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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 男人笑 女人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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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KK 發表於 2011-8-14 05: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今年第一季度,有46.5萬對夫妻結束了婚姻生活,這意味著每天平均有5166個家庭
解體,中國的離婚率已經連續7年遞增。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4521件。
這116多萬個離婚官司中,很多跟財產分配有關係。

在這樣的背景下,今天開始正式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然備受矚目,
因為它對夫妻間的財產問題有了許多新的界定,比如,首次明確婚後父母為子女購
房屬個人財產。不少人說,這讓男人笑,女人愁。

這個新的司法解釋究竟對夫妻間財產的分配有何顛覆性意義?真是在讓男人笑,女
人愁嗎?


根據新解釋,夫妻財產都怎麼歸屬?離婚了,房子歸誰?

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歸誰?

條文: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
共同財產。

解析: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生產經營收益則相反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
之前,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
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
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麼呢?孳息指的是從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簡單而言,在婚
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股權分紅、未經共同經營管理的房屋
租金等收入。而隨著物價的上漲,房屋的市場價值也在上漲,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
增值。

假如夫妻一方結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三千,那麼即使結了婚,
這三千元的租金也一樣是他的;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個工廠,婚後這個工廠所生
產產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其個人的。
  

二、夫妻之間約定好了贈予房產,贈與方反悔了怎麼辦

條文: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
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析:除非去公證過,否則只要房產還沒過戶,那麼關於贈予的約定就不算數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
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
適用前款規定。」所謂財產權利的轉移,根據物權法則,動產是以交付為轉移,不
動產則是登記為轉移。換而言之,只要房產還沒有過戶,那麼關於贈予的約定就不
作數。

比如說,小明有一套房產,他和阿花簽訂了個書面協議,如果阿花跟他結婚,那麼
這套房子在婚後就過戶給阿花。可是拿了結婚證之後,小明很快反悔,不願意把房
子過戶。那麼,阿花就很難要到房子。除非,雙方的協議在婚前經過了公證。因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
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婚後父母出資買的房子應該歸誰?

條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
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
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析:一方的父母給其買的房子,並登記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個人財產;

雙方父母都出了錢,那麼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其實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比如說,小明和阿花結婚後,他
的父母耗盡自己畢生的積蓄給他買了套房,並把這套房子登記在小明的名下,而五
年之後小明和阿花離婚了,那麼,阿花是沒有資格要求分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
出了二十萬,阿花家出了十萬來買套房子,那麼,即使房子是登記在小明名下,這
仍然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他們權利的份額是2:1,除非雙方另有協定。
  

四、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離婚後歸誰?

條文: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
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
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
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
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析:協商不成,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歸誰,但是要給另一方補償

這條也很清楚,雙方可以先協議解決,解決不了,這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
但是他/她需要把對方供的房貸款和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補給對方,離婚後,這套
房子沒還完的貸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對方沒有關係了。
  

五、一方瞞著對方把共有的房子給賣了,另一方還能追回房屋嗎?

條文: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
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析:只要第三方是善意購買,房子就追不回來了,但是被瞞著的一方有權要求另
一方做補償

在一些城市,二手房價格增值幅度非常快,讓部分房主賣房后沒過多久就覺得價格
偏低,後悔當時的賣房行為。於是,想方設法在辦理過戶登記時以各種理由「撕毀」
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就是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據北京市二中院去年年底的介紹,
北京市賣方賣房后惡意違約的比例已經佔到了全部二手房交易糾紛的九成以上。還
有一種情況是,夫妻之間確實有矛盾,於是一方就瞞著另一方偷偷把房子賣掉。但
是無論如何,倘若買房的第三方在購買時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價格,他的合
法權益就應該得到保護。

當然,倘若夫妻一方背著對方把房子給賣了,另一方當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法院
也會支持這個請求。

不過在實踐中,有不少判了但是執行難,對方就是不還錢的情況。這也可以用合法
手段來規避。我國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制度有缺陷,並無強制共有權人必須登
記的措施,房屋產權登記往往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隱性共有人大量存在,這導致
共有權人無法完全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體現,在交易的過程中購房人很難發現還有
其他共有人。所以,共有權人應該主動要求登記上自己的名字,這樣能夠防止房子
被偷偷賣掉。

此外,這個新的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給一方的父母買房改房的情
況,離婚後,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不會被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而被分割,
但是另一方有權要求將自己的出資當做債權處理。


