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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惡性的案子為什麼能得到最輕微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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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暖思自由 發表於 2010-10-13 0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飽暖思自由 於 2010-10-13 06:34 編輯

(2010-10-11 07:21:29)

方舟子 新浪博客
  我本來想去參加庭審,但聽說法院找了一個小法庭開庭,且16張旁聽證都給了肖傳國的支持者,記者大多沒法進場,我就不去了。我昨天獲悉兇手許立春、龍光興早已被取保候審。康擁軍因抓得最晚,還被拘押。但他罪行最輕。戴建湘出庭時未穿看守所馬甲,意味著他也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已獲得自由。按慣例這些人會被輕判,免於刑事處分或判緩刑,我更沒必要去了。

  庭外,一些肖氏手術受害者和肖傳國的支持者發生較為激烈的衝突。記者告知,肖一方還找了一個聲稱被治好的患者當托兒,結果當場尿了褲子,露餡了。

  本來已通知今天的庭審結束,沒想到下午要繼續開庭,在法院外面守候的記者等人已走了,彭劍律師也走了手機不在服務區聯繫不上,目前我方只有方玄昌還在繼續參與庭審。簡易程序案件應該會當庭判決。為什麼有如此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也能用簡易程序?

  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尋釁滋事罪」全部認定,肖傳國和戴建湘拘役5個半月,許立春拘役4個月,龍光興拘役3個月,康擁軍拘役一個半月。

  這麼輕微的判決,不僅起不到威懾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在鼓勵犯罪。這些犯罪分子幾個月放出來後會不會變本加厲地進行報復?其他人會不會跟著學?這些都是不能不考慮的現實問題。我現在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毫無保障。這次的襲擊我僥倖逃脫了,下次可無法保證也如此僥倖。

  即使不以故意殺人未遂起訴,以尋釁滋事罪起訴,最高也可以判5年有期徒刑。現在竟判以輕得不能再輕的刑罰,對一起全國矚目、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如此判決,這不是在鼓勵別人都來向我們尋釁滋事嗎?

  看了判決書,裡面沒有列舉任何理由說明為什麼要對肖傳國等人輕判。肖傳國屬於買兇報復、團伙犯罪、認罪態度不好(做無罪辯護)、沒有任何悔改表現(在法庭上繼續攻擊、污衊受害人)、社會影響惡劣,不具有輕判的任何條件。誰能告訴我這樣的案子為什麼能給以最輕微的判決?

  戴建湘供述,肖傳國請他到武漢,讓他找人報復方玄昌和我。肖傳國則供述,戴建湘有事到武漢找他,無意中提及「方玄昌和方舟子一直在找麻煩」,戴建議找人報復,被肖默許。檢察院的起訴書採納了肖的說法。肖並稱其代姓妹夫當時也在場,那麼為什麼不向代取證?代是否也算同謀?


  戴建湘在公安局時供述,肖傳國找他時當場給了他十萬元,一疊一萬,共十疊。肖傳國則聲稱當時沒給前,打了方玄昌后才給了5萬,打了我之後給了2萬。戴在檢察院的供述改口說肖找他時先給了5萬,打了我之後又給了2萬。肖改口說給的7萬是資助戴的孩子出國。難道那些兇手是義務勞動?

  肖傳國在法庭上聲稱,他是因為我侮辱其妻子和老師,才對我懷恨在心的。請問我在哪篇文章或哪個場合侮辱了其妻子或老師?在法庭上還滿口謊言,居然能得到從輕發落?肖供稱肖妻已在2005或2006年加入美國國籍,但是肖妻卻給法院提交了2008年辦理的中國身份證,她究竟是哪國公民?


  肖傳國在前八次提審是都以人格保證他絕對沒有指使人報復我,並說我是在報假案。第九次提審才在證據面前承認參與此事。這種滿口謊言、沒有人格的人的說辭,居然能被檢察院一再採信?


  肖傳國的報復行動主要針對我,許立春等人自4、5月份起就駐紮在我住所附近的賓館蹲點。許供稱,因為交代「對石景山的那個人(指我)要打得狠一點」,所以才改用了羊角錘、辣椒水。

  戴建湘供稱,方玄昌被打后,肖傳國在電話里稱讚打得好,並催促他儘快對我採取行動。打了我后,戴也向肖通報,肖說「辛苦了」,並給了他兩萬元錢,要求以後不要再聯繫。肖傳國在法庭上則謊稱他是從報道知道我被打的,不知道是戴找人乾的。

 肖傳國的父親是赤壁市原政法委書記,弟弟是咸寧市公安局副局長,肖傳國本人在美國有刑事犯罪記錄,許立春曾因為破壞通訊設備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度被判刑,康擁軍曾經因為盜竊罪三次被判刑。這些人都有豐富的反刑偵經驗,對這個由公安部督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要案,豈能如此草草結案?

  肖傳國的家庭背景是他自己在供述說的,他以此對審訊人員說明自己很熟悉刑偵方法。我不是在暗示其家人與此案有關。另外,據以前的新聞報道,戴建湘也曾因系列砸車報復案被捕。

  肖傳國的歹毒超過了我的想像。在他提供給兇手的資料中,除了有我和方玄昌的照片、住址和個人信息,還有我的妻子的照片和信息。

  肖傳國在我的住址後面特地註明「電梯里有錄像」,提醒兇手如果要摸到我家行兇,不可乘電梯。
民主不僅是一種理念、一種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種生活方式。在民主制度中,過自由、平等、有尊嚴的生活,這不僅是中國人的夢想,也是人類共同的追求!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10-14 13:57
沒啥惡劣的,換了我一口氣咽不下去,找幾個朋友打他個頭破血流也是可能的,街頭打架的33%都是這類事,有必要什麼都上綱上線往政府頭上扯? 你們的這種拙劣手法還想搞煽動反政府,太菜! 真把人民當成和你一樣的兒童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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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10-14 15:32
回復 2# Guest from 122.58.209.x


就是. 街頭埋伏暗算人家, 33%都是鐵槌子敲後腦的.   

鐵鎚子砸後腦而已嘛, 你又不知道兇手的動機是什麼, 怎麼能斷定是謀殺呢??
小孩子打架都會撿石頭砸腦袋嘛. 有那麼嚴重嗎??

何況又沒死, 死了才算謀殺啊, 沒死當然不算謀殺啦.
如果是重傷, 就算是故意傷害罪(重傷);
如果是輕傷, 就算是故意傷害罪(輕傷);
如果沒受傷, 就算是尋釁滋事罪咯.

什麼謀殺未遂, 傷害未遂, 其實都不算是犯罪嘛.
全世界都是這樣判案的啦...
法院判得很公正, 你們不要大驚小怪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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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10-15 05:55 | 只看該作者
應該建立陪審員制度
減少邪惡公檢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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