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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李剛」說明了權力不受制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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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1-7 03: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日期:2010-10-30 03:32:33   天涯社區  宋魯鄭
    
    
  中國是一個車禍高發國家,每年大約有五十萬起,超過十萬人死於車輪之下。然而,從來沒有一起車禍能像河北大學校園內的悲劇引發全社會的關注。而原因,僅僅是因為一句話:我爸是李剛。    
    
  車禍的主角是一位走出校門不久(2008年畢業)、在一家單位實習的八零后(1988年出生)李啟銘。他喝醉之後送朋友回河北大學,在校園內將兩名女生撞倒(一死一傷),揚長而去。在校門口被學生和門衛攔住。就在此時,他發出了震撼全國的一句話:我爸是李剛。而李剛,卻不過僅僅是保定市一個區的公安局副局長(副科級。保定市是地級市,區是縣級。區的公安局是科級,副局長是副科級)。一語可謂 激起千層浪,一起單純的交通事故迅速演變成公共事件。     
    
  做為一名剛進入社會不久的八零后,顯然是在時代之外。我知道此事的第一反應是:他會」死「的很慘。不僅他,還有他的父親以及所有有關聯的人。果不其然,他家的五處房產、被認為消極做為的河北大學的校長(房產與論文抄襲都未經證實)都成為網路上追擊的對象。不過,事件發生后,在引發社會關注的同時,卻也出現了令人無法認同的看法。比如,認為這起事件反映了權力的傲慢和狂妄,說明權力不受制約。如果僅從李啟銘個人的一句話,就能得出上述結論,哪么我是否也可以從他的言行得出整個八零后都是如此的結論呢?    
    
  除了邏輯上的不通,還有事實的反證。首先看媒體。本來一起地方交通事故,是無法引起央視關注的。但央視卻迅速採訪了雙方(不同的是受害方拒絕了)。肇事者的父親、但儼然已成為真正的主角李剛亮相了。他在電視中邊痛哭邊道歉。而且用詞頗為誠懇:孩子出了這樣的事情,給對方造成這麼大的痛苦,我心裡非常的痛心。 這幾天我也是吃不下睡不著。作為李啟明的父親,作為家長,我代表我全家,也替孩子向受害者及其家屬,表示深深的歉意,對不起(90度深鞠躬,久久未起身)。 對於我來說,我的態度非常明確,我絕不袒護我的孩子。這件事,換位思考,將心比心,我也非常理解受害人的心情。一樣,一樣。我一定盡我所能,盡我最大努力, 積極配合救治傷者,真誠地給受害者及其家屬安慰、最大的撫慰。 對於孩子的教育,作為父親,我沒有做好。我很痛心,很內疚,非常的慚愧。
         
  從法律上,他並沒有什麼責任,唯一有的是道義之責。正如三字經開篇所言:子不教,父之過。而且我沒有看出這個道歉有什麼不妥之處,相反我看到的是一個被認為體現了權力傲慢和狂妄的人在痛泣和道歉。但令誰也想不到的是,這個道歉似乎起了反作用。反對聲浪來自三個方向。一是質疑他的動機。二是質疑央視的動機。三 是質疑央視的不公正。         
    
  從動機出發來判斷一件事,也是中國人的傳統。並在文革時達到頂峰。儘管改革開放三十年過去了,仍然沒有絲毫改變。在我看來,李剛的道歉是值的肯定的。至於他的動機 是真的承認錯誤,還是為了保護孩子、保護自己,我們做為外人不便妄猜。正如一個犯人自首,究竟是良心發現,還是走投無路,還是為了減刑,我們都無法知曉,但法律規定卻是清楚無誤的:自首既可獲得寬大。如果一個人自首了,我們先要研究一番動機,再予以判刑,這可和一個法制社會的要求甚遠。其實,每一次突發事 件,都是對中國國民性的檢驗。每一次,恐怕都令人失望。不過,我想李剛道歉之後造成的意外效果,大概不會再有人通過這種方式道歉。    
    
  對央視的動機質疑,更為離譜,認為是央視試圖平息公眾的不滿。廢話,任何一個社會,出了問題,都是要積極解決,平息公眾不滿,哪裡有火上澆油的?難道央視要讓李剛在鏡頭前為自己辯護不成?     
    