對新解釋的肯定與質疑

肯定:這些關於財產的新規定既務實也具進步性

中國社會的離婚率已經連著七年增長,而不論婚前、婚後還是離婚時,財產尤其是
房產總是繞不開的話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直面了時代需求。

實際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所頒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的每一次變革
都體現了時代性。比如,1950年,廢除封建的包辦婚姻,確立婚姻自由; 2001年,
新婚姻法修正案強調了對弱者的傾斜性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體現了明顯的時代性:

1.重視了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無論是婚前房產的歸屬還是婚後父母給買的房產
的歸屬,這次司法解釋的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重視了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比
如很多父母花了畢生的積蓄去為子女買房,但是由於年輕人婚姻的不確定性和一些
情況下的不純的動機,往往最後既傷害到他們的感情又傷害了整個家庭的財產,所
以他們很贊同保衛自己家庭的財產。再比如,第三者善意購買了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的房產,他的正當權利當然應該得到保護。

2.強調了個人的獨立和權利意識。廣西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孫小迎說,本次的司法
解釋又朝個人獨立的方向邁進一大步。但是,那些對婚姻和家庭抱有傳統期待的人,
或許會無所適從。這就告誡人們在締結婚姻前,對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如何分配要有
明確想法,只有這樣,有朝一日真的需要求助於司法系統時,得到的才不會是失望。

  

質疑:這些條款對於婚姻中的弱勢群體不公平

不少人認為,這些規定沒能向弱者傾斜。從家庭的角度講,通常情況下女性承擔的照
料家庭和孩子的責任比男性要多,甚至有的為此失去工作或者升職的機會,這些隱
性犧牲都是難以估算但真實存在的。有網友質問:「什麼男人掙錢還貸,最後得到
一套房,而女人掙錢養家還操持家務,離婚後卻一無所有?」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
就變相增加了離婚率,讓強勢者毫無顧忌地想離就離。所以,這會讓「男人笑,女
人愁」。

過多地關注財產分配,也讓不少人說這是「離婚法」。


夫妻雙方、特別是弱勢方應該用契約維護權益

婚姻契約化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也是權利意識的體現

《中國式離婚》的作者王海靈說,因為中國人在婚姻中強調的是感情。正因為太強
調感情,所以才會不分你我。如果能夠多一點權利意識,當然,是既考慮到自己的
權利,也要考慮到對方的權利,那倒未嘗不是件好事。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也說:「為什麼婚姻契約論會被越
來越多的人認同呢?這是因為現在很多人已經看清,並且越來越看重婚姻的預期利
益。簡單地講,婚姻的預期利益就是兩個人為共同生活設定的目標。在實現這個目
標的過程中,夫妻雙方都要承擔責任並且付出各自的努力,這實際上就具有了契約
的意味。我認為年輕人婚姻的契約化現象說明他們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這是社會
進步的一個標誌。」

如果怪罪婚姻法支持離婚,這顯然是找錯了對象,新的司法解釋能夠讓人們看待婚
姻更加地審慎與成熟,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能預防衝動性婚姻或者某些動機不純
的婚姻,提高婚姻的質量。
  

法律只是底線,應提倡夫妻雙方事先做好處置財產的約定

實際上,婚姻中的確存在比較「弱勢」的一方。所以很多國家和地方的婚姻法都有
對弱勢一方的救濟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過增設
離婚時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等體現了對婚姻關係中弱者的特殊
保護。這些保護制度當然有不完善或者有缺陷的地方,更遺憾的是,許多婚姻中的
弱勢一方竟然還不懂得利用這些條款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現行的婚姻法遵從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夫妻
雙方事先達成協議,那麼,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假如雙方未達
成協議,那麼在處分財產的時候就會面臨非常尷尬的局面。所以才會有婚姻法的司
法解釋,當然,法律所確保的只是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的權益。

問題就在於,許多中國人在結婚的時候不好意思談權利,也不好意思簽訂協議,去
做公證,為將來的財產分配埋下了隱患。所以這次的司法解釋也是一個契機,讓夫
妻雙方能夠在婚前好好審慎自己的權利,簽訂契約,比如:

對婚前財產的歸屬,婚前財產在婚後孳息、自然增值的收益歸屬乃至於「不忠誠需
要做出的賠償」都可以做出協議。另外,對於房產的贈予承諾,口頭協議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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