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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兇殺釘子戶為何改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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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9-4 1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讀者來信 / 往期專題

從2004年開始,重慶萬州黑龍集團就準備開發一個新樓盤,花了三年時間,卻還剩下四戶人家沒有談攏,一直未搬。在想盡了各種辦法恐嚇未遂之後,黑龍集團董事長向世全惱羞成怒,讓手下冉啟富找人教訓「釘子戶」崔世安的獨子崔軍。最終,崔軍被殘忍殺害。

冉啟富落網之後,供出幕後黑手就是向世全。在去年11月進行的一審中,向被判處死刑,但是剛剛過去的二審,向卻被改判死緩,理由是向積極賠償,獲得了受害人家屬的原諒。…



向世全的「花錢買刑」讓群情激憤,這到底依據的是什麼法?
犯罪事實沒變,改判死緩是因為積極賠償了以下是由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一審、二審都是一致的):
唯一的變化是向世全從消極賠償到積極賠償了不管是在一審還是二審中,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都沒變。在一審后,法院的相關負責人介紹了向世全被判極刑的原因,「被告人向世全系犯意的提起者、行為的指使者,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造成的社會危害極大,應予嚴懲。」在二審中,法官一樣認定向世全「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但是,「向世全在二審期間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也就是說,向世全的犯罪事實很惡劣,這點法院是一直都認定的。區別在於,一審時,法院判了向和冉二人共同賠償崔家17多萬元,但是這個賠償在二審前都一直沒有到位。然而,二審期間向卻突然積極賠錢了,於是刑罰就減輕了。按照刑法的規定,死緩之後,向世全最多可以一路減刑到十五年,如果再來個保外就醫什麼的,那就更輕鬆了。這不禁讓網友們非常憤慨,到底是哪門子的法律,這不相當於「花錢買刑」么。…

「花錢買刑」卻是「有法可依」的 兩個司法解釋、意見,撐起了「花錢買刑」一片天「花錢買刑」絕對不是孤例,杭州「七十碼案」的胡斌、成都醉駕案的孫偉銘,他們都曾經因為「積極賠償」而被從輕量刑。判決書上的這個「積極賠償」的確找得到法律依據。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今年2月8日新鮮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項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法官有「自由裁量權」,可以靠著解釋合法減刑自由裁量權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合法合理地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顯而易見,這兩個司法解釋自己本身很模糊、曖昧不清,「可以」這個詞語裡面的玄機實在太大了,但是它們卻賦予了法官減輕被告人刑罰的權力,卻沒有任何的約束和具化的條件限制。…

但是這樣的「法律依據」卻又未必合理合法 這有悖司法公平與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是兩句三歲小孩都會說的話,也精確地闡釋了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與正義。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一條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事實上,向世全無非是給了賠償,而給賠償難道不是他應該而且是必須做的嗎?要說額外的,也就是積極與消極之別,或者說在法院判定金額的基礎上還能多賠一些。而這個多賠或者積極,完全可以由被告的經濟能力決定,這可不就是富人殺了人可以「花錢買人命」,犯下同樣罪行的窮人卻會受到重罰。這實在是在踐踏公平與正義,將法律變為富人的法律。

而事實上,不管你是積極還是消極,多賠還是少賠,都不能抵消罪行,改變犯罪性質。犯罪不是兩個人或者兩個群體之間的事情,它嚴重地侵害了社會公益,這是個公共領域的問題而不是私人糾葛。如此一來,當然公私不分,有悖於社會公義。
這也和刑法相抵觸,刑事責任豈能被民事責任抵消在《立法法》和其它任何法律中都沒有規定法院有立法權或者是解釋法律的權力。根據198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全國人大賦予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對法院審判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釋絕對沒有資格去創造法律。

但是,當我們翻遍刑法的條款,卻不見任何「積極賠償可從輕判罰」的說法。相反,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這些才是法律的量刑依據。而在刑法中也明確了,被告人的經濟賠償是刑事懲罰之外的民事責任,這和刑事責任是不能互相抵消的。

另外,法律的地位當然高於司法解釋,所以這裡,這樣的司法解釋不但找不到它到底解釋的是哪條法律,更是和法律衝突了。 …[詳細]
既然有這麼多顯而易見的壞處,為何「花錢買刑」卻存在 直接原因:司法不力卻轉嫁成「法律漏洞」直接促成了這樣局面的原因是「執行難」。被告人往往在領了罪之後,就不願意再進行民事賠償,在實際案例中,有很多還都是有錢人,然而法院卻執行不力,最終就變成了一張張的「法律白條」。本來是司法機關的失職,他們不儘力去搞好執行,卻挖空心思從別的地方找「補救」。

另外,上訪案件中七成屬涉訟案件。換句話說,法院雖然作出了最終裁判,但當事人仍不服,「定分止爭」的司法本旨並未實現。這些上訪者在給國家帶來巨大壓力的同時,高層給了法院更大的壓力。因此,法院迫切需要提高當事人服判息訟率,最大限度減少上訪。這可真正是執法有病,「立法」吃藥;相關部門失職,公平正義買單…

中國社會有上千年「花錢買刑」的傳統,這是人治凌駕於法治之上的惡果中國古代自夏商周直至清末,均有「以財拔刑」之說。當然,贖刑的基本要求是加害人向國家府庫繳納贖金,而不是向被害人進行支付。此外,另一種以「贖」免「罰」的情況也並不鮮見,即加害人通過重金收買被害人家屬的方式換得被害方不起訴、撤訴,甚至在庭審中自認誣告的結果。但,這在古代也是個不具備正當性的刑事潛規則。中國法制現代化轉型之後,公訴制度徹底斬斷了「贖」與「罰」之間的關係,應當說,這是歷史的進步。…

任何的「花錢買刑」都不具備正當性,這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常識。然而層出不窮的法律解釋卻破壞了社會公平。法院並沒有立法權,卻做著等同於「立法」的事情,雖然司法解釋的制定是有一套規範,可是卻和老百姓隔得太遠了,基本無從監督。從執法層面來說,法官的權力也非常地大,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很大的彈性空間,而在這個空間中,法官可以自行量刑,卻沒有很好的約束,這也是一種「人治大於法治」的傾向。而最終可能就會演變成能夠從哪兒獲利就為誰代言,腐敗叢生。
這也是「輕刑化」的趨勢導致近年來我國在司法實踐上一直提倡法律「寬嚴相濟」。而寬嚴相濟被廣泛地理解為輕判,認為這樣可以消減社會的戾氣,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同時也有利於塑造良好的國際形象。另外從歷史縱向來看,這似乎也是趨勢,初期法制嚴苛,到了後來就慢慢鬆弛了。所以在提倡「輕刑化」的背景下,輕刑越來越多,重刑越來越少。
結語:無疑,「花錢買刑」有悖法律公義,如果這樣下去,法律就變成了權貴和富人的法了,又怎麼利於解決社會轉型期尖銳的社會矛盾呢?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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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10-9-4 10:14 | 只看該作者
邪惡公檢法,官商罪犯的保護者
富人作惡可以花錢減刑
窮人犯法只有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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