  至於央視的不公正,無非是為什麼不採訪受害人一方(一名受害者本人在醫院治療,已經採訪)。另一名受害人的哥哥一方面認為道歉更像是逢場作秀,沒有實質作用,也不可能給受害者家屬任何安慰。「誰都不會說自己是個壞人,這種道歉我不能接受」。另一方面認為央視僅僅採訪了肇事者及其家屬而未採訪受害者家屬顯得不公平。    
    
  但情況卻是,第二天央視就聯繫採訪受害人的親屬,但卻被拒絕了。如果僅僅由於一天之隔就是不公平,這是否太過苛刻?就是單純從新聞性的角度講,李剛的 知名度和關注度也要遠超受害人家屬,第一個採訪他是不是就是不公正呢?
         
  其次再看政府的反應。河北省省長陳全國表示,對於河北大學院內的醉酒交通肇事案要「依法嚴肅處理」,目前省委已經專門成立了工作組入駐河北大學處理此事。 據 河北省政府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肇事者已經被逮捕,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該事件發生后,河北省委對此事很重視,對有關部門做出批示,要儘快偵破,依法嚴肅處理。同時,成立了由省教育廳、公安廳以及保定市政府等部門工作人員成立的專門工作組進入河北大學協助處理此事,將及時向社會公布該事件處理 的進展。陳全國省長還強調,該事件已經對河北省的形象造成了惡劣影響,絕不會因為肇事者李啟銘的父親李剛,即現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副局長的職位而對 司法裁決的結果有所影響。至於有消息稱李剛「被曝有五套豪宅」,則需紀委等部門經過審查後作出處理。
    
    
  在這裡,看到的只有依法處理、高度重視,絲毫看不到權力的傲慢、狂妄和不受制約。    
    
  其實指責中國的權力不受制約,已是海內外自由派老掉牙的觀點了。但事實又如何?從「我爸是李剛」一事就看的清清楚楚。不過應該說,中國的權力制約方式是和西 方不同的。從傳統上講,政權的合法性來自治理的有效性。也就是天命觀。是對執政階層的最宏觀制約。從民族習性上,家國一體,國不過是家的放大而已。所以才 一直有「父母官」的說法。對於民,固然要有服從的義務,但對於官,也有對於民的保護義務。這一點,就是進入當代,號稱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仍然在宏觀上 發揮著作用。
    
  自然,法律的逐步完善,也同樣對權力起到了制約的作用。當然,再好的制約模式也會有漏洞,但這和權力不受制約是兩回事。以法國、美國為例。法國強行驅逐羅姆人、要求取消加入法籍犯罪嫌疑的國籍、不顧反對黨、媒體、公眾的反對,強行通過退休改革法案,算是什麼權力制約?小布希最有名的一段演講是說要把權力「關在籠子里」。但他這八年發動兩場戰爭、製造一起全球經濟危機,把一個處於巔峰狀態的美國帶入冷戰後的谷底,他如此受制約的權力是怎樣做到的?         
    
  回到「我爸是李剛」,如果李剛當時也在車上,而且他下車后說出「我是李剛」,這毫無疑問表現出了權力的傲慢。而他一個走向社會不久的兒子的言行怎麼就能代表 權力的傲慢呢?    
    
