,才算是義人。」
  二十三、可見我們在上帝面前得稱為義,完全是由於基督的義。這等於說,一個人的稱義不是由於自己,乃是由於基督以赦罪的方法把他的義交給他。這一點是值得注意的。他們有一種無價值的觀念,以為一個人因信稱義,是因為信心領受了上帝的聖靈,而聖靈使他得稱為義。這是無法和我們以上所講的教理調和的。凡欲從本身以外尋求義的人,當然不以自己為有義。保羅對這一點說得非常清楚,他說:「上帝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后5:21)。我們知道我們的義不是在我們自身,乃是在基督裡面;我們之能有義,完全是靠與基督的結連;有了他,我們就有了他一切的寶藏。這和他在另一地方所說的不相衝突,他說:「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在這裡他們所說的成就,不外是上帝的賜與。主基督把他的義給了我們,他以那奇妙的方式,合乎上帝的公義,把義的能力灌輸我們。使徒並沒有其他的意思,這在另一聲明中可以看出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因為基督的順從給了我們,好像是我們所有的,使我們成為義,這就是說我們的義是在基督的順從中。所以安波羅修從雅各之獲取祝福的故事,很巧妙地舉出了一個義的例子。雅各因為自己不能要求長子的權利,藏在弟兄的衣服里,這衣服發出一種奇異的氣味,使他得著父親的寵愛,因此他在別人的身份上得了幸福。同樣,我們在基督長兄的聖潔之下,從上帝面前得著了義的證據。安波羅修的話是這樣:「以撒嗅著衣服的氣味,也許也指我們的稱義是由於信,不是由於行為,因為肉體的弱點是行為的阻礙,但信心的純潔配得赦罪,並遮蓋行為的過失。」這是實在的事,我們要在上帝面前得到拯救,必須蒙他的芬芳,以他的完全來遮蓋我們的一切弱點。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9 19:18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