  大家可能已經注意到,李啟銘已經畢業兩年,仍然沒有正式工作,還只是一個實習生,和官二代根本扯不上邊。一個畢業兩年連工作都還沒有的李啟銘,是怎樣體現了權力的不受制約?如果說體現了一個青春年少的年青人不知天高地厚的狂妄還倒是說的過去(我個人理解是喝醉酒後在突發事件壓力下的失去控制或自保意識。許多高官都是久經官場、社會考驗之人尚且」失言「。更何況一年僅22歲的八零后)。     
    
  事情發展到現在,媒體已經經受住了考驗(請看《人民日報》的評論:河北大學的車禍事件早已超出一般的交通事故,成為考驗公眾更考驗所有當事人的公共事件。在 一個日益開放、透明的社會,只要在合法有序的框架內,媒體、公眾對公共事件的介入、審視、質疑都是正常的),政府也同樣表現的可圈可點,現在剩下的就是司 法。說來弔詭的是,雖然此案由於「我爸是李剛」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但這句話卻和司法量刑絲毫無關。有關的是:醉駕、駕車逃逸、受害人一死一傷。司法公正不僅體現在人人平等,還體現在按法律條文辦事。
  
  既不能因為他爸爸是李剛而輕判,也不能因為成為公共事件而重判。這一點,我們同樣抱有期待。
格外小心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11-7 08:08
回復 1# 非常時期


      權力有沒有受到制約,並不是看看單個事件的。我希望權力受到制約,但這只是個人的美好願望。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會是孤立的。李剛是我爸,實際上就是昭告當事人,我不是一般人,已經折射出權力的魅力,只有平時耳煊目染習以為常,才會如此一叫;在你們共產黨經常批評的西方發達社會中,斷斷不會有人撞人,還敢叫囂我是某某人的親戚,即使他是總統或者總理的兒子。
      我認為事件放大是對的,輿論沒有任何錯誤,應該感謝網際網路。對於弱勢群體,如果明顯感到法律不能幫助,就只能用最原始的人類道德來資助了。李啟銘在學校中開車撞人致死,已經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了,這不是在法律規定的道路的範疇了。而且發生撞人事故后,還如此的囂張,沒有一點努力想要減輕事故的後果任何主觀行為,比如打120叫救護車 。已經基本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義了。危險方式,危害不特定人群的安全。該罪名如果成立,起刑點是10年。
    媒體將此事件迅速傳播,並為死者達抱不平,這符合人類的公序良俗。也反映出,在中國,一個普通的百姓,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那麼的難。這是中國實際情況,沒有人能夠掩蓋。更深的反映出中國的統治階級與普通百姓的矛盾已經上升為階級矛盾。是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矛盾,而不是共產黨一直詭稱的人民內部矛盾。為什麼該類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先是浙江杭州,再是其地方。為什麼偏偏發生在中國,很少在發達國家發生。只能說明,中國官員以及政府的權力沒有受到制約,中國百姓的個性又是懦弱無比,沒有任何反抗精神。從撞車事件,躲貓貓,強拆事件等等等等,只能說明權力受到制約是一個美好的願望。而且誰也沒有把他當真。
    我不知道「宋魯鄭」為什麼要寫這篇文章,一相情願的認為 整個事件並沒有權力失控,公安局不是講被害人有沒有踩滑輪,並準備以違反道路安全罪定論並移交檢察院起訴。退一萬步講,就是受害人在校園內采了滑輪有怎麼樣呢。學校內的路上並沒有規定不能踩滑輪,但是肯定規定汽車在校內時速不能過30公里。這已經是權力作祟了。如果不是李剛的兒子犯事,換一換,李剛兒子是受害人,肇事人事普通人,你看會是什麼結果。
    我不相信中國的法律會公正,雖然我自己是念法律的,慶幸自己移居國外,我為自己是中國人而自豪,但為自己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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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1-7 21:3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0-11-7 22:22 編輯

你既是學法律的,這次事件中李一帆的確犯有嚴重錯誤,1,醉駕。2,嚴重超速,在規定限速5公里的地方,超速10倍。3,撞人後不停車救人。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這些都是政法部門認定的事實。而正在依法處理,除了李啟銘在看到保安科長時(因認識)叫了聲我爸是李剛外,什麼地方有權力的不受制約? 政法部門徇私舞弊了嗎,有權威人士為李一帆開脫了嗎?有必要製造那麼多的網路謠言嗎?有人說央視採訪了李剛及李一帆。但央視同樣的也採訪家屬。是被拒絕了。李剛做為犯罪人的父親。慰問一下受害者家屬,理屬應當。有什麼文章好做?如有權力不受制約之處,敬請幫助指出。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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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0-11-8 03: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康人家 於 2010-11-8 06:39 編輯
回復  非常時期
      權力有沒有受到制約,並不是看看單個事件的。我希望權力受到制約,但這只是個人 ...
Guest from 66.49.236.x 發表於 2010-11-7 08:08


貴文只看到的是你不符事實的在胡說八道,
1,李啟銘說「我爸是李剛」這句話是在特定條件下說的,當他在校門口被欄時,看到了該校的保衛科長,因為認得,就不自主的叫了一聲我爸是李剛,後續話都是以後被網友添加的。
2,這次事件中李一帆的確犯有嚴重錯誤,1,醉駕。2,嚴重超速,在規定限速5公里的地方,超速達10倍之多。3,撞人後不停車救人。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這些誰也沒有否認。警察也是以此捕他的。
3,你完全不了解中國,中國沒有120,只有110. 中國的大學校園內是允許開汽車的(至少是河北大學),否則如何解釋校門口的每小時5公里的布告和路上有減速憞?
4,李一帆的汽車是被該校的學生及保衛人員攔下來的,不是靠媒體和網路。
5,  被害人的確穿的是滑輪,已被另一受傷人證實。但這和案件定性沒有多大關係。而不是說沒穿滑輪。
6,在事件進行過程中沒有發現公檢法部門有徇私枉法的行為。你看到了嗎?
7.  學校校園內規定的時速不是你說的30公里/時,而是5公里/時。
8,  媒體迅速傳播,傳播了什麼??難道第二條講的不是事實,媒體進行了更正? 媒體傳播的是李剛有5套房子。李剛的岳父是河北省副省長,李剛舅舅的女兒嫁給了九常委之一的兒子====。如果是真的,而公檢法系統又徇私枉法,的確應該大加鞭策。但事實並非如此。到現在為止。還沒有看到任何不正常情況出現,而事實證明所謂副省長之說是造謠, 你主張以造謠來引導輿論嗎?
9,學法律的更應懂得以事實為根據,縱上所論述,你對事實基本不知,大多說錯了,在錯誤的基礎上,有什麼資格在這兒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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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0-11-8 06: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大千世界 於 2010-11-8 06:33 編輯

4樓的帖子說得非常有道理,媒體,網路只應該就事論事,基本事實清楚就行,沒必要在枝節問題上吵吵不休,如超車已十多倍了,你非不承認,超車二十倍又怎麼樣?更不應該跳過事實,而製造不實的與案情無關的謊言。什麼岳父是副省長,舅舅的女兒嫁給九常委之一的兒子---。太離譜了,中國網民熱衷於網路審判,太可怕了。也太缺乏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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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0-11-8 06:43 | 只看該作者
其實所有不實之言,最後都會穿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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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1-8 09: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隔岸觀火 於 2010-11-7 20:11 編輯

我個人覺得,CCTV介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似乎不妥。輿論不應該干擾司法公正,特別是代表國家的輿論工具CCTV。我也不能同意「道歉了就該寬大」這樣的邏輯。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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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1-8 10: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華盛頓人 於 2010-11-8 10:54 編輯
我個人覺得,CCTV介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似乎不妥。輿論不應該干擾司法公正,特別是代表國家的輿論工 ...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11-8 09:08



輿論的確不應干擾司法公正,但這次和北大醫院事件不一樣的是,媒體採訪了雙方,一方同意了而另一方拒絕了。由於一前一後,我想先採訪被害者,被拒絕後,就不再採訪犯罪者,也許更好。否則容易產生誤會。所以做法上有缺點。至於道歉,我想應該是犯罪者家長最起碼應該做的事情,和量刑無關。這僅是道義上的需要而已。當然不能因家長的道歉而減罪。好像也沒有聽說有此意見。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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